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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经济学基础理论与历史
法经济学基础理论是历次法经济学论坛讨论很多的问题,这次也不例外。中山大学的丁利分析了机制设计理论及其与法经济学的关系。他认为,今天的法经济学分析是应该建立在博弈论,社会选择和机制设计理论三者的结合之上的。最好的情况就是立法者设计一种机制,使得各行为主体在按照博弈论的理论运行时能够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其文章最后给出了法经济学的核心定理:一个社会选择规则,如果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实施,则能够通过社会规范的方式得到实施。
中山大学的朱富强简述了两类立法原则,即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法律应该体现人们对正义的诉求,正义原则是法理的基础。同时,任何现实的法律制定都依赖于一定的效率原则,这种效率可以是特定个体或群体福利的最大化。并指出,作为涉及公共领域的法律制度,它的解释和完善不能仅仅基于收益——成本的供求博弈分析上,而是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思路;一方面要能够体现人类的社会理想,同时也要体现法律的现实状态。
山东师范大学的宁静波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先给出了民事再审程序分析的三个前提:民事诉讼当事人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以及再审法院纠正错误的概率很高。接着指出民事再审程序的经济合理性在于再审程序是实现错误成本最小化的具体体现。并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五点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的柯华庆对法律效率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法经济学的效率概念就是把利益分立的群体当成一家人来看问题。提出了对法律效率进行分析的两种范式:科斯范式和卡尔布雷西范式。科斯范式促进法律效率的方式是降低交易成本;而卡尔布雷西范式促进法律效率的方式是外部性内部化。科斯范式是让当事人交易解决,卡尔布雷西范式是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得到结论:要实现法律的效率应构建立体的法律结构,最低端的是关于市场交易的私法,中间层次涉及分配的法律,最高层次为宪法。
北京工业大学的莫志宏在对科斯定理及其解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其认为,科斯定理有两种解读方式,并指出正是法学界人士对科斯定理的错位解读(即:可以利用法律上合适的初始权利安排来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经济学运动。对科斯定理错误的解读导致人们把法律上的初始权利界定当作是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的,可以随意操控的工具。而效率取向的权利观不仅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它潜在地假定法律上的权利配置可以像洗牌一样随意),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效率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探索来实现,法官不可能事前明白什么是效率)。
南京理工大学龚向虎和朱宪辰在《编码系统、互动场景与局部知识演化》中,通过引入编码系统与局部只是来寻找个体间互动对局部知识的演化产生的影响。编码系统与编码的作用表现在信息传播,降低不确定性的用途上,同时不同的编码系统在信息传播的效率上可能存在差异。通过运用编码系统、互动场景来分析局部知识的演化过程与路径得出结论:一个以相互合作为互动场景的不同局部知识互动过程更可能演化出局部知识的融合与共同知识的出现。
山东科技大学的郭雪军对民间规则进行了分析。其将民间规则定义为在一个共同体内由于成员长期的交互作用而自发演化形成的行为准则。民间规则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数量的条件和品质的条件。民间规则得以被遵守是因为民间规则也有一套自己的惩罚机制。最后指出,民间规则是固有的,法律不可能完全替代和覆盖民间规则,应充分利用民间规则,以期能够和法律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增加制度收益。
温州市社会科学院的胡晓慧在《略论转型期的法官造法及其控制》中,指出转型时期我国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存在空白,即立法者对应予规范的事项没有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法律规定彼此冲突以及不合目的性。就我国目前的司法情况而言,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是改革司法解释的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合宗旨,根据合理合公正的原则,找出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就法律漏洞作出判决或认可下级法院的判决以指导各下级法院的法官。
陕西师范大学的周晓唯和张璐对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利益进行了博弈分析,得到了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并指出此时的均衡为颤抖手精炼的纳什均衡。接着给出了遏制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激励机制:(1)增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2)适当增加征税机关的预算,在降低征税部门的稽查成本的同时,提高对征税机关有效稽查的激励;(3)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
暨南大学的雷国雄和陈恩在《制度变迁:一个拟生物演化模型》中对BIC(BionicInstitutionalChangeModel)进行了系统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制度创新是达成制度多样性的一个主导机制,但由于人类在某些层面制度创新中的天然不足,维持制度多样性的制度记忆机制也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低制度创新概率的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具有较低的多样性水平和较弱的制度多样性恢复能力,而高制度创新概率的私人契约条款则具有较高的多样性水平和较强的制度多样性恢复能力;制度创新激励与记忆冲击一直是提高经济体制度改善能力的基本方法。
二、财产、合同的经济分析
(一)与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财产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与其相关的研究也一直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本次会议中,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在该领域进行了专门的探讨。
长春税务学院法学系的李光宇等对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对于国内首例虚拟财产案例进行研究,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新兴事物的特征及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虚拟财产表现为债权的物权化,就没有必要在立法方面特意区分是债权保护还是物权保护,而是直接应用财产权保护即可。文章还对各部门法中虚拟财产立法进行了探讨。
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杨海宁等对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从小康社会结构、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互关系入手,提出并分析了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低是导致小康社会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因素,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有效途径,因此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构建小康社会结构的现实选择。
山东大学的赵海怡和钱锦宇对立法介入产权安排进行了路径分析。他们从我国社会转型期,产权格局变动所引发的法律改革需要出发,对“高交易成本条件下法律替代利害关系人博弈实现最优产权安排”的中外理论提出了质疑,并分析指出独立于利害关系人博弈过程的所谓“最优产权安排”并不存在,作为外部人的学者、政府、法官、立法者也更加不可能替代利害关系人博弈找到这一“最优产权安排”,产权安排的根本决定力量是利害关系人博弈,法律替代利害关系做出“最优产权安排”是一个有害于立法实践的神话。法律除了通过实体法规定,直接干预产权安排结果以外,还可以通过程序性规定构建恰当产权安排决策机制的方式,间接干预产权安排。在法律参与财产分配时,产权安排决策机制决定了产权安排结果,程序法规定甚至比实体法规定更重要。
浙江大学的董雪兵对TRIP协议下的软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行了研究。他在Richardson和Gaisford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研究,对TRIP协议的经济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引入软件产业中的网络外部性特征,提出与TRIP单边推行的保护机制相比能使全球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双边协商保护机制。他创新的在模型中引入了变量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维度φ,此变量不仅考虑了一般文献中经常论及的保护长度,还包括了保护宽度,以及新定义的保护的高度。通过模型分析,他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即模型中的“北国”与“南国”)在全球IPR保护中处于的不同位置,对两者分别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
浙江大学干学平教授建立了一个模型,对署名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模型推导,他得出结论,赋予每一位工作参与者署名权、赋予署名权给致力于市场可替代步骤之计划参与者、赋予署名权给一位仅支付他人完成其所位于想到的一致性计划等都是不符合效率的,司法裁判在判决中,更偏向给与控制着而非真实作者与发明人署名权。本模型考量了结构变化,因此不支持对著作人或发明人的严格法律定义。
(二)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新版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劳动者权利保护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相关的内容也成为了法经济学界研究的焦点。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的江清云博士对福利经济学视角下的合同风险分配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他通过对完整合同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如同签订完整合同的条件下进行风险分配,重构完整合同。特别是应当让最便宜保险人或那些能以最小成本避免风险的人来承担风险;或者在风险无法分配的情况下,让优势风险承担人承担风险,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东北财经大学的周鹏对此从劳动者权利与科斯逻辑的边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科斯定理的边界在于,劳动者权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产权,他们不仅要清楚界定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的权利,而且在界定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其载体,即人的基本生存、健康权利和发展权利。一些权利是不可交易的。他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科斯交易逻辑并不如产权经济分析那样对第三方没有影响;相反,这种交易很可能损害了看似无关的第三方的权益。在这里,帕累托改进没有出现,甚至有可能是损害了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因此他支持新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并认为在制度保障之外,还应该在机构建制上成立中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学者中是一备受争议的问题,自我国合同法生效以来,围绕该法第51条的理论纷争经久不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蒋光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比较不同无权处分制度的基础上,对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进行了剖析,澄清了合同有效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误解,得出合同效力只影响处分任何相对人的利益结论。并通过对若干交易成本的比较分析,得出合同有效制度的交易成本在这几方面都低于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制度的交易成本的结论。
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曲振涛等对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基于层次聚类分析的地区比较分析。他们最终将31个省市按劳动争议原因分为四类,并对每类的特征进行了描述。第一类包括北京、上海2省市,该类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类的劳动争议较大,这两个城市发展水平最高,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所以劳动争议中的日常争议再次出现机率较高;第二类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山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8个省市,这类省市在劳动争议的各项原因中都是最少的,由此可以看出这类省市的劳动者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第三类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四川、甘肃八个省市,这类省市的合同执行类原因较为突出,由于这类省市多为重工业省份,所以下岗职工相对较多,所以下岗类的劳动争议较为突出;第四类包括江苏、山东、广东三个省,这类省市在各项劳动争议上都比较突出,因为这三个省发展速度较快,外来务工人员也相对较多。
(三)其他方向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孙守纪通过对信托制与公司制的比较分析,对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企业年金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由于信托受益人面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受益人没有更好的市场手段来解决由此产生的委托问题,因此不得不借助道德诉求来保护其利益。这种道德诉求一方面逐步形成了受托人利他主义的稳定偏好,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判决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层面,产生了信义责任和信托财产的独特性。他认为,信托制度适合那些面临严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活动,并且这种不对称产生的委托问题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来解决,特别是当委托人既没有退出权又缺乏能力监督人的情况。
山东大学的李增刚则运用寻租理论深入的研究了计算机病毒的社会成本问题。他认为,计算机病毒的制作和传播是一种人为的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其社会成本等与计算机病毒感染用户破坏数据造成的直接损失、病毒制作者花费的人力、物力的机会成本以及用户为购买杀毒软件支付的成本(或者杀毒软件制造商的销售收入)之和。他表示,本文仅仅是对于该问题的粗略估计,精确的估计还需要大量的工作,他将在今后的研究中继续深入。
山东大学的王赟对一夫一妻制进行了分析探讨。通过对于个人以及家庭的偏好进行分析,进而分析整个社会对某种婚姻制度取舍的原因,对现代社会普遍采取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原因作出了一种可能的分析。
浙江大学的刘芳对水资源属性与水权界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她认为,水事行为外部性在本质上是由水资源的自然、物理属性所决定的。水权界定、明晰的过程也往往是新的外部性产生的过程。水权界定不仅是一个循环累积的过程,也必须诉诸于公共产权结构,以维护“公共领域”的租金不为个人权利所侵占。但是,为了消解租金耗散,也必须赋予部分水权权利束以强排他性的产权结构。就水资源而言,任何一种单一维度的产权措施都难以有效缓解水资源稀缺和水事行为的外部性。
三、管制、刑法及法与金融理论
(一)侵权与管制的经济分析
医疗事故中的医师责任历来是侵权法研究中的难点,台湾大学的简资修教授从合约理论和台湾的经验出发进行了研究。其首先详尽的分析了无过失责任和危险责任的经济学原理,然后针对医疗问题利用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简教授认为,在真实世界中,由于信息问题的约束,过度对医师苛以严责,或许不是有利而是反而损害了患者之利益。并基于台湾的经验为背景,论证了利用危险责任或说明义务都可能沦为结果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曙光教授对政府经济管制进行了分析,他详细的分析了中国目前经济管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包括管制中的信息搜集和利益表达、司法审查与法律救济、管制活动的成本收益考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对于中国存在的管制竞争和管制扭曲问题张教授也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认为治本之策在于:削减部门权力、规范部门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制衡,提高管制决策之公开信和透明度;启动司法审查。
山东大学的宋微和魏建对房屋拆迁中责任规则和权利规则的运用进行了分析,他们利用博弈论的方法探讨了高交易成本和低交易成本下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并利用模型的结论对商业拆迁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管制理论在经济学中文献十分丰富,浙江大学的倪子靖对规制俘获理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从规制经济学的产生,到后来的芝加哥学派,此后的利益集团间竞争到新规制经济学的俘获理论等,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评述。
南京审计学院的王军对环境管制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其文章对污染避难所假说进行了模型分析,同时利用江苏省的数据对波特假说进行了验证。
(二)刑法的经济分析
本次会议中讨论刑事问题的文章也比较多。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朱延福等人对极具争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问题进行了分析,他们从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谈起,认为犯罪数额标准固定不变,忽视了经济发展和通胀因素,接着他们详细的分析了生命的经济价值,并认为应该和GDP挂钩,最后他们利用其分析探讨了贪污贿赂的量刑问题。
山东大学的陈屹立和张卫国利用中国的数据研究了威慑理论。他们构建了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和重刑率来衡量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进而检验威慑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结论发现威慑效应显著存在。对严打的研究则发现,严打仅仅对暴力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威慑效应,且存在显著的后续效应。
山东大学王慧分析了死刑核准权问题。她指出,死刑核准权长期下放会造成很多弊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并认为应该限定死刑复核审理的期限,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引入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增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一致性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为的可信性。
厦门大学的谢瑞平等人对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表示了质疑,他们利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进行调整。
南京审计学院的张跃进对中国的腐败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腐败蔓延存在着威克塞尔定律,他认为,每个部门的腐败恶化是其他部门恶化的前提和条件,因此遏制腐败,重点突破应该优于全面开花。
暨南大学的叶德珠对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所利用的分析工具是行为经济学。他利用双曲线贴现模型解释了刑讯逼供中的招供行为,并对刑侦人员的行为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基于这些理论解释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三)法与金融理论
法与金融理论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本次会议共有三篇相关方面的文章。其中一篇是纯理论文章,另外两篇则理论与实证兼备。
南开大学的王丽等人从企业的初始所有者角度考察企业在IPO中的股权结构和外部监督的选择问题,结论认为,上市公司对监督者的选择呈现一种分离的均衡,控制权益较低的企业才会选择外部监督者,而较高的企业则相反,因而企业选择外部监督可作为区分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
西南政法大学的余劲松和梁红英首先对LLSV的模型进行了拓展,然后利用75个国家(地区)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无论是改进书面立法还是执法活动都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改善起到积极作用;与书面立法相比,执法活动对公司治理水平改善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诉讼期限和法院审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综合考虑立法和执法因素,立法层面投资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显得相对重要,信息披露和董事责任的强化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并没有明显作用。
山东大学的陈言则研究了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他首先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分析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与外部法律和监管对隧道效应的抑制,并分析了它们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之后其利用我国21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了模型结论,结果发现,好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此外,学者们还围绕着环境问题、土地制度等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届法经济学论坛在选题方面已经非常注重中国本土的问题,并且所讨论问题更为细致,在方法方面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各种研究方法结合,文章质量也进一步提高。反映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进一步走向本土化和规范化,也体现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最近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