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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培育过程中,既要热情扶持,积极引导,又要讲究条件,因地制宜,从而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专业农产品生产必须实行市场调节,不属于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生产。
计划经济是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生产经营全由计划进行调节,各生产主体就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因此也就无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实行市场调节的农产品,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才有必要,它既能发挥各个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克服市场调节的无序性,做到两者的结合。从实际来看,凡是放开经营越早的农产品,其专业合作的程度也就越高,现在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较多地集中在蔬菜、家禽等领域,粮食、棉花放开得迟,至今这两个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比较鲜见。
二是农民必须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只有独立的市场主体才能行使自主的权利。我国农村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重塑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家庭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生产自主权,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又使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的结合,使农民成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当市场主体发育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市场主体为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自然需要相互之间的合作。过去长期以为,温、台地区的农民善分不善合,但现实恰恰是这些地区,无论是工商领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得最好,走在全省前列。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地区的农民较早地成为市场主体,当主体培育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各主体之间就有一种作的愿望。
三是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过剩经济基本形成。
分析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其产生的主要背景是,农业结构调整初期,农民缺乏生产技术,同行的人联合起来,聘请专家上课,共同研究生产经验。此时的农民合作组织更多地是以科普组织形式出现,这也是为何科协成为许多农民专业协会主管部门的原因。第二阶段是世纪之交出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以一种生产经营主体形式出现,其服务的领域不仅仅是科技普及,还包含产品购销在内的各种服务。其产生的背景就是随着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的形成,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时,一些农户自发成立合作组织,通过注册商标、改进包装、实施标准、加强营销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力争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关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哪个领域竞争得激烈,哪个领域的合作组织就培育得早、发展得快。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四是专业化生产达到一定水平。
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源于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其发展又能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进区域化布局。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我省通过开展“一村一品”、“一乡一品”活动和建设优高农产品基地,专业化生产已经发展到了一定水平,全省的中国特产之乡已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左右。这些地方应当适时地培育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果专业化生产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应积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以培育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培育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不要人为地拔高专业合作组织的层次,宜村则村,宜乡则乡,切不可贪大求洋。
五是要有带头人(企业家人才)。
带头人是关系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发挥作用的主要条件。我省有一个较早成立的合作社,带头人很有头脑,合作社办得很有特色,后来换了人,合作社也就名存实亡了。带头人一般要具备以下素质:为人比较正派,在当地有一定的威信;在技术、购销、加工方面有一定特长;能愿意为大家服务。因此,有学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既要有驾驭市场的能力又要有菩萨心肠”。但这样的人一般比较难选,因此,在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来牵头。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农技部门利用技术优势来牵头,包括市、县农业局下属的部门以及乡镇农技站。二是基层供销社利用经营人才、设施的优势来牵头。三是专业贩销大户利用销售渠道优势来牵头。四是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加工能力、资金优势牵头。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
六是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
政府除了给予传统意义上的资金等支持外,更重要的是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能在银行、税务部门开户,就不能领取发票,就不能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但如何进行工商登记,现在的企业法律制度又没有专门规定。目前有关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在我省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有些地方准许,有些地方不准许,也有一些地方一定要在合作社之后加上有限公司字样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政府的统筹下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