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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反倾销中,中止协议是出口商以同意提高价格或/和采取数量限制的方式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达成的协议,从而进口国中止对案件的继续调查。尽管中止协议不应该成为解决反倾销的优先使用的方法,但中止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却有着其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反倾销中止协议价格数量
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该做法已对世界各国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和地区对反倾销已越来越重视。1995年以后WTO每半年就会公布一次半年度的反倾销统计数据,表1是根据WTO的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后的统计结果(WTO在统计各国的反倾销数据时是以每一商品/每一国作为统计的标准)。
我国从1996年起就成了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仅从1995年至2004年,中国就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411起,远远超过排在第2位的韩国(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207起),占同期世界反倾销立案调查总量的15.5%。同期中国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97起,同样远远超过排在第2位的韩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118起)。而在2003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位居世界第四位,占世界货物贸易的比重仅为5.9%,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占世界比重与我国对外贸易占世界比重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并且WTO秘书处在2005年5月19日公布的最新反倾销报告显示在2004年下半年,中国仍然是遭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共计25起;同时也遭受到最多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共计25起。面对如此严峻的情况,中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必须采取恰当的应诉策略才能有效的减少国外反倾销带给我国的损害。
中止协议是出口商以同意提高价格或/和采取数量限制的方式来消除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损害威胁,并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就此达成协议,进口国就可以中止对案件的继续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可以继续出口该商品,进口商可以不交反倾销税。美国于1994年10月31日立案的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SUSPENSIONAGREEMENT)条款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个案件。蜂蜜反倾销案的中止协议规定中国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量按半年分配,允许有接转和借用。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参考价格由美国商务部按季度,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此外,在1996年12月3日立案的美国对来自乌克兰、俄罗斯、中国、南非的定尺碳素钢板的反倾销案中,美国用累积评估方式对钢板进口进行反倾销诉讼,由于政治因素,美商务部十分希望与主要出口方俄罗斯和南非签订中止协议,但将中国排除在协议之外又不合适,于是,中国也被纳入钢板中止协议之中。
适当采用中止协议与一般的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权衡利益的策略
WTO的《反倾销协议》的第八条——“价格承诺”中是有关中止程序应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1项规定:一经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的自愿承诺,从而使当局确信倾销的有害影响被消除,诉讼程序便可暂停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该承诺作出的提价水平不得高于为消除倾销幅度所必需的水平。若小于倾销幅度的提价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这种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基于以上的规定,在反倾销案件中,如果估计我方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有时原告也会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愿望,我方经过分析,没有必胜的把握时,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达成君子协议。例如在蜂蜜反倾销案美商务部在初裁时采取了不公平的裁决方式,用印度作为“替代国”,使倾销幅度高达125%,这个结果不仅反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有可能完全终止,为此中方不失时机地采取了“中止协议”策略,最后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2日达成了协议,美国商务部以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
缓解两国的贸易摩擦和政治纠纷
采用中止协议比征收反倾销税有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严密的行政诉讼程序,证明倾销事实和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中止协议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双方谈判、磋商、相互妥协、平衡的结果,可以绕过或不囿于反倾销法的某些死结而尽快结案,避免或减少对双方都有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墨西哥和美国蔬菜生产商之间的反倾销纠纷历时达30年,涉案价值达每年10亿美无,在两国间具有高度敏感的政治性,双方都明白,运用正常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最后以反倾销令的形式征收反倾销特别关税,残酷的贸易大战就难以避免,这是双方都极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最后还是靠1996年10月达成的中止协议平衡了各方利益,缓解了两国之间持续紧张的贸易和政治纠纷。增强外贸销售决策的确定性
一国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肯定性终裁而签发的反倾销令一经颁布,则每次进口时就需要按裁定的倾销幅度预先交纳保证金,而该保证金并非是最终要交纳的倾销税,具体数目还要待该国对这些销售进行年度复审后才能确定,因此受反倾销令约束的公司在其销售产品之时,并不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要交纳的实际税额。而在中止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却不必提供保证金,并且调查中止之前任何由于肯定的倾销初裁而被暂停的进口应该解除,所估算的关税押金、保单也应立即退还或解冻。只要中止协议得到遵守便不必对倾销承担责任,所以说在公司进行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决策时,中止协议比反倾销令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
给予出口商更大的回旋余地
因为《反倾销协议》的第八条——“价格承诺”第2项规定:除非进口成员方当局对倾销和由该倾销造成损害已作出了初步的肯定性判定,否则不得谋求或者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商只有在对方国家的初裁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提出签订“中止协议”,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出口商面临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时,就马上想寻求“私了”,那就等于无条件投降,在经济上肯定要承受巨大损失。这与经过斗争打成平手,再握手言和大不一样。
即使国外在初栽后与我方签订“中止协议”,终裁却认定我方不存在倾销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不必担心,因为《反倾销协议》的第八条——“价格承诺”第4项规定“在一项承诺被接受的条件下,如果出口商希望或者当局作出了决定,则对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调查仍应善始善终地完成。在此情况下,如果对倾销或损害作出的判定是否定的,则承诺即应自动失效,”
当然对终裁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情况在第4项中也作了规定——“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性判定的情况下,承诺应按其条件和本协议规定继续下去。”例如在美国对来自乌克兰、俄罗斯、中国、南非的定尺碳素钢板的反倾销案中,就是在1997年10月24日正式签署了对中方有利的中止协议,并且在同一天美国商务部同时公布了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南非四国定尺碳素钢板的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税率和中止协议。中方应诉企业被裁决17.59%和128.59%的高税率。12月2日,美国贸易委员会一致裁决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国输美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相关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从而使中止协议得以生效。
“中止协议”应用注意事项
虽然中止协议有着独特的优点,但是事实证明,尤其在涉及市场经济国家的案件仍然不常使用,仅供在特别敏感的案件中采用,这源于三个方面:
国外对“中止协议”的使用的控制较严,并不愿意过多的使用“中止协议”。如美国国会认为,“中止是一种例外行为,不应该成为处理反倾销案件通常采用的方法,只有当中止确实能符合公众或受影响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并巨对协议有切实可行监督办法,调查才可以在最终裁决以前中止”。同时还要求,达成的协议不得采用数量限制的形式;协议要与出口公司签订而非出口国政府,还要求这些公司产品,累计占几乎所有的一国输美的该类产品出口。由此可见,行政部门中止调查的权力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只是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通过后,才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案,可以经签订限制出口数量的协议而中止,这个协议是同外国政府而非出口产品的各个公司签订的。例如在蜂蜜案中我方曾多次提出用签订中止协议方式停止反倾销调查,但美方都没有接受;由于我国国内出口商对“中止协议”研究不多,对它的独特的优点认识不足;由于在中止协议项下,通常对公司的产品售价要求有一个最低限价,并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通常还要接受数量和价格的双重限制,这大大降低了公司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这也导致在我国的反倾销应诉中采用“中止协议”的极少。
尽管中止协议不应该成为解决反倾销的优先使用的方法,但是由于某些反倾销案的复杂性和中止协议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中止协议这一程序在解决难度较大、利益关系复杂和政治上敏感的案件中起着非常有效的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应酌情采用“中止协议”,特别是在胜诉把握很小的案件中更应积极采用,充分发挥“中止协议”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佑斌.中止协议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应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J],2002(7)
2.邵桂兰,胡家强.如何认知和运用反倾销的“承诺”规则.江苏商论[J],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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