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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农村经济主要包括农业和乡镇企业两个部分。与此相对应,农村国内生产总值也近似地被认为是农业增加值与乡镇企业增加值两者之和。按照这种核算方法,笔者可以得到1996~2002年度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数据。
1996~2002年,我国农村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虽然有些变动,但基本上保持在46%以上。也就是说,我国每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有,将近一半是由农村创造出来的。笔者对这一结果表示怀疑
1.从我国经济的发展战略上看,农村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46%以上是不可能的。在1978年改革以前,我国政府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在当时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人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即压低资本价格、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以及工资。在低工资条件下,要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再生产,相应地需要压低生活必需品尤其是食品的价格。为达到这一目的,政府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即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其目的是以低价格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换句话说,政府压低发展重工业的成本,相应地将负担转嫁给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所以,在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是重工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改革以后,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有所放宽,但是,大力发展城镇经济的基本思路仍未改变。这一点无论从优惠政策、资金投入还是从城镇经济的发展状况上都可以看出。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会逐渐向城市转移,经济发展的过程是城市带动农村。从表1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农村经济和城镇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基本上是持平的。如果情况真的如此,那么,我国城镇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何在呢?所以,从我国的发展战略上看,农村国内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46%以上是不可能的。
2.从我国城镇化进程来看,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应一直保持在46%~48%这样一个较高的范围之内。虽然我国城镇化从总体上说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我国的城市化率仍在逐年提高,而且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增长率上看都远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乡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是逐年下降的,而且下降幅度逐年增长。这说明,我国城镇化速度是逐年加快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农村国内生产总值仍保持为国内生产总值一定的百分比,那么,就会出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高于城市居民的现象。但是,实际情况与上面的推论恰恰相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增长率都比城市居民低很多。从城镇化进程来看,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不可能保持为国内生产总值一定比例,而应是逐年下降的
3.从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来分析,我国乡镇企业不应全部计入农村经济范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镇企业出现了飞速发展的势头。乡镇企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其增长率更是远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乡镇企业已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那么,是否所有的乡镇企业都可以归入农村经济的范畴呢?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定义,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范围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户(私营、个体)办企业,以及这些企业之间或者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联合投资建立的企业。从定义来看,似乎乡镇企业应全部归入农村经济中,但是,从实际数据中笔者却无法得出这一结论。
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基本上保持在50%左右。以2002年为例,当年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51.1%;同时,笔者注意到,在第二产业中乡镇企业的增加值也具有相当规模,约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47%。按照这个数据,笔者可以得出结论,若将乡镇企业全部归入农村经济,那么,我国农村的第二产业增加值与城镇的第二产业增加值基本上是持平的。
根据《中国经济年鉴》(2001)中公布的数据,虽然我国80%的乡镇企业分布于自然村落中,但在这些乡镇企业中,乡镇办企业的平均就业人口约为68人,村办企业平均就业人口约为24.9人,联户办企业的平均就业人口约为9.6人,个体私营企业的平均就业人口约为6人;而且在这些乡镇企业中,技术装备停留在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水平的企业占大多数,在偏远区县的乡镇企业尤为如此。另外,有关文献(彭玉生,1998)表明,环绕城市发展的乡镇企业得益于城市的技术溢出和城市的扩张,所以,大城市的郊区县比偏远县在乡镇企业发展上更占绝对优势。这样,笔者认为,可以推论出我国大部分大中型的乡镇企业设立在城市周围的区县或乡镇。同时,考虑到近几年我国的城市扩张和很多大型乡镇企业进入城市进行“二次创业”,则我国有相当一批大中型乡镇企业已进入城镇发展,其产值也应相应地计入城镇经济的范畴之内。所以,不应将全部乡镇企业计入农村经济的范畴之内。
也说明了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的推算出现问题的原因,即在核算过程中,将乡镇企业统一划入农村经济的范畴,从而造成过高地估计了农村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实际贡献,也夸大我国农村工业化的进程。这对于正确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是极为不利的。
二、我国农村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贡献
采用生产法来推算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由于将乡镇企业全部归属于农村经济的范畴,使农村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贡献被高估了。现在,笔者用另一种方法,即收入法来计算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定义,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中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其计算方法为: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从纯收入的定义笔者得出结论:可以通过计算当年的农村人口纯收入,再加上农业各税之和来近似地估算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这里需要提到的是,农村库存的化肥、农药和种子的费用不计算为当期费用支出,所以,应从上面计算得到的总值中除去。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根据我国第一次农业普查(1996年)数据,我国实际耕地面积为19.5亿亩,按复播指数为150%计算,我国的耕地面积可计为31.2亿亩(高祥照等,2003)。根据普查结果,我国农药施用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67.28%,那么,可以得出我国农药施用面积约为21亿亩。另根据农业部有关数据,近十年我国每亩耕地施用农药约为2公斤,其中,杀虫剂占62%,杀菌剂占21%,除草剂占17%。按照2002年当年各类农药的价格及施用比例,可以近似地计算出每公斤农药价格约为28元,即每亩耕地农药施用费用约为56元。
在我国,由各专业院所培育的各类农作物种子由于出苗率高,产量大,已经得到广泛使用。根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和实际调查初步估算,2002年,我国每亩耕地的种子购买费用约为35元。由于统计年鉴中没有种子价格指数的数据,这里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来表示每年种子价格的变动。
每吨平均的化肥施用费用可以根据各种化肥价格和使用指标大致折算出来。化肥主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四种。氮肥主要有尿素、碳酸氢铵等几种。我们可以查得,2002年,尿素的市场均价约为1400元/吨,碳酸氢铵的市场均价约为445元/吨,尿素的含氮量为46%,碳酸氢铵的含氮量为17%。通过计算,可以得到每吨氮肥(折纯量)的价格约为1300元。根据当年的化肥价格可以类似地推算出每吨磷肥(折纯量)的价格约为2650元,每吨钾肥(折纯量)的价格约为2800元,每吨复合肥(折纯量)的价格约为1900元。这样,就可以得到2002年当年的化肥施用费用约为785亿元,那么,也就可以得出当年的化肥平均价格约为1809元/吨(折纯量)。
我国近几年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绝对数量虽然在增加,但是,按可比价格计算,其增长率一直较低;同时,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也是逐年下降的。而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城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却始终保持在8%左右。城镇经济的增长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关于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乡镇企业所属范围的确定。由于采用生产法时将乡镇企业的增加值全部计入农村经济的范畴,从而过高地估计了我国农村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贡献。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乡镇企业都应计入农村经济,计入农村经济的只是部分乡镇企业,而且这一比例还在逐年减少。
正确评价农村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是有实际意义的,它是制定相应农村经济政策的主要参考之一。我国一直把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作为带动经济高速、稳定增长的龙头,而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实现农村工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使我国农村人口的收入相应地发生较大程度的提高,其原因在于,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的部分归入了城镇经济的范畴。所以,虽然我国的乡镇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其主要作用是推动城镇经济的增长,而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三、小结
将乡镇企业全部归属于农村经济的范畴,使得我国农村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实际贡献被过高地估计了。采用收入法来计算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就会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从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少的一部分,而且这个比例也在逐年减少。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我国城镇化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城镇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