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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腐败,把腐败作为一种经营活动来进行分析,为腐败给出了一个经济学定义。文章认为,由于权力的可交换性及其需求与供给的无弹性,决定了权力总是倾向腐败,从而形成一个公权与私利交换的市场可能;根据“经济人”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可以认定官员也是“经济人”,也面临着选择,让公权与私利的交换具备了主体;通过对腐败的成本、权力运行的制度及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分析,认为这些构成了腐败产生的诱导性因素。文章进而分析了腐败对经济的危害,如阻碍经济发展、影响贫困治理、造成潜在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造成政府信誉的丧失、增加信用交易成本等。文章最后提出了抑制腐败的经济学对策:一是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降低腐败交易的市场空间,让官员“不能腐”;二是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降低腐败主体进行腐败交易的主动性,让官员“不愿腐”;三是完善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腐败黑数,增加腐败交易的成本,让官员“不敢腐”。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分析
当前,腐败已成为我国不正之风的焦点,严重影响着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何有效地治理腐败,是全国上下极为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指出:“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结论。它不是一种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器官、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他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1]对腐败问题进行经济学的考察和分析,或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腐败的经济学定义
什么是腐败?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3]
这些从政治、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研究结论,是从权力的运行角度去探讨腐败问题,把腐败仅看成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应有的作用方向,违背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权力是一种使人产生神秘感的东西,是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现象。[4]
如果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许多东西就会豁然开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定义腐败: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营活动,他们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买卖,获得最大的收益。可以为腐败者或腐败集团设计一个计算和思考的过程:投入是多少,带来的收益又是多少,最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是拿出去少一点,拿回来多一点。
二、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我们既然把腐败看着一种经营活动,一种公权与私利交换的活动,那就让我们来剖析三个问题:一是有市场可能吗,即公权可能与私利交换吗;二是作为公权主体,官员会拿公权去谋求私利吗;三是利用公权谋得到私利吗。
(一)腐败交易[5]的市场可能:权力总是倾向腐败
如今,腐败是重要的新闻内容。当我们打开电视或翻开报纸收看黄金时段的新闻报道时,我们可能被大量的有关腐败的报道弄得头昏眼花。为什么腐败如此泛滥呢?这正是我们在这一部分要讨论的问题。
权力倾向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6]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也曾指出,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指出:“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7]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必定形影不离。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这可以从权力的交换性和供求特点得到证明。
1、权力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
权力是什么呢?德国的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8]美国的一个学者则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对于权力,我的直接看法是这样的:在A能使B做本来不愿做的事情这个范围内,A对B拥有权力。”[9]R.H.陶奈认为,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可以说,权力意味着一种对其他人的一定强制、支配和控制,意味着掌权者的行为相对于其所作用对象的优位。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权力关系也存在互惠关系的可能性。”[10]因此,权力从来就是不够分配的紧俏品,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人向往它,觊觎它,为了它拼得死去活来。
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指权力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当他履行相应公共职务时,他就有权力,当他离开这一职务时,则会丧失权力。这就是民间常说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权力主体拥有权力时,他就能“一呼百应”;当他离开了权力,就会“风光不在”了,这会让权力主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从而导致权力的异化,就是指权力主体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作为“商品”用以交换私利,即权力腐败。
2、权力的需求与供给的无弹性
从普遍意义上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的发展壮大都由需求所决定。由于权力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及一定的职责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支配力的特征,一方面使得人们向往权力,追求权力,对权力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代行公共权力的人,也容易被权力所具有的特征所迷惑,容易把人民的权力当成他自己私有的东西,并凭借着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将他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据为私有。通过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使用来满足人们对权力的需求。
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及我国传统思想和我国的社会制度,都导致党领导下的政府成为权力垄断主体。而一个公职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权力是一定的,权限是一定的。出于理性他为获取更多、更高的个人利益,必将权力“价格化”。价格随用权对象的不同是变化的,而权力拥有者又是一定的。这就形成了权力供给的零弹性。面对这种情况,“经济人”必然会扩大权限或提高“价格”,同时对于权力效益的需求者来说只要价格在其承受范围内(一般以边际成本成本=边际收益为限)则不会顾及其高低,而权力所有者也抓住权力需求者这一心理,更多为自己创造获取有价值事物的机会,从而使腐败的产生成为了必然。
(二)腐败交易主体分析:官员也是“经济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性善和性恶的争论,但无论哪派都认为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人性。无论是信奉性善还是性恶,大家都普遍认为,政府是超越一切私利之上、专求社会福利的超然组织,政治家和政府官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圣人,是以促进公共利益为惟一目的的“公共人”。但实际是否是这样呢?现实中以人性善为假设而构建的权力运行机制由于过于信赖人的自律,由于严重脱离自利人性的现实,为腐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以至于腐败情形泛滥。
1、“经济人”理论简述
现代生物学证明,生物的本性是自利的,否则无法在自然的残酷选择中生存下来。人作为生物的一部分,更是经历了无数的自然选择才进化到今天的人类。因此,人的原始本性即其自然的生物性,必定是自利的,人总是为自己着想、力图追求自己欲望的实现。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经济人”理论成为了西方经济学大厦的理论基石。这一理论认为,人类存在着尽可能增加自身利益的意愿,“经济人”就是指个人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以极大化的个人的效用作为做事最基本动机的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来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是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11]经济人理论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人的自利性,即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打算,总是在追求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这种价值物,只要是个人觉得值得追求的,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二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人们总是寻求对自身利益的最大程度满足。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权衡比较每种方案的利弊得失,采取最有利的行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人的理性假定,即人具有理性的知识和计算能力,能够收集必要的信息,对备选方案进行比较,会做出能更好地满足自身偏好的选择。
在经济人的适用范围上,公共选择学派对其发展有了重大突破,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政治领域,认为个人在政治活动和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的是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指出,没有理由相信,同一个人,在私人领域或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领域,或政治活动中则追求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样,由政治家和行政官员所组成的政府也是具有个人利益的组织。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理论推广到政治领域,使我们可以很好的解释官员腐败现象。由于公共决策者的“经济人”特性,政策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他们制定出利己的政策,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最近,一个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显示,“理性经济人”是领导干部的基本人性特征。[12]干部队伍为崇高理想奋斗的思想相对淡薄了,其人生价值观有较强的功利化倾向。如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考虑实际需要和效果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等做法;或者在遭受挫折情况下,变得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专为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作打算等等。例如,66.6%的人认为自己的班子是“绩效型班子”。如果自己主抓的工业园项目,而该项目列入国家调控的对象,那么,真正愿意清理的只占30.6%,甚至有11.1%的人选择“为了当地经济甘冒风险也要继续搞下去”。而其下级认为他们的这一倾向更强烈,即愿意清理的只占14.3%,甘冒风险做下去的占28.6%。作风问题中最大的是形式主义,占53.8%,功利主义为30.8%,如果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形式主义是做给人看的,实质上还是功利主义。
2、官员面临选择
一个社会无论有多少资源,总是有一个有限的量,相对于人们的无限欲望而言,资源量总是有限的,不足的,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稀缺性”,稀缺性决定了每一个社会和个人必须作出选择。选择就是要实现有限资源下的最大化。在按照这种思路做出选择时,人们往往把收入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或者其他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官员也不例外,他也面临选择:一是公共决策与官员自身利益的选择,二是腐败与廉洁的选择。
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公共决策越正确、越及时,组织的利益越大,作为这个组织的掌权人所分享的收益也相应越大,不仅如此,官员还可以从中获得比一般成员更高更大的收益(或效用),如对官员政绩的物质奖励、职位的晋升等。相反,公共决策的效果越差,官员的损失也许比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更大。这是矛盾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之间又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源于公共决策的组织成本和收益与官员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存在着差异和背离。并非每一公共决策都能同时实现公共组织的收益和具体决策人的收益最大化,因此便存在组织机构与官员两个不同的目标:组织收益最大化和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情形下,官员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根据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做公共政策抉择,这种抉择有可能以牺牲组织机构的目标为代价。在官员的行动中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具体决策人的偷懒动机和搭便车行为,这属于失职或渎职范畴;二是具体决策人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为自己谋私利,其方式包括侵吞公共财产和利益以及收受贿赂等,这便是腐败了。
当公共利益与官员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腐败机会或诱因,即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集团谋取利益。当出现腐败机会或诱因时,官员通常有两种选择:腐败或是廉洁。如果人选择廉洁,他将得到相应的报酬,包括即期收入和未来的预期收入,加上作为一个廉洁官员的道德满足感。即期收入包括官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收入,预期收入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保险等。道德满足感是一种效用函数,它与官员本人的思想品质及社会责任感有关,也与社会风气和社会赞誉有关。对于那些具有高度“为人民服务”思想、利他型的官员来说,他们可能在腐败问题上的立场十分坚定,这样他们道德满足感的效用函数就很大,甚至可能是无穷大。
如果官员选择腐败,他获得直接贿赂收入,但是他将为此付出各种成本。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指的主要是腐败的直接投入;隐性成本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法律处置成本(法律成本)、经济处罚程度(经济成本)、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未来收益损失(养老金、住房和医疗保险等),以及贪污受贿所付出的道德代价。他的效用函数比较复杂,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果,这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和逃避的概率。
无论官员选择什么,都是基于自己条件所做出的理性选择。腐败是否是一种经济理性选择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腐败是理性行为。我们经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那些身陷囹圄的腐败分子痛心疾首地说,自己一时糊涂,做了错事,现在追悔莫及,然后就对着镜头挤眼泪。腐败分子的这番表白即是说他们从事腐败勾当是一时失去理智的感情冲动,不是理性行为。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他们还象在台上用大话诓老百姓一样对我们说谎。选择腐败或放弃腐败是在约束条件和风险偏好既定的情况下个人的绝对理性行为。对一个人来说这是人生的很大的抉择,不可能靠一时冲动来决定。其实,他今天选择说谎也是理性行为,因为他试图使自己的腐败成本——惩罚最小化。实际上,腐败是一系列苦心经营的商业活动,每一步都存在获利与风险的计较,如果稍有不慎,就会蚀本,甚至埋下祸根。
(三)腐败产生的诱导性因素:成本、制度和信息
是否是有了腐败交易的市场可能和交易主体,就会产生腐败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如果制度健全,监督到位,以至于腐败的成本很高,或者说腐败的收益为零,甚至是负数,谁会腐败?因此,我们有必要来讨论腐败产生的诱导性因素。
1、腐败的成本
按照经济学理论,任何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成本水平上进行的,成本水平的高低对经营主体盈亏有直接的影响,成本成为经营主体进行经济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正如约翰.莫里斯.克拉克指出:“如果学生能在经济学课程中真正理解成本以及成本的所有各个方面,那么,这门课程就算取得了真正的成功。”[13]腐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它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有着严格的成本计算过程。让我们对当前腐败成本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
一是预付成本。预付成本指为了取得腐败权预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买官的费用、阿谀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损失。预付成本是腐败收益的底线,即经济意义上的盈亏点。随着预付成本的上升,腐败的收益曲线上移,腐败程度相应加深。目前,腐败案件的案值不断提高与腐败的预付成本上升有一定关系。
二是直接成本。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当然作为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劳力。
三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即腐败分子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的高低与制度漏洞和权力交易市场的发育两个因素相关。目前,制度的漏洞较多,寻租机会也多,降低了交易成本。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前基本没有权力的交易市场,权力交易的成本很高,腐败难以成交,因此腐败现象很少。现在,权力交易市场发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所以,腐败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是腐败普遍化的另一个原因。
四是机会成本。当前,我国腐败的机会成本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五是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目前,我国腐败的受惩成本是不高的。首先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其次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第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受到惩处的概率。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三分之一。陈武明在《路在何方》中说:“为什么这些人(指腐败分子)会那么大胆,不吸取教训,继续搞腐败,难道他们不怕坐牢,杀头,遭法律的严惩?我想,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现在搞腐败的人多,但被查处的人少,他们不一定会被发现被查处。这个情况确实是存在的,现在被揭露的腐败分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没有被查处。”“理论界把没有被查处的这一部分腐败分子称为腐败黑数。”“有专家估计,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也有的认为被查处的只占0.0625概率。”陈武明认为“如此低的查处概率,意味着腐败有非常低的风险率和非常高的成功率。”[14]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的存在,更助长了一些人的这种心理。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一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这就是中国的腐败分子越杀越多的经济学解释。
2、腐败与制度
最近,《求是》杂志发表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的文章,认为必须从源头上拓宽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此,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因为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制度为什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因为人们对事前的决策总取决于对事后的预期,只有预期某种行为能给他带来正收益,他才会选择做某件事。那么,又是什么在决定一个人的事后预期呢?正是制度,而且制度提供的是一个稳定的事后预期。制度通过设定各种“成文法”以及保证这些“成文法”一定能被实施的配套手段,明确地传达给人们这样的信息: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将一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由此,也区别出了制度的优劣。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
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员面对不法商人的行贿,他选择受贿还是不受贿,取决于他的预期。如果他预期,在既有的制度下面,一旦受贿,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查处,惩治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被惩治,惩治的力度也非常小,小到远低于受贿带来的收益,那么,他的事前决策就是选择受贿。而相反,如果他预期在既有的制度下,一旦受贿,被查处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查处就将被惩治,而且惩治力度也非常大,远超过他受贿所带来的私人收益,这样一来,他事前的决策就将是选择不受贿。因此,吴官正同志提出,要使得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16]相信对于所有的官员都具有震慑作用。其效果必然是,有人即便想要腐败,也会因为考虑到后果之严重而不敢腐败。
制度的功能除了通过给人们稳定的事后预期从而决定官员的行为选择之外,还决定了相对人的行为选择。经济学认为,现代经济增长除了资源性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制度安排。更具体地说,如果在某种制度安排下,个人报酬是根据他将自身的资源禀赋投入生产性领域的程度与贡献来决定,那么,所有人都愿意进行“生产性努力”,经济绩效也就会很好,经济增长也才有制度保障。相反,如果在某种制度安排下,个人报酬与其在生产领域投入的资源和贡献不相匹配,辛苦劳动与合法经营获利很少甚至无利可图,而通过不法行为与官商勾结却可以大发横财,这种制度会导致一种反向激励:即鼓励个人或组织将资源与精力投向“分配性努力”:不是试图通过努力做大蛋糕去获得更多收益,而是把资源与精力用于争取在已有的“蛋糕”中划出更大的一块,这样的结果是必将形成腐败的文化氛围,即不腐败者不得食,或者说是不腐败者不好食,必将形成经济增长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
3、信息不对称与腐败
传统的经济学分析依靠“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该假设条件意味着市场可以向每个经济主体提供他决策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把信息问题从经济学中排除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信息的不完全性是普遍存在的。从这个角度考察腐败问题,可以认为腐败是官员与其相对人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基础上的博弈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家越来越意识到,社会信息化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而深远,大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处不体现着信息化的力量,人类社会对信息的依赖与日俱增。信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大大节约了能源和其他物质原料,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导致信息资源观与信息财富观的确立。申农认为,信息是使不确定性消除的某种东西。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是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依据,各个利益主体为了消除自身决策的不确定性,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要围绕信息的获取、控制、开发与利用展开激烈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意味着谁拥有信息,谁拥有比他人多的信息,谁就拥有比他人更多的资源或财富。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分布状态是已知的。这种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导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交易或交往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谋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到另一方的利益。至于“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合约签订之后才会作出某种选择,如果合约当中所隐含的激励设计不佳,或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引起参与交易的一方利用合约激励机制中的不完善之处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另一方利益受损。“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类:一是私下改变合约,不按合约中规定的项目执行;二是隐瞒合约执行结果,逃避所应承担的义务;三是在履行合约时不负责任,不努力工作,造成损失。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是一种资源。从人是经济人的观点出发,如果我们承认人的行为是符合理性的话,那么,人们一旦拥有或掌握某种资源或优势,就会想方设法让它发挥最大的效益。然而这种优势是一柄双刃剑,在委托关系的运行中,谁拥有的信息多,谁就在委托契约及其执行中拥有实施腐败行为的潜在优势,可是腐败者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制度不健全和监督与查处不力的外部条件,才有可能获取不正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具体地说,信息优势者,一方面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巧妙地利用信息的时间与内容的价值,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改变信息传递的流向、时间等手段,传递给信息的需求者,损害公共利益,以获取个人私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避开自身利益风险,在委托关系中,就可能出现机会行为,实现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多层关系中,就可能产生委托人与人的共同腐败。
信息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信息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对称。从信息的时间看,信息有时效性,官员可以一方面尽可能早的收集到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尽量少向外界公开信息或推迟向外界公开,以增强自身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官员可以控制信息传递的时间。从信息的内容看,信息是有价值的,但是价值是有针对性的,不同的人因自身的知识和需要不同而有不同的价值。因此,官员利用信息腐败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一是信息筛选途径。从信息的流向看,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即决策层流向执行层的信息存在着不对称和执行层流向决策层的信息存在着不对称。官员可以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信息的内容,而删除或搁置其他的信息的内容。这种对与自己私利没有多少价值的信息内容的搁置,很容易导致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如只选择上级领导喜欢的信息上报,“报喜不报忧”,避重就轻,按领导的意图选取信息,骗取领导的信任或荣誉等等。二是信息传递途径。官员为追求自己不正当的私利,可以开设新的信息通道,改变信息的流向,泄露信息,满足自己的私欲,如泄露工程标底、出卖商业秘密等等;可以操纵信息传递工具和方式的选择,延长或缩短信息从信源到信宿的时间;可以设置信息传递的障碍等等。
为了更好的理解官员利用信息腐败的途径和方法,让我们来解析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一些规定,就可以清晰的发现官员利用信息腐败的脉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一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全面及时准备地披露信息。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要纠正和惩罚虚假披露行为。二是严格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损害不掌握这种信息的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内幕交易在市场经济中被看作一种刑事犯罪。所有的内部人,包括公司董事、高层经理都会被禁止在一定的时期内(例如在财务报告尚未向公众公布时)卖买本公司的股票;即使在允许交易的时候,他们的这种买卖也要登记在案。三是惩治操纵市场价格的活动。由于市场价格的高低是由信息左右的,证券市场上的犯罪分子往往用制造虚假信息、做庄炒作等方法操纵股价,从中取得暴利。在市场经济中,通常把操纵市场看作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证券监督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要联手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做出这些规定呢?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官员利用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来寻求腐败。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些具有权力背景或有内幕消息的人们就与某些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勾结起来,“做庄”操纵,获取暴利。
三、腐败对经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腐败对经济是否有危害性,目前存在很多的争论。有人认为,腐败是经济增长必要的润滑剂,对于发展是有利的。但是否是这样呢?世界银行对60多个发展中国家150多名高级官员和民间社团主要成员的调查中,答卷人把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列为他们国家中对发展的增长最为严重的障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进行的“21世纪挑战中国”的专家问卷调查所列的14个选项中,腐败成风高居第一位,选择该项者占被调查专家的42%。[17]其他大量的研究和调查也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腐败对经济增长的破坏作用。
(一)腐败阻碍经济发展
经济要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资金的来源则主要靠大量客商的投资,企业与投资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投资环境就成为影响资本流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综合竞争的核心内容。
腐败影响企业活动。分析表明,支付更多行政贿赂的公司比那些不支付任何贿赂的公司在官僚身上浪费更多的时间。腐败不但阻碍了国内企业的发展,而且特别影响了小公司和新的进入者。同时,腐败降低了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与生产要素成本及交易成本成反比。生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土地和劳动力。腐败会增加土地要素成本,并通过利差、对国企业的补贴,以及呆坏账增加资本要素成本,从而使生产要素成本大幅度提高。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与交易相关的直接成本,例如交通设施、因特网;以及制度成本,包括审批时间、投资环境等。反腐败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建设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良好的制度可以节约成本,降低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良治也是国际竞争力的一部分。
腐败降低了投资。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中国吸引外资的潜力只发挥了49%,主要是因为腐败等因素。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从14个国家进入41个国家的双边外国直接投资的分析发现,腐败严重阻碍了投资。有专家测算,如果菲律宾将腐败水平(2.9,2001)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9.2),投资与GDP的比率将提高6.6个百分点。对于一个腐败国家来说,将腐败水平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对外国投资的影响,与将企业边际税率降低20个百分点具有相同的效果。
(二)腐败影响贫困治理。
贫困的治理依赖于经济的增长。如前所述,腐败阻碍了经济增长。Mauro提出,腐败会减慢一个国家的发展速度。假定孟加拉国的年增长速度为4%,如果其能够将腐败程度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孟加拉国在1960—1985年期间的单位资本GDP年平均增长速度会提高1.8个百分点,人均收入会提高50%。1964—1993年期间,良治国家比管理不善国家人均收入增长率高出2.5个百分点;在实行健全管理的国家,1%GDP的援助可以使增长率提高0.5个百分点,贫困率下降1个百分点。[19]
其次,腐败恶化了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例如卫生和教育,腐败偏好基础设施投资,而不是援助贫困人口和削弱使用小规模企业的手段来避免贫困的项目。更糟糕的情况是,腐败政权通常偏爱防务合同,而不是农村的健康医疗和学校,政策偏好恶化了收入的分配,并将资源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考夫曼等研究发现,腐败增加了婴儿死亡率,降低了寿命和文化程度。据陈宗胜计算,在居民总体收入差距中有20%是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所造成的,其中偷漏税和走私的收入约占80%,腐败收入约占20%。[20]
(三)腐败造成潜在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腐败增加了公共投资,这主要涉及政府出资或援助的公共投资中的腐败损失,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销合同中的腐败损失,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许多大型的公共投资中的“豆腐渣工程”和违背经济规律的中看不中用或建成之日就是亏损之时的“标志工程”、“形象工程”。这种腐败工程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腐败还扭曲了政府支出的结构,从所需要的项目和维护支出转向新设备的购买,因此降低了政府投资的效率,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方面。据测算,如果腐败水平从新加坡提高到巴基斯坦的水平,公共支出与GDP的比率将提高1.6个百分点,政府收入与GDP的比率将降低lO个百分点。
腐败造成了地下经济的繁荣。所谓地下经济是指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政府未能控制和管理,其产值和收入未能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非法的地下经济活动和合法经营取得非法收入的经济活动两种情况。所谓非法的地下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这样一些现象,如走私贩私,生产、运输及其黑市,地下工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等,这类经济活动构成经济犯罪。这些犯罪往往是与某些政府官员、海关人员、公安警察、工商人员等合谋犯罪。合法经营取得非法收入的经济活动,如部分或全部收入隐匿不报,逃避税收,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平。世界银行研究16个经济转轨国家在1989—1994年期间非官方经济约占GDP的15%-30%之间,绝对增长率通常要超过50%;非官方经济增长导致官方经济增长下降。根据夏兴园、万安培等人研究,80年代上半期我国地下经济规模占国民收入比重在10%以上,最高时很可能高达20%-30%。我们估计,不在全国统一口径内或纳税范围内的以私营和个体经济为主的“地下经济”占全国名义GDP总量的1/3,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大体相当。[21]
(四)腐败造成政府信誉的丧失,增加信用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度较低,致使外商不敢来投资,大量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不能利用,造成浪费,形成潜在损失。另外,为了保证政府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得到保障,就会建立起来很多的规则,制定很多的管理制度,大大的增加交易成本。如本来我和客户之间的合同可以很简单,现在由于政府管制破坏了信誉,我们不得不签订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在加上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成本,交易成本显然增加了好多。尽管难以衡量腐败的经济成本,但一些国际研究表明:因加速政府服务的提供交易价格增加5%-l0%;因政府垄断造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涨价15%-20%;因贪污造成税收收入损失高达50%;因采购价格过高或采购不必要的昂贵物品支付20%-100%不必要费用;因非生产性投资比例过高,导致成本增加,质量下降。[22]
四、抑制腐败的经济学对策
以上分析表明,腐败严重地阻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并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是硬道理,反腐败也是硬道理。鉴于腐败是一种经营活动,我们在考虑抑制腐败时不要总是从道义的角度去要求官员不腐败,希望通过官员自律来实现廉洁从政的目标,而是应该充分考虑到官员的“经济人”属性,运用经济学的手段去防止官员腐败。
(一)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降低腐败交易的市场空间,让官员“不能腐”。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首先是要把政府职能转移到制定市场规则、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上来,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严格依法行政,为减少权力干预市场而引发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放宽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缩小市场禁入的范围,取消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如行政许可、登记、发证等行政审批项目要减少,审批手段要简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数量限制的手段必须逐步取消;在市场秩序方面,要取消地方保护条块分割等各种不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的行政措施,改变政府为保护某些企业垄断而制定的政策等;在市场主体方面,要取消差别待遇的政策,平等地对待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
其次是要加快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消除双轨制产生的“租金”。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广泛而充分地引入市场机制,将生产要素配置市场化,尽量减少和堵塞“寻租”空间,从体制上减少公职人员和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第三,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精兵简政,裁撤冗员,提高办事效率。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信息对称的渠道,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管理事务、公共服务事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充分了解信息。
2、以提高监督效益、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为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首先,要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要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构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构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构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
其次,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
第三,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人建议,将目前的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的职能,加以综合,设立专门的监督反贪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3、加快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为加大打击腐败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1993年以来,我国围绕廉洁从政制定了《廉政准则》、《财产申报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规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和颁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规制度与市场经济法规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主要是还不完善,现实中一些急需的专项法律尚未建立。因此,还应抓紧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公民举报法》、《新闻舆论监督法》,以及《公务员制度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离任审计法》、《行政程序法》和《政务公开法》等。有了一套完备的廉政法规制度,我们就能够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也为加大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二)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降低腐败主体进行腐败交易的主动性,让官员“不愿腐”。
关于对官员的激励,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诸如建立良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机制、评选表彰制度等等,满足官员自我实现,获得社会认同等需要,从而激励官员努力工作,在这里,我仅从经济利益角度去探讨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
一是建立以薪养廉制度。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使之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给公职人员定期增资,制定和完善公务员职级晋升制,使公务员在职务不能提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要让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应同物价水平挂钩,即工资增长应与物价上涨同步;要提供包括假期、生活性福利补贴(如取暖费、降温费)、地区性生活补贴、艰苦和危险工作岗位津贴以及小孩入托、上学和文化娱乐在内的良好的福利保障。
二是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具体做法是:每年从公职人员的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政府为公职人员单独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政府同时从财政收入中拨出同样数额的款项存入该保证金账户,此笔款项及其利息到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时全部退还给本人;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廉政问题被判刑或开除公职,则该笔款项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三是建立对公职人员的奖励制度。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公职人员的物质奖励,提高奖励的数额,对于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腐败黑数,增加腐败交易的成本,让官员“不敢腐”。
当前,在我国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建设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要实现吴官正书记提出的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结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比方说对腐败官员的披露机制,惩罚性经济机制等等。
首先是加强舆论监督。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邓小平同志也认为,“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时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23]从舆论批评的效果看出,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自下而上,随时曝光,无须受命,不畏权势,是揭露和打击腐败最为有效的形式之一,也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它的作用在于:一是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的监督。因为腐败行为世人深恶痛绝,只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广泛监督,对腐败的制约才能形成巨大的威力。二是导致腐败者下台。腐败者的职位再高,权力再大,一旦丑行公诸于世,就很难再冠冕堂皇地出入于官场,即使有后台,有人保,其官运也在劫难逃。三地督促各类官员洁身自好,媒体曝光,会使官员威信扫地、臭名远扬,绝大多数官员对此会不寒而粟。因此,应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制定《新闻法》等制度,让腐败官员“身败名裂”。
其次是建立惩罚性经济机制。一是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追缴。对已经挥霍的非法所得,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赔偿。同时,对于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应判处没收其全部或一部分,以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并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二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应处以罚款或罚金。在我国,贪污受贿腐败行为之所以大量滋生蔓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未有罚款或罚金处罚的规定,使其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因此,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对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罚款或罚金处罚。三是对贪污受贿行为进行追诉成本核算,向腐败分子征收诉讼费用。
第三,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增加查处概率,降低腐败黑数。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温斯坦莱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对于执法不严的后果,法国思想家蒙田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的过失比任何事物的过失要更厉害,更严重,而且是持久性的。英国思想家培根则打了一个十分恰当的比喻,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4]因此,必须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惩处的重点部门应是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惩处的重点内容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金融诈骗、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行为。惩处的重点对象是违法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搞权钱交易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挡”、“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更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从而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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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引自《经济学是什么》第1页,梁小民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社1998年版,第54页。
[3]《古今中外反腐败要览》天津人民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第372页。
[4]见《驾驭权力烈马――公共权力的腐败与监控》第1页,林吕建著,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5]在文章里,我将腐败、腐败交易、公权与私利的交换看为同一个概念,为了行文的活跃,而交替使用。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154页。
[7]转引自《以权利制约权力—村官反腐败对策研究》,韩涛著,中国普法网:/misc/2006-12/19/content_490789.htm
[8][德]M韦伯著,AM亨德森、T帕森斯译:《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美国芝加哥:自由出版社1947年英文版,第152页。转引自莫于川著:《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9]转引自莫于川著:《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10]转引自莫于川著:《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1]转引自《经济学是什么》第16页,梁小民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2]见《经济人、道德人:权力制衡与教化——中国体制转型中反腐败的思考》一文,朱正国著,/forumnew/viewthread.php?tid=15851。
[13]转引自《经济学是什么》第62页,梁小民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4]《路在何方――关于当前的反腐败和反自由化斗争》,陈武明著,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5]《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16]《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2006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2006年第18期《求是》杂志。
[17]中央党校、社科院出版的《200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
[18]转引自《反腐败研究(第五集)》第8页,杨夏柏主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19]转引自《反腐败研究(第五集)》第8页,杨夏柏主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0]《经济日报》,2001年8月23日。
[21]转引自《反腐败研究(第五集)》第10页,杨夏柏主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2]转引自《反腐败研究(第五集)》第10页,杨夏柏主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3]《邓小平文选》150页,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24]见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论法律》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