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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理论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在现代银行监管体系形成的最初,并没有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来解释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对于银行业监管进行经济学解释,是从对其他行业监管的问题引申而来的,监管理论起步于社会分析。在以公共企业为监管对象的局面下,人们使用的“管制”一词,到目前为止,管制理论可以分为传统理论和现论。传统理论是在市场的低效率需要政府干预作为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来研究管制的社会效应。管制的现论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注重分析管制的动态均衡过程,分析各利益集团互相作用如何形成均衡的管制体系,另一部分则分析管制的经济学依据与手段。下面我们对经济学管制理论作一简要回顾。
一、经济管制理论
(一)社会利益论。
社会利益论亦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marketfailuretheory),是最早试图说明政府管制合理性的管制理论。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严格的市场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即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成立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市场经济并不满足资源配置效率最佳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在西方国家,出现了大企业的垄断,同时又出现了过度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失去了效率,社会消费的公正原则也遭到破坏,即微观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s)。西方微观经济学把导致“市场失灵”原因归结为外部性问题、垄断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矫正市场失灵的办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从政府干预经济、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强调问题的不同方面来看,我们可以把管制的社会利益论分为管制的利益论和管制保护论。
管制的利益论,在于说明为防止某些产业危害社会利益,需要通过管制消除差别价格,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对于利益论的解释又可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低效率为前提,认为需要通过政府管制来保证市场的效率和公平。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放任市场会出现低效率和不公平,政府管制的实际成本为零。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应该由政府采取管制行动来弥补市场低效率和不公平的缺陷。二是利益集团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政治行为过程中,管制当局往往受产业界或其他利益集团的支配,所以管制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而必定沦落为特定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保护论是从受保护者对管制的实际效果这一角度来分析的。根据受保护的对象可以分为消费者保护理论、生产者保护理论和中立论。消费者保护论认为,管制的实际效果如价格下降、服务质量提高、差别价格消失、效率提高以及企业利润减少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生产者保护论认为管制的实际效果是现有企业结成卡特尔,阻止新企业进入,结果反而起到了加强(最低程度也是维持)产业支配力的作用。管制的实际效果保护的是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管制中立论则认为,保护对象依条件不同而不同。当某产业实力大到足以支配管制当局,管制对该产业将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于管制前是垄断型市场结构的产业来说,管制的实际效果是保护垄断,如果对管制前是竞争型市场结构的产业来说,管制的实际效果就是保护竞争。
(二)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JStigler)的管制理论。
管制的利益论和保护论通常被人们称之为传统的管制理论。这种传统的管制理论最大的缺点就是缺乏基本的经济学工具,只是根据经验而提出的,没有一套较为严密的逻辑体系。
从纯经济学角度,也就是从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成本和收益角度探索管制问题,美国经济学家、198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属于这一领域的开创者。他以电力等公共企业为对象,研究管制的成本和收益问题。他对经济法规如何影响市场作了探索,其独特的研究成果,使他被公认为“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
斯蒂格勒是采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方法来探讨管制理论的创始人。他研究的是政治市场上的管制问题。其分析前提是:(1)国家是强制权的基本源泉,利益集团确信国家运用强制权能使该利益集团的处境得以改善;(2)政府选择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是理性的。斯蒂格勒认为,政治意志的决定可以被看作是政治产品的生产过程,在政治产品市场上,产业界是需求者,政党是管制政策的供给者。政治意志的决定过程即政策的制定具有强制性,与经济市场上的意志决定过程完全不同。在经济市场上,是通过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连续的经济行为使供求围绕价格上下波动,产生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而在政治市场上,则是多数人同时决定的过程,利益关系涉及到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政党作为权力的专职代表,在了解、掌握选民政治要求的基础上,向选民提供服务,其中包括政治恩惠,这就形成了政治恩惠的供给。作为代价,政党则要向选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获取选票和资金;而产业界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恩惠,须向政党支付一定的价格提供选票和资金,最终在某一水平上达成政治市场的均衡。
二、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理论在于阐明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回答政府有没有必要对银行进行监管,现代经济体系中为什么需要并出现了大量的银行监管等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金融理论家提供了一些理论支持。这些理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建立在正统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管制理论;二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管制论。建立在正统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监管理论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金融市场失灵论。该理论认为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将面临市场失灵的问题,银行业也会出现大量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如果让银行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进行自发地配置金融资源,金融资源将因为金融市场失灵而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纠正上述金融市场失灵问题,必须对银行业进行管制和监督。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分割、业务分类、区域划分以及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等措施纠正这些缺陷。
2、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第一,利用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控制和法定准备金制度等工具控制货币发行量,从而控制物价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第二,通过存款保险金制度、资本充足率、银行破产救济以及投资限制等工具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破产传递金融风险,提高存款者的信心,减低系统性风险,防止金融崩溃现象的出现。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
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管制论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政府掠夺论。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上述两种理论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们都无法解释银行业管制和监管制度的演变和来源,不能辨证地处理监管制度动态发展的规律;二是它们都是“天真的新古典主义”,都天真地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认为它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工具;三是它们都只是30年代大萧条的理论产物,它们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并不足以解释80年代以来银行业监管的模式和结构;四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麦凯·里德,1999)。政府掠夺论(Roe,1990,1996)指出,如果通过政治经济的角度,分析清楚政府对经济的作用,那么我们无法了解现代金融管制出现的原因。事实上,任何管制和监管都是由政府推行的,都是政治家一手策划的,因此,政府和政治家的行为模式是了解银行业管制出现的关键。政府和政治家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有自已的利益和自己的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有着很大的差异。政府之所以要对银行业进行管制,其直接的目标不是“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市场崩溃论”所宣称的那样,要控制各种市场失灵、控制物价水平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打下宏观经济基础,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为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而是自身收益(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这体现在:第一,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为了扩张政府可支配的资源,以利用多发行货币对财政赤字进行融资;第二,国家实施法定准备金制度是为了获取潜在的存款“税收”;第三,政府实施的其他的管制在于要为政府创造干预经济的借口,扩张权力的范围,同时为获取“租金”创造机会,例如对银行业务和区域的限制以及开业资格的审查都可以为政治家创造向银行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
2、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佩茨曼,1976,Stockman,1991)。这种观点是在政府掠夺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它认为政府掠夺论将分析的立足点放在“抽象的政府这个集合”上,将无法对各种金融管制的产生过程给予更为清晰明确的认识。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许多政党和利益集团组成的,因此,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认为,对于银行业的管制是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斗争而形成决策的产物,不同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是金融管制和监管的需求者,而政府中的政治决策机构是银行业管制和监管制度的供给者。例如特明(1991)等人就对美国金融归案制和监管制度的演进作了大量的历史研究,得出了以下的结论:第一,美国之所以会对银行业进行区域和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关键的原因在于小银行在国会中享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他们是小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产物。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寡头为了进行金融掠夺的产物,他们想通过存款保险金制度为自己不负责的行为开脱,把自己本身应当承担的任务让所有的纳税人来承担。第三,分散化的银行业是分散化的政治格局的产物,特别是美国双重监管机制是美国联邦体制的产物,是各州与国会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第四,Q条例和其他利率管制是储蓄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发动相关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的产物。在这些例证下,特殊利益和多元利益论认为,银行业管制工具和监管制度是一个需求和供给不断变化的匹配过程,只有把握清楚了各方利益的结构以及政治力量的分布,那么我们才能了解这些工具和制度变迁的过程,并在过程中确定这些工具和制度的效应以及效应的分布。
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基础上的两种分析方法具有最大的优点就是,它通过将政治纳入金融和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分析,可以从动态的角度把握这些工具和制度演变的动力机制以及产生的政治过程,虽然这些理论的代表人物认为他们的观点与建立在新古典分析框架上的理论存在着本质性的对立,但是它们在认识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形成过程上应当是互相补充的。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
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bv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我们认为,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戴梦德和戴维格的银行挤提模型堪称经典。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只能得到关于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而对于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这方面的文献十分有限。对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一般的做法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移植过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银行监管的理由归纳为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一个稳定和有效率的银行(金融)体系;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让其受损害,正如卡瑞肯(Kareken,1986)提出,银行业监管的“官方”理由是:需要给银行提供一个“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如果把考虑问题的层次提升到更高的角度,那么,银行监管的目标仍然是一般的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因而也可以概括为经济运行的效率、公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三、银行管制的“辩证法”
“金融创新”这个词在目前是人们经常提到的。那么,金融创新的含义是什么,它又是针对什么问题而提出的呢?管制的“辨证法”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
西方经济学认为,不仅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失灵也就是“管制失灵”,意即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斯蒂格勒的一篇题为《管制者能管制什么?——电力部门的实例》的实证分析,得出了政府对电力部门管制失灵的结论。但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作为有特定利益目标的监管者来说,它不可能自动退出社会舞台,而是重新为自己寻找管制的新手段,制定新的游戏规则以加强管制。这样,被监管者又从管制者制定的新的游戏规则里面寻找破绽,从而规避管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监管者又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更新的游戏规则,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相互博弈可以无限期地进行下去。
把上述思想运用于金融管制领域,并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辩证法”,首先是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年著作)作出的。他描述了一个在特定经济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的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必须设法逃避管制以求得利润,这样就会发生市场与管制的冲突,从而促使市场金融创新。根据凯恩的定义,金融创新常常指市场或政府提供的新型金融资产和服务,但是他又强调,市场改革常常先于管理者改革,而且创新过程常常更是一个市场的现象,市场是“创新的”,而政府却是“防卫”的和“被动”的,金融创新将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手段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管放松的标志,因为这些创新部分抵消了政府管制。在实践当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发生了更多的银行危机,因此,一些国家又开始加强银行监管的力度。凯恩斯把他的理论作了下面带有浓厚哲学味道的总结:市场机构和政治上强加的种种限制以黑格尔的方式不断变形,在经济与政治权力两者的斗争中,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又挑起一系列新的矛盾。这种方式将不断地重复逃避管制(或称为寻找漏洞)和再管制这样的过程,使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
凯恩的上述思想,我们可以从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改革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印证。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的特点是不能获得稳定的平衡。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认识到,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在设计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另外,为了防止监管者滥用监管权力,造成监管的有效性降低,对监管者进行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