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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有着丰富民族文化的国家。我国的传统文化经过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在内涵和形态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丰富性。除了大家所熟知的历史文化遗迹之外,我国的传统文化还包括如蕴藏着中华各民族的历史发展、社会生活、历代中国人的创造智慧与经验的历史文化文献,将日常生活与文化艺术相结合、成为旅游观光的看点和艺术品市场的拍卖品的器物饰品,现在已经日渐被人们淡忘、濒临消失的各类民族民间音乐、歌舞与地方戏曲等艺术表演形式,具有地方特色与生产紧密联系的各种传统古老技术、甚至包括像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这些丰富的传统文化一直来都伴随着几千年来中国人的生活,成为每个中华民族子孙的骄傲,对于这些自己传统文化的归属,中国人从来都没有怀疑过。但是前不久的中韩“端午节”之争中国落败的事实,却为每个中国人敲响了警钟,对我国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一)
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各个国家对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笔者对知识产权这一名词的定义比较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注重的是民事行为人对其知识活动所获得成果以及此成果所相连的利益的排他性的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识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传统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使该民族智慧的结晶,使该民族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传统民族文化也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和各种知识产权条约保护的对象,是不被其他国家侵犯掠夺的宝贵的知识财富。
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华德今天,对包含着无可限量的商业利益的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更加紧迫。
以最近发生的中韩“端午节”之争为例,2005年的11月份,韩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称,由18名专家组成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审查委员团21日至24日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审查委员会,并在江陵端午祭等64个申报遗产中选定43个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据悉,“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宣布制度是在认识到无形遗产在人类历史上所占价值和保存必要性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实行的制度。此次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批宣布无形遗产名单。本是我国为了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节日,却被他国申报成为他国的文化,这算是我国对自己传统文化保护不够的失败和教训。这件事刚过没有多久,韩国一家公司就秘密在互联网上抢注了“端午节.cn”这一域名,后来一中国商人以24万将其赎回,但是当初这家韩国公司注册这一域名只用了280元人民币。韩国公司利用端午节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利益。中国在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这种因为历史渊源,两个相邻国家的文化之争还远远不止韩国“端午节”这一个例子,中国与日本的中药的归属之争也是一个典型: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中药”与“汉方药”之争,是日本的一种文化产权抢占战略;部分外国、外地厂商趁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不足,大量购买中国传统药方和疗法,分析其成分后,申请专利,反客为主,向我国这个中药的原创地出口“洋中药”,使我国损失惨重。因此,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是一个国家“面子”上有损的问题,而且还直接牵涉到该国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
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的阶段,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我国传统文化包含地区广阔,名目众多,数量惊人,要每一样都申报知识产权,常常顾得了这个就顾不了那个,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一些文化遗产申报组织对每个国家的文化产权申报有着时间断的限制,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遗产申报的要求是每个国家每两年才能申报一项,向我国这种无形遗产众多的国家很容易就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韩国的“端午节”就是一个例证。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1994年我国首次发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至今,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经过多年实践案例经验的累积,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正规和完善,但是法律条文中复杂的内容、繁琐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一般民众不仅需要熟悉大量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申报单位过低的工作效率,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的普及和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阻碍。并且,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是由于条文和具体操作相冲突等原因,用刑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威慑力还相对低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广大民众虽然已经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意识,但是对于通过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尤其是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更加陌生,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还处于启蒙阶段。
(三)
幸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来自外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冲击,中国从国家到普通老百姓都渐渐认识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渐渐形成了对自身文化各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都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要从各个方面认真细致地做工作,彻底的保护好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的文化遗产。
要真正的保护好传统文化,就是要在法律有一个“名分”,不仅要在实际上占有知识产权和文化产权,还要通过法律申请专利或者商标。要从法律上杜绝他国侵犯我国的文化知识产权。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完善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在立法上和法律的实际操作上都做到尽善尽美,充分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让不法分子不至于钻法律的空子。全民要建立起自觉保护本民族文化传统知识产权的警觉和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传统文化的能力。其次,要充分了解和熟悉国际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文和规则,善于运用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加快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整理和申报注册,要对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成代表本民族的文化品牌,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这种文化是属于我们的。
总之,只有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让传统文化从实际和法律上都真正属于我们,才能避免向韩国抢注“端午节”这种事情再次发生,这样中国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才能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