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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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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从合作经济的起源来看,最初受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很大,或者是与社会主义思想同步发展的。在资本主义剥削的残酷事实下,人们希望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来摆脱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有人说,合作经济是穷人的经济,笔者深有同感,它是在个人力量弱小之时,能够团结集体的力量来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利益。本文就美国、日本和法国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合作经济的内涵及其组织特征

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的经济形式。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合作经济具有两重性,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又是劳动群众组合起来的服务性社团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合作社经济也就是合作经济。作为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合作社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即劳动群众为了克服个体经济的局限性或者为了抵制大资本的盘剥,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上的困难,为了在社会竞争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在合作社里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出资者与出劳动者融为一体。

第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控制资本。合作社的社员地位不因出资多少而有所差别。与资本控制劳动的企业不同,劳动者不是处于资本控制下的雇佣,而是控制资本的主人。合作社内部不是按资本多少来决定其权利与义务,而是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采取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决定合作社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收益分配。为了确定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对社员入社股金有上限和下限控制。

第三,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所以合作社要广泛筹集资金,除了借贷资金与社会赞助资金和国家扶持资金以外,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员入社股金。对社员入社股金,合作社一般采取固定股息的办法。合作社收益扣除成本和有关税费以后,除支付社员股息和提取一定积累外,其余大部分按社员的劳动贡献或者业务交易量进行分配。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美、日、法三国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不隶属于哪种经济制度,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相当普遍,农业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迅速。其实,追溯一下就可以知道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产生的。在此,介绍一下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发展概况。

(一)日本。日本在农业经济合作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1947年日本颁布施行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此法,建立了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目前的农协。农协具有基层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三级农协组织系统。农协主要职能有:

1、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农协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农民获得经济效益。

2、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产品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

3、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向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

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

5、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农协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美国。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近于传统合作社经济的合作社;另一类是各种专业协会,他们各自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销售和加工服务、供应服务、信贷服务。

美国的农业协会最有特色的就是五花八门的专业协会。如美国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广泛影响的。

这些协会基本都是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协会主要提供产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供产前、产中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资助。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三)法国。法国在欧洲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合作社在法国有悠久的历史,主要为农民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共同之处就是专业化程度高,如有供货合作社、收购合作社、加工合作社等。

法国也有农业协会,是一个农业职业性机构。它以保护法国农民的利益为目的来干预政府(主要是农业部)、议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各种政府行为,并代表法国省级和大区级农会在欧盟委员会占有一席之地。

法国农协有两项主要职能:第一,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的利益代表。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在向法国政府及欧盟提出各项要求时的代言人;在法国政府及欧盟制定各项有关农业政策时提出各自的立场;在经济结构、规划、教育及研究、领土管理、卫生及社会事务方面做出适当的干预。第二,向农民提供各项服务。主要包括经济研究和前景分析、向企业提供建议、研究开发和试验、促进项目的实施、帮助农民与外界联系并提供信息、对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

三、各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了解其他国家的情况,就要将别国的经验用到自己国家的发展当中。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建立一个中介性质的农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业技术转变为生产力。在法国,在新技术产生以后,农协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得出可行性结论,然后再推广应用。农协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农业技术方面有相当的权威。美国同样也很重视农业技术的推广。美国有一个“新一代合作社”的经济组织,主要职能就是让社员能够尽快的使用最新农业技术成果。我国科学技术本来就不发达,如果新的科技成果再得不到应用,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建立一个以技术推广为主要职能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可以以入股的方式作为应用先进技术的投入。

第二,政府要加强引导,发挥好自己的职能。各国农业经济合作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要重视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我们现在倡导的农业合作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它不是要求农户无偿的投入,而是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帮助农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他们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倡导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

第三,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法律法规是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样,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如此。特别是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的原则、职能、入会方式、保障措施方面,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否则,农民不会有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怕一旦自己遭受损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要作好基层农民的工作。我国经济发展部平衡,城乡差别很大,在思想文化上也有差距。我们应当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可以得到的实惠,以积极的心态加入进来。这中间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强迫,以致造成农民群众的反感,更不容易进行后面的工作。同时要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要改变农民的落后思想还要从根本上入手。

第五,探索适合中国的对农民进行经济扶持的方式。说到底,我国农业缺少的还是资金支持。国家对农业一向重视,但资金有限,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这就要靠合作组织来集中有限的资金将其合理利用。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历次改革,成功的经验不多,主要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导致后来许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探索,积极改革,使得对农民的经济支持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