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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经济生活提出了信用、技术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是难以正常发展的。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正确轨道前进,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思考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虽晚,但是它的成长速度及其带给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应用。网民的数量和网站的建设每半年翻一番,许多大城市纷纷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了有关业务。1996年中国上网人数只有十万人,而十年之后,截止2006年6月底,则达到了123亿人。目前,中国因特网用户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快速递增的上网人群和日益改善的经济环境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几乎每天都有一些网站设立,每天都有网络公司在注册,据有关人士统计,目前仅北京就有上千个网络公司。电子商务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网络经济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有关专家估计,在未来的几年里,网络经济将会有更大的发展,to及toC的电子商务将会大大地改变我们的生活,但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发展,我们也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用问题--电子商务的瓶颈尚未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当前,许多网络公司从事网上零售业务(即toC),消费者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吗?如果自己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网站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二)网络故障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而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究竟要由谁来负责,是由网络服务商,还是由买卖哪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与规定。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使用的服务,但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网络故障影响交易会引发法律诉讼,而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便会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网上的版权侵权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造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刊登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由于法律在这个领域是相对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网络上的法律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随在其后,但我们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创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环境。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同中国的电子商务一样,在1999年之前基本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而在1999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并产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迈出实质性一步,这看似简单的一小步,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跨跃式发展。与此同时,在一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电子商务活动有所规范。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另外,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也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然而,同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现状相比,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相当滞后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领域空白,法律的规范层次过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应尽快推进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以适应“网络经济”这一世界性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接轨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决不是单纯的国内商务活动,因而它的所有运作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规范既要考虑国内环境的问题,又要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经常一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建议和报告,它们的指令和建议很可能成为相关的法令和规则,我们一定要加以充分的关注。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集体讨论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性文件,该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自己的法律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要研究和借鉴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实践。这样做,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我国的商务活动与世界接轨。
(二)修订旧法与制订新法相结合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在发展时期,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电子贸易方式将长期共存,和谐与冲突同在,传统立法中的有关法律条文对于网上交易带来的一些新的问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在完善传统贸易方式相关立法的同时,要考虑到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对传统立法做必要的调整,尽量将电子商务活动规范纳入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如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来涵盖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修订税法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通过修订广告法来规范网上广告,等等。但就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方面,还是要有独立的立法,以为以前没有这样的法律。新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质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通过制订新法,更加明确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三)立法刚性与柔性相统一
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利益,但决不能天马行空、任意驰骋。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同其它任何法律一样,电子商务法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旦颁布,相关利益主体必须共同遵守。同时,电子商务法又与其它法律有所不同,民法可以为人的行为能力制定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的标准,公司法可以为某种类型公司的设立规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的条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业务标准,将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升级,制定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羁绊其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法应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并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电子商务立法应坚持遵循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规律,依照上述原则积极向前推进。我们知道,尽管立法的车轮比经济发展的车轮慢,但我们绝不能因为慢而不让立法的车轮转。否则,快速旋转的经济车轮将会把我们的立法抛得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