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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简要分析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以及和谐社会制度建构的关键问题,然后重点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角度,联系新制度经济学制度设计原理,探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如何完善良性分配体制。【关键词】和谐社会;分配体制;新制度经济学“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何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良性分配体制该如何建构?新制度经济学在这方面可以提供给我们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指导。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构想。那么,学术界是如何看和谐社会的呢?各学科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而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和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人学”则将其解释为:“是一个主体间达成合理共识的良序社会,对社会风险与冲突可予适当限制,及时化解。建构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形成权利与权力的合理界分,培育公民的现性人格”。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交易费用范式”,将和谐社会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这一定义几乎概括了目前所有社会科学文献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要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必然要求社会建立起普遍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障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力资本权利,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社会成员才会对整体经济运行有稳定的预期。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人们往往在有明确的财产认同和保障的前提下,在公平诚信的市场规范里,人与人之间才会有更高的交易信任度,更少的风险防范行为,从而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因而,如果社会能够合理地平衡政府、市场、公民的利益关系,为这种均衡的利益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社会矛盾总能被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会因为社会动荡而剧烈提升社会经济的交易成本。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关键问题1、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改革开放的30年里,我国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利益也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再分配,社会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他们在争取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促使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近年来,在我国有群体暴力事件频发,集体上访事件骤增的迹象,这显然已向社会发出了不和谐的信号。分析其原因,一是经济“超常规”发展的非均衡性,造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巨大差距;二是经济制度变革的不适应性。虽有正规化的制度变革走在前面,但伦理道德、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潜规则往往是人治的,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法制的治理环境相比仍有所滞后,导致作为个体的人与新体制之间由于摩擦而产生不和谐。这些不和谐形成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即利益分配上的矛盾。2、分配不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197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3,1988年上升到0.382,2000年突破0.4,2005年达到0.47,这不仅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更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据统计,目前我国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者占总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者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2007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差距由上年同期的4200元扩大到4941元。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呈两极分化的趋势,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3、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社会分配体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因为制度本性使“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思,1993)。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分析指出:有效制度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从而通过深化分工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功能,促成主体间的互利合作,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激励功能,鼓励其创新,实现社会动态和谐。虽然市场经济框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影响,目前基础性制度建设仍有所滞后,尤其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改变权力集团导致的社会不公,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解决经济组织的低效率问题,提供勇于创新的激励机制,将社会由“人治”转变为“法治”。诺思指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使个人收益率尽量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安排。”那么,个人收益率如何能做到与社会收益率接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因此,规范的市场经济分配制度应具备三项功能:一是通过确保那些从事高端研究工作、进行市场创新活动、投入有效经济要素的社会群体较高而又合法的收入,以达到激励和示范效应;二是限制和惩罚那些垄断收益和“寻租”收入,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三是鼓励帮助低收入群体提高技能,参与竞争,以做到机会均等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亦即,激励、惩罚和扶持功能将共同造就成熟、规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分配体制。三、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分配体制的几点思考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论述,说明中央已十分关注社会公平问题,现有的分配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法律自身的稳定性,有时会造成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订相关法规,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以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首先,是关于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用法律限定政府行为,同时避免行业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的法规。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再次,是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法规。现行的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而社会保障事业近年来的发展尚不稳定,需要通过法规来巩固成绩,改造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最后,是市场规范方面的法规。有了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健康高效地运转,各项法规的执行才能顺利且强有力地进行。2、调整初次分配制度对于国家公务员,基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以体现公平性为主,根据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薪资标准,高低浮动程度要科学设置,以缩小地区待遇差距;事业单位,要把收入分配与个人的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紧密结合,岗变薪变,要严格按照年度考评安排其实际收入,改变原来一劳永逸的薪资安排,同时要兼顾行业间差距的合理程度。这一部分分配安排上政府担当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