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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灾后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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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灾后呆账核销

摘要:本文以5·12地震发生后银行灾后呆账核销问题为例,对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灾后企业类、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过程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以及银行如何提高抵御巨灾风险能力的问题,提出了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及发行巨灾债券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呆账;呆账核销

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遭到严重损失客户的呆账核销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准确、及时地对灾后呆账进行认定、核销,维护自身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5·12大地震后,银行贷款企业及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灾受损情况,也是可能形成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企业类因灾受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已完全停止,或已宣告破产,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2.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严重,短期内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但从长期分析,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还款能力。

3.短期内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但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且抵押物未受损。

4.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但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二)个人类因灾受损情况

1.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2.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

3.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4.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二、企业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企业在出现以上受灾情况后,银行应该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贷款处置方案。

(一)针对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

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未能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二)针对短期内受不利影响较大,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长期看尚存经营能力及还款能力的企业

银行可以在企业提供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展期、再融资业务,或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同时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债务重组后无法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三)针对灾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但贷款抵押物受损的企业

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新的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三、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尤其是占绝大多数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上述财产损失后,银行应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特事特办,分别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

(一)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二)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严重伤残,已丧失还款能力,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且该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三)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但继承人无还款能力且该住房为继承人唯一住房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其他继承人如选择继承房屋,须同时承接债务,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房屋存在损毁的,银行应当按比例豁免贷款本金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对无继承人的,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四)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且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五)对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款项

银行应当依据借款人和抵(质)押物灭失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银行在具体执行以上法规政策时,必将面对如何确定借款人是否有还贷能力、有多少还贷能力,如何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是全免还是部分减免债务,债务免除后产权如何确定及债务追偿时限等问题。尤其是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在难以寻求相关证据、证物、证人的情况下,凸显了法律对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保障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四、建议

针对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过程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以及银行如何提高抵御巨灾风险能力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及发行巨灾债券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为银行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提供法律依据

地震发生后,处于灾区的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出现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从而无法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实际已构成了个人破产的事实状况。针对这类情况,银行对无法收回的个人类贷款如果采取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等处理办法,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可能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产生个人破产中特有的免责问题、自有财产问题,“破产人”的重新起步等问题。

个人破产法就是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安排。个人破产法不仅将在法律范畴对因为地震灾害而丧失清偿能力的个人提供债务救济,使其获得重生的机会,还能为个人类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银行个人类呆账认定、核销提供外部法律证据。笔者认为,针对本次地震发生后银行在认定、核销个人类呆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个人破产法应注重在以下两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1.“个人”的定义。

关于“个人”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即为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另一种认为“个人”是指“所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地震中受灾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因为在地震中伤残、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破产法中必须对“个人”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才能有效执行。

2.个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问题。

银行在对灾后个人类呆账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个人财产情况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而银行处于信息获得的劣势一方。即在个人破产情形下,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要比法人组织的财产情况复杂得多,其主要特点是:

(1)个人债务人的财产难以界定。一是财产状况不透明,比较零碎、杂乱,难以确定;二是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与其他人的财产相混合,增加了区分的难度;三是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还涉及免予分配的自由财产,而哪些财产属于自由财产并不是固定的。

(2)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易于隐蔽。个人财产一般具有私密性,外界难以掌控。

由于个人债务人财产存在上述特点,银行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时,利用现有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监测制度等机制从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社会保险、信贷机构等处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或资料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个人破产法应该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制定一定的措施,防止出现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内容包括:第一,加重债务人保证申报财产真实的义务,如在免责制度中规定,对于恶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一经查实将不给予免责待遇;第二,建立债务人财产举报制度;第三,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财产的归属,在破产法上建立操作性强的自由财产制度,使债务人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更易于区分。(二)发行巨灾债券,有效控制银行灾后资产风险

1.巨灾债券的基本概念。

巨灾就是在某一段时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对特定地区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诸如地震、飓风等引发的灾害事故。巨灾债券是指发起人为规避巨灾造成的损失,通过证券化方式发行的、与特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当巨灾发生时,可依据债券的发行条件,延迟、减少或免除偿还本金,以此补偿灾害造成的损失。

2.发行巨灾债券的政策依据。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于2008年6月29日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明确指出: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以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该意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提供了政策支持。

3.巨灾债券的种类。

巨灾债券的发起人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根据契约规定的本金偿付条件不同,巨灾债券可以分为本金保证型和本金风险型。本金保证型是指不管巨灾事件是否发生,都必须足额偿还债券本金给投资人,只是偿还期限有可能因巨灾事件的发生而延迟。本金风险型是指如果在债券约定时期内发生巨灾事件,巨灾债券的发起人的损失资金会直接从巨灾债券的本金中扣除,到期时只偿还本金剩余部分给巨灾债券投资人。

4.巨灾债券的发行流程。

巨灾债券和普通债券发行流程存在很大的差异。普通债券一般由发行机构在债券市场上直接发行,而巨灾债券要求资金募集者和资金使用者相隔离地发行。参照国外巨灾债券发行流程,首先,发行机构必须设立一家专设机构SPV(特殊目的机构),通过SPV在债券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设立SPV的主要目的是隔离发行者的经营风险,保持对所筹集资金运用的独立性。其次,发行机构将所筹集的资金投资于绩效优良、风险较低且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并且将所获收益用于支付巨灾债券的债息。最后,在债券到期时,如果约定的巨灾事件没有达到触发点,投资人将会得到全部本金与利息;一旦巨灾事件达到触发点,如果投资者认购的是本金保证型巨灾债券,SPV将延迟、足额偿还投资人债券本金;如果是本金风险型,SPV将对债券投资者减少或不支付本金与利息。

5.巨灾债券的发行期限。

从国际上巨灾债券近年的发展趋势看,巨灾债券的年限变化不大,3年期的债券仍是最常见的,但同时1—2年的短期债券逐渐增多,从某种程度上表明发行人并不愿意用相对较高的费率来锁定多个巨灾季。巨灾债券发行期限从1年至5年不等,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既可解决发行人的短期风险,也可为发行人寻求中长期资金保障提供解决方案。

6.我国发行巨灾债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于巨灾债券的发行仍存在一些法律限制。政府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放开成立SPV的限制。

(2)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一个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场作为平台。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这将成为制约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重要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快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市场配套设施的构建,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

(3)建立巨灾债券风险评估系统和定价系统。

我国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经验数据的积累和相关的精算技术,对涉足巨灾债券业务的准备不足,需要政府和相关学术机构认真调查有关巨灾的历史资料,统计全国各地区各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历来的损失分布情形,从而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巨灾资料数据库。这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发行巨灾债券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巨灾资料数据库,才能为金融机构涉足飓风、洪水等巨灾保险业务提供有力的风险评估依据,进而准确地制定不同的费率水平,为今后发行巨灾债券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2]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郭玺,卫新江.我国发行巨债债券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保险,2005,(6).

[4]张志海,王伟.我国发行洪水巨灾债券的可行性和运作机制研究[J].财政与金融,2008,(7).

[5]马雪彬,赵瑾.浅析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障碍和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8,(3).

[6]孙华.巨灾债券十年回顾[J].中国保险,2007,(12).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