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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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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为由,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种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它是贸易非关税措施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当今国际贸易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如何正确认识,采取有效的回应策略,是我国入世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所谓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以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国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标准

所谓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所有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的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1)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与特征,经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出具的证明。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又可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一种强制性认证。比如欧盟的CE安全认证;美国的UL安全认证;加拿大CSA安全认证等。产品的合格认证尤其是质量认证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体系认证,主要是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目前,通用的国际认证体系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2)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比如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对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认可等。

(3)相互认证。是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置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的结果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鼓励各成员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并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本国或其他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其合格评定程序。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的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协议在确认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条款问题时反复强调,各成员应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否则将视为违反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2.透明度原则

协议强调,各成员应按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当成员方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出版物与世贸组织秘书处告知其他成员。协议要求,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并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生产者和贸易商适应其要求。

3.协调原则

协议鼓励各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做出的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的工作;各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实现同一合法目标;为避免对产品的多重测试、检查和认证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垒,减少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协议鼓励各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合格评定程序相互承认协议。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协议指出,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议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其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同时明确,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时,可就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

(三)信息咨询、磋商和争端解决

1.信息咨询

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咨询,并提供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所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资料,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

2.磋商和争端解决

协议明确,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成员提供机会,就本协议的运用及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协议规定,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

二、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几点认识

(一)要正确看待技术性贸易壁垒兴起的原因

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兴起,主要是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假借其合法名义,行保护贸易之实。这种说法有些似是而非。其实,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其一,我们看到,战后这几十年来,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有了迅猛的发展,但由于人们对生态和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使得各国的生态与环境在生产与贸易发展的同时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破坏,经济贸易与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各国纷纷采取技术性措施,以求绿化生产与贸易。其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贸易产品与服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国的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增强,对产品与服务的安全性、卫生性及性能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障正常的生产、贸易与消费。其三,是技术性措施体系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它从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技术标准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逐步扩展到产品与服务的安全认证、环境与管理体系认证,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它不是哪一个国家“拍拍脑袋”就能够形成的。其四,随着现代贸易的发展,在GATT和WTO的作用下,各成员国的平均关税大幅下降,这使得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一些非关税措施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当然,这里我们不排除一些国家利用技术性措施,行保护贸易之实的问题。也正因为这样,WTO各成员意识到,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消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

(二)要正确看待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有人认为,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为一些国家设置各类名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便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也是不公正的。(1)我们看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世贸组织成员专门为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而达成的一个多边的框架协议。其宗旨,就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2)正是因为各国的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所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别很大,给生产者和出口商造成了困难,也正因为有一些国家采用不适当的技术性措施,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了不必要的障碍,WTO才认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不应该因果倒置,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制定看成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盛行的缘由。(3)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范与世贸组织总协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协议认为,正当的技术性措施有益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有益于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或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在国际标准化方面也有益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的协助。当然协议强调,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协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所以制定本协议的目的之一,就是给予相应的协调与规范,对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

(三)要正确看待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近年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问题已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有关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问题比较严重。它不仅影响到我国外贸的最终产品,也影响到生产过程、管理、环保等各个方面。每年所涉及到的出口贸易金额达数百亿美元之多。有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年来我国出口贸易迅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加大了对本国市场和产业保护的力度所致。这种观点也有些问题。其实,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要原因:(1)还是我国出口产品与产业的相对弱质性。尽管这些年来,我国的外贸出口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相当大的一部分,约62.9%;我国的工业标准约有70%仍低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即非复杂、苛刻,也足以将我们的许多出口产品拒之门外。(2)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这方面的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比如目前我国在一些机电产品、服装纺织产品、玩具、养殖类产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术性限制,多半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3)我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宏观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还不够健全;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还缺乏研究,缺乏具权威性的技术贸易壁垒的信息与咨询机构;缺乏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和争端处理的有效机制与手段。(4)是由于我国曾长期游离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因而无法享受WTO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给各成员方的非歧视待遇和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无法利用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那些歧视性、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和贸易纠纷。

三、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我国已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如何应对和处理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们认为,应在WTO协定的框架下,来选择我们的对策与措施,履行我们的承诺与义务。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工作职能

(1)强化国家有关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的职能,对所有政府或非政府的认证、安全许可、质量许可和所有的合格评定机构与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要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文件与规则,并通过官方渠道与刊物对外公布;同时,通过WTO,详尽地了解各成员尤其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成员国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各个评定程序方面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咨询与请求。(2)按照WTO的要求,建立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咨询机构。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技术性措施的信息,接受合理的咨询;另一方面也要与国外的咨询机构加强联系,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及时向国内企业预警信息。(3)就是要充分发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出口商会、经贸研究机构和有关大学的作用,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研究。对我国主要的受限出口产品和受限市场国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列出《出口受限目录》,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出口企业本身也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对自身的出口产品和主要出口市场国的技术受限标准与发展情况做到“胸中有数”,以能知己知彼,适时应对。

(二)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我国的出口产品质量和企业资质

我国一些产品在外“碰壁”受限,主要原因还是其内在的弱质性,而弱质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际标准化程度比较低。一个产品的国际标准往往是一种在国际上被普遍认同而应达到的先进的技术标准,它代表着产品应有的质量与水准。因此,我们认为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有效的措施。根据WTO的要求,(1)我们要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使用国际标准。包括积极考虑或采纳其他成员国的先进的技术标准,并以此来确立企业生产与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企业相关技术的进步,进而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与生产水平。我们不能总是强调“客观条件”和“原有基础”,总是抱怨“国外的标准太高”。你既然要“走出去”,将产品打到国际市场上去,那你就要按照国际标准与国外市场的要求来组织生产,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2)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或体系,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或协调工作。作为成员方,这既是WTO的要求,也是我们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目前国际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大多都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国际大企业制定的标准转化而来的,这显然不利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及企业。因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与体系,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或协调工作,不仅能使我们及时地了解有关国际标准的变化与动态,而且也可以将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包括我国先进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的工作中去。这样既履行了我国在WTO中应有的义务与职责,也有利于我们突破技术壁垒的限制,推动我国企业生产与对外贸易的发展。(3)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开展国际认证是一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的标准化工作。按照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个企业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既要有产品认证,也要有体系认证,譬如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这些都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身份证”。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企业的国际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的资质。并根据WTO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在相互认证方面的协商与谈判,允许国外的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参与我国的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

(三)充分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保护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

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但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在依循WTO-TBT协议尽我们的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也应充分享有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利用例外条款,来处理外贸中“面壁”与“碰壁”的问题。其中包括:(1)在积极考虑采纳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同时,可利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例外条款,根据我国的发展、财政与贸易的发展需求及相关的自然条件和基本技术状况,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技术标准时,提出“不一致”的合理请求,并做好过渡期的安排。(2)就是要加强与有关成员国的磋商。对于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一些大宗出口商品的技术标准,若发生争议,可向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提出审查、确认和有差别对待的合理请求。与各成员尤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市场国加强技术性协调,尽量避免因“碰壁”而发生激烈的贸易冲突。(3)若因“碰壁”发生贸易纠纷,或因有关国家采取明显的歧视性技术措施,造成我国的正常贸易受损,我们则应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益,而不能总是采取“绕壁”而行的消极避让方法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