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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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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1世纪是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为主要推动力的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成为重要的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对知识进行直接管理的法律制度,所受的影响可能最为直接,所发生的变化可能最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当代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难题,从而引起进一步发展与变革。

一、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一种科学预测所提出的新概念,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第三种经济形态。在此之前,一直有人试图归纳我们所面临的时代的特征。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了“后工业经济”的说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趋势》将之归纳为“信息经济”,英国弗莱斯特1986年在《高技术社会》中描述为“高技术经济”,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1](P103)按照经济合作组织(OECD)1996年《技术、生产率和工作的创造》报告中定义,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是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其定义,知识经济是以高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它是区别于以前的以传统农业或者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一种新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1)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2)信息和通讯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4)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P28)

在知识经济中,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将成为重中之重,知识资源将取代物质资源成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最主要的经济基础。而这一切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促进各产业及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是依法存在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讲: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无形财产的专有权,统称为知识产权。[3](P42)只有有效地保护人的智力成果,才能促进人类的创新,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其主要体现在:激励知识创造,保护信息安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21世纪中,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面临着许多的挑战和困难,如何变革与发展将成为我们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19世纪80年代兴起,其形成及其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随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以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同时,以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提供国际保护,同时管理和监督各个公约的执行,1967年7月,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又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将其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在调整和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1986--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或知识产权协议),才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了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影响远远大于200多年前的工业革命,其对整个人类社会结构影响的速度与广度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一次伟大变革。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受到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所带来的冲击,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正处于暴风的中心。

1、主体多元化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人,通常是智力的创造者或以其他合法根据而对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人。[4](P126)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知识、传播知识、交流知识和运用知识的人也逐渐增多。比如近几年涌现出的大量的“网络”,他们无需将自己的文章寄到出版社以求问世,只要贴在网上,就能享受世界各地的网民的浏览、阅读和点评。越来越多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平民老百姓拥有了著作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

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因此加强新型产品的研发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知识成为市场中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的海尔集团近年来也以每天申请一项专利的速度,成为国内无形资产拥有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另外,据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体制化促成了科学系统的形成,该科学系统将承担其主要的创新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由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构成的,具有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功能的国家创新体系。(2)它是由产业界、政府、科学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5](P263)由此看出,高度组织的、系统化的知识创造、应用和管理活动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必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吸纳社会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将发挥重大作用。

2、客体多样化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横跨文化(作品)、科技(发明等)、管理(商标)等领域的智慧成果。[6](P11)在工业经济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各类文学艺术作品。但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探索的领域越来越广阔,其智力成果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知识产权的客体也进一步多样化。首先,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其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膨胀。再次,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活的丰富及各国对法律的理解趋同,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扩大,或者部分国家的概念被多数国家接受,成为普遍意义上的概念。

3、制度趋同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生产的地区分割将被逐渐消除,知识传播的时空限制将被逐渐突破。知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加快了知识经济国际保护制度的全球化趋势。这种制度趋同表现在两方面:(1)国际社会通过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直接的统一;(2)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规则或原则,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

(二)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足

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制度成形于19世纪,而现在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社会现实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适应。

1、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已不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新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半导体芯片、自动化技术、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络域名、卫星传播、海洋技术、环境技术等接连出现,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新的问题。这些新技术应不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怎样保护?都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有的技术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存在着问题,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复杂了。有的技术还涉及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或者商标法相结合的问题。对这些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现今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不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科学技术更新速度相当快,这不仅带来了技术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的传播速度也明显加快,而且还带来了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有专家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摩尔曾在1965年提出一条“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但其价格却保持不变,这被后来的事实所证明。由此观之,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期限有必要重新考虑,并且应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侵犯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因为其运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权的成本低、规模大、利润高,所以侵权者敢于铤而走险。虽然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但其执法力度仍然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主体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护尚未跟上,比如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目前的立法是无法全面对其进行保护和救济的。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尚未真正国际化

从19世纪8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考察现行的条约,我们会发现,他们几乎都是以承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基础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提供的保护标准也相差甚远,虽然各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并没有改变它对国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面庞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作出的改进

当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仅凸显出现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专利、网络版权、网络商标),而且面临着新制度的突破(如传统知识、遗传资源)。

1、逐步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关于国际因特网域名问题的最终研究报告,对全球域名系统的整体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除此之外,在有关人权、文化、贸易、粮农、土著权利、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国际论坛中,世界各国际机构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这些还不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应作出进一步努力,尽力解决新兴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适应如今科技高速发展的形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应作出相应缩短的调整,并且应根据各行业的不同需要分门别类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另外,应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治力度,力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

在世界范围内缔结一批较高效力的国际公约,并且强化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效力以及国际组织的功能,争取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合理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必须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公正、有效、合作的政治经济新秩序,才能更有力的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真正的国际化。

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了时代的主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时代的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尤其是时展的大趋势。综上所述,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在知识经济影响下已有长足进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世界各国努力做出改进,这样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期知识经济时代的全面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