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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纺织品贸易壁垒及法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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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纺织品贸易壁垒及法律思路

一、目前中国纺织品贸易壁垒之现状

从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协议)的正式废除,使实行了30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终告结束,迎来了全球纺织品国际贸易的新时代,即无配额时代,但中国入世工作报告书中第241-242段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其他WTO成员仍可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措施,但2009年1月1日后我国纺织品贸易进入了“后危机时代”,我国纺织品贸易环境与从前相比,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的改观,许多国家都在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反而进入了一个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的时代。

(一)技术贸易壁垒

随着有形贸易壁垒的不断去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WTO规则允许的技术标准来提高对我国进口纺织品的质量要求,而且还面临着屡遭召回的困境。召回作为当前技术壁垒的一种新形式,被欧美发达国家频频采用。欧盟方面,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中心统计,2009年1月至9月,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共发出通报1237起,其中对我国通报734起,同比增加30.37%。纺织服装品受到通报警告的数量激增,前3季度共收到153起,同比增加6.29倍,占全部对华通报比例的20.845%。美国方面,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中心统计,2009年1月至9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共发出通报307件召回案件,其中对华发出召回案件163件,占整个召回案件数的53.09%,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品共发出21起,同比增加10.53%。另外欧盟等国自配额取消后为防止我国纺织品服装对其市场的巨大冲击,先后出台和更新了10余项新规定,如REACH法规,关于禁用偶氮染料,关于纺织品生态标签标准,还有每年都会提高要求的OeKo-Tex100认证标准等。严格地说,这些措施可以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壁垒

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给我国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其影响首先在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的随

意性,即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都没有标准可循,更没有透明度言。其次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认定的情况下,在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件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企业作为类似参照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必然导致了我国在诉讼中屡屡败诉,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规定,这种状况将一直至少持续到2016年,在这种情形下美国等国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在后危机时代可能更加频繁,因为在后配额时期,美国已经相继对艺术画布、桌布、合成靛蓝和聚酯短纤维等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我国纺织品的出口进行限制。在2009年1月1日起,原中国入世协定书第242段下的专门针对纺织品的特保措施失效,这时成员方如果没有启动议定书下的特保机制,则美国国会已更加频繁地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国内纺织生产者,将中国纺织品限制在美国市场之外的目的。另外还有一个新的趋势值得我们关注,即除了传统的反倾销措施外,以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不用的反补贴措施也逐渐成为美国等国对中国纺织品设限的新工具,这从理论到实践上突破了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限制,这将使我国的纺织品贸易出口更是雪上加霜。

(三)特保壁垒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规定,如果WTO成员认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该成员的同行业造成威胁或者市场扰乱,则该成员可以向中国提出磋商。如果双方的磋商未能在1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在在必需的限度内,对中国相关产品限制进口。这一壁垒是在专门的纺织品特保期限在2008年12月31日结束之后,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不得不面临的一种贸易困境,根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本条将在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后停止适用。”即到2013年12月10日才会停止。

(四)社会责任标准壁垒

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其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目前,发达国家的政治势力、有关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不断向其本国政府施压,要求中国纺织企业必须实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并对中国纺织服装出口商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福利等进行苛刻的检验,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生产成本而丧失了价格竞争方面的优势。

二、具体应对法律思路

面对上述种类繁多的新型贸易壁垒,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将来世界贸易发展的格局,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思路加以化解。

(一)针对技术壁垒的措施

首先,要充分利用好《TBT协定》的有关条款,尤其是用好该协定中的“例外条款”。依据《TBT协定》规定在产品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行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如果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实行双重标准,那么对其中的歧视性TBT就要进行坚决抵制。其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各种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尽管在短期这成本很高,但毕竟纺织品是我国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从现在起我们就要及时研究和制定措施,去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制定和修改活动,并尽力将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最后,要提高纺织产业技术,毕竟技术贸易壁垒存在的前提是技术方面的差异,出口产品达不到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而产生贸易壁垒。当前我们要跨越这道坎,最更本的途径是企业要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研发工作,真正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从而可从根本上解决技术贸易壁垒。

(二)针对两反中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措施

首先,我们要集中力量推动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尽管入世协定规定中国企业在入世后15年之内,即截止到2016年12月10日,将不会被看做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但该条款还有重要的一句,即除非能够自身证明。这也意味着在该条款未做修订以前,我们应该将重点放在证明涉案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争取更多的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取得较低的税率。其次,我们应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力度,争取让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通过前一阶段的不懈努力,目前WTO成员中已有70多个国家或地区正式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也在有条件的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外最难啃的骨头美国在今年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承诺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三)针对特保壁垒的措施

首先,要旗帜鲜明地指出特保条款是违背WTO宗旨与基本原则的。特保措施从适用对象上看,只针对中国产品提高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是典型的选择性条款,即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明显违背了WTO非歧视性原则。特保条款整个条款只考虑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考虑中国利益,这显然同WTO一贯倡导的公平互利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当然作为国际法学者,对此条约的研究,不能仅就现行的条文进行注疏式的解读,必须深入到条约背后的问题,即国家在政治、经济及法律地位上的差异所导致的国家间不平等地位。从法理上说,我国完全可以以WTO成员方的身份,寻找适当的时机,提议用WTO《保障措施协定》来取代特保条款。但在没有改变以前,根据目前WTO上诉机构的裁定,在具体WTO协定义务的执行上,WTO所遵循的是条约的至上原则,不考虑条约约定本身以及约定实施结果的公理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加大对第16条解释研究的力度。《WTO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具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解释的专门权力。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也有权对WTO协定进行司法解释。实际上,特保条款的大多数术语与WTO保障条款是相同的,在特保条款并未做解释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参照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WTO保障条款及术语的已有解释,在解释时唯有联系上下文,在法律解释的科学性与完整性才有可能得以实现,才能尽量为此种措施的实施限定严格的条件,可以澄清特保条款中的诸多模糊之处,从而在正确理解特保条款具体内容的基础上,争取利用

对我国有利的条款,规避对我国不利的条款。最后,中国必须强调任何适用第16条的WTO成员方和中国进行磋商的义务。虽然条16条第1款使用了“可以”(may)的表达方式,但第3款关于60天磋商期的规定就意味着不经磋商程序,任何WTO成员方都不能够援用第16条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而60天的磋商期则给予中国一定的利用时间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第16条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针对社会责任壁垒的措施

首先,要充分认识SA8000问题的实质,对劳工权利的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保证全体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标志,从某种程度上SA8000赋予市场经济人道主义的宗旨,顺应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发展潮流,具有普世价值,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回应,尽管SA8000主要功能还是由发达国家操纵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本质。其次,要进一步去完善当前的我国劳动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我国已经加入了23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客观点说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标准也基本上采纳了经合组织的标准,因此我们对SA8000,我们除了自由结社和强迫劳动问题有一定分歧外,其他内容并无显著的差异,主要是目前法律法规仍然可操作性较差,故现阶段我们还须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适时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认证体系。根据SA8000的相关经验,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CHINASOCIALCOMPLIANCE9000FORTEXTILE&APPAREINDUSTRY),其是基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即国际惯例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目前已经在同有关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希望获得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认同。

(五)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措施外,下述思路也是我国纺织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的。首先,要充分发挥纺织业协会的协调作用。纺织业协会应能有效地指导协调企业的经营活动,统一了解和公布国外市场供求信息,协调出口价格,维护纺织企业出口的经营秩序,同时纺织业协会还应当充分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尤其是要关注进口国的市场动态及对企业对我国纺织出口产品额反应、预防贸易壁垒。其次,加大规范纺织品出口秩序。随着纺织品配额的取消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竟相降价,出口秩序混乱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为此,我国政府应对产品价格不形成直接干预的前提下,以法律形式设置管理、协调、监督、处罚违规行为方面的职责权限。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出口管理应包括数量管理和价格管理两种类型,其中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数量管理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式,而价格管理则有出口降价,调整相关出口产品数量税率等。最后,实施新型市场多元化战略。在保证有序竞争的情况下,我国纺织企业要积极推动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可以积极开拓不同的市场,利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条件,规避可能的贸易壁垒,为此我国政府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同时,应对新型市场的开拓给予政策方面的倾斜,鼓励各类有能力的纺织企业能以各种有效方式开拓全球市场,积极参与竞争,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不同的出口政策,更好地调节我国的出口市场结构。

作者:阮志群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