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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更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出路。文章分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提出了我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关系;对策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把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到国家发展体系之中,必然要对合作社给予支持,但同时也干预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在吸取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教训后,我国当前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时十分注意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存在互动关系
(一)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农民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
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符合各级政府的实际需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助于实施地方政府的农业产业政策。在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前景下,地方政府在对农业产业政策的选择上普遍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扩大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在一定区域内争取规模效益;二是强化技术推广,提高本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构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塑造本地农产品的品牌形象。这三大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小农户的集体行动,而由地方政府直接面对数量众多的分散农户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困难重重。相反,政府通过合作组织来实施政府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则能够大大减缓政府直接面对农户所产生的冲突甚至政治上的风险,使产业政策的实施阻力更小,效率更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助于弥补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行政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发现,借助其体系组织管理的天然优势,可以用较低的行政成本实现某些过去实现难度较大的政府目标。如农村社区内公共性的道路建设、沟渠修缮等。事实上,由合作经济组织填补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的真空,依靠合作经济组织完成以前属于政府的各类工作,已经成为当前地方政府的一种非常有效并且可行的选择。
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也能降低政府的调查、研究和组织成本。美国农业合作委员会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务机构,其官员常常出现美国政府各种顾问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人员皆为政府工作人员,美国农民提供长期贷款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美国商品信贷公司有1/4的粮食与棉花仓储长期协议是合作社签订的,并授权合作社执行价格支持计划的。这种授权不仅避免了政府大额的管理成本,也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
农业是弱质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管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了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危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危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说,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正是由于农业存在上述风险,政府有必要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和优惠的待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农业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基础地位更要政府提供政策与环境才能得以巩固。尤其是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目标而相互利用、相互依存。政府通常将合作组织成为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组织载体,利用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化生产、最终提高农民收入经济政策目标。而合作社则尽可能地利用政府的特殊组织资源优势去协调外部关系,改善外部经营环境,提供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服务,实现自身的加速扩张。目前,国家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绝对主导作用。这其中一个质的飞跃是农民由原来被迫性的、无个人选择的加入合作社转变到农民自主地、自我决定加入合作社,从而真正实现了合作社的自愿性。这个变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合作指导思想转变以及农村民主化进程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从整体水平看,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不太均衡,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二、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探讨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克服我国当前农户分散经营,连接我国农业生产的小规模经营与全国及全球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增产增收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国情和合作经济现状的本质都要求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制度环境
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使中国15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获得政府扶持和税收优惠。但该法未能完全涵盖所有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融资难做出创新性的规定。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制定有关《合作社登记条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销售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解释、修改相关的《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增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规定。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农产品管理标准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解除障碍。
(二)制定有效的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
政府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和间接的资金支持。提高对支持资金投入总量,在坚持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原则基础上,扩大财政支持范围、支持对策,提高扶持力度;改革资金分配方法,采取资金分配与项目效益及资金管理情况挂钩的办法,使财政支持的项目切实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上落实并取得效益。
政府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税收回扣等税收优惠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营业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的优惠有很大空间。我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依据本国国情考虑税收优惠的具体标准。政府通过银行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
(三)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社培训教育
这方面工作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利用政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宣传普及合作思想、合作原则以及合作社经营管理等知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二是培养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通过建立合作教育学院,通过优惠政策吸引外流人才回乡发展创业,通过优惠政策引入人才,定期培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及经营骨干,建立一支合作社企业家后备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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