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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发展阶段的风险、收益、资金需求各不相同,融资方式也不应是单一的方式,而应是有效的组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近期应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明确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改革现行银行信贷管理方式;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为其提供更广阔的融资空间。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组合;风险投资;银行信贷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亮点。尽管如此,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如创建初期风险较高、自身资产规模较小、经营体制不健全、盈利能力波动较大等,其在市场上融资较为困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们的发展及其经济潜能的发挥。因此,正确认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周期与规律,科学掌握其融资特点,是我们探讨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组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周期可分为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风险、收益、资金需求特点及需求量都不相同,因此各个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融资特点与融资渠道也不尽相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应确定与之相适应的不同融资方式。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各个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不同、风险与收益要求不同等,更要注重在每个阶段合理有效地进行各种融资方式的组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1.创业期特点及融资组合。在创业期,企业主要是利用新发明、新技术,完成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但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是指在产品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技术失败而引致的损失,它可能高达30%左右。市场风险是指生产出来的符合标准的新产品能否为市场所接受,能否取得足够的市场份额。一个新产品从研制、开发到试生产、批量生产,一直到产生效益,短则两三年,长则七八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期间,市场情况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原来预计能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很可能不再适应市场的需求,或是竞争对手已经抢先一步推出成熟的产品。由于这些客观风险的存在,加之企业没有以往的经营记录,投资风险仍然较大。这一时期企业融资只能采取以下各种组合方式:(1)内源融资,创业者通过自身渠道输入适当的资金。(2)政府科技基金。一般地,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尚无商业价值,且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责任主要应由政府承担。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设立了中小科技企业基金,以支持其发展。目前,我国科技部设有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支持企业创新的基金,如高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基金、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等。(3)天使投资资金。天使投资者通过利用自己富有的资金和创业经验,帮助新兴科技公司创业与发展。之所以称之为“天使”,是因为他们的投资行为对创业者而言,确实如同天上下凡的天使一般,为创业者提供难得的资金,并通常提供经营上的建议和顾问意见。(4)风险投资。是指一种直接面向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即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同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在企业发展成熟后则通过资本市场出售和其他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以收回投资并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的投资。风险投资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期和成长期的最佳融资方式。
2.成长期特点及融资组合。在成长期,企业的新产品经过不断改进,产品的技术难题已基本解决,新产品已逐渐适应市场要求并被逐步认可,销售规模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获利能力不断增强,风险随之降低。但企业为了扩充设备、拓展产品市场,以求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一阶段,尽管企业已经具备了向外部融资的条件,但由于风险因素并未消除,投资风险依然较高,获取一般银行贷款和在主板市场融资仍几乎不可能。其主要融资组合方式为:(1)二板市场融资。二板市场是指在一国证券主板市场(第一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其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较低,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应当明确,2004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中小企业板块是对二板市场的积极探索,它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在条件成熟时将整体剥离成为独立的创业板市场。(2)银行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贷款方式。处在这一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欲想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比较困难,但可通过此种方式融资。(3)买壳或借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筹措资金的目的。而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实现母公司上市之目的。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即“壳”,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经营管理不善,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对其进行资产重组,增强其向社会融资的能力,寻求更大发展。(4)风险投资。
3.成熟期特点及融资组合。在成熟期,企业的高科技产品得到市场的检验,产品市场占有率逐步扩大,销售和利润快速增长,产品逐步进入成熟期。此阶段,产品的技术与市场前景均趋于明朗,原有的高风险也逐渐降低,融资渠道迅速拓宽。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基本上在这个时期套现退出。这一阶段的融资组合方式为:(1)主板市场融资。是指通过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而融通资金。主板市场所容纳的上市公司基本归属成熟产业,公司
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发展也会相对稳定。(2)银行贷款。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行业地位而从商业银行获取的商业贷款,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3)国外资本市场融资。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发展潜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到国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从而筹措资金。据报道,目前新加坡、美国等地的资本市场已开始重视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推荐上市工作。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与突破
目前,科技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科技产品的生命周期在缩短,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也越来越大。就整体而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每一阶段的资金需求都在迅速增长,因重对以下融资方式进行创新与突破。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陆续实施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和新产品计划等,促进了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但它们主要集中在支持技术创新的成熟阶段上,目的在于解决我国科技成果商业化水平较低的问题。在我国风险投资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这一策略无疑是正确的。但从长远看,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也更加重要,政府应逐渐加大这一方面的支持。政府可直接组建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基金,用以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与开发。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直接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还不被社会众多人所接受的时候,其发挥的表率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随着事业的发展壮大,这并不是最佳的选择,相反可能会限制其发展。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进入这一领域。美国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为解决创新型技术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美国于1958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和担保的方式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很少直接参与到风险投资实务中去。总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有效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以少量的引致资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完善风险头资运行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基本保障
经验表明,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发达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资料显示,美国90%的高科技企业是按照风险投资机制发展起来的,正是这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才铸就了令世人瞩目的美国“新经济”。反观我国,尽管风险投资正在兴起,各地政府相继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缺乏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简便易行的营运机制,缺乏公正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一个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潜能未能很好地发挥,也未能很好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完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途径。第一,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风险投资的主角仍是政府,或者是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其资金来源仍然主要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过于单一。这种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难以满足未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必须加以创新。西方国家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大都来自机构投资者,比如美国是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据1995年统计,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占38%,基金会和捐赠金占22%,银行与保险公司资金占18%,个人占17%,其他占5%。现阶段,一方面,我国政府应抓紧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风险投资业的投入;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介入风险投资。
第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由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许多好的投资项目得不到风险资本的支持,而大量的风险资本又找不到好的投资方向。因此,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我国应尽快着手建立和完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信息交流网络。一是要成立一些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准确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二是应由政府出面建设一个高效率的风险投资网络平台,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的对接。
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资本性收益,而非财务收益。风险投资的失败机率虽然很高,但一旦成功,其回报率也相当高。在西方国家,其平均利润率一般保持在30%~60%,远远高出一般投资项目,甚至使向来以稳健著称的商业银行也为之动心。但这种高回报,最终取决于是否有一种风险资本顺畅退出的机制。只有能够自由而有效地退出风险企业,风险资本才能保持其灵活性,不断选择和支持新的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投资保持生机与活力。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公开上市、股权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其中,公开上市既能使创业企业的市场价值大大提高并得以实现,又可以增强其原有股份的流动性,为企业日后的再筹资打好基础,故其是首选退出方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创造条件,扶植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二板市场进行融资。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主要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性,而非高科技属性。这需要我们培养大量极具潜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而非仅有科技因素即可。因此,对于有条件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政府应积极对其进行“孵化”,助其进入中小企业板进行融资。通过中小企业板的建立,风险投资资本可以较便利地退出,消除了众多风险投资机构的后顾之忧。二是恢复建设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对于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上市融资条件苛刻,耗时耗力,并非最佳选择,而柜台交易市场交易灵活、交易成本低廉,且对于交易股票的条件要求较宽松,更适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证券化的股权流通和交易,便于风险资本的灵活退出。但鉴于我国1993~1997年之间对于场外交易市场探索的失败,在重新恢复建设的过程中,应做好各类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完善交易程序和交易制度,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合法、公平和规范。三是完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破产清算铺平道路。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一旦确认所投资的企业失去发展可能性,风险投资机构就要迅速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收回投资,以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虽然破产清算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式,但
美国的事实表明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风险投资的32%,以这种方式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应该说,破产清算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途径。
通过上述各个方面的完善,风险资本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会比较顺利,退出通道也会比较畅通。(三)改革银行信贷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由于企业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尚未形成自己的商誉,资产规模较小,金融机构无法知晓企业的资信情况,因此,企业欲从银行获取贷款确实很难。但当企业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后,商业银行就可选择合适的时机介入企业,为其提供充足的信贷资金。
1.积极发展多元化、竞争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天然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因其规模较小、分支机构较少、立足于地方经济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问题,中小企业成本最低的金融服务应当来自于中小金融机构。因此,新兴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就应该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金融服务供给者,但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其机构数量信贷规模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多元化、竞争性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2.改进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此在其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仅靠某一个渠道的资金来源远远不够,还需其他融资渠道予以配合,形成合力。就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来看,目前需着。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基本上沿用了原有针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式:通过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风险程度,通过制订严格的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度控制风险,通过要求企业提供担保转移风险。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客观上具有点多、面广、量大、风险高、涉及行业多、所有制结构比较复杂等特点,以传统信贷方式进行管理难以把握风险,且手续复杂、管理成本较高。因此,需要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企业发展潜质、技术领先水平、市场开发潜力、企业还贷能力、企业退出机制等为主要审贷标准,完善贷款管理方式及风险评估技术。
3.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创新银行信贷担保方式。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资产规模较小,且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特点,可以尝试担保抵押方式发放贷款。(1)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但缺乏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可以用作抵押的物品,可以考虑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替代传统的物质担保。当然要实现这种融资方式,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2)开展订单担保贷款。如果企业拥有大量订单,就说明企业产品有市场。有市场,就可能产生利润,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因此,根据订单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是一种可以探讨的新的融资方式。(3)开展动产担保贷款。以企业的原材料、半产品、产品库存等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对银行来讲是一种可以考虑的贷款方式。动产本身流通性强,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关键是要正确给予估价。
4.加强与风险投资方式的融合,共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风险投资机构在决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时,可与商业银行合作,由银行对企业提供结算、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这样,银行可以明正言顺地介入企业,为下一步银企合作打好基础。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扩张,其对资金的需求加大,由于事先已经对企业有了充分的了解,银行就只可以对一些发展前景明朗的企业及时发放信贷资金,帮助其尽快发展壮大。
(四)规范主板市场交易行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有效的融资途径
随着资本市场尤其是主板市场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央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完善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随着上述政策方针的逐步落实,我国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逐渐得到规范和完善。公司债券市场将会有大的发展,完整规范的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也为时不远。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抓住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和创业板创立的有利时机,加速企业改制,完善管理机制,力争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采用新的融资手段。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涌现出大批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也将为这些基金提供很好的投资工具。因此,配合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规范主板市场交易行为,创新交易品种,加大债券融资比重,将会有利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筹集到更多的社会资金,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