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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金融服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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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金融服务探讨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农民工金融服务意义与现状;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完善,对农民工金融服务探讨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农民工实际上是一种很独特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群体、农民进城务工,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教育培训提供相应的资金贷款、加大金融宣传的力度、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平台、不断改善农民工金融环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大量开办工资业务,以减少农民工的现金持有量除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便捷的信贷支持外,还需为外出农民家庭寻找致富门路,提供科技信息、理财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向广大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收益率较高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服务产品,加强外汇管理和政策宣传,为出国务工农民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全面提升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档次、许邮政储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贷款、,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在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庞大的亦工亦农的特殊群体。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平台,不断改善农民工金融环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展开金融产品创新,为外出打工人员量身定做开发出特色信贷产品等建议来改善农民工金融服务。

【关键词】:农民工;金融服务

一、引言

农民工实际上是一种很独特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群体。农民工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正在不断边缘化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基本为初中以下。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建筑市场、装修市场、加工市场、制造市场、采掘及环卫市场、家政市场、餐饮市场等,工作苦重,但是报酬却很低,工资总体水平较低,大部分人的月工资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强。

二、农民工金融服务意义与现状

农民进城务工,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亿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不仅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也为城市发展和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和国家把农民增收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全国范围内城市务工就业环境的逐步改善,进城就业已经成为近年来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努力探索为进城务工和经商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是金融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虽然我国金融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有了巨大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一直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很多进城农民来说,银行仅仅是存取款的机构,使用过存、取款业务的农民工占多数,近两年顶多是多了一项汇兑业务。与当地居民相比,外来农民工享受的金融服务品种要少得多。随着银行卡使用的增多,银行卡服务已成为倍受农民工欢迎的服务品种。

随着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人数的不断增多,以及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这种金融服务空白和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完善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观察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虽然他们的人均金融资产相对较低,但是1亿多人的金融资产存量总额应当说是相当壮观的。随着他们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继续忽视这一庞大的人群,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鉴于农民工金融服务存在极大的缺失,无论是社会,还是金融机构,还是农民工自身都要重视这一问题,并尽量完善和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

1.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教育培训提供相应的资金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可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i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让农民工既有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生存、生产的技能,更促进农民工素质的全面提高。

2、加大金融宣传的力度。农民工对金融服务名义需求很多,但有效需求不足。就农民工个体而言使用金融服务的机会并不多,并且农民工自身的金融素质不高,加上金融服务宣传少,农民工对金融知识缺乏较全面的了解,金融知识匮乏。针对这一现状,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深入地进行金融业务知识宣传,引导农民工了解和掌握银行卡服务的作用、操作规则及安全常识,提高农民工对银行卡的认知度,培养农民的用卡习惯,开展面对农民工金融知识宣传。如可在每年春节前后,利用农民工返乡过年之际,在车站、码头和县城集镇等地悬挂横幅,设置业务咨询台,向返乡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银行卡及汇兑业务知识宣传,指导农民工正确、安全使用银行卡,普及汇款办理业务知识。同时还应该在各机构开辟农民务工借记卡办理专柜,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业务办理、讲授使用知识、安全常识。当然农民工自身也要解放思想,自觉增强金融意识,多学习一些金融知识。从自身做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金融知识匮乏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平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各乡镇网点已逐渐撤销,农民工在县乡用卡消费十分有限。虽然农信社参加了商业银行的电子特约汇兑系统,但各地农信社的参与程度参差不齐,而且跨省服务无法实现。因此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现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基础上,统筹调整网点布局,消除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在农村乡镇分布的“盲区”,建立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为依托的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功能完善的综合业务系统和通存通兑业务。在农信社和邮政储蓄已经实现城乡联网、通存通兑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装自动柜员机,方便外出打工族和农民存取款。这样一来,农民工和其家人用款均可在本地和异地直接直取,既方便了农民工用钱,也增加了双方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量,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4.不断改善农民工金融环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展开金融产品创新,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开发出特色信贷产品。

(1)为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资信难以考察、收入不稳定,金融资产微薄,迫于生计,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几乎大都外出打工时是空空的行囊,他们只能维持简单的生活循环即温饱状态,因此造成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真空现状。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农民工输入地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推出2000元以下小额贷款,用以解决农民工在输出地因生活需要或家乡急需而暂时无法兑付工资所造成的困难,为了防止信贷风险,农民工小额贷款可以由农民工用工单位做担保,或在辖区建立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由担保基金做保,由输入地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年内的短期小额贷款,这样即保证了农民工的合法的金融服务要求,也增加了输入地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同时由农民工输出地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家费、路费以及缴纳务工保证金等资金需要。解决留守人员资金需求,为输出农民工做好后盾。

(2)大量开办工资业务,以减少农民工的现金持有量。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这样,既保证了农民工的资金安全,又减少了现金流量和柜台压力,提高了服务质量

(3)除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便捷的信贷支持外,还需为外出农民家庭寻找致富门路,提供科技信息、理财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向广大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收益率较高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服务产品,加强外汇管理和政策宣传,为出国务工农民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全面提升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档次。

5.加强风险管理,在农民工群体中构建信任机制。组织人力深入务工农民家中调查了解,将外出打工人员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个人信息状况等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的归集范围,为提高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层次奠定基础。充分发挥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在警示和防止违法事件中的惩戒作用。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农民工,按规定将其拖欠贷款信息作为非银行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到个人征信系统。通过及时披露不良信息,教育引导农民工诚实守信,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发挥征信系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和深度。通过改善农户观念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加强宣传和典型示范。同时要增加违约成本,必要时可以加以法律约束。加大失信者违约的成本,或者辅助于法律措施,直接加大对违约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巨大的违约成本必将减少交易双方的违约动机,进而降低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时面临的金融风险。

6.允许邮政储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贷款。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储蓄网点,截至去年年底,邮政储蓄网点超过37000个,其中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中国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ii以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另外一支力量的邮政储蓄是只存不贷。邮政储蓄虽然吸收了很多农村存款,但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并没有用于农村。调整有关政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允许邮政储蓄机构发放贷款,成为真正的邮政银行。使庞大的邮储存量资金更多地回归到农村,用于农民工贷款需求。

7.进一步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完善担保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抵押物缺乏加上非生产性的借贷使获取贷款的概率减小。建立农民工贷款担保机制,如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分散、转移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和损失。在农民工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时,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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