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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负面影响
论文摘要:文章介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类,并分析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第一类,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话讲“入乡随俗”。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企业因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损失,实属可惜,这些措施不应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又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另外一种是我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企业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进口国(或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在符合这些先进的技术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体问题、难点,请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方式,与措施实施国政府进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过渡期,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的发生。
由于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无论如何,绝对不能简单以“多年来我一直生产、销售、出口这样的产品也没有出现问题”,或者“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要求”等理由与措施实施国辩解。这样就等于对外宣称,我们国家的产品一直不合格,我们的消费者就是一直使用这些不合格产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国对我出口产品更多的关注和设限。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如果是WTO成员的话)、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将其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企业,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十分关注。
实践中,使我出口企业受损的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属于上述前两类。这也可以从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中加以佐证。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那些实施后,“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产生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妥当的。
当前,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除非我们漠视。而且中国已加入WTO四年了,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日渐提高,还没有哪个国家明目张胆地对我实施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所以应尽力避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垒化。
加入WTO后,有两个较著名的案例被众人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机CR标准。这里篇幅有限,不再赘述案件过程,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件的话,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分享以及之后的应到工作缺乏互动,是最后对我造成损失或形成负面影响或造成被动局面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如果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获得、分送相关部门和企业,与欧盟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的互动,就有可能避免对我相关出口产品的限制。当然,上述两案例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经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交涉,欧盟的CR标准到目前为止暂时尚未对我输欧打火机形成限制,但仍是一个悬在中国打火机出口企业头的利剑,随时可能引发。而动物源性产品禁令虽然目前大多数产品已解禁,但已对我许多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数亿美元的损失,教训相当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