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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民的小生产直接与国际大市场对接。单个农民的小生产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谈判力差。对龙头企业事实上是一种依附关系,农民既不能共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利润,又存在龙头企业的转嫁风险。而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日益行政化,偏离自治轨道,难以成为带领农民走向市场的经济主体,市场经济呼唤提高农民的组织水平。
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都有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低,“小模式、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导致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制约了我国农业走上产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之路。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大的特色是它的民间性,农民在自觉、自愿、自发的基础上组建,民办、民营、民受益是它的基本原则。成立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便于实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同时能有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户市场谈判能力,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利益。
三、我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我县近年来成立的中药材协会、龙牙百合协会、柑橘协会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信息共享、标准化生产、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因为大多数没有工商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直接以市场经济主体出现,还停留在松散的协作关系上,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提高农民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不仅是指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还包括农民的观念思维、眼界胆识、组织协调、合作共赢等。中国传统农民松散无序,组织化水平低,不仅进入市场困难,而且不能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只有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才能改变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附,提高农户市场谈判能力,享受农产品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在坚持引导而不领导,鼓励而不包办,扶持而不干预的原则下,积极扶持协调我县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大力发展公司+农户,协会联基地、职业培训学校联厂家的生产和就业模式,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加快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