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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就是资本的积累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因此考察商业资金的投向直接涉及资本主义起源问题。例如封建时期的中国,商业资金主要是投向农业,商人在发家致富后往往买田置地,影响了商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在欧洲大陆也有相近的情况。而英国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产生得早,发展得快,与商业资金投向工矿企业、海上探险与殖民地开拓事业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探讨商业资金的投向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原因。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很重视,但迄今尚缺少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尤其缺少个案研究。本文拟以英国为例,对此做一些具体的考察。
16、17世纪是英国的重商主义时期。这一时期与封建制发达的时代不同,此时土地这种固定资本在经济体系中起相对次要的作用,而货币这种流动资本却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当时人相信货币可以在流通中增殖,因此随着对货币需求量的增大,他们开始大力发展贸易,尤其是对外贸易。而投入贸易中的货币资本周转得越快,利润增加也就越快,即投入的资本可以产出较高的收益。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英国涌现了许多拥有相当资财的大商人,如格勒善兄弟4人、艾沙姆家族、爱德华·奥斯伯尼、托马斯·史密斯等等。手里掌握了较多的令人羡慕的货币财富的商人享有向各个领域投资的选择权。他们的首选当然是追加商业资本,把他们的生意做大,同时参加当时风起云涌的海上探险与海外殖民地的开拓;还有数量相当可观的商人把他们的钱投入工矿企业;也有商人把钱投入借贷和包税;最后还有少部分的商人把他们的钱用来买田置地。
一、追加商业资金并投资于海上探险与殖民地开拓事业
16、17世纪期间,商人追加商业资金的情况很普遍。许多大商人在某一地区的商业经营获利后,或者追加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地区的商业,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在某一地区贸易不景气时遭到太大的打击。对商业的投资不断扩大,最明显的表现是许多商人不只参加一个公司。如伦敦大商人托马斯·史密斯一度同时是东印度公司、俄罗斯公司、法国公司、萨莫斯岛公司的理事长(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R.Brenner,MerchantsandRevolution:CommercialChange,PoliticalConflictandLondon''''sOverseaTraders,1550—1653),剑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页。)。爱德华·奥斯伯尼是利凡特公司的理事长,后来还投资于西印度的贸易。乔治·巴尼(Barne)是俄罗斯公司的股东,四次被选为理事长,同时又是东地公司创始人之一,他还投资于土耳其公司、西班牙公司(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17页。)。利凡特公司商人1/3以上的成员都是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他们还为东印度公司的第一、第三和第四次远洋贸易集资,提供了总资金的1/4到1/3(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21—22页。)。据拉布教授统计,参加四个或四个以上公司的商人,东印度公司有288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1.9%;东地公司有46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3.4%;利凡特公司有157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7.4%;俄罗斯公司有80人,占公司总人数的37.8%;西北航线公司有147人,占公司总人数的47.3%;弗吉尼亚公司有228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3.5%;百慕大公司有72人,占公司总人数的41.4%(注:拉布:《冒险企业和帝国》(T.K.Rabb,Enterprise&Empire:MerchantandGentryInvestmentintheExpansionofEngland,1575—1630),哈佛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115页。)。这些加入多个公司的商人,都是在一个公司获利后,手中有一定的资金,再把这些资金投入其他公司,从而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使财富迅速增殖。对一个公司来说也是这样,利凡特公司在贸易中所创造的利润为东印度公司的建立提供了最初的资本。
17世纪前期,商业资金投向殖民地的开拓和海外商业扩张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时商人投资于殖民扩张活动的人数增多,投入增大。商人不断扩大对海外贸易与殖民扩张投资的情况,也反映在拉布教授为我们提供的一组数字中,1575—1630年,有6336人组建了20多个公司与组织。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它们吸收的总资金达806.7万镑,其中一直经商以商人身份加入公司的人数占60.1%,投入的资金也在350万镑以上(注:拉布:《冒险企业和帝国》,第27、66页。)。如弗吉尼亚公司筹集资金20万镑,其中商人投入了10.6万镑;百慕大公司筹集9万镑,其中商人投入56万镑;普利茅斯冒险家组织、筹集了资金7000镑,商人投入5808镑;马萨诸塞湾公司筹集了5500镑,商人投入3800镑;爱尔兰公司筹集了10万镑,其中商人投入了73500镑(注:拉布:《冒险企业和帝国》,第66页。)。下表显示的是17世纪一些贸易公司与个人所建立的殖民据点(注:坎宁汉:《英国工商业的发展》(W.Gunningham,TheGrowthofEnglishIndustryandCommerce,Mercantilism),剑桥1925年版,第332页。):
美洲和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
纽芬兰1583年H.吉尔伯特爵士
巴巴多斯1605年
弗吉尼亚1607年公司
百慕大群岛1614年公司
新英格兰1620年公司
新斯科舍1621年W.亚历山大爵士
圭亚那1627年白金汉公爵
安提瓜等1627年卡莱尔伯爵
特立尼达等1627年蒙哥马利伯爵
卡罗来纳1629年黑斯将军
巴哈马群岛1630年公司
马里兰1632年巴尔蒂莫勋爵
长岛1635年W.亚历山大爵士
牙买加1655年
纽约等1664年约克公爵
哈德逊湾1670年哈德逊湾公司
宾夕法尼亚1682年W.佩恩
非洲公司的据点及属地
冈比亚1631年
黄金海岸1660年
拉各斯1661年
东印度公司的据点及属地
苏拉特1609年
马德拉斯1639年
胡格利1650年
圣赫勒拿岛1651年
孟买1665年
与这些地区贸易,为英国商人带来了巨额的财富,如1554年10月大商人约翰·洛克率领两艘船(一艘载重140吨,一艘载重90吨)与非洲的“香料海岸”、“象牙海岸”、“黄金海岸”贸易,至少带回英国黄金400镑,象牙250支,香料36桶,利润率达1000%(注:威廉姆斯:《英国扩张简史》(J.A.Williamson,A.ShortHistoryofBritishExpansion),伦敦1947年版,第85页。)。与殖民地的奴隶贸易更是一本万利,这里不再赘述。继续追加商业资金的投入以及投资于海外探险与殖民地开拓事业,加速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促进了社会的转型。
二、投资于工矿企业
在乡村,商业资金投入工矿企业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包买商的活动体现的,即商人运用其手中的财富通过供给个体手工业者以原料,收购其成品,包买包卖,切断生产者与市场的联系,逐渐控制生产过程,使生产者丧失独立,成为受雇于人的雇工,而商人则变成了企业雇主,于是商业资金便转变成工业资本。这在乡村毛纺织业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它是在家庭工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4、15世纪,英国乡村毛纺织业中“家庭工业制”开始出现,这是它发展的初期阶段,商业资金的影响还不大,生产过程仍未受商人控制,这时的家庭生产者基本上仍然是个体独立织工,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冲突。到16世纪,呢绒商的作用在家庭工业制下的生产中突显出来了。英国西南部农村呢绒商向呢绒生产投资,建立企业的过程有一定代表性。威尔特郡马尔麦斯伯里有一批投资者,威廉·施顿普就是其中的一个:他的父辈据说原是一个小织工,后来发家,成为呢绒商,他继承父产,成为马尔麦斯伯里的四大财主之一。在修道院被解散后,他用大量资金购买威尔特郡西北部和格洛斯特郡东部的土地。据资料记载,他曾用强迫手段购买四个磨坊及其毗连的土地,购买后,将那里的公簿持有农逐出,建立他的手工工场,因此两次受到被侵害人在大法官法庭起诉。1544年,他又花1500镑向增收法庭买下马尔麦斯伯里修道院的土地和房屋,将织机同织工摆放和安排在空旷的修道院房屋中,生产呢绒成了他主要的经济活动,并且计划使呢绒产量达到每年3000匹。拉姆齐说,可以想象,对这个工作间的经营,至少在一个短时期里是一种有利的投资。他的活动不只限于马尔麦斯伯里一地,据说伦敦有他的贸易人,将在马尔麦斯伯里织好的呢绒运到那里去出售。威廉·施顿普曾被泰特伯里的执法官和当地的市民控告,说他企图侵占格洛斯特郡境内一个最兴旺的羊毛和呢绒市场,垄断那里的贸易,迫使那里的纺工、织工不得不从他手里取得羊毛和毛线,而不向其他商人购买,从而处在他的控制之下(注:拉姆齐:《16—17世纪威尔特郡的毛纺织业》(G.D.Ramsay,TheWiltshireWollenIndustry,16[th]—17[th]Century),伦敦1965年版。第31—33页。)。威廉·施顿普的活动情况说明,他既是一个商人也是一个企业主,是威尔特郡商人投资于工业企业的代表人物。同时期,在马尔麦斯伯里的呢绒商中,影响仅次于威廉·施顿普的还有M.金和J.赫齐斯等等。16世纪中叶威尔特郡其他地方情况类似的呢绒商还有10多人。
在城市,商业资金渗入行会手工业的过程,伦敦早在14、15世纪就开始了。从发展趋势来看,行会这时已出现变革的苗头。随着市场的扩大(伦敦一些行会的产品运到国内各大集市销售,有的甚至与国外市场有联系),生产便冲破行会束缚而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可避免,平衡被打破,行会内部的平等便变为不平等了。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分化,有贫有富,不等于就是资本主义,分化不会立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就是中间商阶层出现,他们参预生产过程,控制行会,加深了手工业者的贫富分化。在分化与行会合并过程中出现了一批较大的公会,专门生产金饰物、皮货、服装、腰带、马鞍等等。产品运销国内各地,其公会成员的活动不仅限于生产,而是集产销于一身,资金越来越雄厚,了解市场信息,势力越来越大,在伦敦内部对若干种商品有经销的垄断特权;同时他们也最有可能控制某些行业的生产过程。这些公会就是在15、16世纪之交陆续涌现的12个商人同业公会。
12个商人同业公会的商人主要是经商,但直接、间接扶持手工业,项目甚至多达十几种以上;或者是投资、支持其生产,随后产品由他们出售;或者是亲自组织生产,在庭院里建立小作坊;或者采用“厂外工业制”的方式经营。12个同业公会中,最初以金饰商人对生产的投资最普遍,他们虽然将注意力集中在货物的销售上,但由于有足够的技术和知识,也就能够同时在自己的工作间里监督生产的重要程序。最著名的金饰商频繁地接受宫廷的定货,为王室生产珠宝和其他装饰品以及金银餐具。资料中也有关于同业公会的商人投资于其他各种手工业如枪支、火药、绳索、黑皂的制造等方面的记载(注:瑟拉普:《中世纪伦敦的商人阶级》(S.L.Thrupp,TheMerchantsClassofMedievalLondon,1300—1500),密执安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7—8、10—11页。)。
16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进步,尤其是新兴工业的引进,商人的投资规模扩大,如对制糖业的投资。俄罗斯公司的大商人威廉·彻斯特,1544年与其他4个商人合伙,开创了英国的炼糖业(注:威兰:《1555年的莫斯科维商人》(T.S.Willan,TheMuscovyMerchantsof1555),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87—88页。)。在威廉·切斯特之后,投资于制糖业的商人有乔治·霍尔曼(伦敦杂货商)、费迪南多·波因茨、罗杰·奥菲尔德、托马斯·科德尔和托马斯·米德尔顿,他们或者拥有制糖工场或在他人建立的制糖工场中拥有股份。托马斯·米德尔顿于1592年给糖场投资5961镑16先令10便士,一年里获利297镑17先令5便士。约翰·奥尔登和克里斯托夫(杂货商)是斯蒂芬尼糖场的合伙人,估计他们的糖场和股票价值在1596年约1.4万镑。1615年伦敦有7个由本国人开办的制糖工场,商人仍旧积极投资,投资者人数可观(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R.G.Lang,“London''''sAldermaninBusiness:1600—1625”),《行会会馆杂录》(GuildhallMiscellany)1971年第3期,第258页。)。制皂业,也是一项新兴工业,托马斯·奥弗曼(皮革商)早在1600年就投资于制皂业,至少一直维持到1638年,成为伦敦最大的制皂者。他反对威斯敏斯特制皂者公会(成立于1632年)的“准垄断”经营,在他和爱德华·布罗姆菲尔德领导下,于1637成立了伦敦制皂者公会,取代威斯敏斯特的制皂者公会(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56页。)。
再看看采矿与金属冶炼业:16世纪出现过两个公司——“皇家矿业公司”和“矿石冶炼与金属器皿公司”,1568年5月28日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状,按合股方式经营。初建时前者有股东57人,其中有25人是商人,占44.6%;后者有77人,商人29人,占38.7%。投资于这两个公司的有利凡特、东印度、法国、爱尔兰、弗吉尼亚等贸易公司的成员(注:拉布:《冒险企业和帝国》,第108页。)。大商人里查德·马丁是矿石冶炼与金属器皿公司中活跃的人物,公司获得特许状前,马丁就投入了150镑,到1596年马丁和他的两个儿子里查德和纳撒尼尔拥有公司1/3的股份。公司两个最大的项目是廷特恩的绳索工场和艾尔沃斯的金属器具工场(batterywork),都以一定的租金承包给了马丁,他所获利润极大,具体数字不清楚,有人说他的利润每年900镑,也有人说是3000镑(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57—258页。)。他还拥有一个独立的盐场,每年为他带来至少200镑的收入。其他投资工矿业的商人还有号称“商人之王”的托马斯·格勒善,他在地方创建了造纸、榨油、制铁以及谷物加工工场;斯皮尔曼是伊利莎白女王的珠宝商,培根说他是“一个大牧羊主,又经营木材和矿业,并从事开采锡矿、铁矿,谷物加工”。威洛比是诺丁汉郡商人,投资于煤矿的开采,并制铁、玻璃;约瑟夫·赫尼爵士是一个大商人、金融家,他建立了一个铜矿公司,一个玻璃制造公司,一个爱尔兰皇家渔业公司,一个西北美洲贸易公司(注:李普森:《英国经济史》(E.Lipson,TheEconomicHistoryofEngland)第3卷,伦敦1931年版,第214—215页。);大商人约翰·韦尔德在17世纪前期从父亲(是伦敦服饰用品商公会的成员)那里继承了一笔相当可观的财产,从事工矿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他拥有一批有价值的木材,一个煤矿,两个碾磨机、一个锻炉和一个鼓风炉。为了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潜力,他又花500镑重建锻炉和鼓风炉,开采铁矿(注:明格:《乡绅——统治阶级的兴衰》(G.LMingay,TheGentry-TheRiseandFallofaRulingClass),纽约1976年版,第44页。)。
直到16世纪20年代,英国在工业上仍旧落后于西欧大陆国家,但是从该世纪后期开始,迅速追赶,进入17世纪以后情况颠倒过来了。此种变化与这一时期的商业资金注入工矿企业有很大的关系:英国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商品市场的扩大,新技术、新产品和原料的引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商业资金注入工矿企业,商业资金转化为工业资本,不仅使原有工业进一步发展,而且建立了新的工业部门,确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从此,英国的工业生产飞速发展。现代经济史学者李普逊说,在资本主义萌芽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起了很大作用,工业资本很大程度上是由商业资金转化而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是工业之母,或者说工场手工业的母体是商业(注:李普森:《英国经济史》第3卷,第208—209页。)。因此可以说,商业资金是近代工业资本的潜在形式,它的货币形式也总是要在流通中作为资本起作用的。
三、投资于包税和借贷
商业资金的一部分还投向包税和借贷。所谓包税就是大商人先从国王那里包买征税权,然后再转手出卖而获利。投资于包税的商人人数不能算多,但都是拥有巨额财富的大商人。弗朗西斯·琼斯是经营国内贸易的商人,他就是一个活跃的包税人。他与另外30多人承包了1604年的关税。巴纳德·海德也是包税商,他在1610年包征丝绸关税,1615年和其他几个包税商被指控“由于欺骗行为”而致富,直到查理一世时,他一直是税务署的一员。此外,大商人詹姆士·科利莫、巴普蒂斯特·希科斯和威廉·赖德也投资于包税(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61—262页。)。在1620—1640年间,大约28个商人组成大大小小的包税“辛迪加”,这28人中有10人是东印度公司的理事,11人是利凡特公司的重要商人,2人是冒险商人公司的成员(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82页。)。包税商在17世纪20、30年代为陷入危机(crisis-ridden)的政府提供借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人们通过放债收取利息,扩大自己的资金。同时当他们在经营不利时也借款来融资,因此许多大商人既借又贷。如艾沙姆家族经商最初的资金,其中来源之一就是借贷。后来的家族成员中的格雷戈里和约翰兄弟二人在发财后都成为有名的放债人,1558年起约翰·艾沙姆陆续向托马斯和马丁·鲍尔斯提供的贷款延续了10年,1559年约翰·艾沙姆向他的弟弟亨利·艾沙姆、内弟亨利·贝拉米、合伙人汉弗莱·拉姆斯登等人提供过贷款(注:拉姆齐:《丝绸商和冒险商人拉姆齐》(G.D.Ramsay,JohnIsham,MercerandMerchantAdventure),达勒姆1962年版,第41—42页。)。16世纪伦敦有许多商人放债,他们把闲置的钱借给别人,收取利息,仅约翰·艾沙姆的债主就有奥特韦·怀尔德、琼·威尔逊、哈曼·范·内佛哈德等人。对于大商人来说借钱给普通人当然能增加他们的财富,更为重要的是大商人向经常陷入危机的王室贷款(给王室的贷款利息为12%),如伦敦著名的大商人约翰·格勒善在1546年曾向王室贷款4万镑(注:伯尔尼:《英国商人》(F.Bourne,EnglishMerchants),伦敦1886年版,第118页。)。他的哥哥托马斯·格勒善也是王室的债主,据说王室欠他11506镑。1640年王室又向大商人贷款5万镑(虽然这种贷款有一定的强迫性),1641年,他又通过同样的方式从商人那里得到10万镑(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80—81页。)。1640年夏,包税“辛迪加”——其中包括利凡特公司商人安东尼·阿布迪、约翰·科德尔和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威廉·惠特莫尔——借给王室25万镑。8月王室又与东印度公司的头面人物达成“胡椒贷款”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王室获得至少5万镑的贷款(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311页。)。
商人资金投入包税是商业资金扩大最好、最方便的途径,从事这一行当的只有与王室有密切关系或拥有巨额财富的大商人才能办得到。投入借贷为想经商或扩大商业规模的人提供了最初的资金或追加了商业资本。对王室贷款的意义是有求于商人的王室在推行内外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商人的要求,最主要的是为商人提供保护,授予他们贸易垄断权,如1581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以哈伯内为首的一批伦敦商人垄断同土耳其的贸易,期限是7年。这种垄断权的取得是以连续6年每年向政府缴纳500镑关税为条件的。1592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利凡特公司与土耳其公司合并,为其颁发为期12年的特许状,允许公司垄断同威尼斯、土耳其的贸易。16、17世纪商人与国王政府互相支持,商人的目的是求富,国王的目的是求强,因此双方互惠互利:国王能够并且实际上已经为商人创造了经济特权,商人为王室提供贷款等经济和政治上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人投资于借贷和包税一方面扩大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也为自己政治势力的扩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买田置地
现代学者瑟拉普为我们提供了15世纪伦敦商人购置地产的情况。她说,当时事业成功、在社会上有地位和影响的商人死时,财产中的1/3至1/2,或者更多是地产(注:瑟拉普:《中世纪伦敦的商人阶级》,第127页。)。她又说,15世纪的商人对农村中凡是能够取得收入的产业包括耕地、牧场、园林、码头、磨坊等都感兴趣。在年景好时,土地收益比经商所得低不了多少(注:瑟拉普:《中世纪伦敦的商人阶级》,第122—128页。)。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赫克斯特教授在1961年发表的《都铎时期英国中等阶级兴起的“神话”》中提出,商人在城里发财后到乡村买田置地,获得贵族头衔,贵族化了。但这一观点遭到了威兰教授和朗教授的反驳。他们指出,没人会否认有的商人在发家致富后买田置地,跻身于贵族行列,但这类商人的人数,和所占比例有可能被夸大,一概而论不符合实际。威兰教授考察了16世纪中叶俄罗斯公司商人的基本情况,在他开列的194个股东名单中,只对其中的150人作了较为具体的介绍,得知43人(约占1/3)死时在乡村留下了地产。朗教授对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伦敦财产基本在万镑以上的(仅7人在万镑以下)140个商人作了调查,在能够推算出其地产情况的96个大商人中:26人(约占1/4)在乡下没有庄园;20个人每人有1个庄园;9个人每人有2个庄园;10个人每人有3个庄园;13个人每人有4个庄园;4个人每人有5个庄园;15个人有7个或更多的庄园(注:朗:《詹姆士一世时期伦敦商人的社会出身和抱负》(R.G.Lang,“SocialOriginsandSocialAspirationsofJacobeanLondonMerchants”),《经济史评论》(EconomicHistoryReview,2ndSeries)1974年第1期,第41页。)。这是大商人的情况。可以推测,中小商人到乡间购置地产的,极有可能人数不多。由此可见,在16、17世纪这个重商时代,伦敦商人以其经商所得到农村买田置地的情况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时到农村购置地产已不是一种普遍现象。也就是说16、17世纪商人大部分的资金已经不再投入土地这种封建经济的主要投资渠道。
在购置地产的目的方面也发生了变化。这时部分商人购买农村地产,将它出租给佃农耕种以收取传统的封建地租,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在有的商人遗嘱中关于豁免佃户欠债的内容反映了这个情况。再者,还有些商人在农村买田置地,如朗教授所说,是为了当城里瘟疫流行时,可以到那里躲避,或是为了夏天的度假、狩猎。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把购置农村地产作为一种产业投资。具体表现是:第一,开办农场、牧羊场,以其产品投放市场,例如16世纪德文郡、伍斯特郡的呢绒商理查·惠特克和约翰·弗劳沃就是这样。前者购买了260英亩的土地,按新方式经营牧羊业,大量生产羊毛;后者饲养的羊有800多只,以满足自身毛纺织生产对羊毛原料的需要。第二,在当地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建立工矿企业。像前面提到的16世纪的伦敦大商人托马斯·格勒善和17世纪前期的约翰·韦尔登在农村开办的炼铁、造纸等工场,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三,从事土地投机买卖,科利莫、希科斯、赖德和威廉·费勒承包王室土地的销售。如詹姆士·科利莫在1609年出资4000镑购买了价值6.7万镑的王室土地;巴普蒂斯特·希科斯在1608年12月与其他人一起用7.5万镑买地,事实上这是他们向王室贷款得到的部分报偿;希科斯1609—1620年间又用了6.5万镑购买土地,然后转手出售;赖德在1609年与人合伙用6万镑购买修道院的土地,目的也是为了再出售,从中获利(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61页。)。
通过考察商业资金的投向,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商业资金的主要投向是商业、海上探险与殖民地开拓以及工矿企业。通过这些活动商人们与早期资本主义生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既提供了最初的资本,又参与其中,成为商人兼企业雇主。他们的这些活动,促进了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加速了英国社会的转型。恩格斯说:“16世纪和17世纪创造了社会革命的一切前提,消灭了中世纪制度,树立了社会的、政治的、宗教的抗辩派思想;这两个世纪为英国建立了殖民地、海军和贸易,并使新兴的而且已经相当强有力的资产阶级和贵族并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64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资金的流向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