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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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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建设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要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和完善、灵活;要配合建设部对监管主体与职责的要求建立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要建立灵活有效的浏览和查询系统;要扩大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应用范围,使其日常化、制度化;要应建立通用的数据接口,真正实现数据共享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按类别建立不同的数据库、各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尽量的格式化、规范化等,具体资料请见:

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建设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而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则是实现这一举措的有效手段和载体。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138号)的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的基础上加以建设。它的建设不应仅仅简单的作为一个企业、个人信用查询平台,还应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联系起来,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使企业真正认识到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虽然,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作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也已引起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全国很多省、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相继在其网站上开通了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处于各自为政状态,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与平台。目前,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有很多,如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各部门及单位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彼此之间互不联系,相互割裂。这种情况的后果是既造成系统的重复建设,也不利于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整体的评价。正是由于信用管理系统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对于公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大多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致使一些无效信息长期放在网上,不利于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二是信用信息征集力度不足,内容过于简单陈IEI,查询方式不够灵活。从各地网站的信用档案专栏上公布出的信息来看普遍存在信用信息内容过于简单陈旧、查询不够灵活的问题。一些网站只是将处罚文件加以简单罗列,根本不具有分类查询功能,有查询功能的也只是企业简单信息、往年业绩等,而且数据很长时间没有更新,整体缺乏对处罚记录、履约记录等征信过程中更广泛的信息及时录入和更新。三是缺乏有效的应用已经成为制约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瓶颈。目前,很多地区不能将信用档案系统与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联系起来,致使很多信用档案系统不能发挥作用,很多系统流于形式,成为“鸡肋”,更不能起到奖优罚劣,警醒企业的作用。四是没有通用的数据接口,数据共享性差。现有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省、市级的系统虽然具有数据采集功能,但是数据录入完成后就与录入单位没“关系”了,缺少有效的下行机制,直接影响了信息录入单位的积极性,也成为信息更新不及时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目前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应在完善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要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和完善、灵活

信息数据库由于信用管理系统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各单位对建筑企业处罚项目各不相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一样,为了能使各单位的信息得到共享,这就需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一套完整、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建立完善而又灵活的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建设是整个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为了能使建筑企业在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就必须建立独立完备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企业信用情况的整体综合评价。它的建设也是实现整个系统“四个统一”的基础。

2、按类别建立不同的数据库。系统应按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如按处罚或奖励文件建立信用档案文件数据库,按处罚或奖励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按处罚或奖励的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等。只有按类别建立详尽的数据库才能使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提供完备的各类信用信息。

3、各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尽量的格式化、规范化。基础数据库应按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加以建设,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也是将来数据共享的基础。目前,可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分别建立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等企业不良行为数据库,并以此为蓝本建立企业获奖情况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情况数据库。

二、要配合建设部对监管主体与职责的要求建立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

由于信用记录的录入分属不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使公布出去的信用信息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必须建立完善的用户及权限管理系统。系统应根据不同部门建立相应的用户并赋予一定的权限。如对下属单位只具有信息的输入、上传、修改和删除本部门信息的权限,而上级主管部门有对记录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最终决定是否的权限。通过建立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可以减少或杜绝一些不实信息的,也可避免本部门信用信息被其它人员篡改,进而有效建立起信用的责任机制。

三、要建立灵活有效的浏览和查询系统

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能否被有效利用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具有一套灵活有效的浏览和查询系统。浏览和查询系统应分别满足建设系统内部查询和对社会公众浏览查询功能。内部查询主要是对信用档案的利用情况加以查询,如信用评价情况等。对社会公众浏览查询应满足以下几个功能:

1、诚信行为记录公布。根据建市[2005)138号文的要求,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这就要求系统按照文件要求建设一套完善的记录公布模块。

2、信用信息分类查询。系统应具有按不同类别,如大的方面按企业、个人、文件等查询,细部按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所属地区、文件编号、处罚(奖励)单位、处罚(奖励)时间、有效性等的查询功能。

四.要扩大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应用范围,使其日常化、制度化

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完善的录入制度,不断扩充自身功能,扩展应用范围,要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实现信用评价、自动评分等功能。

五、要应建立通用的数据接口,真正实现数据共享

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应能熔入到各部门现有的管理系统中去,提供通用的数据接口,使数据不仅能上传也能下载,不仅下载本部门的还可以下载其它部门的数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用数据共享。这也是实现建设部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目标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