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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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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特点

摘要: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本文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发展历史及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分析,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从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积极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尽管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但市场普遍预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将很快会有突破,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市场将蕴藏着巨大的空间与生机。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实践证明,资产证券化对于批量处置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烈的供给动力,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深化、国内机构投资者逐渐成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潜在的需求和市场环境,一系列经济与金融立法的实施,为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资产证券化对一国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有特别要求,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作出积极相应、大力推动。目前,我国还缺乏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操作性障碍。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