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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理性主义自来是经济学家的信条,“经济人”假设正是以理性算计为基础的。但是这一信条愈来愈受到人类社会实践的挑战。就对社会学而言,缘自古典的“社会何以可能”的基本问题,正在与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即“什么是理性行为”日渐密切地结合起来,融会为一个问题,即“统一理性是否可能”,并以现代性问题的转换形态摆放在整个社会科学的面前。这或许为打破18世纪以来在社会科学专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学科壁垒提供了某种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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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经济学家们都承认,经济学的各种现代版本,除了新增加的数学描述,基本上是从阿尔佛莱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那里传承下来的。这一百多年的经济学发展大致可以看做“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运动”,①并且由于二次大战(凯恩斯宏观经济学问世)以来各国经济学家介入政治经济政策的程度大大提高,经济制度的演变也在一定程度上沿着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思路行进。除了韦伯研究过的例子外,一个最近的例子是目前正在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过程中迅速兴起的期权交易制度。在期权市场上,人们几乎完全按照伯莱克-肖尔斯(两位沿袭了经济学主流学派的金融理论家,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定价理论来买卖期权,偏差一般不超过理论价格的5%。相应地,1997年以来,其它衍生工具交易制度也围绕这一理论迅速发展(汪丁丁,1997a)。一般说来,市场社会里各种经济制度的创设,总是由企业家们发起,然后由经济学家们加以“理性化”阐释(有时需要理性化地修正),从而得以推广到其它地方。由此可以声称:理性主义至今仍是主流经济学家们的信条(大部分制度经济学家,虽然站在经济学主流之外,也仍然抱持着理性主义信条)。字串9
由于对“理性”一词的诸多不同理解,我必须在阐释“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涵义之前,简要地把这一解释按其推理步骤列举出来:(1)经济学是英国经验主义的产物,而不是欧陆思辨哲学的后代。经济学家必须把自己的理论置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2)经济学是“经世之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经济学家必须对每日每时发生着的“日常事件”作出解释,而这些事件的基本描述只能是统计性的,只能是那些服从“众数原则”的事件。(3)在对所有那些服从“众数原则”的日常事件起了支配作用的力量中,最重要和持久的两种力量是:(甲)人的自利本性;(乙)人的宗教倾向。(4)经济学理性主义坚持人的自利本性是一切经济行为的(至少是经济行为研究者的)出发点。这是亚当·斯密(A.Smith)《原富》的核心思想,也是被认为是“经济学帝国主义”里程碑的贝克尔(G.Becker)1976年著作《人类行为的经济学看法》的核心思想。字串6
然而,在过去二十年里,人类社会的演进发生了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三大重要变化,迫使经济学家们(为了使经济学仍然有存在的理由)必须提出足以解释这些变化的理论。这些变化是:(1)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方式、动力、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投资而不是物质资本投资,正在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主要动力,人类社会正在进入所谓“知识社会”(汪丁丁,1994)。经济学家必须解释由此而来的问题:教育,家庭,婚姻,移民,技术演变路径,知识产权,…;(2)前社会主义经济以及非洲和亚洲经济不发达地区各国普遍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而构成这一“过渡”的不仅仅是经济制度,还有,甚至更主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社会组织以及文化结构)的大范围变迁(汪丁丁,1992)。经济学家必须(或试图)解释发生于这些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下的、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主旨的人们的社会实践及社会整体变迁过程,必须研究此类问题:新的行为规范的形成,心理偏好的演化,企业家能力的积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社会自组织过程,革命与宗教行为,…;(3)首先从发达市场社会里提出来的,并正在成为所有市场社会(发达的和不发达的)不得不思考和处理的“未来学”(关于“市场经济”的未来)问题,如环境与增长极限的问题(汪丁丁,1991,1997b),经济学家必须(或试图)理解这一人类基本生态过程的前景,并研究相关的问题:矿产以及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使用”,人口代际间的“公平”,对个体“理性”的重新理解,对“人性”本身的重新理解,对“幸福”概念的重新界定,以及与道德和审美问题有关的“权利”界定。这些问题大部分已经超出经济学传统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它们的提出或发生是基于上述三个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人们自然要求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字串6
解释。
当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时,这一解释的实质必须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否则就谈不上是“经济学解释”。于是,当代经济学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要么坚持经济学理性主义,但是也许不得不放弃对上述许多重大问题的解释;要么修正经济学理性主义,而由此不得不导致对经济学基础的怀疑甚至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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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胡塞尔(E.Husserl)毕生与之纠缠而不得解决的哲学问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始终以其社会学形态折磨着社会学家们———“人类行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古典社会学家们(黑格尔,迪尔凯姆'E.Durkheim,韦伯M.Weber,帕累托V.Pareto)发现了现代社会(道德共识方面)的危机;近代社会学家们(帕森斯T.Parsons,米德G.H.Mead,舒茨A.Schutz,高夫曼E.Goffman)提出各种“主义”(行为主义,功能主义,现象学符号交流主义)以图解释社会危机的各个方面;而当代社会理论家们(哈贝玛斯J.Habermas,吉登斯A.Gid-dens,以及法国学派诸家)则宣称“本体”消解之后,“社会”(各种制度的集合)本质上应当被理解为在个体与其他个体交往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再生产的“历史形态”。正如吉登斯以“反唯物主义宣言”姿态宣称过的那样,马克思所说的“人创造历史,但不能选择自己的历史情境”(《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对当代社会的人来说不再有效。当我们转向当代思想家们从“认识论过渡到新本体论”的视野时,我们无法忽视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的批评:任何理性都是在具体思维传统之内的理性。就西方传统而言,至少存在三个不同的思维传统:(1)亚里士多德传统;(2)奥古斯丁传统;以及(3)苏格兰启蒙传统。此外,有各种各样的东方思维传统(印度吠陀学派,佛教,禅宗,伊斯兰,波斯,…)。处于不同传统的个体所得出的理性判断,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是被处于其它理性传统中的个体认为“非理性”立场的。因而,在“文化研究”的论域里研究文化冲突固然有意义,却无法提供给我们整体性的(卢曼式的但不是“设计性的”)解决框架,也许哈贝玛斯的“交流理性”显示出最光明的前景。但是正如我在第三节里要讨论的,社会交往或博弈过程的“多均衡”可能性使得上述麦金太尔的批评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至少“多均衡”意味着现代社会的高度不稳定性。于是,在我看来,社会学家们,至少是那些理论社会学家们,不得不像当代经济学家们(或者理论经济学家们)一样,再次追问黑格尔和韦伯反复追问的那个古典问题:什么是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