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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至1937年,即两次世界大战间的这段时期,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占有特殊地位。许多影响此后中国历史的制度和因素,都可以在这段时期找到源头。在经济方面,它不仅留下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发展最快的一段记录,也留下了外来经济组织和制度在中国土地上成长的独特轨迹。这份遗产,很值得我们去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这段时期特别是1927年至1937年中国银行业的考察(注:1927—1937年的中国银行业,与此前相比,发展变化的特点更为典型和丰富,因此本文将分析重点置于此时期。),探讨这种外来金融组织在中国成长的状况和特点,并对导致其发展的因素和条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两次大战间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学术界在涉及此期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演变时,一般都用速度较快来形容,但其“较快”的具体内涵以及银行业的整体状况,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鲜见有全面的反映。因此,笔者首先整理了以下统计表,希望通过这些统计表,对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演变全貌,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数量概念。
首先从银行设立的数量上进行观察。为有一个具体比较,现将中国出现首家银行的1896年至1937年40余年间各年设立和停业的银行数目列表如下(见表1)。
表11896—1937年中国银行设立、停业统计表
年度设立银行数(家)停业数(家)现存数(家)年度设立银行数(家)停业数(家)现存数(家)
1896111921271840
19021111922271948
19051111923252053
190622119247555
19073419259757
190843519267757
190911519272158
191016192816569
1911327192911377
1912141011193018689
19132112193116699
191431141932134108
191575161933153120
191643171934224138
191710918193518156
19181062219365161
19191692919373164
1920161431年月
不明者5050
合计390226164
说明:1.这里的中国银行指除在华外国银行以外的本国银行。
2.唐传泗和黄汉民先生曾对1925年以前成立的本国银行数量进行过考察(见《试论1927年以前的中国银行业》,《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第4辑)。据他们研究,1925年前成立、停业和存在的银行数量都比《银行年鉴》统计的数量要多。本文引用《银行年鉴》的资料在1927年前变化趋势与唐、黄先生的一致,而这里考察的主要是1927年以后的发展变化,故仍然引用该资料。
3.中国的第一家银行即中国通商银行的成立时间,一般以1897年即正式开业为准。统计表中出现的时间为1896年,是以清朝政府批准的时间为准。
4.“现存数”一栏为笔者计算。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7—8页。
从统计表看,在这40余年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晚清时期华资银行的数量不足10家,总体说来无足轻重。两次大战间有两段时期是银行创立的高峰期,即1917年至1923年和1928年至1935年。前一段时期显然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即与一次大战从外部给中国资本主义发展造成了难得的机遇有关。第二段时期即本文重点论述的1927年至1937年,是银行业数量增长的又一个高峰。1937年《全国银行年鉴》在分析这10年的银行业发展时总结说:“在此十年中,新设之银行达一百三十七家,其中已停业者仅三十一家,现存者达一百另六家,占现有银行三分之二强,易言之,现有银行一百六十四家,其中三分之二,均成立于最近十年之内。可见此短短十年实为我国银行史上之重要阶段”(注:《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5页。)。同时,这时期与上一个高峰期相比还有一点明显的差异,即1917年至1923年成立银行131家,停业95家,停业率达72.5%。1928年至1935年成立银行129家,停业31家,停业率只有24%,明显低于1917年至1923年时期,表明银行业在第二个高峰期的发展性和稳定性均好于上一个高峰期。表2显示了1934年后分类银行和分支行的数量演变情况。
表21934—1937年银行业分类、分支行及行员变动情况表
银行类别总行数(家)分支行数(家)行员数(人)
1934年1936年1937年1934年1936年1937年1936年1937年
中央及特许34425539049173419195
省市立20252622633146443295540
商业储蓄80807337238340889178903
农工2031368614
717325292515
专业13151546515613561243
华侨1091053303511801482
共计1461641641038133216272565228878
说明:1.1934年的“类别”原有10类,现将“国立和特许”银行合为“中央及特许”银行,将“省立”和“市立”银行合为“省市立”银行,将“实业”银行归入“农工”银行之中,故现分类为6类。
2.1934年的统计中无行员数。
资料来源:1934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A4页;1936、1937年的见《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10页。
从表2看,这几年银行总行的数量变化不明显,除农工银行数量有较大增长外,其他银行数量均变化不大,商业银行的数量甚至有所减少,但分支行的数量却有很大变化。其中,除华侨银行的分支行数减少外,其他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以中央银行、特许银行和省市立银行的分支行数增加明显,行员数量也有较大增长。特别是中央及特许银行本行只有4家,但分支行数和行员数均占第一位,远远超过其他银行,表明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后,通过设立中央银行和改组中国、交通和中国农民银行为特许银行等手段,使其在银行业中的实力有了明显增强,进而对银行业也有了更强的控制能力。当然,从总体上看,银行业的发展仍然保持着覆盖范围继续扩大、稳中有增的趋势。
下面再从资本数量、储蓄存款及纯利润等几个银行资力方面的指标进一步考察这期间银行业的实力变化情况。
表3、表4(见第185页)中的实收资本、存款放款和纯益数字,均呈现出稳定的增长。其中,十年间实收资本和放款增加两倍多,而存款和纯益增加三倍多的情况,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表明了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和增长水平。下面再将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的变化情况制作成统计表5(见第186页),从中可以对银行的实力得到更清晰的印象。
表31927—1936年银行实收资本统计表单位:万元
附图
说明:1.1927—1931年的资料为全国28家重要银行的数字,因无具体的分类项目,故只有“共计”一栏数字。
2.“共计”栏下的指数为笔者计算。
3.原表单位为“元”,这里改为“万元”,万元后的数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处理。
资料来源:1927—1931年的数字见《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新业印书馆,1933年)第311页;1932—1936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19页。
表41927—1936年银行业各项存款、放款及纯益统计表单位:元
附图
说明:1.1927—1931年为中国近代28家重要银行的统计数字。
2.各项指数均为笔者计算。
资料来源:1927—1931年的数字见《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第314、315、326页;1932—1935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56、A61页;1936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47、A53、A57页。
据表5,1932年时全国银行资产总额在30余亿元,1936年时,资产总额已增长到72余亿元。时隔4年资产总额增长近1.5倍,增速不可谓不快。
表51932—1936年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统计表
年度资产总额(元)指数
19323003282010100
19333657736575122
19344295587071143
19355428652719181
19367275890751242
资料来源:1932—1935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52页;1936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42页。指数为笔者计算。
以上统计显示的是银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但是,这期间银行业发展的缺陷和不足也相当突出,其中最明显的仍然是银行资本金额的普遍不足和银行地域分布的不平衡。表6(见第186页)对1934年以后银行资本级别数的变动情况作出了统计。
表6全国银行资本级别统计表
附图
资料来源:1934年的数字根据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11页数字计算;1936、1937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44页。
从表6看,直到1937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数量与1934年相比,虽有一定的增长,但仍只有74家,仅占银行总数的45%。资本在5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分别只有9家。银行总体资本仍然较为薄弱。
除银行资本的普遍薄弱外,银行地域分布的不平衡现象更为严重。以下整理出的三个统计表,从不同角度反映了银行分布的不平衡状况。
从表7看,江苏、浙江两省拥有的银行数,总行90家,占全国银行总数的一半多;分支行572家,也占1/3强。全国银行分布不平衡的状况,仅此一例,即可以得到充分的反映。而银行在各大城市的分布情况,可通过表8进行观察。
表7全国各省银行分布情况表
附图
资料来源:1925年和1934年的数字见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12页;1937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17—18页。
根据表8,1936年时上海一市之银行总行即达58家,占全国银行总数的35%;分支行182处,占全国分支行总数的13.7%。如以上述9城市银行数量合计论,则总行达99家,占全国银行总数的61%,分支行386处,占全国分支行总数的29%。如以江浙两省银行所占全国银行总数的比例,与土地人口所占的比例加以比较,这种不平衡的状况在表9中反映的就更为明显。
表8九大城市银行数量统计表
附图
资料来源:1925、1934年的数字见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12页;1936年的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16页。
表9全国银行分布比例表
附图
资料来源:《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19页。
以上主要是通过统计数字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尤其是1927年至1937年银行业发展演变情况所作的一个大概考察。从这些统计表来看,尽管这期间银行业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但中国银行业处于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则无可置疑。还在1925年即北洋政府统治末期,中国华资银行的实力大体就能够与在华外资银行和中国钱庄业相抗衡,成为鼎足而三的一
方(注:参见唐传泗、黄汉民《试论1927年以前的中国银行业》,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第4辑。)。1927年至1937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外资银行业的基本停滞和钱庄业的衰退更形成鲜明的对照(详另文)。那么,导致这期间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反映出什么问题?在前人对此的研究和回答中,是否还有关注不够或者遗漏之处?提出这样一些问题并进一步深入探讨,无疑对深化认识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乃至这时期的中国社会不无意义。
检视前人的研究成果,大都认为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是一种不正常现象,是一种畸形的“繁荣”。而关于这种快速发展的原因,也多从内地农村破产、现金大量流向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后导致城市游资增多;国民政府成立后高折扣大数量滥发债券,银行从中获取丰厚利益;国民政府形成金融垄断网,获取超额利润以及银行业从事房地产业投机获取利益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注:见张郁兰《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桑润生编著《简明近代金融史》(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中国近代金融史》编写组《中国近代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85年)等。)。应该说,这些分析从不同侧面和角度触及了银行业快速发展的某些要因,都有其符合事实的一面。但是关于银行业发展原因的既有研究,都忽略了直接影响银行业发展的另外一些因素特别是内在因素,例如,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是如何制定的?银行业快速发展在国民党统治期间表现得特别突出与这些政策是否有关?这期间银行业自身出现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银行业自身的发展有什么影响?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有什么特点和变化?等等。也就是说,对直接涉及银行业制度和银行业内部变化等因素的探讨还很少。鉴于此,笔者将这期间特别是1927年后10年间银行业发展演变的制度因素和内在变化作为分析的重点,希望通过这种分析,使我们对这段历史的了解,能够更为客观和全面。
二、影响银行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因素
美国新经济史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思特别强调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认为即使在技术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形下,通过制度创新或变迁也能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他认为,尼德兰和英格兰地区之所以首先在西方世界兴起,是因为那里最早进行了产权结构方面的变革,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法兰西和西班牙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它们才在竞争中失败并大大落伍了(注:参见道格拉斯·诺思和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诺思所指的制度,并非“体制”,而是经济学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注: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第225—226页。)。不管我们是否同意他的看法,经济制度变革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确实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一个社会变动剧烈的时期更是如此。
如果以1927年以后的银行业与此前的银行业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其中最大不同,是银行体制方面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最直接的外在表现,是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首的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专业银行等的不同银行组织体系(尽管这种组织体系仅仅是初步形成),以及一系列有关银行业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金融领域中的种种变动如币制改革等等。导致这些变化的直接原因,又与国民党政权的经济金融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1.经济金融政策的影响经济金融政策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具有整体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期间南京政府经济金融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直接推动形成了新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银行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形式,是近代中国人在与西方打交道后引进的一种与过去钱庄票号等传统中国金融组织不同的新型金融组织,中国人自己的银行从晚清末年开始兴办,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的三十余年间,虽然在数量上已发展到几十家,但彼此之间并不成系统,也无特色,相互之间也很难说有分工和统属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有了银行,但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但是,1927年以后,这种情况有了相当的改变:一是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首的国家银行体系,与国际汇兑银行、地方银行、专业银行构成了上下左右的银行层次,初步形成了近代中国的银行体系;二是在银行的专业领域中初步建立了分工。尽管这些变化与规范意义上的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和专业分工的状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与此前相比,毕竟有了很大的不同。追溯原因,这种状况与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经济金融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在江浙财团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南京国民政府,较之北洋政府,特别是在抗战爆发前的这10年间,其资本主义色彩更为浓厚应该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个特点,在其经济金融政策方面反映的更为明显。他们了解金融的重要性,也深知银行是掌控金融的关键。因此,国民政府建立后不久即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从制度上对银行业进行宏观规划和改造。例如,在全国经济会议提出的金融议案中,首先就强调银行对国家的重要性,把金融与国家的关系比喻为血液与人身体的关系,认为“金融之于国家,犹血液之于人身,未闻血液浑浊而人身壮健者也,未闻金融紊乱而国家富强者也”,并指出,“方今国事渐平,训政肇始,整顿金融,自属亟不容缓之事”,而“欲期整顿金融,先应规定银行制度,厘定统一币制,整顿纸币办法,斯为急务”(注: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商务印书馆代印,1928年,第175页。)。
由于认定银行的“组织之健全与否,与金融之安稳有极大关系”,因此会议形成决议,认为中国的银行制度应“分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及普通商业国际汇兑银行等”类型建立。“国家银行组织之健全,为整理金融之前提,其要点在经理国家之收支”。而建立地方银行,则是“因国家银行之设立,太半系在中心地点,不能不有地方银行辅助之”。针对普通商业银行当时已经“设立甚多”的情况,会议提出,“当特设条例以规定之”。至于国际汇兑银行,会议认为,应当“以雄厚之资本作汇兑之事业,免为外国银行所垄断”(注:《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40页。)。会议提交的议案中特别强调,“整理币制、改良圜法、统一财政及调济全国金融,均非有健全之国家银行不可”。至于国际汇兑银行,会议将其定位在掌控对外金融方面,认为“国际上关系当以贸易为最重要”,“非亟谋发展之道不可”,“而发展之方简洁言之,又非以提倡国际汇兑银行不为功”(注:《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91、106—107页。)。并从对外汇款及汇票贴现、对外借款和调节金银进出口等三个环节进一步阐述设立国际汇兑银行的理由。
会议还分别议决了国家银行案、地方银行案、国际汇兑银行案、储蓄银行条例草案、农工银行条例草案和银行条例草案等议案。在随后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提出的《整理财政大纲》议案中,同样将改良银行制度置于突出地位,明确提出:“银行政策恒与全国金融息息相关”,认为“今日为中国谋银行之发达,须行左列数事”,即组织中央银行,筹备汇业银行,提倡储蓄银行(注:详见《整理财政大纲案》,全国财政会议秘书处编《全国财政会议汇编》,大东书局代印,1928年,审查报告一,第18页。)。“确定银行制度”作为新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一环,被纳入会议制定的“财政部十七年度财政施行大纲”,具体规定是:“甲、组织国家银行以国库、发行钞币、整理金融为唯一任务。乙、筹备汇业银行以为国内外汇款划抵周转之枢纽。丙、筹设农工银行以发展农工事业。”(注:《财政部十七年度财政施行大纲》,《全国财政会议汇编》,第二类,第4页。)
应当注意的是,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权力对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和改造,其作用不可忽视。此后,作为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于1928年11月成立,资本金2000万元,1935年增加到1亿元,全属官股,由财政部发行公债抵充,享有经理国库、铸发国币、经理内外债和管理其他银行存放款等权利。同时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改组为国际汇兑银行和实业银行,1935年又进一步增加官股,分别取得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50%和55%的股权。同年将1933年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此外还于1930年成立了邮政储金汇业局,专营储蓄汇兑。1934年成立了中央信托局,控制各种出口物资的收购业务和经办信托保险业务。这样就完成了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和改造。其他银行的分类和规划,也没有脱离这两次会议的思路和框架。而且,由于被赋予掌控对内对外的金融功能,国家银行和国际汇兑银行始终占有特殊的位置。
可以说,对于银行体系的规划和设置,是这一时期银行制度变化的一大特点。并且,这种对银行制度的干预和规划,并非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除上述内容外,1935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推出了一个《银行整理大纲》,把整理银行的步骤设定为三段:“第一段,先确立银行之性质,将现存银行加以区分;第二段,平均经济保管权限,使资金不致全部集中都市;第三段,实行联立政策,使银行业规率化合理化”。此后,至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前约两年的时间内,这个大纲已经在逐步推行。如“关于第二项。各银行之纷在内地设立分支行,已可证明其趋势,而苏浙各地之先后设立县乡银行,尤为此种政策之结果”。第三项“联立制度”,是“为实行(银行)合并政策”而采取的“初步之折衷办法”,实行的目的,是要使“银行的资本增加、势力雄厚”,是使“支出亦可减少”的措施。换言之,是对1935年金融危机采取的一种应对办法。“自廿五年七月后,其合并方法与助长计划已在逐渐发动”,“廿五年江浙商业储蓄银行之并于中汇银行,廿六年太平银行之并于国华银行;川康殖业银行、重庆平民银行、四川商业银行合并为川康平民商业银行;广东实业银行、丝业银行之并于广东省银行”,“乃其先导也”(注: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影印本,第107、116页。)。显然,在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对银行业的规划、改造和控制,一直没有停止。
考察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的一系列经济金融政策,其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政府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控制能力明显加强。截至抗战前,中国银行业的资本总额“共达四万一千二百八十五万余元,其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独资经营,及由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者,已超过两万五千万元以上,约占全国银行总资本额之大半。足证近年我国政府,对于为金融机关中枢之银行业,颇有控制之实力”(注: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第114页。)。
在学术界对近代中国金融业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经济金融政策提出批评。其中,尤以对“四行二局”为中心的金融垄断体制提出的批评为多。笔者认为,对于这时期国民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不应采取简单化的分析方式,我们在指出其对民族资本银行业的发展有一定压制作用,有利于实现国民党一党一府独裁统治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国民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对中国近代银行体系的制定和建立,对这时期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规划和发展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实际上,成立以中央银行为首的国家银行体制,符合当时银行业发展的国际潮流,设立后,其作用也并非都是负面的,如无这时期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对银行业的整体规划,中国银行业不可能在短时期里脱离发展的幼稚期而成为“重要的发展阶段”。同时,这期间金融业中的重大变化,如30年代在金融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两次币制改革,即统一货币的废两改元和以纸币取代金属货币的法币改革,如无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和货币发行权的集中,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将会遭遇更多的艰难,路程也会更为漫长。
2.银行业法律法规的变化在分析这时期银行业的演变时,还应当特别关注银行业法律法规的变化状况。因为,银行业法律法规既是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作用于银行业的直接反映,也是银行业内在变化的直接体现。这时期制定颁布的银行法律法规较多,但最重要的是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它与1908年颁布的《银行通行条例》和1924年颁布的《银行通行法》,共同构成近代中国银行业法律法规演变的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从银行法律法规内容变化的这一侧面,可以发现晚清、北洋和南京政府时期中国银行业演变的某些轨迹和这期间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原因(注:这三部银行法可参见《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第五章“银行法规”部分。)。
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共51条,与1908年《银行通行条例》的15条、1924年《银行通行法》的24条相比,首先在数量方面有了明显增加。据主持制定《银行法》的著名学者马寅初介绍,他是从7个方面确定这部《银行法》的立法原则的,即营业范围的确定;图银行资本的充实;助长稳健的经营;保护储户的利益;监督调剂银行业;防遏不当的竞争;谋取银行的改善和进步(注:《普通银行法草案具体说明》,《马寅初经济论文集》第1集,商务印书馆,1932年。)。因此,这部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尤其是在覆盖范围、监督内容及手段等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明显的变化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组织。《银行法》一改前此两个银行法组织范围包罗万象的做法,明确规定,银行应为公司组织。具体形式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4种。同时规定,凡创办银行须注册者,应先订立章程,载明银行名称、组织、总行所在地、资本总额、营业范围、存立年限、创办者姓名住所等,如系招股设立的银行,还应订立招股章程,呈请财政部核准才得招募资本。(2)资本。《银行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银行,其资本额至少须达50万元。无限责任公司组织的银行,至少须达20万元。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应负所认股额加倍的责任。
摈弃独资、合名和合资的组织方式,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是公司组织,以及规定银行开办的最低资本额,显然是从如何规范银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出的,体现了规则制定者“谋取银行的改善和进步”以及“图银行资本充实”的意图。如果说,这种规定与过去相比只是在内容上更进一步、更严格明晰的话,以下条文的规定,却是以往的银行法中没有出现过的新内容,更值得关注。
《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限责任组织之银行应于其出资总额外,照实收资本缴纳百分之二十现金为保证金存储中央银行。前项保证金在实收资本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时其超过之部分得按百分之十缴纳,以达到三十万元为限。前二项之保证金非呈请财政部核准不得提取”。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组织之银行于每届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十分之一为公积金,但公积金已达资本总额一倍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之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之资本及公积金百分之十。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超过部分之债务有各种实业上之稳当票据为担保者;二,超过部分之债务附有确实且易于处分之担保品者”(注:《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第五章,E3—E5页。)。也就是说,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银行的放款总额不能超过实收资本及公积金的10%。
我们知道,钱庄票号等传统中国金融组织的经营习惯,或者可以说是中国悠久商事习惯中的特点,一是每年获利都分给股东,不作公积金积累;二是讲究商业传统,重视对人的信用,表现在经营上就是重视信用放款,不重视抵押贷款。应该说,这种习惯长期行之有效,但它适应交往相对简单、规模有限的农业社会,是农业社会的产物。而银行是从西方引进的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讲究的是对物不对人,因此注重抵押贷款;讲究的是扩大再生产,因此注重公积金的积累。《银行法》的制定者把抵押贷款和公积金积累的规定纳入法律之中,作出明确规定,显然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而且,制定者还因为有中西习惯上的差异,在规定中划出了非抵押放款百分比。但无论如何,这种规定是对过去金融传统在制度上的一种突破,是一种创新,对这期间银行业的稳定和实力的增强,无疑有积极的作用。
3.银行业理论的普及与银行业的发展在分析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制度变革的因素时,社会上对银行理论及银行制度引进、介绍和讨论的作用常常被忽视,实际上,这种理论和舆论方面的准备,对推动银行制度建设的作用不应低估。
西方银行理论自晚清开始传入中国,至北洋政府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南京政府建立后由于重视金融银行,同时也由于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市场扩大、商品流通增长,对资金信贷的需求大大增加,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体制的缺陷无法满足新兴产业对资本的巨额需求等原因,客观上造成了中国银行业发展的良机,也从理论上增强了了解银行业的需求。这段时期,理论界银行界除引进介绍西方银行理论外,也出现许多针对中国银行制度,如中央银行制度问题、银行专业化问题、省县和地方银行建设等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推进了社会对银行体制、组织、类型等的认识和接受,客观上对这时期银行业的发展从理论上奠定了基础。
据统计,北洋政府时期共出版了18部银行学著作,南京政府时期则出版了42部,其中翻译欧美名著15部,国人自撰27部,1937年前的10年中出版的占绝大部分。这时期理论界和银行界对银行理论和制度建设的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翻译、介绍欧美的银行名著,如童致桢译自柯谋的《美国联邦准备银行制度》(1930年),李达理译自甘奈·马键的《欧美银行制度》(1934年),上海银行调查部经理资耀华编著的《英美银行制度及其银行业之现状》(1936年),以及北京大学教授刘冠英编著的《现代银行制度》(1937年)等。再一个是苏联的金融政策、理论和银行制度的著作也被翻译介绍过来。苏联的银行理论和银行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开阔了中国人的视野,使国人在探讨银行体制的构建时,不再仅仅从欧美日等西方国家的银行理论中寻找理论根据,而是将世界银行制度分为资本主义的自由银行制度和社会主义的计划银行制度两种类型,并从这两种类型的对比分析中讨论中国银行体制的弃取。不少人得出这两种银行制度均存在缺陷,中国不能照搬任何一种类型的银行制度,而应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制度特点的银行制度的结论。马寅初、吴其祥、吴承禧、崔晓岑等人还对中国自清末以来建立的银行制度进行了检讨,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提出了自己对中国银行建设的看法(注: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3页。)。
当然,这时期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最终以国民党“四行二局”垄断金融体制的建立而结束,但我们切不可忽视在此前理论界和银行界对西方、苏联银行理论和制度的引进、介绍及讨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制度的探讨和追求,正是这些努力,直接间接地奠定了中国近代银行业发展的基础,推动了这期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银行业内在因素的变化与银行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间外国资本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压力减轻的因素,加上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给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往往就是这样,外在的条件和环境再好,也需要有内在因素的呼应与配合,否则难以获得好的效果或取得成功。
分析1937年前的中国银行业,从其内在因素方面考察,可以发现有几个值得重视的特点。这些特点带有明显的中国社会特色,可以说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
一支由本国人组成的、数目可观并了解现代西方银行制度、掌握其经营和管理方式的银行家队伍初步形成,可说是这时期中国银行业内在因素中最大的变化和其他变化的基础。当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时,中国人对西方银行了解还不多,对怎样管理和经营新式银行更是一知半解,因此,无论在章程还是用人办事上,都是以英国在华的汇丰银行为样板。1896年盛宣怀在向清政府上奏申办通商银行时,就明确声明:“银行用人办事,悉以汇丰章程为准则”。通商银行成立时,在其制定的章程中也公开表示:“本银行奏明,用人办事悉以汇丰为准”。也因此,“京城及通商大口岸均用西人为大班,生意出入银钱均归大班主政”。通商银行在上海总行的大班就是“延定英人美德伦”担任(注:见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49、50页。)。可以想见,之所以用高薪延聘外国人(注:在通商银行与美德伦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美德伦每年薪金为规银9000两,两年后可涨到1.2万两。见陈旭麓等主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五》第52页。),将银行经营大权拱手相让,实在是因为缺乏具有专业银行知识的人才才不得已而为之。这种“华人不知务此”(注:盛宣怀语,见陈旭麓等主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五》第3页。),“务此”又无人才的尴尬局面,经过多方努力,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已有了明显改观。如前所述,这时,中国自己的银行已从1家发展到164家,在这些银行企业中,一批年轻的中国银行家已成长起来。据统计,在近代银行界崭露头角的110名银行家中,出生于1880年以后的就有73人。他们多数受过高等教育,还有48人有留学海外经历(注:徐矛、顾关林、姜天鹰主编《中国十银行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页。),系统接受过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商学和货币银行学等现代专业训练,其中不乏获得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之人(注:见徐矛等主编《中国十银行家》。该书附有100位银行家小传,加上书中的10位共110位。)。被誉为银行界“四大名旦”的张家áo@①、陈光甫、李铭和钱新之,都是海外归来的留学生。这些人不仅受过西方现代教育,掌握西方现代金融银行知识,并且立志支持民族工商业发展,与外商争夺市场。他们期望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结合工矿业、航运、商业等产业,形成大的金融资本集团,走出富国强民之路。这些人既有远大的抱负和开拓精神,又有民族感情和爱国情怀,再加上熟悉国情民风和中国文化,能够在掌握西方现代金融知识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国情文化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变通和改进。他们的知识结构和经营理念,具有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痕迹,因此,使得这时期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与此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可以说,这是这时期中国银行业能够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近代中国银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必然在其经营文化和经营理念上得到体现,这也使此期的中国银行业表现出与在华外商银行和传统中国金融机构不同的特色。
首先,他们提出了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把服务社会、服务对象民众化,作为自己银行经营的定位。如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总经理王志莘认为:“凡储蓄信托一切业务所以运用之者,皆当以平民为目标”(注:转引自《近代中国金融企业管理》第252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多次强调该行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他认为:“本行以社会民众为立场,今日有此地位,是社会民众所赐予,换言之,吾人衣食所需,开支所出,亦为社会民众所赐予”(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编印《陈光甫先生言论集》,1949年,第103页。)。因此他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定的行训是“服务社会,辅助工商实业,发展国际贸易”(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8页。)。金城银行总处则在致津、京、沪行的函件中告诫:“近来银行开设日多,对于顾客莫不力图便利,以广招徕。我行业务现尚未臻繁盛,亟应从各方面努力进行,以求发展。便利顾客一端,尤属不可忽视”(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24页。)。把顾客看成衣食父母,把服务社会作为银行经营的宗旨,是在华外商银行和中国传统金融业都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的。这种口号由近代中国银行家提出,与近代中国银行家所受的教育和所处的时代环境有紧密的关系,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中国“银行钱庄,在经济上绝无势力,均仰鼻息于外国银行”,而在华“外国银行及其买办之骄人气焰,实难向迩”有关。这一点,陈光甫的经历就很有代表性。他在留美归国创办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之前,任职于江苏银行,“苟至汇丰汇款,必从后门进内,欲见买办固所不能,即欲见帐房亦不可得……十时即往伺候,须至四五时方得办妥”。这种经历,使他痛感“上海之金融势力,实无华人立足之地位”。因此,1915年他在创办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时,便立志改变这种状况,“于是时提倡服务社会之宗旨,凡事不专以牟利为前提,而必须以代人服务为目的……我行之提倡服务,实开风气之先”。由于这种经营理念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也取得很好的业绩回报,因此,这种经营理念不仅在中国银行业中迅速得到响应和效仿,而且扩展至其他行业,“不特银行均以服务为标榜,即香烟厂亦以服务为号召,无论大小商店无不以服务为言,甚至学校政界亦言服务矣”(注:《陈光甫先生言论集》,第138—139页。)。
其次,在经营方针上,根据“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和中国社会实际,他们实行与外商在华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钱庄不同的经营措施。措施之一,是将目光聚集在社会闲散资金上。为此,他们推出创新的“一元储蓄”方式,大力吸收社会零散资金。提倡存款哪怕是点滴资金的存款,遂成为这时期中国金融业经营中前所未有的特色之一。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钱庄一向轻视吸收平民存款尤其是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在华外商银行也不屑进行这方面的业务,这就给新兴的中国银行业留下了发展的余地和空间。银行这种金融组织的行业特点之一,是支付利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加上贷款利率贷放出去,赚取存贷之间的差价。因此,如何吸收存款和是否能吸收到存款,是银行业能否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眼光对准传统钱庄和在华外商都不注意的社会民众,努力吸收社会游资特别是广大平民的小额资金,提倡储蓄,不仅成为这时期中国银行业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中国银行业赚取利润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元储蓄”开办之初曾被外商银行和中国钱庄嘲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就遭遇过“某地钱庄以100元来索开储蓄折100扣以事讥讽”之事,但因社会反响良好,在众多华商银行中迅速得到响应和普及,“不数年,同业均依照办理,成为通常之惯例”。金城银行还到冯玉祥的军队中去开办军人储蓄,一元起存,“吸收存款约五十万元左右”(注:《金城银行史料》,第146页。)。为鼓励储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特意“添制储蓄盒分发储户”,“即未满一元者,亦可领用储蓄盒,逐日将可储蓄之铜元银毫积贮其中,得有成数即送交本行收入折内”,并将此种办法“多方宣传,使民众了解储蓄之功效,鼓舞储蓄之兴趣”(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11页。)。为宣传储蓄,金城银行也“印了宣传的小本子到公园或戏院去散发,以为提倡”(注:《金城银行史料》,第146页。)。这时期中国银行业还开办了形形色色的储蓄种类,如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付息、教育储蓄、婴孩储蓄、婚丧嫁娶礼券储蓄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还到大中学校去开办学生储蓄。另外,这些银行还代收牛奶费、水电费、学费等等,想尽办法设立各种灵活方便的储蓄品种和服务种类,不少都是首创。
此外,他们还打破过去银元存款不给息的惯例(注:过去商业惯例,存款一般按规元记账,不按银元收受存款,钱庄即使在“迫于事实需要及顾客情面,有时亦收受银元存款”时,经同业公议,也“不能计给利息”,且“牢守旧例,不肯改变”。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吸收存款,首开规元和银元均可开户之例,并且银元存款也付利息,“银元付息,本行实开其端”。且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实行以后,“无一家银行有对银元存款不给息之说”。上述引文见《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95、96页。),通过建立和加强与洋商大户及国外银行的联系发展国内外汇兑业务等,为自身成长发展开辟道路。为规避经营风险,在经营中厚提公积以及实行高额准备的华商银行也不在少数。
中国银行业实行的这些举措,使其储蓄存款额得以持续上升,实力不断壮大。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15年成立时资本总额仅10万元,实收不过8万余元,1927年存款即达3132万余元,1936年更达16901万余元,是同期资本金500万元的33倍多(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701页统计表6。)。
在与中国资本主义近代工矿业间的关系方面,近代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一个日趋密切的发展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与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中国近代银行业并不占优势。其中原因除了此时中国近代工矿业的数量不是太多,银行业的力量也相对有限外,还与中国悠久的商业历史中,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奠定下雄厚的基础并形成了一套顺应中国商人经营的习惯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和银行业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如前所述,中国近代银行业已具有相当规模,并在金融市场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此时,中国近代银行业对近代工矿企业的融资规模和范围都有显著增加(注:参见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1897—1945)》(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7年)第一章。),如金城银行1919年对工商企业和铁路的放款达281万元,1923年增为759万元,1927年又增为1532万元(注:《金城银行史料》,“前言”,第14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26年末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也达360万余元,“占全部放款总额的19.9%”(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61页。)。但更明显的变化出现在1927—1937年。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前述中国近代银行业实力的增长方面,更表现在银行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与国民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上。
据统计,上海15家重要银行1930年对工矿企业的放款总额是9149万余元,1933年增为16338万余元,1936年又增为29125万余元,7年间增长约2.18倍(注: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1897—1945)》第65页表13。)。王宗培曾对1932年至1939年的100家企业资本构成情况做过调查,这100家公司自有资本总额262206767元,其中从银行借入的资金(包括少量钱庄借款)为114846975元,占自有资本的32.95%(注: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三联书店,1961年,第67页表9。)。在对近代工商企业的放款中,民族资本银行始终占据重要地位,金城银行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一般占其放款总额的20%以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大体在30%以上,浙江兴业银行的比例更高,一般在50%左右,最多达到61.9%(注:参见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1897—1945)》第67页表14。)。引人关注的是,进入30年代以后,中国和交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放款也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中国银行的“工商业贷款每年增加投放3000—5000余万元。1936年底的余额,工业贷款8022万元,商业贷款4亿元”(注: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255页。)。交通银行“截至二十五年度年终止,全体工商放款总额为6922万元,比较二十四年度激增至3555万余元,以与二十一年度总额相比较,则增多之数,竟达十倍左右”(注: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1卷上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289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行业的放款活动中,除放款额稳步增加外,放款时还根据中国国情,实行抵押和信用放款相结合而以抵押放款为主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抵押放款是以货物、证券、土地、房屋等实物为凭信,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债主可以处分抵押品以之抵债。因此这种放款属于“对物”信用。信用放款则并无任何抵押品为之保证,全凭借款人之信用为保证,是“对人”信用。与西方不同,信用放款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这一点,正如上海钱业公会会长秦润卿所说:“银钱两业虽同为金融机关,然实有根本不同之点。盖钱业放款,凭对方信用,故称信用放款,历来如是。”(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15页。)为适应中国社会的经商习惯,不少银行自己设立调查处,对贷款对象进行信用调查,在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适当地进行信用放款和透支业务。这种做法,不仅扩大了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也为自己的发展开辟了更多的途径。30年代,“沪津汉各埠银行同业,更设有中国征信所,专任各业信用之调查,报告银钱同业,以备参考”(注:杨荫溥:《中国金融研究》,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59页。)。
中国近代银行业实力上升和地位独立的另一标志,是银行业票据交换所和票据承兑所的成立。“近代信用发达,工商交易,全凭票据行之,现金交付,仅十之一”(注:中国通商银行编印《五十年来之中国经济》,1947年,第23页。)。票据的汇划交换和贴现可以节省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随着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学界和银行界同人的积极倡导下,1933年1月,新成立的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设立了票据交换所,结束了此前银行业票据清算仰赖钱业汇划总会的历史,同时也表明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发展摆脱了对其他行业的依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两次大战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演变,表现在多个方面,我们在看到其发展中确实有不符合常规的一面也就是有“畸形”一面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总体环境下,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然受到当时种种条件的制约这一点,其成长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应重视取得的成就和中国人付出的努力,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及金融界、政界、理论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有其必然的一面。分析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演变的历史,可以给我们留下不少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