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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现象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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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现象及治理

在西方,“信用”(credit)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它表示价值交换滞后产生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个人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行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就是信用关系形成和深化的过程。

一、信用建设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用的发达与信用体系的完善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经济活动就无法健康发展。现代金融业正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初始的物物交换发展到现代借贷关系,是以交易双方恪守信用为前提的,失去信用,也就毁掉了金融的道义基础。

信用是市场经济良好并有效率运作的根基,是经济活动主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是仰赖信用而得到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信用行为在经济主体的长期重复博弈中使双方达到触发策略均衡而增加利益,并满足人们对赞美、尊重、荣誉的需要,能够产生精神正效应。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公开、完整,有助于经济主体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从而在信任与契约的基础上建立起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使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广泛,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市场经济也将因此发展到更高阶段。

信用是规范市场秩序、建立新型投资模式和消费模式的根本保障。经济主体广泛使用自己的信用,就可以达到共同诚实守信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信行为,从而有效规范市场秩序,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无序现象;发展资本市场,建立新型筹资机制;发展信用消费,引导人们消费行为,建立起新型消费模式,有效解决当前需求不足、消费不振的问题。

信用及发达的信用信息系统是提高政府管理与决策效率的必由之路。政府管理与决策效率的提高,前提是要掌握大量社会信息资源,信用信息资源是其中的一个核心,信用体系的完善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政府管理部门就可以节省时间,降低强度,从而达到提高管理与决策效率、改进管理与决策效果的目的。市场交易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得到降低,既可节约自然资源,也可以节约社会资源,从而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信用缺失的经济社会根源

历史积淀和制度性约束致使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我国是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经济模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交换形式主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家庭作坊式的经济模式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多地限制在非信用领域。社会缺乏按信用规则办事的经济环境、经济基础及“欠债还钱”的信用意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主要由政府调节,生产所需资金由财政无偿划拨,甚至生活资料供应也是按计划凭证供应。计划经济本质上排斥商品货币关系,从而必然排斥与市场经济伴生的信用关系。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经济活动遵守的是调拨式的权利规则,信用在计划经济时期缺乏滋生的土壤。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传统信用观念深植于华夏文明沃土,但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之时,传统信用观念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信用缺失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主要的原因是二十多年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在设计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实施这一改革的进程中,改革设计者和实践者在思想观念上混淆了传统信用内涵与市场经济信用内涵的区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配套进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纯粹经济学意义的商业信用制度建设,至今社会行政管理阶层中仍然存在着以传统、零散、不规范、弹性信用代替现代市场经济严格、规范、广泛、要约化信用的模糊倾向,立足于全局和深层次的整体性制度建设和安排还没有实质性进展,根本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

政府和司法作用的缺位、失位,使违约成本远远低于收益。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近几年,法制建设取得一些进展,但法律对信用经济运行方面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表现为:立法还不够完备,现有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干扰的问题,即使在没有干扰情况下也难于做到公正执法和维护社会信用关系;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特别是对涉及银行的案件,常常因出于维护暂时和局部的社会稳定关系,而明目张胆地放弃对社会信用关系的维护,甚至把“银行执行年”演化成“执行银行年”;诉讼过程中收费过多过高,受偿率、执行率又过低,金融机构“赢了官司赔了钱”,造成“守信失利、失信得利”的经济学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三、我国现实信用环境的社会经济效应评估

(一)从银行角度看:造成金融资产大量流失,引发局部金融危机和金融风波。由于银行资产对企业软约束,银行负债对银行的硬约束,这种不对称性在信用缺失情况下使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呆坏帐比例扩大,信用风险引致流动性风险,银行不能及时兑付存款和偿还其它债务,银行作为信用中介难以为继。按2001年底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1.2万亿元算,平均不良率约25%,其中以不良损失率约30%计,则要损失8400亿元;剥离到AMEC的13000亿元资产损失率约70%,则要损失9100亿元。合计损失约17500亿元。同时,信用扭曲对银行来说,发放贷款前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企业信用调查评估,并采取通过会计、审计事务所方式评定企业会计报表真实性,加大了银行贷款成本,也可能因时间关系失去与优势企业的合作机会。银行诉讼成本、拍卖费、评估费等用于处置资产成本增加,加上贷款流动性较差,融资成本、业务成本等组织负债来源和收回资产成本亦相应增加。

(二)从企业角度看:信用不良迫使商业银行从效益和信贷安全性出发,只着眼于对能够从资本市场融资的股份制企业和国有特大型企业的信贷投入,仅重庆市,至2002年4月末,前十名大户贷款余额占全市全部贷款余额的13%,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则很少问津,形成我国信贷领域特有的“马太效应”。贷款集中度日益增加,使信贷资金供给与需求结构发生严重偏差,带来潜在信贷风险。作为我国经济主体不可分割的众多中小企业,长期得不到银行信贷资金助推。信用不良,企业间赊销也难于进行。在西方信用发达国家,企业把信用赊销当作主要销售手段和竞争手段。美国企业的坏帐率是0.25%-0.5%,我国企业坏帐率是5%-10%,相差10倍到20倍;美国企业帐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我国平均是90多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14%,而美国企业只占2%-3%。我国每一个销售收入1个亿的企业就要比西方的企业高出1000万元的费用。美国企业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我国企业赊销比例只有20%,各行各业置现实买方市场于不顾,仍然采取卖方市场销售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去大量赊销。市场扩张乘数效应难以实现,企业必然无法与西方企业竞争。

(三)从政府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看:降低了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效果,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本来基础货币的吞吐通过货币乘数调控市场货币供需,由于银企信用秩序混乱,企业惜投、银行惜贷,政府放松银根、加大投资力度的政策,在传导环节上不断弱化和衰减,无法得到积极响应,市场货币信号得不到真实反映,破坏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使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货币的乘数效应难以实现,容易导致金融、经济风险随时发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也因此不能加快。在此情况下,商业信用票据化程度低,使得作为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再贴现不能发挥其引导资金流向、支持经济发展振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应有作用。信用缺失,虚拟资本难以形成和发展,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不可能产生,市场经济走向高级阶段的进程受阻。因此,信用缺失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障碍,也是未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危险。

四、我国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

完整的信用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应当由四部分组成:受信人偿还能力,即其资产信用程度;受信人偿还意愿,即其道德信用水平;授信人权利主张力度,即其是否积极有效地追索债权;法律及社会公共部门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者制裁和对债权人有效保护。在我国已经启动信贷登记系统、帐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情况下,关键是有效增加社会信用供给。

对策之一:尽快强化政府在社会信用供给中的主体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社会信用的自动供给机制,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总能保证这种自动供给机制能长期稳定足效地存在。在没有政府参与、社会分工水平较低的状态下,市场经济缺少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在社会分工水平较高情况下,具备了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的某些条件,但这种自动供给机制十分脆弱,容易发生逆转。目前,这两种社会分工状态并存,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相对缺乏或者供给动能相当脆弱,从而决定了我国政府干预在社会信用供给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推动是我国构建完善与发达的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力量,把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自觉运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直至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督与管理机构。

1、转变政府职能,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对政府项目融资,也不能滥用政府信誉,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更不能干预司法或纵容包庇逃废债务、制假贩假等行为;银行不良贷款大量起因于政府的干预行为和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必须尽早从直接管理企业和经济中解脱出来,政府定项目、安排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确保资金来源;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必须从速度型、扩张型转移到效益型、集约型发展道路上来。

2、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加强沟通,规范改制,维护债权人利益。

人民银行既是政府部门又是“银行的银行”,必须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放到重要位置。要和债权行全程参与,严把改制方案关、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企业注册登记和债权追索关。在确保金融债务得到落实后,才准许进入改制轨道。同时规范工商、税务及许可证专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后重新注册登记的一整套条件和程序。对于实施分立、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所剥离的有效资产同比例承担金融债务,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债权银行要参与产权变更全过程,所得现金收入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出售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和质押的贷款本息;实行租赁或承包企业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确保在原债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要建立“逃废债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内部通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联合制裁制度。人民银行一旦发现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企业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承担债务的分立、租赁、承包、兼并的民营、合资等企业实体,对假破产、真逃债的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名换姓、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企业法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维护银企信用关系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要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对那些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恶意欠息不付的企业,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内部通报企业在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管辖内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帐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其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

3、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尽快规范信用社会中“经济人”的行为准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交易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则不但不可能产生交换活动,而且也不可能产生信用活动。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它们属于同一个最终所有者,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则彼此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间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根本不会区分为真正的“债权人”和真正的“债务人”。但这不能解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如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也不能产生信用和部分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讲信用的现实。信用并不决定于是否是不同的所有者,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和规范的市场规则。要消除信用关系恶化的体制性根源,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都按照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运行,同时加快企业转轨建制进程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委托关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本金机制,切实维护自己的信用资源。

要切实规范企业负债行为,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企业负债经营能够促进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但过度负债则会阻碍企业的发展。要规范企业的过度负债行为,压低企业非经营性负债,如负债兴办社会福利、上交利税及各种摊派;控制低效益负债,杜绝负效益负债。要发展金融市场,增大社会直接融资的比例,为企业获得资金拓展更为广阔的道路,也为银行转移、分散风险、进行流动性操作提供广阔的空间。

对策之二:尽快构建信用社会的法制基础

要制定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这一原则,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对信用秩序混乱、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对故意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及其它有效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有必要出台和完善《债权法》、《破产法》等法规,并修改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及刑事处罚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根据我国依据“社会危害性”定罪量刑的立法原则,对银企信用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因其对国家金融和经济稳定带来的危害,应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不但要对违约逃债企业进行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台新《破产法》应坚决摒弃现行法规中漠视债权人权利、清算组只对法院而不对债权人负责、无法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等弊端,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对破产企业、法院、清算组、有关行政机关、国有债权机构人、资产评估机构等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全面规定,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大力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执法中宽严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立法的效果。必须强化执行环节的法律约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受到法律制裁。要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破坏信用秩序的恶势力、恶劣行为,真正在司法环节中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从司法部门维护银企信用关系这一核心信用关系来讲,考虑目前我国银企信用关系中企业居于单方面违约、银企信用关系银行长期处于信用坚持利益受损的现实出发,司法部门要尽可能做到:接受银行对逃废债企业的申诉诉讼保全,必须迅速冻结其结算账户,停止对外支付;加大执行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杜绝法律“白条”,公正执法,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严打逃废债行为,为创造良好银企信用环境保驾护航,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作出贡献。

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和法规,而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逐步建立关于工商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和法规,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

对策之三:尽快构建信用社会以银行为核心的有效权利主张体系

加快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和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信任托管—委托的双层嵌套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政策,并挑选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成立监事会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银行清晰的发展战略、科学的高度防范风险的决策机制、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审慎的会计原则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五位一体,靠机制的力量使经营者更好地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要继续整章建制,逐步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规章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分支机构科学合理授权。

规范银行自身贷款行为和权利主张行为。要重构信贷文化、政策和规程,核心是实行信贷员责任制,由信贷员根据其授权能力决定贷款的发放,责任也全部由信贷员负起,直至负担造成不良的法律责任。尽职调查人员主要核对信贷员信贷报告真实性,发现主体不真实情况则坚决予以否决。集体决策而无集体负责的信贷体制应该成为过去。要实行坚决权利主张体系。从贷款进行时开始,落实一系列规范要求,严格贷后管理,发现有问题贷款及时处理,以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之间要对失信、多头开户和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行互相代扣本息、停止办理结算业务的联合制裁。

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信息披露是利用市场约束部分地替代官方监管,通过市场力量并借助存款者“存款选票”来约束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促使它更加审慎稳健地经营。各国政府都以法令形式强制金融机构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市场信息,以降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披露要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也要求用来披露信息的财务报表在格式、项目、上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