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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经济职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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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经济职能改革

目前,在我国“三农”问题中关于乡镇政权的存与废之争,成为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赞成废除乡镇政权、实行乡镇自治观点的学者认为:乡镇政权中存在“使加之于农民头上的经济负担或剥夺非常严重”,“乡镇干部腐败现象突出”,“对农民任意施加非法暴力强制”等问题(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取消乡镇政府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官退民进”、“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符合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和当前的中国国情(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乡镇政府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由于财政与其内部权力结构的原因,乡镇没有能力构建一级完全政府”,“乡镇政府能力与其内在冲动的矛盾,导致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异化,成为当前农村许多问题的始作俑者”,“乡镇政府没有存在的理由,应撤掉乡镇政府”(周绍金,宁县双河镇镇长);著名农村问题研究学者温铁军研究员更是提出将乡政府改为乡公所、镇改为自治政府,乡镇并列自治,其自治权与村民自治的权利相等等主张。反对撤消乡镇建制者认为:目前,我国乡镇建制的作用无可替代。中国“三农”问题专家贺学峰教授指出,“中国是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在有着众多人口,而且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文化乃至政治上日渐边缘化的广大农村,出现各种特殊问题的可能性都会有,其变数太大,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而且还将会严重影响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农村本身在市场化中的相对处境越来越差,农村社会出现不稳定事件及各种意料不到事件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个能“将农村情况自下而上地及时汇报上去,自上而下及时将上级政策传达下去或将资源分配下去”的乡镇建制的作用无可替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逸之副教授则对撤消乡镇一级政府机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另外,还有学者对撤消乡镇建制所带来的数以百万计的乡镇“下岗”干部的安置问题以及目前我国农民素质能否胜任乡镇自治的要求表示担心。笔者认为,乡镇政府在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公共品提供等方面目前还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冒然取消乡镇政权未免有些偏激,但乡镇政府又确实存在职能膨胀、机构臃肿等问题,因而,改革乡镇政府机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应走一条渐进式的改革之路,乡镇政权机构改革应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入手,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又应从剥离乡镇政府经济职能开始。

一、乡镇政府在实施其经济职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我国农村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乡镇政府基本沿袭了时期的行政管理体系。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能使国家计划有效地落实到农业生产的基层组织,同时也为了能更有效地动员农村政治、经济资源支援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是工业化建设),政府行政体系改革中赋予催耕、催种、催交和面对面管理的经济职能。改革开放之初,为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经济,同时也为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促进农村地方经济资源的发掘、转化,在我国广大农村催生出了大量的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产生又大大加强了乡镇政府参与具体经济活动的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财政体制的改革、干部选拔标准的变化以及乡镇政府集团利益的形成,进一步刺激了乡镇政府干预地方经济的内在冲动,从而使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大。然而,在乡镇政府实施其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问题,存在着诸多弊端。

1、乡镇政府不具备参与具体经济活动的能力

(1)乡镇政府缺乏驾驭经济的能力。不容否认,我国大多数乡镇政府官员的经济管理素质不高,把握宏观经济走向的能力偏低,加之信息不充分,经营决策水平有限,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失误。而这种决策失误辅之以乡镇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所赋予的行政权力将会对当地经济产生更广泛而严重的负面影响。乡镇政府可凭借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赋予它的权力资源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不切实际的行政干预,从而使这种在失误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在偏离正确道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目前,频频见诸媒体的发生在我国农村的许多“长官农业”、“官逼民富”等现象就是典型的例证。

(2)乡镇政府缺乏参与具体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源。目前,我国乡镇政府普遍存在着严重的财政危机。一方面,乡镇财政收入普遍较低,经济不发达地区尤为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乡镇政府职能的扩张,乡镇政府机构人员普遍超编,财政负担严重,从而致使乡镇财政赤字严重、债台高筑。据保守估计,我国各乡镇债务负担高达2000多亿元。如此糟糕的财政状况注定了大多数乡镇只能停留在“吃饭财政”的水平,有的甚至难以支持一级政府的运转,更谈不上调动经济资源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只有通过巧立名目,乱收费、滥摊派、侵占农民利益以获得经济资源,这已经成为当前引起农民对乡镇政府的不满、干群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2、乡镇政府参与具体经济活动还会产生诸多弊端

乡镇政府参与具体经济活动的效用偏好往往与农民的利益偏好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乡镇政府往往倾向于能在短期内为其带来较大政绩的工程(哪怕是表面上的)、能为乡镇利益集团甚至是乡镇领导个人带来丰厚利益的项目等。在这种自利动机的支配下,乡镇政府在实施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很可能会违背广大农民的意愿,造成许多不良后果。

(1)乡镇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对微观主体(这里主要指乡镇企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产等)产生“挤出效应”。市场经济要求微观经济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而乡镇政府在实施其经济职能的过程巾,往往会利用其行政权威对微观主体的经营行为横加干涉,甚至直接代民决策。有的地方的乡镇政府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大搞万亩某某工程,万头某某项目。有的地方借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乡镇经济开发区遍地开花,各开发区为争取招商引资项目互相低水平恶性竞争,竞相压低用地价格,竞相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各地圈地盛行,大量土地抛荒,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也使国家整体利益受损。一些地方凭借政府的行政权力,强行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造成土地承包权不稳定,使农户丧失对土地投资收益的信心,投资热情锐减。乡镇企业也因其产权边界不清,政企不分,自主经营权受限,剩余索取权不明等原因而难以得到发展。

(2)乡镇政府经济职能的扩张必然引起乡镇机构臃肿,机关工作人员膨胀,从而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计划经济时期,大量的农业生产剩余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转移到工业部门,支援我国的工业化建设。而现在,农民们又遭遇乡镇政府转嫁财政入不敷出的巨大缺口而强加给自己的乱收费负担,农民收入在较低水平徘徊,农业部门积累与投资严重萎缩,农村经济长期得不到发展。据统计,我国目前有4.5万个乡镇政府,需农民出钱养活的乡镇干部(含教师)达1316万人之多,平均每68个农民就得养活一个乡镇干部。1980年至1998年,我国农村农民人均负担性支出由0.24元增加到98元,以年均39%的速度增长,而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1元增加到2162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负担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增长速度25个百分点。

(3)乡镇政府涉足经济领域,为政府官员提供腐败的温床。一方面,乡镇政府官员为迎合上级的要求大搞形式主义,各地形形色色的长官农业、口号农业、形象农业、政绩农业、官赏农业等遍地开花,这些虚幻的成果成为一些官员们向上升的砝码,而其产生的恶果最终还得由农民承担。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为一些官员提供了大量的“寻租”机会,为其实施权钱交易创造了条件。更严重的是,乡镇政府在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已异化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这一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在上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的辅佐下,经常会针对农民采取一些超经济强制措施以保护并扩大其既得经济利益,使得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形象受损。

总之,由于乡镇政府自身能力的限制和其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它不适宜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剥离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符合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剥离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原先在计划经济下赋予乡镇政府的催耕、催种、催交等落实中央经济计划的经济职能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且,我国已基本实现工业化,农业部门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继续为工业部门发展提供积累,原先乡镇政府动员农业资源支援工业化建设的职能也随之消失。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淡化经济职能,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退出,充分发挥微观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要逐步向中央政府集中,作为最基层的乡镇一级政府更没有必要保留其经济职能。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知识的广泛传播,市场经济意识已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扎根,造就了一批初具市场经济意识的、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农业中介组织等。乡镇企业也逐步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力图摆脱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走上市场化之路。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也得到了加强。另外,自1987年我国开始试行农村基层民主化建设、村民自治工作以来,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大大加强,同时也诞生了更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的代表——村民委员会。所有这些微观经济主体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乡镇政府经济职能的退出只会有利于这些微观主体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许多领域的改革已进一步展开。随着农业特产税的废除,农业税的削减(有的“三农”问题专家甚至呼吁彻底取消农业税),乡镇政府的征税职能逐渐消失,随着乡村教育经费上交县级财政统筹,乡镇财政为本乡镇筹集教育经费的职能也随之消失,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调控方式由微观直接调控向宏观间接调控转变,调控经济的职能向更高层次的政府集中,乡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已名存实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的职能不是自己拥有财产,而是保护公民的财产;不是拥有自己的利益,而是保障公民的利益;不是自己拥有企业、管理企业,而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在良好的环境下健康发展。乡镇政府退出经济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乡村社会事务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及公共管理等工作上来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剥离乡镇政府经济职能需进行的相关配套改革

乡镇政府介入地方经济活动由来已久,已成为地方政府官员乃至普通百姓的一种根深蒂固、顺理成章的习惯思维,并在乡镇政府组织内部形成了相应的臃肿机构,我们只有进行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改革,才能平稳地剥离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

首先,必须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乡镇政府机构。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仍应保留乡镇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和提供公共品的职能,将乡镇政府管理具体经济活动的职能剥离出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引导、社会管理、法规监督、环境保护等工作上来。在剥离的经济职能中,宏观经济调控、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等职能由上级政府机构实施,微观生产经营活动放手让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经营。在此基础上,按照“结构合理,职责清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取舍相应的职能部门。

为彻底剥离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是撤消乡镇一级财政,改由县财政统筹。由于乡镇一级财政的存在,乡镇政府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参与经济活动的冲动,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在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指标的沉重压力下,哪怕是在中央明令禁止乱收费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也会虚拟出更多的税源来完成计划征收任务,变相地向农民乱收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乡镇政府会容忍、掩护、鼓励甚至参与本地企业从事制假贩假、垄断市场等行为,大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以说,只要存在乡镇一级财政,就不可能真正剥离乡镇一级政府的经济职能。同时,改革对乡镇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调整考核指标体系,特别不能以一些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和提拔依据。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达标升级活动,为基层减压、松绑。

其次,要通过立法保护和政策扶持等途径大力培育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中介组织;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乡镇企业进行改制,明晰产权关系,使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为产权关系。要让农村的各类微观经济主体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按市场规则的要求独立行使经济职能,以有效地填补因乡镇政府退出具体经济活动而留出的空白。同时,还应加快农村民主化建设进程,强化村民自治,允许农民、农业企业成立农民协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社会组织,使他们发展成为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载体,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对话能力。

第三,剥离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必然带来乡镇政府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问题,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上,可与乡镇企业改制相结合,愿意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分流人员,可优先购买乡镇企业中的乡镇政府产权,并以部分产权作为安置补偿;不愿意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可用出让乡镇企业中的乡镇政府产权所得(不足部分以财政转移支付等形式),为分流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并出台优惠政策(如提供贴息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减免税等),为分流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