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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全国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研讨会”于2006年5月13日至14日在重庆召开,专门研究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全国性会议在我国尚属首次。来自全国已经取得经济法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17所高等院校的4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主要是具有丰富的培养研究生实践经验的博士和硕士生导师,同时也邀请了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我校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代表参加。重庆市教委学位办的领导同志也亲临会议指导。
这是一次小规模、高层次的研讨会。这次会议除了收到论文及相关资料20余篇外,主要采取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其中包括专门听取研究生代表的意见。与会代表围绕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判标准以及论文答辩等事宜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既有共识,又有交锋,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历史回顾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五个阶段,既1949至1977年的院系调整阶段,1977至1983年的法学恢复时期,1984至1992年的蓬勃发展时期,1993至1999年的“调整、充实、提高”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扩招阶段。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经济法学异军突起,在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指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显学。有学者认为,“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早在1981年,北京大学就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生,接着是五所政法院校、许多综合大学以及工科、师范院校等相继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和博士授予权。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高等学校当中取得经济法硕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80余所,其中去年就有29所学校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学位授予权;取得经济法博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13所;在许多学校开办的法律硕士专业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将经济法作为其论文的写作方向。现在可以说,经济法学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当中研究生人数最多的学科之一。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是一种激励,同时更是一种鞭策,它为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和学制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招生规模的扩大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对招生与学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会代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普遍认为应当从考试科目的设置、笔试与复试分数的比重以及复试程序方面不断创新招生制度,一些代表介绍了各自学校在这方面创新所取得的经验。在学制方面,代表普遍认为应该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而不宜由学校自主决定。
李昌麒教授认为,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生的质量。为了改变过去单纯的以考分定“终生”的录取制度,建立新的人才选拔机制,他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在录取中加大了面试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即硕士生为20%,博士生为25%,在面试当中又把考生的情况作为一个考量因素的做法,他还表示将继续探究如何更科学地把握研究生的“进入关”问题。他还指出,招生规模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应该控制在什么样的程度较为合适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认为,随着研究生招生人数的扩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存在一些新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学生规模和师资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数量不足,部分教师的知识结构老化,不能满足时展的要求;二是规模与管理的矛盾;三是规模与需求的矛盾。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如何适应社会需要是当前研讨的重点;四是规模与教育方法的矛盾;五是规模与素质教育的矛盾。暨南大学符启林教授认为,目前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制度存在较大问题,淘汰制度不合理,经济法学科是否招收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问题值得探讨。硕士研究生代表张继峰认为,应当限制跨专业报考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河北大学孟庆瑜副教授认为,研究生扩招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地方性大学就会由于受地方因素的影响,造成生源单一等问题需要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婕介绍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招生做法,她谈到北京大学在招生方面严把两道关:一是研究生初试科目分为综合A和综合B,考试内容涵盖十门法学二级学科;二是研究生复试的比例为200%,在面试的过程中强调老师和学生的平等地位。此外还建立了复试学生的确认制度,学生有权对研究生复试过程中老师的认真态度、复试时间等方面发表意见。安徽大学储育明教授介绍了安徽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招生面试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即面试时采取分别由五位老师打分并且一律公开,最后成绩采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分的做法。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副教授认为,要改善研究生复试制度,根据研究生复试评分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复试考题,细化评分标准,以便充分、准确地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确立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制度。
对于学制问题,李昌麒教授认为,硕士研究生是读2年还是3年,博士研究生是读3年、4年还是5年?这些都需要研究,不过,研究生的学制应当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而不宜由学校自主决定。符启林教授表示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学制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针对如何协调学制改革与研究生培养矛盾问题,李友根教授认为,在目前学制调整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学生的有同等的时间和同样的态度来保证撰写学位论文,他认为从法学院和导师的角度要都有一个共识,即“制度先行,严格执行”。蒋亚娟老师则认为,学制应该针对不同研究生的特点培养设计。
三、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
准确的目标定位是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要前提,研究生扩招前,培养目标是明确的,但扩招后培养目标就变得模糊起来,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探讨。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对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目标如何定位是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部分代表对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提高与训练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郑州大学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其核心是培养目标的创新。硕士研究生应该定位为专业素质教育,而非精英教育,素质应当包括具体知识和能力的积累。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需要逐步掌握做学问的方法。湖南大学王全兴教授认为,经济法研究生培养定位的基本点应该立足于:硕士研究生是培养中级法律人才,博士研究生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过渡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认为,经济法教学需要确定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定位,他认为,本科生应以知识传承为主要目的,研究生应以学术训练为主要目标,博士生应以学术创新为目标,培养层次上的定位直接决定了学科设置、培养方法、培养目标。暨南大学朱义坤教授认为,研究生应该是一种具有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与理论素养的培养并不矛盾,从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他倾向于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发展。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认为,理论素养与训练始终是研究生培养目标绕不开的问题,自研究生扩招以来,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包括经济法专业在内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越来越不清晰,而且越来越强调实践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忽视了学生理论化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他认为这种做法需要及时纠正。因此,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必须强调理论素养。他还强调理论素养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关系,他认为理论素养应当是高水平专门人才的内涵和条件,缺少理论素养的人才不能算是高水平专门人才。在提高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上,他提出的措施有:加强对研究生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训练;重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与讨论;加强对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理论的学习。江西财经大学蒋悟真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目标应当是培养理论型研究人才,应当把理论素质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放在第一位。这类学生主要定位于继续升造攻读博士,或到相关院校与研究机构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但是,鉴于目前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兴趣以及学术研究的潜质,在重基础与学术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应用型人才,但这是第二位的。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杜仕林认为,经济法研究生学术素养成形须借助于研究生期间的学术素养的系统训练。提高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学术素养的措施有:注重综合性的课程安排;加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增强学术敏锐性等。他还认为,要准确地界定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必须在目标价值的判断上综合考虑以下要素:一是要适应社会的需要;二是适应受教育者需要;三是适应经济法学发展的需要。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副教授认为,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存在纵向和横向的问题,从纵向看主要表现为在博士、硕士与本科生之间缺乏区分度,不能准确区分本科与硕士、博士之间的课程内容及考核要求,乃至出现博士、硕士教育本科化的现象;从横向看,学术型和应用型的学位体系之间在培养要求上也并未真正分立。因此他认为,要进一步明晰培养目标,从根本上要明确什么样的研究生才能毕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让研究生对自己、导师对研究生都有一份质量意识,这才是质量保障的最终依靠。张士元教授针对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整体现状,提出应当加强使命感教育、责任感教育、国家至上观念教育、理念教育、国学教育、国情教育(特别是对农村情况的了解)、能力教育(注重研究生思考能力的培养)和创新意识教育。
四、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与否,影响着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优劣。目前,世界各国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中国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当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创新经验,找准自己的培养模式。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使社会需求与个人要求的两个多样性得以统一和实现。与会代表对于如何实现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即需把握哪些条件,应避免哪些误区进行了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认为,关于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该进行哲学思考,即是采取统一的培养模式还是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培养模式?她明确表示赞同后者,因此,导师在课堂上要讲思想、讲方法;要注重课外辅导,要给学生推荐好书,好文章。杜仕林认为,我国原有的经济法硕士生培养模式与功能相对单一,不能适用社会对经济法人才的新需求。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中问题表现为博士生在研究过程中的更新与创造基本上很难在整体上达到首创、独创的水平,至多只能表现为局部的首创、部分的首创,因此必须实现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河北大学孟庆瑜副教授认为,在研究生培养模式方面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专业方向要力求具体,符合社会的需要;二是对于像河北大学这样的地方性大学来讲,它的研究生的培养定性问题应当具有地方性的培养优势;三是要注意学术规范意识的培养,不要东抄抄、西抄抄。暨南大学徐瑄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庞大,各种学说异彩纷呈,在最高人民法院取消经济审判庭和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应当认真思考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以及研究生的培养模式问题。西南财经大学的王远均副教授对研究生淘汰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淘汰机制可以分为入学时淘汰、入学中淘汰、学位论文淘汰、预答辩制度淘汰等六个方面,他指出要在入学淘汰方面加大淘汰比例,并且不能根据分数高低的淘汰,应按面试优先。硕士研究生代表周昊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可以采取导师负责、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这种模式是将每个专业的导师划分成几个导师组,每个导师组有一个组长进行总负责,导师组可以由老、中、青三个年龄段的老师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同时可以吸纳一些年轻教师。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学生研究兴趣与导师研究领域脱节的矛盾,减轻学校师资不足的压力,更好的配置导师资源,使学生获得更多的指导。
五、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是研究生素质的重要体现,尤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应当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与会代表在完善知识结构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方面达成共识,并认为研究生知识结构应该多元化,知识结构应该有不同的类型。他们还对如何完善知识结构提出了具体建议。
王全兴教授认为,研究生的知识和素质的结构对于经济法研究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关系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也涉及到经济法学科的生存问题。他认为在设计知识和素质结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兼顾经济法学科的特点,建构以经济为中心,以法律为主干的综合性知识结构,必须坚决反对“经济法属于学科综合派”观点;二是知识结构的设计应当区分不同的类型,包括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和实务操作型的人才。前者包括理论工作者和理论精英;后者包括律师、法官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型的人才,知识和素质的结构不尽相同。时建中教授认为,要健全知识结构,经济法研究生必须学习经济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辽宁大学郭洁教授认为,在经济法研究生的知识结构问题上,研究生的培养应当注重经济学专业的训练,特别是要注重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学习,不懂经济学,就难以判断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就只能拿经济学成果来设计法律制度,这必然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一大障碍。因此,对经济法制度的设计必须要建立在对经济学的认知的基础上。湖南大学单飞跃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知识结构不应当单一。因此,学生应当懂得政治学、经济学、法理学、宪法学和司法原理,应当“读法典(法条),读法官(判例)、读法理(著作)”。
六、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与研究生知识结构问题密切相关的是课程设置问题,研究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受课程设置的影响。与会代表在介绍各自学校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就课程设置应当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充分发挥教师所长等问题达成共识,并且指出了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建议包括:“课程的设置要动静结合”、“课程的设置及其改革与培养模式互动”、“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门必修课设置”、“采取跨学科的方式设置课程”等。
李昌麒教授认为,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各个学校不尽一致,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应当满足培养一个合格的经济法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所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的要求。课程的设置要动静结合,既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最基本的东西,同时又要与时俱进,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设一些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课程或专题讲座。蒋悟真教授认为,在研究生教育的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政治理论课程的内容空泛;二是外语课程缺少专业性和实用性;三是法律基础与专业课程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因此他认为要强调课程的设置及其改革与培养模式的一致性,要注重两者的互动性。在内容安排上,强调理论研究型人才专业知识的渊博性,改革现有的公共政治课程内容,提升哲学的品味性;强化专业英语的教学,强调学生的听说与翻译。避免流于形式化;开设理论法学课程;开设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原理、社会学等专业课程;强调开设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开设与经济法相关的部门法学课程,并着重在这些课程的原理与价值层面予以讲授;符启林教授认为,要考虑几方面的问题:一要考虑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专业课程设置的异同;二要考虑经济法专业硕士与法律硕士课程设置的异同。时建中教授认为,经济法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要考虑经济法学科内在的体系;二要充分尊重教师的学术专长和学术发展;三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程宝山教授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应当包括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课程的设置应当体现开放性。西南政法大学江帆副教授认为,应该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门必修课设置,通过对调查报告的选题、方法和时间安排等增强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同时她认为可以取消“经济法分论”这个概念笼统、内容庞杂的科目,而直接将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设置为独立的必修课程,如,企业法,财税法等,由任课老师们根据自己所长选择担任一、二门课程。她还指出,由于经济法与商法在制度范围的彼此交叉、相似甚至雷同,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协调好和民商法课程设置问题,避免冲突和资源浪费。盛学军副教授认为,要调整学位课的授课内容与考核形式,通过实施案例分析、学术讨论、社会调查、课程论文及建立相应的考查量化制度,改善和丰富研究生的知识积累、思维能力与社会阅历。杜仕林认为,鉴于经济法学领域涉及面广,其除了有自身的理论体系与逻辑结构外,还存在一个与外部的学科知识体系的衔接问题。这就要求基础课程是一种内容广博、用途广泛的科目范畴中的一个范例,应重视整体性、交叉性与综合性,须采取跨学科的方式设置课程,充分吸收与之相关的其它学科的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且通过内在联系把各门学科联结起来,形成学生的跨学科视域。单飞跃教授介绍了他在研究生培养上的五种做法:一是考查学生现有和应有的知识储备,要求学生写一个已读书目,并写三个书评来考查;二是要求学生读通和读懂一本书,如推荐读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三是要求学生各找一个经济法案例进行讨论;四是要求学生找10本经济法教科书来读,从中总结教科书的写作规律,特别是从学生的角度思考教科书该怎么写;五是要求学生去研究一个具有典型性的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此外,他还认为,学生课堂上的训练方法包括强制性训练和创新性训练,其中创新性训练又包括知识性训练、规律性训练和方法性训练。
在研究方向上,部分学校提供了相关资料。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包括公司法)、竞争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可以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金融法、企业法律制度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商事法。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企业法、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金融法。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金融法、资源经济法、财政税收法。
七、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传播文化知识、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教学方法关系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的水平。近年来,许多高校在教学方法创新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方法作为培养经济法职业体的一种手段,对经济法职业体的职业生涯将产生深远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教学方法的创新,大家对此提出了许多种方式,包括:“师生合作研究”、“研讨课”、“专题讨论+课题研究”、“启发式、讨论式、调研式教学”等。
在教与学如何结合问题上,李昌麒教授认为,主要是要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个是教师“教”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学生“学”的积极性。就教师而言,一定要激发起一种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教师应当主动跟踪经济法的前沿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定要防止知识的老化。就学生而言,一定要消除“混牌子”的学习态度,这里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要实践《教育法》所确定的培养研究生的法定目标,即作为硕士研究生,他应当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能力;作为博士研究生,他应该掌握本学科宽阔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李昌麒、种明钊、卢代富、胡光志、盛学军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当注重教学相长,师生合作进行前沿性的专题研究,既发挥导师拥有较为深厚的思想积淀和丰富的专业信息的优势,又发挥研究生具有充沛的精力和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的优势,建立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传承、发展与反思的互动机制,即是一种将“以老带新”落实到实处的人才培养方法。同时,对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方向进行整合,在每一届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都针对当时现实生活对经济法提出的课题,集中研究生的力量,按照分工与配合相结合的原则,就某一领域的问题展开集中研究,以获得规模性的研究成果。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当建立本科生与博士生和硕士生的交流平台,以满足本科生从研究生层次的同学中获得学术资源以及研究生同学希望能够将自己的研究心得向本科同学交流的迫切需要。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两项制度:一是博士生必须为本科生作两次有相当新意的专题讲座,并且将讲座的质量纳入了博士生的考核范围;二是举办博士生论坛,要求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并参与学术讨论。
研讨课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吴越教授认为,研讨课是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新尝试。这种研讨课就是研究性讨论课,它既不同于传统的讲授课,也不同于一般的讨论课,而是集研究生论文写作、导师论文指导与学生、导师共同研究讨论于一身的“三位一体”式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在研讨课主持方面,最好是以大学教授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相结合,使得研讨课既可以联系理论,又不脱离实际。在确定了研讨课的主题或者大范围之后,指导教授还应当将主题进一步分解为具体的论文选题,供学生在写作论文时作为参考选题。研讨课实现了从教授中心主义到学生中心主义的转变,学生在论文写作、研讨阶段都是主角。
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研讨课具有巨大的优势,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写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及辩论能力,第三则可以实现教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变被动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为新型的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同时,他认为,要使得研讨课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正规的、制度化的培养模式,还必须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应当以制度的方式将研讨课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教师在研讨课的组织与设计方面应当认真对待,否则,研讨课也可能演变为教授偷懒的课,结果是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三是要平衡学生规模和形成有效研讨课模式的矛盾。朱义坤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应当倾向于多元化发展,上课要注重一个“平衡点”,采用动态知识传授加专题讨论的方法。程宝山教授认为,研讨课是一个知识传授、知识创新的过程,其最重要的是要遵循同步思维的规律进行。研讨课也要充分准备好,但有些人在准备的时候存在困难,因而他建议对这部分人还要采取特别的方法。储育明也赞成采取“研讨课”的教学模式,通过专题讨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符启林教授认为,研讨课的培养模式因为目前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人数众多,且缺少研讨的思想积淀等原因,很难推行。徐瑄教授认为,在研讨课中有很多重大问题都没有解决,并且经济法理论体系庞大,讨论经济法的理论问题都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持,一开始就采取研讨的形式,教学效果难以保证。硕士研究生代表周忻认为,研讨课初衷虽好,但不适应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则难以保证教学效果,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最终可能流于形式。
顾功耘提出“专题讨论+课题研究”的培养模式。他们认为,专题讨论是一种体现了学习者自主性、探究性、参与性和实践性的交互式的研究生课程教学方法。它把科学研究融入课堂教学,在教学中体现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了掌握知识和提高科研思维能力、掌握科研方法的有机结合。吸收研究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为研究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使其在导师的传帮带下将学习和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研究问题,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专题讨论+课题研究的培养模式根据法学教育本身的特点,把加强课程教学和学术实践活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了教学与科研的互动,是确保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有效尝试。
黎江虹认为,研究生教学方式应该以启发式、讨论式、调研式教学方式为主,同学配合以自学、查阅、研讨、总结完成。常用的方式有:第一,学术沙龙。导师在课堂上提供选题,并组织学术沙龙,有几个人做主题发言,其他同学评议。第二,读书会。一个导师或多个导师的弟子聚集在一起,就一些经典法学名著进行讨论。第三,参加研讨会。导师带弟子参加研讨会的前提是必须要写符合要求的论文,在参加研讨会的过程中,对相关问题就能获得较之以前更为全面的认识。第四,调查。有课题的导师就能带领研究生参与实践,为研究生接触社会提供了机会。第五,建立导师组培养制,特别是相关专业的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
八、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师制度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研究生导师的风范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就如何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大家普遍认为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责任心、了解本专业前沿性的理论。对于应当建立怎样的导师制度,与会学者提出了很多创新的观点,如“双导师制度”、“导师组制度”。
黎江虹认为,研究生导师与本科老师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学生的影响更为深刻和直接。一个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应该是师德高尚,在学习中严格要求学生、鼓励学生创新、破除迷信,在生活上要宽容宽厚。
对于如何充分有效的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作用,顾功耘教授认为,师资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作为导师要有工作责任心并且要站在学科前沿上看问题。黎江虹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双导师制度”,即实行本专业的导师内部组合和内外部导师组合制度,前者是学院内部导师的组合,后者是由学院内部导师与其他学院的导师的组合共同参与研究生的培养。王远均副教授介绍了西南财经大学的“双导师制度”和“导师组制度”,“双导师制度”指的是确定两个导师来培养学生,一个法律理论的和一个实践部门的。“导师组制度”指的是对本校的不同专业老师进行组合,形成导师组,共同培养学生。盛学军副教授认为,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透过制度化、规范化的人才引进、岗前培训、同行交流、学术会议、专业进修、出国深造等多种形式,确立导师队伍的良性更新与导师素质改进的类似学术休假的“充电”制度。周昊认为,应该采用一种导师负责、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各个专业的导师划分为几个导师组,由老、中、青三个年龄阶段组成。另外,采用多种形式在导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交流,如可以通过读书会、演讲会等形式。周忻认为,目前部分导师缺乏对前沿性理论的了解,难以将学生引入学术研究的前沿领域,建议改革教师的聘任制度,废除研究生导师的固定资格制。同时,把好经济法专业教师的“入口关”,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强化教师的责任心,规范教师的第二职业,保证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九、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重要性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同,大家纷纷表示应该从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增强学术论文的规范性和创新性。对此,与会代表从学位论文的定位、选题、形式、内容、答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还有代表对师生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李友根教授着重谈到了学位论文的定位问题,他认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集中体现,即使学制改变,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的规定不得改变。
关于学位论文的选题,卢代富教授认为,要注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引导研究生研究本学科领域中的一些“冷门的”但又是现实的和必须回应的问题,就是要倡导学生啃“硬骨头”。符启林教授强调,要完善学位论文的选题制度,正确客观地对待学位论文选题的新颖性。李友根教授认为,除了可以从传统文献整理中发现前言问题外,还可以从现实问题出发,关注现实和案例,从制度导向转为问题导向,强调问题意识。吴邲光教授认为,学位论文要在论文的选题和中期报告上从严把关。张怡教授认为,选题应双向兼顾,既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和个人积累,也要考虑到导师的研究方向。
在学位论文的撰写上,储育明教授认为在论文写作上要重形式,轻内容。卢代富教授认为,一篇合格的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论文写作乃至整个学习中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其所研究领域的最新理论、立法和实践动态有清楚的了解;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较熟练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能够将其思想以合乎学术规范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学生普遍不重视学位论文的写作且学术功底有限,为了通过论文答辩,一些同学不惜抄袭、做假;加之扩招导致教师的负荷加重,对硕士论文的辅导难以倾注大量精力,且导师的科研、行政等任务繁重,部分导师还兼有其他社会性事务,分散了精力,影响了对学生论文的指导,从而导致目前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存在论文注释、参考文献列举失误;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翻译不太规范;部分论文文不对题;措辞、表达不准确甚至出现错误;论文的资料内容陈旧,没有反映最新的理论和立法动态;文章剪裁详略不当等问题比较突出。李友根教授认为,法学学位论文形式要形成形式多样化,他指出在目前法学学位论文以研究报告形式写的很少,学位论文是主要反映学术研究水平的,并非必然要求纯法律形式的论文,可以不强调形式的单一性,但他同时强调对问题的研究得采用法学的方法和视角去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切入。王全兴教授则认为,学位论文可以采取研究报告的形式。
关于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中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盛学军副教授认为,应该通过匿名评阅(抹去论文答辩申请者与导师姓名)、量化考核、建立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的“硬约束”。李昌麒教授认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都应当实行匿名评审,同时,还需要加强评阅人的责任心。同时他还亲自主持拟订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对答辩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李东方副教授认为,研究生的学年论文属于非客观命题,导师在打分的时候往往偏高,从而导致同学对自己的估计过高。另外,由于导师个人的视野有限,许多论文中的问题可能不被发现。因此建议采用通过“文集”的形式对学生的学年论文进行公开评价。并且出文集的形式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才干,主要体现在:一是辩研精要,砥砺学术;二是培养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三是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郭洁教授对目前研究生培养中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发表一定数量论文才能毕业的硬性规定提出质疑,同时提出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其指导的学生答辩时必须全程回避的规定是否应予修改,她还建议硕士研究生在撰写论文时可适当看几篇国外的论文。
四川大学李平教授强调了文献综述和社会调查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他对文献综述和社会调查做了详细解释,认为论文写作中要强调文献综述资料来源的真实,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使学生养成踏实学风,避免浮躁,养成谦虚态度,尊重他人劳动。他还认为通过社会调查有助于使研究的问题与现实相联系,通过调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他还指出,研究生的培养不同于本科生,在培养过程中要让他们形成良好的语言习惯、语言表达、处理问题的能力。郭洁、孟庆瑜都强调要注意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中论文写作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注重学术规范素质的培养。蒋亚娟认为研究生要建立导师和学生的合作机制。
十、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收费制度
蒋亚娟、张怡从人力资本理论和成本分担理论论证了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合理性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困惑以及如何完善收费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与本专科学生相比,研究生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取得高额回报的能力。研究生教育具有更强的非义务性,应该采取国家和学生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从总体上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这也符合高等教育采取成本分担机制的国际趋势。同时她们针对研究生教育现实中存在的困惑,提出了未来研究生收费应该考虑的几个问题:一是收费的标准;二是研究生的质量;三是尽量避免出现“贫困研究生”;四是研究生收费能否给义务教育带来福音。同时她们认为还可以从培养方式上来完善研究生收费制度:第一,实行学分制;第二,要各种奖学、助学金;第三,要创造勤工助学机会;第四,研究生教育收费应当分专业区别对待;第五,要鼓励社会各方面资助或投资于研究生教育;第六,学校要坚持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标准,保证研究生的教学质量。
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构建良好的交流平台,李昌麒教授认为,现在全国已经有近百所的学校取得了经济法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授权资格,但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他希望能够以这次交流会为契机,以后每年召开一次,探讨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问题。同时,每次研讨会都要吸收研究生参加,听听他们的愿望和呼声,这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赞同,中国政法大学代表表示明年将承办下一次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