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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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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按劳分配

【内容提要】文章从按劳分配的依据、按劳分配的主体、按劳分配的对象、按劳分配的因素及其实现形式以及按劳分配指导原则等五个方面阐述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认识,这对理解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按劳分配内涵按劳分配依据按劳分配主体按劳分配对象按劳分配因素及其实现形式按劳分配指导原则

我党修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法,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的发展和深化。我们认识我国当前的按劳分配问题,也必须从这一最基本的国情入手。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此,本人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谈几点认识,以求教于同行。

一、按劳分配的依据

按劳分配的依据指的是生产方式的性质。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他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述的按劳分配,强调的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只有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的劳动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才能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由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结果所决定,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没有差别,因此,对劳动者个人而言,生产资料占有已失去了作为分配依据的意义,而是以劳动这一要素作为分配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即使是公有制,也还是处在较低发展阶段。所以,全体劳动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由于生产方式性质的不同,按劳分配的性质也就不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有差别的,生产资料占有状况本身对个人分配而言是一种有意义的依据。因此在按劳分配之外,还需有按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既然生产要素是价值生产的条件,那么就应当参与价值分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经营能力、知识、信息、创新能力等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价值生产的条件,它们也自然成为分配的依据。要素所有者凭借对参与价值生产的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而参与分配,这是我国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方式中的重要分配方式。社会经济越是向前发展,这种分配方式就将体现得越充分。

二、按劳分配的主体

分配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进行分配?按照经典著作的理解,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因为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国家可以对每个职工的“劳”进行分配。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家不断向公有制企业放权,最终使他们成为独立的法人。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按劳分配的“劳”首先面对的是企业的“劳”。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主体就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

国家依然掌握着对企业进行分配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力。国家通过财政政策,抑制企业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提高企业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对那些吸收劳动力数量多、质量高的企业实行某种倾斜政策,等等,都体现国家对企业在进行按劳分配。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对企业进行分配,本质上是对产品(服务)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是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劳动成果有一个是否被市场接受的问题,市场进行的“按劳分配”包含变量也较多。但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是有效劳动,那些不被市场接受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不能参与分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将市场界定为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可以说,市场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按劳分配,是在扣除了马克思所说的全部扣除,再扣除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之后进行的。不同的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计件、计时、奖金可以同时采用。

因此,按劳分配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存在于微观、宏观和中观领域,它们在不同的方面对每个职工的“劳”进行分配。

三、按劳分配的对象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中,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以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正是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认识,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才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一旦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按劳分配对象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它设想的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后对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货币工资不仅仅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也可以进行投资,如购买股票、债券等,也可以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组织生产或流通,创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尤其是现在,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人们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v,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m;不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

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这样,按劳分配对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它不仅包括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而且还包括有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m的分配。

四、按劳分配的因素及其实现形式

传统的按劳分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取决于可分配的个人消费品数量;二是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条件下,一方面,这两个因素在量的规定上都与过去设想的和实现的不同。直接分配的不是个人消费品数量,而是用货币工资表现的个人消费品价值;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量是以其实现的社会

劳动量作为分配尺度的,而不是以自然劳动时间计量。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劳动、资本、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四大要素,它们都涉及到要素报酬平等问题,都必须通过收入分配方式去体现和实现,因此,按劳分配取决的因素越来越多,除这两个因素之外,还包括劳动力价值、劳动年限、劳动岗位、劳动质量、劳动收益、劳动效益、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等等。这些都是按劳分配因素的转换形式。

与此相适应,按劳分配实现形式也发生相应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适应于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v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适应于按部就班岗位以及劳动绩效计量无法妥善解决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时间分配;适应于企业稳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人才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年限分配;适应于不同岗位对企业贡献度差异明显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岗位分配;适应于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数量分配;适应于产品质量不够稳定而对企业产品销售负面影响较大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质量分配;适应于营业收入利润率较高、销售收入利润率较高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收益分配;适应于盈利水平较高且竞争激烈企业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效益分配;适应于非竞争性企业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适应于劳动岗位贡献差异较大、技能贡献差异较大、劳动成果差异较大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等等。

五、按劳分配的给付指导原则

“按劳分配”无疑应该成为最基本的劳动收入分配原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有的情况下,也难以立杆见影,它只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发生作用。

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职工,即使其付出的劳动是相同的,甚至其劳动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甲厂的高级工程师的收入还不如乙厂的工人,丙厂的劳模的所得还不如丁厂的守门人。在不同地区之间这种现象也很普遍。这种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从社会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毕竟是平等的。但从公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职工比,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这毕竟是憾事。这种现象只能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职工自由流动,而逐步得以缓解以至解决。这时,按劳分配就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来发挥作用。

还如,企业的“团队生产”的特点以及产出相对于努力程度的滞后性,个人劳动有时难以观测和计量,从而造成“按劳分配”计量的困难。有时劳动者的努力与劳动成果的相关性并不强;在许多时候,技术条件、资源条件、设备状况等比劳动者的努力程度更为重要;服务性、创造性活动和管理活动无法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他与个人魅力、能力有关的许多活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对他们劳动的评价就有相当主观的色彩。而且,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人付出劳动不一定能形成整体有效劳动。简而言之,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只能采用大致、接近的概念来度量劳动的质与量,甚至有时要做到大致、接近都非常困难。同样,这些现象也是按劳分配中存在的憾事,但它们还是得以“按劳分配”作为报酬的尺度。这时,按劳分配同样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发挥作用。

当然,这些认识,只是基于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单位领域。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社会或是全领域而言,按劳分配”不只是一种具体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它的最终完全实现要通过我们无数代人艰辛努力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卫兴华:《经济理论是非三探》,《中国改革报》,2003年3月31日。

刘秉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光明日报》,2003年3月25日。

李铁映:《生产要素论问题》,《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