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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是每一个学习政治学的学生都不能逃避的基本问题。在笔者看来,构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设想自己头脑中的理想政府,是每一个想把政治学研究作为一种“志业”的学生不能不深思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人们之所以需要一个政府的原因,描绘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政府,试图说明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政府内涵,并对由于政府中的人机会主义问题所带来的宪政问题进行阐述。
我们知道,制度经济学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的实施对经济后果的影响。简单来说,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它即关心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也关心制度在经济经验影响下的发展。而在分析制度特别是由政府制定的制度时,必须运用政治学和法学的知识。这样,经济学和政治学、法学就出现了一个结合点,而这个结合点恰恰是本文需要分析的问题关键所在。
绪论: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几个基本概念非常重要,比如,有限理性,知识问题,制度的内涵及分类等等,由于其概念存在的争议而必须阐明其内涵,以免在后面的论述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甚至逻辑上的混乱。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概念的主要提倡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自从他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什么叫有限理性至今没有公认一致的看法。[1]本文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有限理性的概念。
制度经济学是建立在行为科学的基础之上的。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新进展为制度经济学典型了良好的基础[2]。人类的大脑的结构和基本特点决定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对经济学而言,大脑有四个方面的特点非常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人脑的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是导致人们行为有限理性的根源;大脑由不同模块组成,由此引出了多重自我和有限自我控制的问题,而多重自我导致了公共政策和集体选择问题。第二,大脑富于感情和知觉,它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第三,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第四,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停地学习。[3]
由于人类的大脑及其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人的知识不可能像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那样人能够掌握的知识和信息是完备的。
二、知识问题
我们知道,经济学的目的是解释人们如何靠利用稀缺资源来满足其多种需要,以及人们如何去发现新的需要和新的资源。[4]上述我们提到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那么人们所能够掌握的知识也必定是有限的,于是人们“不可避免的无知”及其应付无知的办法成了经济学的中心问题。这一点被成为“知识问题”(knowledgeproblem),最早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引入经济学。他谈到了“构造性无知”(constitutionalignorance),称其为人类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5]
在现实中,人类与他人的交往常常受制于知识上的两种不足:
(1)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未来的不确定性,或称为前向不确定性,forwarduncertainty),即不清楚未来会发生什么,但他们必须猜测未来以便行动。人们喜欢获得能减少不确定性和鼓舞信心的帮助;
(2)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以及它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sidewaysuncertainty),即不清楚他人正在作什么。特别是,当人们需要让别人为他们做事时,他们常常不清楚那些人究竟将忠诚、可靠、尽其所能,还是玩忽职守。[6]
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市场竞争[7],具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减少无知,扩散知识和抑制错误。这种竞争是迄今为止人们发现的能够解决人类不可避免的“构造性无知”和对知识的利用问题的最好办法。经济竞争是一种人类交往的动态演化理论。这一过程激励着人们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因为它们能够使财产使用中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而要获得绝大多数我们需用来满足自己欲望的事务,我们都必须依赖与他人的合作。而由于在人际交往中的个人常常会出现各种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这就牵扯到了下一个概念:制度。
三、制度的内涵及分类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不能形成某种共识,一个人就不可能和另外一个人相互交往。这些问题包括:如果一个人与其他人交往(或者说交易),其他人会如何做出反应?在其他人做出武断反应和违约反应时要受到哪些制裁?我们都希望自己与其他人之间的交往是可以预见的,而这种可预见性需要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本文所说的“制度”。它减少了人与人交往中的摩擦性和不确定性,用威廉姆森的话来说就是,“节省交易成本”[8]。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制度”和“规则”这两个词在制度经济学中可以相互使用。
根据规则的起源来看,制度可以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内在制度可以被宽泛地分成四种又是可能会出现重叠的类型:习惯(conventions)、内化规则(internalisedrules)、习俗和礼貌(customsandgoodmanners)、正式化内在规则(Formalisedinternalrules)。前三种对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采取资源协调的方法,自发地对其实施惩罚;第四种是在一个群体内以正规方式实施惩罚并被强制执行的。[9]外在制度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并强力加于共同体的。这种主体高踞于共同体本身之上、具有政治意志和实施强制的权力。根据外在制度的内容和目标,可以将它们分成不同的类型:外在行为规则(externalrulesofconduct)、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purpose-specificdirectives)和程序性规则或元规则(proceduralormetarules)。[10]正式制度是由一个权威机构有组织地实施惩罚的。
按照实施惩罚的方式不同,制度可以被分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没有得到正式机构支持的制度,如各种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等。正式制度是指由某些社会成员以有组织的方式实施惩罚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那种把外在制度等同于正式制度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有些内在制度(正式化内在规则)及其惩罚措施也是由第三方以有组织的方式加以运用的。
接下来,笔者将探讨为什么人们需要一个政府来制定正式的制度,即:“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
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来制定规则?
一、为什么人们需要政府来制定规则?
在大多数的共同体中,内在制度引导着其成员的多数行为。在一个复杂的大众社会里,由于内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一般都采用外在制度,用集体性、政治性的方式制定和执行规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常常要与他以后可能再也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这是许多非正式惩罚如以牙还牙、名誉损失等在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时是无效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囚徒困境就不可避免了。所以要支持人们的合作行为,由政府等第三方制定正式规则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根据制度经济学,集体性、政治性的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具有以下优点:[11]
1、既有的习俗和习惯很有可能意义含糊,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也没亚被足够广泛地理解。而外在制度可能更易于被认识,从而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
2、共同体成员根据内在规则进行自发的裁决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为了限制任意行和偏向性,共同体的领导人,其声誉系于“公正”的得失,会被选为裁判者。
3、当必须执行裁判时,可能会发现,像羞耻或自发的共同体行动那样的非正式惩罚很难令人满意——只要想一下发自极端愤怒的情绪化行为,诸如暴民统治、私刑或自发地逐出共同体就可以了。
4、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们允许人们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在某些环境中,需要有第三方来使契约具有可信赖性,而当政府机构变成这样的第三方时,就能运用这种正式执行的武器。
5、集体行动优于私人行动的第四个方面源于“囚徒困境”。合作常常是有利的,但它往往需要借助以政府为后盾的制度而得到强化,以变得充分可靠。如果能有一个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支持化解囚徒困境的交易,往往会使这种合作承诺变得更可信赖。
6、由政府建立和执行规则的另一个密切相关的理由是“搭便车”问题。搭便车是指信息成本或排他成本高得不可能阻止他人从一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获益。[12]
7、关于政府为什么涉足制度的设计和推行,文献中给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公地悲剧”。公地悲剧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能获益,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破坏的灾难性局面。
8、解释外在制度和集体行动在某些情景中更可取的另一个理由不得不涉及这样一个事实,即内在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往往要依靠歧视和排外。实际上,内在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外部人和内部人有所区别,只有这样,实施排挤的惩罚措施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外在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的内在制度。但它们也可以取代内在制度。如果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
二、制度的功能和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1、制度的功能
制度的第一个功能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
制度的第二个功能是保护各种个人自主领域,使其免受外部的不恰当干预,例如免受其他掌权者的干预。
制度的第三个重要角色是它们有助于缓解个人间和群体间的冲突。
鲍威尔森指出: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恰当制度的一个中心作用是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起权势平衡,并确保较不层次的集团拥有“杠杆”,即他们能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只有当权势得到扩散,才会出现广泛的持久经济发展。[13]这是制度的第四个功能。
2、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普世性是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所谓普世性,是指没有人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因此它意味着对所有人的程序平等。普世性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态度,也是一个在欧洲源远流长的概念。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准则。第一项准则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说,制度不应该在没有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第二项准则是,有效规则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它必须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它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第三项准则是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14]
[1]杨小凯著《杨小凯谈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15页。
[2]在国内的经济学家当中,汪丁丁教授比较关注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受其影响较深。见汪丁丁著《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Ⅰ——自然与制度》,《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Ⅱ——社会思想与制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6月。
[3]【美】阿兰·斯密德著《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璨等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32、33-83页。
[4]【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32页。
[5]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参见【英】F·A·冯·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52-85页。另外,哈耶克在1974年的诺贝尔奖演讲《知识的僭妄》也曾提起这一问题,参见【英】F·A·冯·哈耶克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59-471页。
[6]【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268页。
[7]哈耶克《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参见【英】F·A·冯·哈耶克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20-132页。
[8]【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8月,第30-31页。
[9]【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122-126页。
[10]【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130-132页。
[11]【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133-139页。
[12]【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
[13]【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142-147页。
[14]【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148-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