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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城市信用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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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城市信用系统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及成功实践;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国内外模式比较分析;区域城市信用体系模式选择;区域城市信用体系构建设想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人总行的公共征信系统仅向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服务、征信数据整合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健词: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公共征信系统

论文摘要: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遇到了不少障碍,本文在借鉴国外信用体系模式和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提出了建立区域城市信用体系的方法。

与我国西部相比,东部沿海省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是超前的。上海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的起步阶段,以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项目建设为主要内容;其第二阶段是从2001年开始的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项目的建设;第三阶段是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化阶段,它始于2003年,以上海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到了2006年,《上海市2006-2008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启动,上海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得到深化。

早在2003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委托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发改委共同发起联合启动了“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与东部相比,西部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体系的诸多领域几乎还是空白,离完整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有较大的距离。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适应本地区区情的信用体系的紧迫性日益突显。

1.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及成功实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从整体上看可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从整体入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必定是一个覆盖全国的完整体系,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行为日益突破地域的限制。只有建立覆盖全国的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使该体系的功能和效益达到最佳状态;另一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是由城市、区域入手,先建立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而后再由局部逐步联结、汇总,最后形成全国性的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两种方式并非不相容。例如,人总行在整个金融系统内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公共征信系统,而上海市的区域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可谓进行得有声有色,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我国目前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区域间信用环境的差异性较大,直接从整体入手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面临着诸如法律、体制、市场需求等诸多一时难以克服的困难。而许多区域,尤其是在城市这一层面上目前已经逐渐形成了较好的信用市场环境,基本具备了建设信用体系的条件。因此,第二种建设路径即由局部逐步到整体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失为一种现实、理性的选择。上海市、深圳市、北京市、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在“十一五”期间,许多城市制定了当地建设城市信用体系的规划。在理论上以城市为切入点来展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具体应用,也是对实际应用作出的进一步理论探索。在实际操作中,以城市这一级别的行政区域作为运行信用体系的基本单位也是可行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完全可以先行启动,走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面。

2.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国内外模式比较分析

从城市信用体系经营主体的性质来看,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共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体系模式,另一种是以私营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体系模式。其中第一种模式中的公共征信系统是指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信息的系统,其特点是该体系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开设并负责运行管理。它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而且这一信用体系还有一大特点是选择这种模式的国家对公共征信系统数据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其中法国只有公共调查机构而没有私营征信机构。

2006年1月,覆盖全国的公共征信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它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两个系统。截至2006年1月,该系统记录的自然人数已达3.4亿,其中2.5亿人有信用记录。截至2006年底,涉及的个人信贷余额为2.2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另一种模式是由私营征信机构来运行社会信用体系,其中的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人们习惯称之为“个人征信局”,例如美国和英国就不存在公共征信系统,其征信产品和服务就是由个人征信局来提供,其中美国邓白氏等三家最大的私人征信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3.区域城市信用体系模式选择

目前,人总行的公共征信系统仅向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服务,其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提供咨询服务。很显然,若以该系统作为区域城市信用体系的基础征信平台向社会开放则会面临较强的法律障碍和行业壁垒。其中诸如隐私权、知情权的保护问题,这种体制模式下利益分配机制如何构建的问题等等都悬而未决。因此,应当选择相对独立于公共征信系统的其它主体来运行管理区域城市信用体系。

然而,完全抛弃人总行的公共征信系统来建立私营的“个人征信局”式的体系模式亦不应是上策。这是因为信用行为主要发生在金融领域,人民银行的公共征信系统内收集了大量重要的个人信用信息,若要由独立于公共征信系统之外的私营的征信机构来获得这些数据资料,则成本的高昂是显而易见的。

4.区域城市信用体系构建设想

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应由“征信服务系统”和“信用监管系统”组成。最终由市场化来运行管理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但就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环境尤其是西部的环境来看,区域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制相当匮乏,信用市场需求乏力,因此,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建设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在近期有相当的难度,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由政府来推动。

区域城市信用体系需要由如下六个了系统和两个机制组成,它们分别是:

4.1征信数据整合系统

它采用联合征信平台的形式,这一平台通过大数据库方式,界定、整合、处理和传播系统形成的征信数据,它是体系中个人征信系统和数据的供应商。

4.2企业征信系统

这一系统可以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它可以降低企业间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扩大企业间的信用交易。

4.3个人征信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以某个区域或城市为试点,建立城市的居民信用档案,评价消费者的信用价值,扩大各类信用消费,同时亦可推动城市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4.4信用担保系统

该系统主要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4.5失信惩戒机制

该机制是要形成企业和个人失信记录的警示和传播机制,其中包括对信用记录优良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制度。

4.6征信服务导航咨询系统

这是城市信用系统的宣传和培训机构,可为区域城市信用系统的宣传和培训提供征信服务指南,培养本地区信用管理人才。体系中的联合征信平台应设法与公共征信系统建立长期的数据交换协议,以获得这批高质量的信息。当然,城市信用体系的功能和效益要得到发挥有赖于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体系建设必须是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直接完全负责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另外,这项工程法制必须先行,使信用市场的信息供应者、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给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稳定长期的有力支撑;而且,法制建设也可以创造信用市场的市场需求,例如,以立法形式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服务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审查客户的信用报告;国家公务员的招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审验其个人信用报告等,这些都会提升社会各方面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在这些方面的推动和支撑下,我国区域城市信用体系一定会稳步走上形成、发展、健全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