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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规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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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规模探索

摘 要:国家标准对服务贸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定的标准存量是服务贸易领域标准有效供给的规模保障。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规模随着标准存量增加逐步扩大,并表现出结构性特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尤其是推荐性标准。结合标准实施效力和是否采用国际标准来看,强制性特有标准占比高于强制性一致标准占比,推荐性特有标准高于推荐性一致标准占比;推荐性特有标准所占比重最高,其次是推荐性一致标准,强制性一致标准的比重最低。近年来服务贸易领域各类国家标准的总量规模有所增长,但标准年供给量有下降趋势。我国应积极完善服务贸易国家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国家标准,服务贸易,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1引言

全球范围内服务贸易的增速已经超过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7年全球服务贸易年增速为5.4%,超过全球货物贸易增速0.8个百分点。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到2040年,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的比重有望整体提升50%,届时将可能达到1/3。在与全球服务贸易的对比中,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积极态势更加清晰。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速为8.4%,高于全球服务贸易4.2%的年均增速;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占全球的比重也从2011年的5.2%提升至2018年的6.9%,服务进出口总额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二。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竞争中的角色日益重要,研究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规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同志指出,“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是一国标准体系的基础和主体,是一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推进载体,一定的标准存量是标准有效供给的规模保障。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的存量如何,各类标准占比具有何种结构性特征,不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影响,而且决定了国家标准体系服务贸易促进效应能否充分发挥。由于PERINORM等国际机构数据库尚未提供有关我国标准的信息,目前针对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规模的研究还较为有限。本文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最新数据对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规模进行研究,分析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的存量及结构特征,有利于为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2文献综述

国外有关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的研究起步早,进展快。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积极推行服务领域标准化计划,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与完善。国家标准能够为更高的生产率创造条件,从而提高本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在竞争驱使下服务业企业以标准化提高服务生产率,实现服务产业化(Normann,1991)[1]。服务业标准化面临的挑战在于:服务业以顾客为导向,具有高度个性化的发展模式;与此同时,降低劳动密度和顾客直接互动成本引致服务业对标准化的需求(Schmenner,1992)[2]。运输部门的标准化基础较为完善,欧洲运输服务标准化成为学者关注的问题(Holleretal.1997)[3]。当前,服务业已经成为新兴的标准化领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标准一致化是本国贸易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内学者认为,标准是影响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杜宝祥,1996)[4];应遵循国际标准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张若思,2002)[5]。完善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贸易标准能够保证我国服务贸易有序发展,提高我国贸易竞争力(胡涵景,2011)[6]。在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我国运输标准对贸易竞争力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不同运输部门标准对运输服务竞争力的影响存在差异,海运部门标准对运输服务竞争力的影响力最大(张宝友,2014)[7]。在金融服务和自贸区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服务贸易标准变化冲击我国金融安全(国世平等,2017)[8];应基于TPP、TTIP和TISA为代表的新型国际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我国自贸区相关标准,促进“一带一路”发展中深港服务贸易发展(吉洁等,2016)[9]。在中药服务贸易领域,建立中药国际服务贸易标准体系,有助于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国际传播(戴莹等,2018)[10]。综上所述,服务贸易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对服务贸易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但仍缺乏针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规模的研究。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国家标准按照实施效力不同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本文进一步依据一项标准是否是在采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将我国标准划分为我国特有的标准和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标准,以下简称特有标准和一致标准。依据国际标准分类法(ICS),本文研究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体系中强制性特有标准、强制性一致标准、推荐性特有标准、推荐性一致标准的存量、结构和发展趋势。

3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存量

国际标准分类法(ICS)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编制的首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专业分类工具。我国从1997年起在国家标准上标注ICS分类号。国际标准分类法(ICS)作为国际、区域性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文献的目录结构,可以作为数据库和标准文献的分类。根据ICS国际标准分类,一国标准化体系包括40个标准化专业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对应于第3个专业领域(ICS分类号:03),即“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和运输”。在这一标准化一级专业领域中,包括“社会学、人口统计学”(ICS分类号:03.020)、“劳动、就业”(ICS分类号:03.040)、“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ICS分类号:03.060)、“服务”(ICS分类号:03.080)、“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管理体系”(ICS分类号:03.100)、“质量”(ICS分类号:03.120)、“专利、知识产权”(ICS分类号:03.140)、“法律、行政管理”(ICS分类号:03.160)、“教育”(ICS分类号:03.180)、“娱乐、旅游”(ICS分类号:03.200)、“运输”(ICS分类号:03.220)、“邮政服务”(ICS分类号:03.240)等12个二级子类。截至2021年2月17日,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总量为38,569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144项,推荐性标准36,425项;服务贸易领域现行国家标准总量为1,226项,其中强制性标准48项,推荐性标准1,178项(如图1所示)。从全部ICS领域的标准总量来看,国家标准共有48,937项,包括强制性标准5,307项,推荐性标准43,630项;即将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77项,即将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1,407项;废止的强制性标准3,086项,废止的推荐性标准5,798项。从服务贸易领域的标准总量来看,国家标准共有1,403项,包括强制性标准74项,推荐性标准1,329项;即将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6项,即将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62项;废止的强制性标准20项,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89项。从国家标准存量来看,服务贸易领域的推荐性标准数量明显大于强制性标准数量,前者数量是后者数量的24.54倍。从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在全部领域中的占比来看,服务贸易领域的现行国家标准量占全部现行国家标准量的3.18%;服务贸易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总量占全部强制性国家标准量的1.39%,服务贸易领域的推荐性标准总量占全部推荐性国家标准量的3.05%;服务贸易领域即将实施的强制性标准占全部即将实施强制性标准的7.79%,服务贸易领域即将实施的推荐性标准占全部即将实施推荐性标准的4.41%;服务贸易领域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占全部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0.65%,服务贸易领域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占全部推荐性国家标准的1.54%。

4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存量的结构特征

我国国家标准根据实施效力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依据是否采用国际标准可以分为特有标准和一致标准。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涉及强制性特有标准、强制性一致标准、推荐性特有标准、推荐性一致标准的规模和结构。服务贸易领域不同类别的国家标准结构(如图2所示)。在服务贸易领域,共有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4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17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包括“运输”领域的39项,“教育”领域的5项,“服务”领域的2项,以及“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和“法律、行政管理”各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服务”“质量”和“运输”领域的标准量均在250项以上;其次是“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专利、知识产权”“教育”“娱乐、旅游”“邮政服务”领域,标准量在10~55项左右;标准量最小的是“社会学、人口统计学”“劳动、就业”“法律、行政管理”等领域,标准量在5项及以下。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占比情况来看,强制性国家标准占比为4%,推荐性国家标准占比为96%。12个ICS子类中,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主,推荐性国家标准占比在76%~100%之间。在“社会学、人口统计学”“劳动、就业”“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专利、知识产权”“娱乐、旅游”领域,现行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在“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服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占比超过96%;在“法律、行政管理”“运输”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在80%以上;推荐性标准占比最低的是“教育”领域,推荐性标准占比为76%。强制性标准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中的占比存在差异,“教育领域”最大值为24%;其次是“法律、行政管理”领域的17%、“运输”领域的13%;“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服务”在1%~2%之间;“社会学、人口统计学”“劳动、就业”“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专利、知识产权”“娱乐、旅游”“邮政服务”等领域均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标准实施效力和是否采标对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后可以发现,“服务”领域推荐性特有标准最多,为272项;其次是“运输”领域,推荐性特有标准为250项。12个ICS子类中,推荐性特有标准量最多,其次是推荐性一致标准、强制性特有标准。强制性一致标准的数量最少,除“教育”“运输”两个领域外,其他领域强制性一致标准占比均为零。“教育”“运输”两个领域分别有1~2项强制性一致标准。“运输”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最多,包括强制性特有标准37项,强制性一致标准2项。“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和“法律、行政管理”领域均有强制性标准1项;“服务”“教育”领域分别有强制性特有标准2项和4项。从各类标准占比来看,强制性特有标准在“法律、行政管理”“教育”“运输”领域的占比最高,在12%~19%之间;强制性一致标准占比较低,“教育”领域为5%、“运输”领域为1%;推荐性特有标准在各个子类中占比较高,最低为62%,最高为100%;推荐性一致标准在“质量”领域最高为51%,其次是“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领域为25%,“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领域为16%。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增长趋势从规模增长趋势来看,1996年以前各类国家标准数量均较少,强制性特有标准一般为1~2项,强制性一致标准数量为零;推荐性特有标准为1项左右,推荐性一致标准在个别年份为1项或者为零。1997年开始至2005年,各类国家标准数量有所增长,强制性特有标准的数量在2项左右,强制性一致标准的数量依然为零;推荐性特有标准的数量在10项以下,推荐性一致标准的数量在2项以下。2006年开始至2017年,强制性特有标准略有增长,强制性一致标准增长2项;推荐性特有标准、推荐性一致标准均出现明显增长,尤其是推荐性特有标准从2006年的17项增长至2017年的114项。从标准的年供给量来看,至2005年每年在10项以下,2006年以来最低为2007年的10项,最高为2017年的133项,2018年以来年量有下降趋势,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标准量依次为107项、82项和55项。从各类国家标准占比来看,强制性特有标准占比有明显的波动下降趋势,强制性一致标准占比始终最低。由于一些年份各类标准具有缺失,因此各类标准所占比例的曲线在个别时间段出现中断。推荐性特有标准占比在2001年之前经历大起大落,1991年、1995年等年份占比达到100%,1992年、1996年则跌落至零。2002年开始,推荐性特有标准占比的波幅变小,呈现较为稳定的波动上升趋势;除1992年和1996年达到100%之外,推荐性一致标准占比有波动下降趋势,2006年最高值为41%,2019年这一数值为22%,2020年下降为16%。

5完善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国家标准体系存在如下特征。第一,从总量规模来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均具有一定规模,尤其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特有标准的数量多于推荐性一致标准。第二,从标准规模结构来看,推荐性标准所占比重较高;强制性特有标准占比高于强制性一致标准占比,推荐性特有标准高于推荐性一致标准占比;推荐性特有标准所占比重最高,其次是推荐性一致标准,强制性一致标准的比重最低。第三,从趋势来看,各类标准的总量规模有所增长,近年来有下降趋势。12个ICS子类中各类标准的规模和结构存在异质性。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石。从目前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规模的特征来看,优化我国服务贸易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服务贸易领域各类国家标准的有效供给。第二,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国家标准中的一致标准数量,提升国家标准体系的国际化水平。

作者:杨丽娟 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