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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下海外代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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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下海外代购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我国跨境电商飞速发展,在海外代购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飞速发展同时出现了我国税制、海关管理等方面的冲突及矛盾,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还处于松弛阶段。诸多方面的不适应,为了推进我国经济发展,适应时代潮流,使得我国改善跨境电商生存发展环境迫在眉睫。

关键词:跨境电商;税法;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安全;海关监管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买卖双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网上购物、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海外代购最初源于本人将个人之需物品从国外带回或为其朋友亲人捎带国外物品。随着国家经济飞速发展,个人需求增加。一些长期定居在国外或经常出入境的人便在淘宝或者信息交流平台出售国外物品。年轻人可以在海外代购的帮助下比国内提前得到需要的物品,比如新一季的奢侈品、化妆品、衣物等,有宝宝的父母多为子女选择国外的奶粉、衣物、儿童药品等。如今海外代购不仅成为个人的商业行为,国内电商抓出机会摇身一变成为经营世界范围内商品的全能商户。某电商董事长讲到电子商务未来五年的发展更加趋向于移动化,平台化,三四五线城市,物联网,社交购物,O2O,云服务,大数据,精准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并且还会以每年百分之二十几的速度增长。电商行业带动了物流运输、制造加工、农业畜牧业、纺织等许多行业发展,不仅可以促进就业,还能够拉动内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如商品良莠不齐、商户及消费者信誉信用问题、支付结算问题等。

一、跨境电商的现状

电子商务在中国已经基本普及,支付工具越来越完备,物流发展迅速,基本上全国范围内的物流网已经覆盖,PC端购物也趋于移动端。我国网民众多,中国海淘规模2013年已经达到1800万人,预计到2018年,中国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电商凭借自己雄厚的资金支持、大量的客户资源、个性化宣传平台在海外代购的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2014年,跨境电商如火如荼。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超千亿元,预计在2015将达2478亿元。电商巨头们纷纷聚力跨境电商业务,“跨境之战”已经打响。另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化妆品、奶粉、箱包类代购量位居前三。其中化妆品和奶粉所占比例最大,为45%,化妆品代购占28%,奶粉占17%。电商并没有采取私人代购方式来采购商品。淘宝采用“直销、直购、直邮”模式和“保税进口+海外直邮”模式。前者用该平台上的卖家多为个人买手,模式是C2C,后者天猫与自贸区的合作,在各地保税物流中心建立了跨境物流仓。它6个城市试点跨境电商贸易保税区、产业园签约跨境合作,全面铺设跨境网点。据监测显示,2014年“双11”,天猫国际一半以上的商品就是以保税模式进入国内消费者手中。苏宁海外购采用“自营+招商”模式。同时通过全球招商来弥补国际商用资源上的不足。电子商务平台下的海外代购多采用B2C的商业模式,B2C指商对客,通常说为商户借助互联网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销售产品和服务的零售模式。例如亚马逊海外购、1号海购、顺丰海淘采用“自营跨境B2C平台”模式。B2C的商业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支付。许多跨境电商的保税备货模式进口模式,是指企业先将境外货物运至境内保税区存储,即境外仓库转为“境内关外”仓库,再根据订单分批销售给国内消费者的活动。货物进入保税区时尚无订单,交易平台达成在网上完成,货物形式与一般贸易无异,供应链各相关方责任依然存在。一旦获得消费者订单,即在保税区内进行分包,填写消费者收件信息后以邮件形式出区,海关收取行邮税后予以放行。保税区中的货物以“化整为零”方式进行销售,保税备货模式下,货物进入保税区以后往往不发生买卖关系,货物境外至境内运输仅是同一企业货物存放地点转移。

二、跨境电商发展中的问题

(一)税收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网民人数较多,网上购物人数也相应较多,但是网络购物满意度却不高。海外代购也是在近几年发展起来,许多问题出现同时并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许多需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却不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现实中许多有商户在采购货物虽有进易文件可以查阅,但仍出现了偷逃税款的现象,造成我国税收流失严重,仅在2012统计表示,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约达990亿元。除了税收问题外,海外代购的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存在很多问题。总体而言,电子商务下的海外代购正蓬勃发展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法律问题而一个行业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社会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于此行业的态度、执行力度如何,行业内部弱者保护程度如何都是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法律的保护下,此行业的经济利益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税法是国家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事商业活动要承担的费用,有关税收的规范和执行对商业活动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对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投资力度、经营热情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目前未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国际化的大背景和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化的情况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也是大势所趋。在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将税金计入消费者应缴税款总额。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买家在网上购物之后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日本,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我国《海关法》第53条规定:“准许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未涉及,由于法律的滞后带来诸多困。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区别,使得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国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难度大。许多企业不开增值税发票,缺少出口资质,没有走正常的外汇手续。双方买卖合同以电子形式订立,电子数据极易改变。批量模式保税进口整进散出。因此如何辨别商户是否存在进口商很困难,企业不仅隐藏利润,还逃掉了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采用离岸企业的模式进行逃税,因此跨境电商更是增加了避税的动机。互联网加密技术先进,税务部门查询交易情况更加困难,难以追溯买卖双方个人真实信息,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追索税款惩戒偷税者更加困难。跨境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信息不易查询,双方隐藏信息,网站虽作为中间媒介,也可以线上沟通线下交易。海关在交易双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难以查询交易主体。税收管辖难以确定。收入来源于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入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是判定收入来源地,即判定纳税人所获取的收入是否源于本国境内及财产是否存在于本国境内,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通常因收入或财产项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跨境电子商务模糊了国界,商品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并且一般不需要特定的营业住所。因此税务机关在行使管辖权时难度加大。

(二)个人信息安全及产品安全问题

跨境电商难以保证数据的安全。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为何不愿意选择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的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或个人信息泄漏。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其实也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问题,用户选择在商家网站上进行消费是对商家的信任,不仅是对产品质量也是对网站安全的信任。个人进行网络购物时需要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家庭或工作住址、信用卡信息等商家都会查阅收集到。如果网站安全存在问题或是商家有意泄露顾客信息,都将会给用户造成一定的损失。跨境电商的商品涵盖各国的商品,在商品来源上,应当是按网站宣传为海外直邮、保税区货物、海外分公司配货。其实,对于部分电商网站上提供的海外奢侈品代购,一直以来都有消费者质疑,尤其是这些奢侈品的代购价格是专柜的半价不到,很多国际一线奢侈品专柜并不会经常打折。除了价格差和关税等因素,价格有高有低也会让人怀疑。也有人表示,这些所谓的正品的奢侈品,部分可能是国内的高仿品,挂上“海外代购”的名头把这些商品寄到国外,再由国外发回。某记者向淘宝上几家经营多年的海外代购店铺咨询了相关情况,他们都表示,自己的商品是海外发回,但在其中略有不同,有的表示代购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会由国外直发,有的商品已经发回国内,是国内现货,但这两种他们都表示可以提供海外购物小票,同时也支持专柜验货,但是不支持法律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如果想要退货,除非是提供专柜开具的假货证明才可以。很多商家均采用此类方式,致使消费者在无法辨别真伪情况下只能默默接受。许多海外代购的商品不同于实体销售,许多商品消费者第一次接触,对于商品的了解只有网站上的介绍,邮寄给消费者后,如果商品与网站介绍存在一定不符现象,网站不接受免费退换货服务,相应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我国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外标准存不同,因此国外商品流入中国市场需要有政府机关的检疫检验方可进入。当前保税备货进口食品、化妆品存在前置审批材料无法提供问题,如新食品原料、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须事先获得国家卫计委批件,保健食品、化妆品须事先获得国家食药总局批件等等,产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要求,此类产品多为按照国外或国际标准生产,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存在诸多差异,以及无法加贴中文标签等问题。单靠作为口岸把关执行部门的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做出实质性突破。

(三)责任承担问题

这些产品通过跨境电商贸易的方式进入境内,与一般贸易相比,规避了食药、卫计委、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对于进口商品的各项准入及检验检疫要求,产品的质量安全不能受到保证,商品能否出现在交易平台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商是否对此货物进行备货,对照目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较高的商品不合格率以及经常的风险预警情况看,存在较大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难以确定。保税备货的产品所有权在进入保税区往往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国外企业。一旦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在对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尚未十分明确的现实情况下,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将面临没有相对人的尴尬境地。在消费者与其发生纠纷时,若产生损害赔偿问题,电商往往会推卸责任。另外现实中还存在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注册的情况,电商也会利用注册地的法律来规避国内立法,实现自己的营销目的。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

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目前,从各试点城市情况看,检验检疫部门未建成与跨境电商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化系统,对进口商品的基本情况,不能完整准确掌握。很多数据由电商提供,而电商会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同时也不排除电商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提供不准确或有倾向性的数据和情况。因此,难以对跨境电商贸易产品实施全面有效监管。

(五)立法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已经出现了巨大了活力,对于我国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推动力。海外代购在电子商务的保护下发展,在此行业内所的问题均由所属公司进行承担。但没有明确的归责原则。国家在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时出现的检疫安全问题。全球化的商业往来在未来没有停止趋势,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下的海外代购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指导。近年来,国际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使我国的跨境电商发展在国际上占据更大的空间,采取一定立法保护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在国外推广,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税源。

[参考文献]

[1]胡祥宝代购将死?电商争抢千亿海外购物市场[Z].腾讯新闻,2014.

[2]莫岱青.2014年跨境进口型电商十大模式[EB/OL].商务部网站,2015-1-20.

[3]电商海外代购被疑高仿货,想退货难[EB/OL].中国广播网,2014-03-25.

[4]游玲.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作者:刘敏 单位:大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