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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网站被恶意剽窃案引起了各方媒体的关注。今年的7月31日,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接到热心网友的电话,称其在登陆网站时误点击了eastdays.com的网址,意外地发现互联网上居然还有一个“东方网”,而且,其网站的结构和页面设计与上海东方网极其相似,连其9大频道的名称如“东方首页”、“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等都与上海东方网一字不差。更令人奇怪的事是,该网站竟然还在自我介绍栏目中声称该“东方网”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并据此在网上进行公开的广告招商。
此事一经媒体曝出,上海东方网立即于8月3日召开了新闻会,称山东“东方网”除了在名称上稍做改动之外,其在页面设计、布局以及所使用的字体、颜色等方面都与上海东方网大同小异,整体风格极其类似。上海方面认为这是一起恶意剽窃事件。上海东方网在同一天发表的律师声明中指出,山东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大量复制、抄袭东方网的内容,致使广大网民产生误解,严重侵害了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及名誉等损失,要求各界人士提高识别能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了解,上海东方网的首页设计是请专业人士进行的,其价格自然不菲。另外,作为上海东方网优势和特色的丰富信息资源也是其花了大价钱向有关单位买断的。为此,8月13日,正在上海参加“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的众多专家们特地到上海东方网了解了情况,据报道,他们在察看了上海东方网提供的有关证据后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网上侵犯知识产权案例。
谁来保护网上知识产权
其实,何止上海东方网一家有此种遭遇,我国进入网络时代后,类似案例纷至沓来:先是《大学生》杂志社与首都在线侵权案闹得沸沸扬扬,后是《生活资讯》杂志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chinaren告上法庭……如此种种,目前已经在IT界屡见不鲜了。当然,有些案件是经媒体报道出来了,而绝大部分的抄袭侵权行为由于当事人不想闹大或还未被发现等原因没有被曝光。但是,没有公开不等于不存在,事实上,我国的网络侵权行为已经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急剧增加,且侵权的形式也在相应增加。山东东方网这次是迫于社会各界的压力而在8月3日凌晨悄然“撤退”了,但是,它留下的问题即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如若不然,这一问题将成为我国网络化的进程的严重阻碍,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义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里的工业产权是指商标权和专利权。但是,由于当初在在制定和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时候,还没有考虑到网络侵权这一种形式,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知识产权尚无专门立法。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COPY下那些根本不知道属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北京市海淀区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集中地带,素有“中国硅谷”之称,其涉及的高科技案件近年来飞速增加。据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介绍,从前年到去年,海淀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大约受理了20多件网上侵权案件,其中的案件有涉及到的有抄袭、域名纠纷和不正当竞争案。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这一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增无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抄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权利的不尊重,很大程度上它还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信力以及我国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
其实,不光是我国面临此问题,世界各国尤其是那些网络十分普及的发达国家,这种网上侵权更是非常猖獗。而各个国家也都在加紧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打击这种网上不法行为。
但是,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及方法
我们常说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成是专门研究互联网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的专家,据李律师介绍,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型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copy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二是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如前面提到的东方网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在这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知识产权的一大适用的部门法。正如李律师所言,“如果把知识产权比作一座冰山的话,那么,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是浮在上面的飘浮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沉在下面的坚冰。是网络侵权所依据的法律的基础。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在1998年受理的第一起域名侵权案件,就基本上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的。
三是商标侵权。一种方式是明显地把别人的驰名商标的图案或者文字冠之于网页的显著位置,其目的,有的是为了链接的方便,而有的则是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这就容易造成别人的误解和误认,构成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的直接侵犯。还有一种方式是隐形的商标侵权。现在大部分网站都有搜索引擎,当你把某个关键词输入进去的时候,就会立刻找到相关内容的文章或者网站。但是在网上有人就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功能,把别人的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埋植”进自己网站的原代码中去,如此,搜索的结果往往就是该驰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这被认为是网络广告的一种形式,也是为什么我们有时输入关键词搜索后而得到的答案却与关键词风马牛不相及的原因。但是,它实际上是造成了对别人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一种侵犯。四是域名纠纷。许多国内的企业域名被他人抢注。当然,在网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仅只有这4种形式,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还会出现形形色色的侵权方式,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幻,侵权人行为的实质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传播他人的智力成果。
网上知识产权立法任重而道远
前些日子,有消息说,中国知识产权局表示中国将立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但实际上,我国的知识产权局重点保护的还是专利权。而对于网上经常发生的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的行为,要想立法予以保护则不是知识产权局一家的事情。杨庭长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虽然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是可以推定适用的。因为网络虽然有其自己的特点,终究是媒体的一种形式,当然,问题还是存在的。如赔偿数额不好计算,我们一般是参照一般稿费标准,每千字掌握在100元以内以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起草有关的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但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他认为,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从两点出发,一是互联网的发展。二是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李德成律师则主张,当前我国最好不要盲目地制定相应的法律。他说:“把知识产权法延伸到网络环境目前已成定论。但问题是如何延伸或者说怎样去延伸。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全面,其法律也相当健全。比如,对于网上的一些纯数据性资料,如果有人把这种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窃取,但是由于对于这种资料的权利还没有到达版权的原创性的要求,所以欧盟制订了相应的两项权利即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来保护这种非版权性质的权利。当然这两项权利的保护的力度较版权弱,时间也短。举这个例子,说明这是世界上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的保护,但如果照搬到正处于互联网发展初期的我国将不利于资源的共享。所以,延伸知识产权法到网络环境中并不是机械地、简单地延伸,而是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方面要打击侵权,另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保护对技术的应用。要知道,我们打击的只是行为而不是技术,否则将会对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李律师认为,法律自然有它的滞后性,但也不要盲目地去制订新的法律,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我们能够适用的就适用,不能适用的该补充的要作相应的补充。因为制订一部比较科学的法律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的时候,对于一种权利的保护太过度,那就会导致对其它权利的侵犯,这其中的平衡点很难掌握。法律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各阶层主体的价值趋向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重要的不是制裁,而是要引导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法律的制订还不能单单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如果过多地把法律的操作性体现在方便管理的角度,则会牺牲其它的利益。因此对于权利的保护过于抽象和过于操作性的法律都是不可取的。现阶段,最好还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原则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的精神去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看来,目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还是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的。但无论持什么样的观点,可以肯定的是,一部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在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还不成熟的状态下,许多立法者并不十分熟悉和了解互联网的条件下,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还是需要我们潜下心来,仔细研究,不断学习,方能找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