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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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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及建议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加快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0年达到3770亿美元,**1年达到7170亿美元,**2年将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联合国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说,从国际贸易的观点看,电子商务将成为越境贸易流动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面对这种无形交易方式,难以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困难。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了冲击。(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常设机构”概念无所适从。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3)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产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4)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发生困难。(5)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3.当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现状所产生的问题。(1)无纸化贸易对传统的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2)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3)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加了难度;(4)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不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必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及早研究网上贸易和服务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制度要素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2.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一是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二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5.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持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6.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另外,生产型增值税还妨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发展;部分税种,如印花税,也因失去了征税对象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7.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总之,在电子商务日渐发达的今天,我们要顺应国际发展大趋势,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和推广,加紧征服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难题,不断规范电子交易市场,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加电子商务的交易品种,扩大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