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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征原则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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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征原则和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为合作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为主要目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但它作为各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走向现代化所共同的、不可缺少的组织形式,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这几年在我国山东、上海、江苏、河北、安徽等地区也出现了一批初具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不同,产业、产品存在差异,其建立与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所以要坚持多种形式共同发展,要尊重农民的创造。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民自助、自主、平等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组成,从提供信息、种子种苗、技术辅导入手,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积极为农民提供加工、贮运、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坚持农民自主原则,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改变他们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不对他们发展自营经济产生任何限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分散生产,对外统一经营,体现出分工合作的特点。

(二)以维权为目的,保护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坚持非盈利原则,以服务每个成员为根本宗旨,协调行为,统一标准;对外统一经营,直接进入市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改变了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排除中间商人,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让农民直接分享到农业生产后续环节中的利润。

(三)以利益为纽带,市场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利益为纽带的互惠互利共同体,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加农户利益的实现程度。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个成员,既是利益的共享者,也是风险的共担者。他们根据交售农产品的数量、质量返还利润,根据劳动和资本的投入量分红。并实行民主管理,让农民参与经营监督和民主决策,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体现出一种“主人翁”精神。

(四)以产业为依托,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在产业发展中壮大自己。特别是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的,多数地区是有什么主导产业,就有什么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有什么要求,专业合作组织就开展什么服务,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民增收。在专业合作组织的推动下,产业发展步伐加快,产业化水平提高。

(五)以合作为前提,能人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但大多是在能人的牵头下组织起来的。这些能人一般是走南闯北、见多识广的人,在当地有威信、有组织能力和凝聚力。能者牵头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由部分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牵头,网络区域内的农户,通过利益纽带把小规模农户聚合成大规模的群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二是由龙头企业牵头,龙头企业由“公司+农户”逐步发展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格局。三是农业技术部门或者流通部门骨干牵头组建的经济和技术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农业是一个基础产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抵御这两种风险,一家一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自愿的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弱质产业的弱小经营者的协作联合,联合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弱变强的过程,对于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农民“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销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实现自我发展,正是解决这一系列难题的有效组织形式。

从效果上看,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科技服务,提高了农业的产出水平;通过销售服务,促进了初级农产品价值的顺利实现;通过加工服务,实现了农产品的转化增值;通过内部利益机制运作,扩大了农民受益的机会;通过联合协作,降低了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紧紧围绕某一产业,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重组,有利于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要从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出发,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激发出来。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对他们发展自营经济产生任何限制。在这基础上,可实行跨区域合作。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民办”就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农民为主体,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可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管”,就是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严格按照合作章程办事,坚持成员大会制度,一人一票;坚持“民受益”,这是核心,农民之所以愿意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因为农民从中可以得到实惠,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所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坚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在合作组织内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四)坚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和积累归全体成员共有,在分配利润时,应在保证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本合作组织成员。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其基础都应是农户,经济发展的起点也应是农户。如果忽视了农户这个基础,再好的组织形式,也不能起到引导农民发展生产、顺利进入市场的作用。根据其特征,结合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实情况,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类型:

(一)企业带动型。这种形式是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织农户共同参与而建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提供服务,利用契约关系,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建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形成规模化生产,达到共同发展。

(二)农户联合型。由能人牵头,农民自愿组织、自主管理,在组织内部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专业协会型。即围绕某项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由当地能人自发组织,通过农户入会,交纳会费,共享信息,协调行动,实现对会员利益的共同保护。协会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销售等服务。

(四)股份合作型。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大家自愿联合起来,借鉴股份制出资的形式,由农户共同出资而建立,通常以股份合作形式运作。股东交售的农产品数量与其持股数额相互挂钩,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收入分配实行按产品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

(五)产品购销型。由农产品产销大户和龙头企业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集产、购、销于一体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在农产品的购销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有偿服务,重点在市场调查、信息反馈、营销策略、商品促销等经营方面发挥作用。农户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按照保底价承诺服务,并按照实际销售价为农民返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