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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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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经济史

一、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

经济学及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研究民国经济史的重点是与当代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有关的问题: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近国家经济学的正式数学模型(李克,Li,2001年)将霍布斯(Hobbs,1651)有关国家的思想数学化了。有名的霍布斯丛林假说认为在没有国家制度时,每个人都是其他个人的敌人,他想尽办法偷抢人家的财产,也想尽办法不被别人偷抢,在这种没有国家制度的条件下,大量资源被用于从事偷抢和防止被偷抢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不可能发达起来,而偷抢在结成人群的团体之间发生时,就是战争。按照李克的模型,当王权出现时,它能通过税收(严格而言可被视为一种大偷大抢)创造公共财政,用来支持其奢华的生活,同时用它支持司法、执法系统以惩罚其他人的偷抢行为。因而这种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的政府权力成为交易中进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按宪政经济学的思想,私有产权不可能由看不见的手产生,而是需要合法的强大(因而可信)的国家警察暴力为基础。但是由于国家惩罚偷盗的权力以统一、垄断和强制性暴力为特征,所以它很容易被执政者利用来侵犯而不是保护财产权。而如何形成合法、强大的国家暴力用以保护财产,扼制偷盗,但同时找到一种机制能限制这种国家暴力本身的偷盗行为,就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当清朝国家权力在执政者垄断政治的条件下被用来追求特权阶级利益和损害社会利益(所谓国家机会主义)时,清末的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停滞就发生了,而当国家机会主义使政权失去合法性,因而使强大合法、统一的国家暴力崩溃时,民国初年的社会动乱就发生了,二者都造成交易效率低下,分工发展迟缓,生产力进步缓慢。

西欧是从几个世纪的动乱中逐渐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统一,又维持了一定时期的相对和平,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使以上国家功能的两难得以解决。这是欧洲经济发展快的动因,但其代价就是战乱连绵(三十年战争、百年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美国用联邦制度、三权分立、普通法、宪法司法(国会立的成文法可适当程序被成功诉讼,成为违宪和非法)和用宪法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在一个统一、实行地方自治的大国内解决了上述国家功能的两难,因而使其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成功的国家。

清末民初中国经济发展的迟缓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寻找解决国家功能的途径过程中逐渐滑向统一合法的国家暴力失效,出现类似霍布斯丛林的军阀混战局面。

严格而言,如果军阀形成多个小国,并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秩序,则军阀割据有可能象欧洲一样形成多国平等竞争的局面。1920年代以广东军阀陈炯明为代表的地方自治、联邦主义思想(所谓联省自治)就代表了中国朝这一个方向发展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方向最后被代表用武力统一中国趋向的国民党军队击败。当时外国对各地的军阀政权不予承认,由于当时外国的承认对各地军阀政权的合法性及经济军事援助至关重要,所以在外国的鼓励下,各地军阀大多以统一中国,争取外国承认的全中国统治合法性为目标。外国选择一个统一的中国作为打交道的对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军阀混战。如果中国的军阀可以象美国各州在独立战争时一样,在本省实现议会政治,与外省和平谈判关于形成联邦的条件,中国仍可和平统一。但大多数军阀选择了军事统一,而这种选择与大多数中国人相信的意识形态有关,他们佩服不尊重游戏规则的刘邦,而不佩服尊重游戏规则的项羽。

这也与清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给中国人树立的行为榜样有关,中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从未有"玩的就是公平(fairplay)"的概念,因此陈炯明关于各省之间缔结各省同意的条约(宪法)通过和平统一方式发展出美国式的联邦制的想法得不到其它军阀支持。与此相较,英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耐心争取中国政府自己同意的条约,就显得特别难能可贵。美国人在独立战争后各州之间不发生军阀混战,很大原因,也是英国人治理美洲殖民地时实行地方自治,尊重各州议会和州宪法的行为为独立后的美国执政者树立了良好榜样。

民国经济史分为四个阶段:民初实现宪政的阶段(1911-1915),军阀混战时期(1916-1927),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1938),及抗战和国共内战(1938-1949)时期。我们在此小节其余部分讨论第一阶段,而在其余四小节记述其它三个阶段。

侯宜杰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是本关于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的杰出著作。此书详尽地记载了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人是中国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之事实。在推动立宪过程中,各级商会形成网络,并逐渐学会英国式商会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预备立宪公会等组织中,商人占明显优势。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转引自侯宜杰)。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于虎"。当时这种绝君主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权限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禄之中"。

商人在推动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对新的制度的出现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其实行起着关键作用。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商人在各省咨议局中进一步推动宪政的发展,使咨议局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真正议会雏形。全国资政院的议事细则已与现代议会制度类似,首届资政院提出了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赦免国事犯(相当于当令的危害国家安全犯)案。它于1911年迫使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将财政预算核减掉7790万两银。在各地的咨议局中,商人们还提出了他们对外交事务权利的要求,反对支付不经咨议机构同意的各项外国债务。这种发展形同提出了类似欧美的"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的原则。

商人还对民国初孙中山、黄兴等人不经议会同意私自借贷外债提出反对,也对革命军的扰商行为要求制止。清末民初宪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曙光初露,但随后的军阀混战打断了这一过程。

二、军阀混战时期

军阀混战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所有历史学家公认的,按Feaerwerke(1983,pp.28-127)所记载,军阀混战时期,不同军阀在其占领某地时期重复收税,并预收未来的税,操纵实物与货币的换算率,增加苛捐杂税、战时捐税,并进行强制粮食征购,使经济不堪重负。由于连年战乱,农业的商业化趋势被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贸易被中断。

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清末民初的宪政实验失败的根源。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宪政主义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宪章。在一个不需要常备军就能防止外国入侵的海岛国家,公正司法过程自发产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构成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由于收税的困难,不得不将制定税法的权力让给交税大户组成的国会,因为这是在私有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条件下,收税的最有效方法。17世纪大革命前后,新教和天主教及造反派和保皇派之间的互相迫害最后被光荣革命终止,各派终于达成共识,承认了保护人权,禁止政治迫害,用虚君共和、内阁制、议会民主、政党公平竞争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但却是宪政的创始国,其宪政游戏则是朝野各方所认同的一些行为准则,例如不能容忍政治迫害、宗教迫害,这些行为准则是以参加政治游戏的局中人对公众利益和道德准则的一些基本共识为基础。这些共识对"什么为对"、"什么为错"有一些像信仰和意识形态一样的认同,对于错的行为,大家都有类似对偷窃应予全社会的反对(Saction)和惩罚的态度。即使偷东西的人是自己的儿子,也不能从私利反对社会和司法机关对儿子进行惩罚。

清末民初,中国的政治人物并没有形成这种共识,因此宪政并没有坚实的道德共识的基础。所以宪法规则并不是中国政治家的行为准则。例如孙中山在自己军事实力强大时(护法战争后),就支持中央集权制和武力统一,而在自己军力弱小时(1915年旧国会复会时),就支持联省自治。孙中山在野时反对专制,一旦军事实力大了,就开始讲军政、训政(专制的另一种说法),表现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会利益为重选择和尊重游戏规则,而是以自己的政党利益为选择政治游戏规则的标准。

袁世凯更是典型的机会主义,在他向清朝争权时就反对君主立宪,逼清帝退位,而他一旦大权在手,就鼓吹君主立宪,而当他看到自己发展的政党在议会可能败给国民党时,就开始想办法迫害国民党,取消新闻自由。袁世凯如能象华盛顿那样自动退位,则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来保护财产的暴力与此暴力倾向于侵犯人民权利的两难就可解决。当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宪政游戏规则必须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是警察还是小偷,是在朝还是在野)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

而孙中山、袁世凯及其他军阀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选择游戏规则的标准,而不知道这样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华盛顿选择自己下台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万世游戏规则,执政党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为也有机会变成万世游戏规则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为目标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被参加游戏各方都接受。而只有各方都同意的游戏规则才可能变成宪政游戏规则而流传下去。

因此宪政过程中,参加游戏各方要有起码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选择和遵守游戏规则时不能违反模糊面纱的原则。

这原则用俗话来说就是分饼的人和第一个拿饼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正如自己夸奖自己的话是没有人信的一样,只有第三者仲裁(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

民初的宪政失败也要归结为过去专制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毒害。袁世凯要不择手段地独裁,是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他,没有权力的人,其权利可能被有权的人任意侵夺,不象华盛顿从英国统治殖民地的经验了解他的财产权利在他失去政治权力后也很安全。所以民初执政者行为,人们对游戏规则的预期,及实际产生的游戏规则之间产生了恶性循环,一旦这一恶性循环开始形成,社会重新回到"霍布斯丛林"。

但是军阀混战时期也是中国思想界最活跃的时期。军阀混战也产生了类似欧洲政治不统一的效果,制度试验多样化增加,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制度以及宪政的推动(例如制定宪法)都在这一时期有不少进步,也为以后的宪政发展提供了基础。

国民党北伐成功后终于利用其军力认真推动宪政。

国民党时期于1931年5月5日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

政府于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规划回归宪政,还政于民。这种行为使中国经济重上轨道露出一道曙光。同期立法院先后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商事法、公司法。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国民政府推动宪政的努力被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但是这种努力并未完全停止,这主要表现在抗战时期国民参政会和地方参政会的选举和运作。国民参政会包括了所有主要反对党(包括在内)的领袖。1942年大部分参政员又由遴选制改为选举制。

中国最重要的宪政发展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和各党派对宪政游戏规则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次宪政过程又一次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是主要政党坚持不经选举,而用联合政府方式将官位在主要党派之间瓜分,而宪政谈判的其它主要参加者主张在军队国家化、立宪、选举后,才由胜出的政党决定政府职位的分配。国民党没有采取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行动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赢得共产党对公平游戏规则的信心。而主要调停者美国政府由于与国民党关系太近,也使共产党对调停者是否能发挥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没有充分信心,导致百年中国最有希望的宪政过程完全失败。

国共内战开始后,在没有主要反对党共产党参加的情况下,政府片面召开国大,通过宪法,宣布行宪,也树立了一个机会主义的榜样。

三、民国经济发展表现

两个主要独立于官方的对民国经济发展的估计,见LiuTa-chungandYehKung-chia(1965)和巫宝山(1947)。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农业、现代工商业及影响交易效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几个部分来记述。

总体而言,史学家们基本同意,1912-1949年间,中国的总产出增加得非常缓慢,人均收入几乎没有增长,但也没有下降,但1937-1949年的战争期间,人均产出和人均收入可能还是显著下降。

19世纪末出现的规模仍小的工业部门及运输业有相当可观的增长,但却影响有限。劳动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变化非常不平衡,属于萨克斯、杨小凯、张定胜(2000)所分析的二元结构:沿海和大城市与国际市场相联,有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职业和产业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广大农村和内地基本是个自给自足的社会,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产品在大约70,000个地方性集市中交易(见Feaerwerke,1983,pp.28和Skinner,1964,pp.3-44)。也就是说中国农村大约分成7万多个地方性基本自给自足的社区,社区内有一些互补余缺的贸易,但社区之间及它们与大城市及国外的分工和贸易极其有限。因此外国商品很难打入中国市场。由于没有全国性统一市场,沿海城市与其说是国内分工的交易网络的中心结点,不如说是与外国经济分工和贸易的延伸结点。

1900到1938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发展加速,城乡之间移居基本上自由(见Rankin,Fairbank,Feuerwerker,1986,pp.12)。城市人口增长率是总人口增长率的两倍。1938年中国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总人口是2,730万,占5亿人口的5-6%(Feaerwerker,1993,pp.33)。由于城市化可以将一个大分工网络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点进行,因而大大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城市化的长足发展是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孙广振,杨小凯,1998,见Yang,2001,ch.14)。

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共有92个城市对外开放,铁路和汽轮将这些城市与外界联接。新的职业和中外企业在这些城市发展起来,按Chang(1969)的记载,工业增长率在1912-1920年间高达13.4%,1921-1922年有一短暂萧条,1923-1936年,为8.7%,1912-1942年,平均增长率为8.4%,整个1912-1949年,平均增长率为5.6%。而在二战前民国时期,尽管连绵战争,工业增长率仍高达8-9%(Chang,1969,pp.20-74)。传统的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减少了外国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的竞争压力,因而使中国民族工业在第一次大战期间有机会发展的看法是武断而没有根据的,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外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下降,使很多工业项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设备不得不延缓(Feaerwerker,1983,pp.42)。Feaerwerker认为(pp.120-1),外国投资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之命题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持,中国人所有的现代工业在总现代工业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战前一直没有下降,而中国人均外国投资在1914年是$3.75,1936年是$6.97,比印度($20)和拉丁美洲($86)低得多。1930年代外国投资只占国民生产净值的1%。

而抗日战争时外国投资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领下的东北。其经济发展是二战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部分,当时整个中国的投资率是5%,而东北1937年高达17%,1939年高达23%。这主要是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对私人企业产权的保护很好,政府不办国营企业,没有什么机会主义行为。日本人在东北的高投资率也刺激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发展(见Feuerwerker,1983,pp.47)。

但是不幸的是,抗战胜利后,这些日本私人资本大多被转化为中国的官僚资本,不但在接收过程中因贪污和不同单位争夺资产而受损,而且以后成为官商不分、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工具。这使得1947年国民政府的官办企业(经济部控股的中国纺织公司)控制了当时纱锭的36.1%,织机的59.4%,及大部分重工业。(Feaerwerker,1983,pp.47-48)。

四、民国的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于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但由于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数块。按Buck的估计,1910年户均土地为2.62公顷,1933年为2.27公顷(Buck,1937)。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后国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户均拥有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34%。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式的雇工租地大规模商业化农业经营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的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

长江流域细密的水路运输网被用来形成区域性粮食市场,因此此区域的分工专业化、城市化、原始资本主义自宋朝以来都是中国最发达的区域。这里专业性的租佃经纪人出现了(类似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专业房地产经纪人)。佃农并不一定非常贫穷,有的佃农大户反而比小自耕农富有,他们已形成资本主义式租佃,雇工商业化农业经营的萌芽。

中华民国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的调查记载了租佃契约的多样化,220县租地压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现金、实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种形式。国民政府1934年的调查报告说50.7%的佃农以实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现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调查显示这三组数字分别为60%、15%和24.62%,而劳务租占0.24%。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种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于固定实物地租12.9%,其又高于固定现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种籽、工具、耕畜的情况下,平均地租约为43.3%。固定实物地租在佃农比例高、产量高的产区较为普遍(民国统计署,1946,国民政府统计局,1946,Feaerwerker,1983,pp.72-90)。土地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信息经济学和租佃理论的预期(Stiglitz,1974,Cheung,1969)。这些理论证明,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测度时,分成地租为最有效率,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于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于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好。

而现代最优所有权结构理论(见Hart,1995)也证明,在一定条件下租地比买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条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条件下,自耕农制度都优于租佃制度的命题是完全错误的。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

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统治中国的意识形态"耕者有其田"可以说是人们对现代经济学无知而接受的一些政党的机会主义口号。一些政党(例如国民党)用这种口号利用人民对经济学的无知,为一党之私利服务,其后果是破坏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类口号给国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力,它为以后导致经济灾难、政治动乱的政治游戏规则的盛行开了一个恶例。

以美国为例,1879年美国25.6%的农户为佃农,1945年这个比例上升到34.5%(高于三十年代中国的完全佃户比率),但美国的农业生产力在1879-1945年间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率与生产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负相关(Feaerwerker,1983,pp.85)。

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条款给予佃农无限期续约权,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这种条款并不利于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虽然这一条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国民党治理区域并未严格执行,它却为后来的开了侵犯财产权的先例,因而对经济发展有长期负面影响。国民政府在30年代还制定了将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这一政策只是少数省区(如湖南)于1949年实行。国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战争时的八路军控制地区也普遍实行。

这些政策也因破坏人们对自由契约制度的信心,而对经济发展有长远负面影响。30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以水稻亩产量而言,稍高于明治革新的日本,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小麦单产相当于当时的美国,但劳动生产率是美国的1/14。这都说明当时的中国农业虽没现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后。(Feaerwerker,1983,pp.72-85)。

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于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后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着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产出的65%。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Feaerwerker,1983,pp.33,pp.85)。

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于(其长期效果往往是负面的),而在于交易效率的改进,对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企业的保护,这方面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网络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步(SachsandYang,2001)。

所以我们应将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国时期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

五、民国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按照Perkins(1975,pp.115-65)和Feaerwerker(1983,pp.28-33)的记载,民国时期的农村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后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它地区的国内贸易和主要在最终消费品生产中的分工是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Rankin,Fairbank,Feaerwerker,1986,pp.12-27),Perkins(1969,p.72)认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认为"商人剥削农民"的断言既没有理论根据,也没有可靠的文献记载。

这种商业资本主义不但导致商业分工的加深,不同的专业商人处理贸易的不同环节,专业货栈的出现,专门协调,规制商业活动的行会和商会的出现,而且产生了相当发达的中国自己的金融网。山西票号就是这样一个适应商业发达后所需金融服务的网络,它发行发挥货币功能的票据及信贷。各种钱庄和当铺也在沿海和发达地区形成网络。各种习惯法和私法(类似英国普通法)也发达起来,以调节发达的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分工和相关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上引Rankin等人,pp.12-13)。

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类似欧洲工厂制度的前身putting-out制度。与清末不同的是,现代金融和贸易制度在民国时展起来。政府于1929-1930年摆脱了固定的关税额必须偿付战争赔款的束缚,完全获得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关税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经济效果是负面的。1930年进口税从银本位改为金本位,1928年盐税统一于全国财政系统,各种苛销杂税统一成中央政府的税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1933年统一货币,几乎停止使用银两,1935年政府用外汇储备为支持建立起现代化纸币制度,银两完全被禁止用作货币。官方的中国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正式发行了纸币,政府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税收和财政报告制度都大大改进。现代政府债券制度也于1931-1932年发展起来。债券主要由国家政府银行及上海私人银行购买。

国家政府银行同时发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贪污和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大私人银行通过与四大官方银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结等坏资本主义的特色出现。但是与1949年以后的制度相比,私人银行业在民国时期相当自由和发达,1928-1937年间,共有160家私人现代银行建立,它们拥有1,597个分支机构。现代银行资本从1928年的1.86亿元增至1935年的4.47亿元,存款从11.2亿增至37.8亿元。但由于四个官方银行的垄断地位,相当大的金融资源主要用来为政府提供统一战争的军费,用于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银行由于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场竞争的规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图的经济发展。

程文利(Cheng,1998)证明现代金融和纸币制度的发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进分工的演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真正统一,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财政收入70%用于统一战争,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达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于1931-1936年间只占国民收入的3.2-6%,大大低于美国政府1929年的8.2%。

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府将大量日本私人企业收归国有,使官办企业对重工业的垄断大大加强,为日后中国工业国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业的制度发展创造了经济结构上的条件。

民国后期由于国民政府在战争中失利,金融财政体系崩溃,通货膨胀率高达200%。因此纸币成为政府抢劫人民财产的工具,人民纷纷弃纸币不用而回到商品货币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纸币改进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发挥,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产力崩溃(Feuerwerke,1993,pp.99-120)。

民国时代交通条件也表现了二元经济的特征。大部分货物仍是由落后的传统运输方式运输,1933年传统手工、木船、兽力运输方式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是现代运输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东北生产的焦煤5.74元一吨,运到汉阳是24.54元一吨,交易费用是生产成本的3.27倍。这主要是因为政治不安定,铁路建设迟缓造成。

清朝末年共修铁路9,618公里,民国共修15,000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东北建设。清朝基本没有公路建设,国民政府部分由于统一战争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公路建设,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所建。从海关记录,非机动运输的货物于1920年代开始下降(Feuerwerker,1983,pp.91-92)。

程文利、萨克斯、杨小凯和张定胜(Cheng,Sachs,andYang,2000,Sachs,Yang,Zhang,2000)证明,在一个自由经济制度下,由于分工增加生产力的好处和增加交易费用的坏处之间的两难冲突,均衡的分工水平由交易效率决定。交易效率极低时,最优的经济结构就是自给自足,其生产力低下,也没有交易费用。当交易效率在沿海地区稍微提高但又没有高到足以将所有人都卷入分工时,则发达地区的人会卷入分工,而交通不便地区的人们仍然自给自足。如果有两个国家,国家之间没有移民自由,则交易效率高的国家中所有人卷入高分工水平,没有二元经济,交易效率低的国家,沿海运输条件好的居民与外国贸易,而交通条件差的地方自给自足,产生二元经济。在这种二元经济中,贸易条件对落后国不利。落后国可以用保护关税改进贸易条件,但这却以抑制分工的发展为代价。如果落后国进一步改进交易条件,则可与发达国通过关税谈判达成多边自由贸易,使国内国际分工水平提高,生产力提高,所有人的福利水平提高。民国后期和1949年后和1980年代前,中国是采用的前一种经济发展方法。中国1980年代后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

参考资料:

"feuerwerier1983"mightbeatypoof"Feaerwerk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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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宝山,1947,中国国民所得,1933,上海,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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