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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作用,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私法(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也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特别是联合国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实践,使仲裁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仲裁裁决在140多个国家之间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44个成员中,有90多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以说仲裁是解决国际贸争端的“全球通”。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影响下,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出现了仲裁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建立统一协调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国际贸易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际社会从19世纪末,便开始了以此为目标的努力。仲裁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仲裁全球化趋势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范围非常广泛。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仲裁最初适用于海事争议,以后逐渐扩及到货物买卖及其运输、保险、支付中所发生的各项争议。本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在国际上兴起了各种引进外国资本的形式,仲裁又扩及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等领域。与此同时,国际性的服务贸易、商事、租赁、咨询、工程许可、融资、银行、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由此而发生的争议也逐渐采用仲裁的方法加以解决。
第二,世界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日趋统一。各国的经济贸易体制尽管千差万别,但在仲裁制度方面是趋于一致的。特别是在1985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市场经济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国家按照示范法的规定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有的国家甚至以示范法为蓝本只对其稍加修改而直接移植使用。从1985年到现在十几年间,世界上有二十多个国家修改或制定了仲裁法,掀起了仲裁立法的高潮。
第三,有关仲裁内容的国际公约逐渐增多。一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现实问题。因此国际社会首先从统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入手,联合国在1958年6月制定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统一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条件和执行程序。该公约组织截止到1998年9月己有145个缔约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实践,该公约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最成功、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也为全球化贸易做出了重要贡献。仲裁领域比较重要的公约还有1961年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5年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75年的《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第四,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仲裁员的国际化。世界上许多著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修改并制定了具有国际性的仲裁规则,或者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的国际性仲裁规则,聘请了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仲裁员,以解决不同国籍、不同法律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国际仲裁案件。
第五,一些国际组织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如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属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的仲裁中心等。然而,有些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己不是仅仅限于对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端的仲裁,当事人甚至是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本身。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用于解决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包括仲裁程序,但它是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其自身的特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当人类经济活动突破国家、民族的界限,使全世界经济逐渐融为一体时,仲裁全球化是仲裁制度发展的不可逆转的客观结果。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仲裁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仲裁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和推动经济全球化。所以,我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已经成为确定我国仲裁机构今后发展趋势重要的国际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