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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十·一”前后,我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组团考察了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先后访问了法国的财政部、中小企业联合会(CGPME)、沙特尔市工商会、巴黎大区外贸局、中央银行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意大利的中小企业联合会(CONFAPI)、拉齐奥大区中小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听取了有关专家、企业家和政府部门人士的介绍讲解,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考察情况和一些感想写下来,用以讨论和交流。
一、欧盟标准和法、意两国中小企业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欧盟成立后,统一了有关国家中小企业划分的不同标准,法、意两国都执行这一标准。按欧盟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2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40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在2700万欧元以下;有经济独立性,外人控制的股权不能超过25%(超过的被视为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其中,员工人数50人以下、年营业额7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00万欧元以下的,属于小企业。按此标准算,法国有中小企业244.4万家;意大利有中小企业420万家(其中12%的企业,员工不到15人)。他们特别重视中小企业的经济独立性,除对外人控股比例作出限制外,强调中小企业的经理必须个人去履行财务、技术、道德等多种意义的义务。
组织形式。法、意两国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按本国情况确定并划分的。企业组织形式分类,指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资本来源、股权转让方式、股东对债务负责的方式等,对企业形式作出的划分。在法国,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分五种:个人公司、合伙公司、集体名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种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后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意大利,企业形式大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公司(负无限责任)、资本公司(负有限责任)。
考察中我们注意到,两国中小企业大多数选择了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法国中小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公司比重达61%,有限责任公司占33%,股份有限公司仅占6%。意大利的中小企业,80%为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资本公司占20%。
家庭和家族企业。尤其是意大利,在传统手工业、家传技艺和现代个人专利的基础上,许多中小企业仍然采取家庭和家族企业的形式,很有生气和活力。他们认为,家庭式是小企业中一种小巧灵活、发展很快的形式,在国家框架下有利于解决许多问题。拉齐奥中小企业协会人士说,许多小企业就是一家人,有亲情,技术诀窍私传,订单急时加班十几个小时,大企业雇工做不到(违反劳动法)。在意大利南部,30~40%的中小企业由创建人作董事长、直接领导,其他企业则为第二、三代领导的形式。在法国,家庭企业老板退休时,子女接任的一般占5~10%,主要是中型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出口能力,子女愿意接受父业,小企业的不愿意子承父业。
行业分布。法国中小企业有55%从事服务业,23%从事制造业,22%从事商业,同时属于手工业的占70%。意大利中小企业除从事服务业、商业外,在制造业有实力、很活跃。资料显示,意大利制造业企业总数中有99.87%为中小企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首屈一指。意大利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比较强,机器制造、纺织和服装、制革和制鞋、金银首饰、家具制品、玻璃制品、卫生陶瓷、大理石制品等意大利出口创汇的主要部门,都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另外,在法、意两国的大学周围有许多科技型小企业,是创新之地。
地位和作用。法、意两国的中小企业及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2001年底,法国中小企业及行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88%,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65%,产品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61%,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额的62%。在意大利,中小企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70%,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6%,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据拉齐奥中小企业协会蒙泰西先生介绍,近十多年市场越来越变成国际市场,给中小企业带来两个变化:一是中小企业模式迅速发展、完善起来,二是中小企业成了迅速发展的大企业的供货商。15%的中小企业都在国外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特别是去那些原材料和成本便宜的地区,一些企业家正在到中国去寻找机会。40%的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零配件的供货商(采取“下承包”方式形成产业链),正在争取成为世界性的供货商。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意两国都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多年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配套扶持措施。法国中小企业银行的人士讲到一些国家的不同特点,英国、美国倾向于小企业,德国倾向于中型企业,法国则倾向于中小企业,欧洲正在接受法国的观念并专门来研究中小企业问题。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与主要措施
法国和意大利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是在欧盟框架下进行的,包括欧盟——本国政府——大区——省——市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机构,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门——民间联合会等不同身份的机构,形成一个多层次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一)欧盟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11.1)正式生效和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成立,以及欧洲统一货币(欧元)正式启动(1999.1.1),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政治、经济架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欧盟的规定成为有关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自觉遵守的前提,影响到各成员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据初步了解,欧盟主要是制定企业标准,制定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对有关国家的扶持政策进行批准、监督和纠正,简化审批手续等。欧盟从九十年代初开始,每四年制定一次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同时设有社会基金(FSE),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培训费用等支持。
欧盟对成员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从保护自由公平竞争、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禁止非市场因素干预的基本原则出发,分为“禁止”和“例外”两类。禁止性规定就是禁止各国政府对企业实行特殊支持,被禁止的支持有四种标志:(1)政府向企业转移某种资源,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2)政府的支持没有其它渠道可以获得;(3)政府对企业的帮助一视同仁(不能有选择);(4)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政府政策。在“禁止”以外的“例外”扶持措施,要经过欧盟批准同意,有三类情况:一是有利于落后地区发展的,如企业所在地区生活水平不到欧盟平均水平的75%;二是帮助中小企业的人员培训等;三是农业、远洋船舶建造等特殊行业的补贴。欧盟成员国政府在这些方面采取扶持措施,事先向欧盟申请并予以说明,先斩后奏不行。欧盟进行调查,一般两个月答复,有些调查一年半才答复。如果政府对某个项目的资助数额比较小,三年内不超过10万欧元,可以不经审批,但事后欧盟审查。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欧盟看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把中小企业作为特殊主体,在政策的禁止、例外、豁免上作出特殊规定。欧盟扶持中小企业的目标,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并分别对低于一个地区平均水平、一个国家平均水平、欧盟平均水平的政府扶持政策,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成员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通常可以豁免,因为中小企业比较弱小。同时有严格的监督,如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大企业不能享受;防止有人分别在三个国家各搞一个小企业,骗取政府的支持,要合起来计算;区别政府的政策支持行为与经济投资行为,给政策或者当股东的单一行为都是可以的,但政府对企业搞两种行为,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是不行的。如果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欧盟就下令纠正。
(二)法国、意大利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扶持措施
法、意两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首先是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法国政府每2—3年制定一个新的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本届政府确定的未来几年目标是帮助企业创建和企业转让。在帮助创建方面,主要是使有关程序和手续更简单、更快捷,以及税收上的减免、简化。如法国正在讨论的一个法律——“福莱尔草案”,就是关于减少企业主设立企业时许多部门的繁杂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的。在帮助转让方面,因为人口趋向老化,中小企业老板面临退休,有企业转让、转移的问题,以使企业能继续运行下去。政府要做的是简化转让、转移手续,提供一些财政援助。
在法国,财经与工业部是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综合部门,办公机构为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商业和手工业秘书处,主要职能是完成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在意大利,国家加工业部(原工业部)、外贸部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部门。
法国财经部门的对外经济合作司,负责执行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该机构在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各大区、省都派有人员,设在大区的是外贸局。其隶属的机构,如对外交易会、对外交流中心、海外外贸保险等。这套机构负责扶持中小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并评估国外合作伙伴,有目的地进行国际贸易等。其资金扶持业务分两类:一类是直接对中小企业的补贴,如海外市场调查,政府补贴50%的费用(上限不超过1.5万欧元),到海外参展也是补贴50%(上限4000欧元);另一类是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委托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已改为私人公司)管理运作的,扶持中小企业外贸的无息、低息贷款和补贴等,针对不同业务设有上限规定。巴黎大区外贸局因其优良服务,获得了政府服务的质量认证体系(ISQ9000)认证。
以上这些政府部门进行扶持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研究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在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时,反映中小企业的情况和意见;分析研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制度,制定投资计划,为国家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中小企业的有关咨询意见;制定行业性政策法规,鼓励有利于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开辟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发展;简化行政申办手续,实行一次性申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等。具体扶持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面对中小企业群体的集体性共同支持,如制定统一政策,组织海外学习考察、到海外参展等;二是个案支持,即一户企业一户企业地研究解决其提出的申请和有关问题。
(三)国内大区和省、市的扶持作用不断增强
大区不是一级政权,而是由中央政府授权经济管理职能、介于中央政府和省之间的行政组织。法国是中央—省—市这三级政权,但有23个大区(如巴黎大区),每个大区有4~8个省。现在中央政府的管理重点越来越不在中小企业,大区、省和市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愈来愈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很多来自大区,省、市随之锦上添花,省、市的支持还要有大区的允许才能进行。大区、省和市政的帮助,有直接和间接的:直接的像帮助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更新、进入市场、提供贷款贴息,间接的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企业提供厂房和工业用地(如—欧元—公顷土地)。
从省一级看,在省议会有一个当选代表组成的经济扩张委员会(CE),负责制订本省经济增长、产品推销的策略和法规,以尽可能引进投资、推动出口。它努力把本省的相关企业联合起来,促使他们采取一致的生产、销售策略,确定共同的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共同培训人员、建立机构,联合起来保护环境,推动企业共同去打市场。各地都愿意发展中小企业,多吸引一些企业来本地落户,并存在着竞争。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税收制度有关。据介绍,法国企业有两种税收,一种按利润来的税收交国家(可能是所得税);另一种是地方税,有行业税、土地建设税等。企业交纳的行业税占地方税50%左右。行业税(按厂房和设备实际价值、工资总额等的不同比例分别提取)的50%归市政,余下部分归大区和省。最近有意见想取消行业税,由此造成的地方收入缺额由中央政府拨补,但地方人士表示,如果这样,扶持中小企业就不会那么努力了。
在市镇,各种民间机构活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一线,除联合会、协会外,还有国家工商会(CCI)、手工业商会(CM)、农会(CA)等在各地的分会,为企业提供工程、贸易、进出口、金融、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
(四)金融机构的扶持作用特别重要
法国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是国家控股的投资银行,1996年创立,在全国各地设有37个分支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与担保业务(及处理挂帐问题)。其股权结构是:国家财政部的股份占50.53%,国家信托银行股份占39.66%,法国人民银行(私人银行股份占7.87%,国家发展署股份占1.94%。该银行下设两个子公司,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为全资子公司,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主要靠自身经营来运作。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出资43.39%,商业银行出资46.79%,中小企业设备银行出资9.82%,主要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业务,国家给予资金支持。
由于国家控股,该银行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中小企业的业务。国家财政每年为其提供1.25亿欧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贷款担保)。中小企业贷款及担保的申请、发放,通过因特网来进行,降低了申请办理的费用。
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在企业创建、转让时提供帮助。为创建中小企业的一种贷款,贷款额一般为3000~8000欧元。企业创建时的贷款担保服务费用低于商业银行,一般占贷款额的0.6%,对赢利企业则再收取一定费用。正在考虑的帮助中小企业转让的一种贷款,可达3.2万欧元。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提供风险贷款的担保,以帮助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以前商业银行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因为存在着风险,中小企业创建3年后,有60%都消失了。现在有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担保,商业银行也愿意介入这种贷款了。担保时,也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抵押,注意避免用老板私人财产来抵押。贷款担保企业万一破产清算,要承担50%的损失(其余由商业银行承担)。从统计结果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每年提供中小企业需求资金的20%,顾客60%是9人以下的小企业。2001年帮助创建企业2.5万个,帮助转让企业4千家,分别占全国新创建和转让企业的10%左右。给予担保的占中小企业贷款的50%,企业创建时可达70%。企业创建时1欧元的担保可以起到4欧元的扶持发展作用,企业扩大发展时则可以起到20欧元的作用。过去每年有6万家企业倒闭,现在每年有4万家企业倒闭。这说明扶持效果明显。
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要先了解企业情况和有关风险,这类数据信息、分析评估方法及结果,由中央银行系统提供,并在全国银行系统内部上网。法国中央银行内部设有负责金融分析方法论的机构,关于企业评估的方法由统计数据(企业规模、资产负债、偿债表现)和专家打分等组成,下属分行具体操作。中央银行的这种功能,表现了它在为中小企业服务和整个金融领域运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
(五)民间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自我服务
民间(中介)机构主要有企业的各种联合会、协会及其创办的“康采恩(CONCERN)”组织。这类机构由企业、企业家自主创立,以代表并保护自身利益、进行自我服务、争取自己创业的更好环境为宗旨,在有关法律法规之下执行自订的规则,受政府部门指导和支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会议并表达意见。
法国中小企业联合会(CGPME)成立于1944年,是一个代表中小企业及其行业利益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民间机构。其成员都是中小企业家(不是单纯持股人)。该联合会包括两类机构,一类是按区域划分的,如100个省的省联合会;一类是按行业划分的各种行业公会,主要研究协调行业性特殊问题。总共有400个联合会、行业(专业)和跨行业机构,以及下设的3500多个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组织。该联合会也是欧洲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UEAPME)和国际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UIARME)的成员,通过与本国、其他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和社会合作者进行交流,与欧洲、世界性组织交流,来维护法国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的利益。它的工作内容与方式包括:在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之前,与总统、总理、部长交涉或者向社会合作者咨询;参加全国跨行业会议、谈判和有关社会体制管理,如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劳动市场、劳动仲裁委员会(普鲁东理事会)、技术咨询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商业法庭、员工培训机构、补充津贴等;参与官方委员会有关国际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对话,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全国消费委员会、国际就业组织等。在众多工作中,该联合会把主要任务确定为:实行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帮助中小企业与中小行业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意大利中小企业联合会(CONFAPI)是适应战后环境变化,为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于1947年成立的。该联合会下设不同行业、地区的分会,成员涉及6万多家企业和近百万会员。其主要职责表现在:通过分布广泛的制度网络,积极参与意大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与国家制度层面的政府、国会、议会、政党等保持密切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部长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外贸协会、研究会、社会安全机构、职业培训协会等互相沟通联系;与雇主协会、贸易联合会等其它民间机构在新的工业联系体系中共同工作。同时,该联合会在布鲁塞尔的欧洲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中设立永久性办事机构,以了解欧盟立法活动和有关中小企业的法规部署。
在意大利,有关人士还介绍了拉齐奥大区企业家联盟创立的对外出口康采恩(CONCERN)联合体。该组织成立于1986年,由同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去开拓国外市场,并以帮助企业走向国外市场、提供有关服务和法律依据为任务。主要工作有:帮助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人员培训、进行咨询,与欧盟的部门、国家外贸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其它民间机构和外国民间机构保持工作联系等。其活动经费支出,40%由政府支持。据介绍,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康采恩或合作社形式,由企业联合起来设立基金,用于解决贷款担保的困难,能解决信贷需求的50%。现在,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康采恩形式被普遍采用,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业务国际化,用于年轻人创业等。我们过去从书本上了解的金融寡头控制的康采恩,与此差别很大,还需要更深入的实际调查研究。据了解,上述民间机构的活动经费来源,一般有三个部分,即会员会费、活动收入、政府的财政资助。各种机构经费来源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工商会的会员费,从有关税收中提取很小一个部分,具体由工商会的企业家代表大会决定。中小企业及企业家们往往既是联合会成员,又是行业公会会员,有的还是康采恩的成员。企业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还是参加哪个民间机构。没有参加的,也可以请求民间机构的帮助和服务。联合会等民间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是公益性、义务性的,收入靠自己的企业和工资,但可以有调研费,报刊费等补贴,个别人领取最低工资。
(六)各层次各方面扶持政策的配套
从中央政府到市政,从金融机构到民间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相互联接配套并适时调整。各方面的有关扶持政策主要是:出资办企业实力不足,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不同区域有资金补助的上限规定);为创建企业者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帮助,根据其能力、财力、物力帮助设计和修改创业方案,实行跟踪指导;咨询服务费、资源转让费、培训费、参展费等的减免;土地和厂房使用费的优惠;技术创新、海外贸易时的帮助;无息、低息或减息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政府协调的担保贷款;设立扶持基金,如法国的企业创新基金,由大区、省和市政、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培训基金(其中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不低于1%的员工培训费,员工终身享受免费培训)。据介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补贴不胜枚举,但中央政府、大区、省和市这四级扶持中小企业的各种政府补贴,加起来不能超过欧盟规定的标准。总之,法、意两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是集中各层次各方面意见、统一制定的,又是各层次各方面分工协作、配套实施的,并根据新的需要不断调整修正,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三、考察归来的几点感想
通过考察法、意两国的中小企业与扶持措施,有许多新的感受和认识。结合我们中小企业的有关情况,觉得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要升位、要到位,有以下几点应当给予重视。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法、意两国人士从不同角度谈到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可归纳为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市场自由竞争和反垄断;(2)有利于创新和技术进步;(3)有利于社会就业;(4)有利于解决发展不平衡和落后地区问题;(5)有利于经济调整;(6)有利于未来发展。扶持中小企业,表面看是扶弱、扶困,实质上是坚持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是创造企业、扶持未来(企业都是从小到大甚至从生到死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对中小企业,往往从某个方面、某个时期或当前需要讲得多,缺乏全面的、长远的、战略性的科学认识和评价,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比如“放小”,就其具体针对性而言是合理的,但不加限制地放大和泛化,会带来不少问题。对公有中小企业,既要讲“放”,也要讲“扶”,放开后更要扶持。从全社会来讲,基本方针应当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这方面的认识、方针和措施,都需要进一步转变。有必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问题的战略研究,研究家庭和家族企业等适合中小企业存在的形式,进一步揭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律,增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性和自觉性。
第二,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职能的转变。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全面转轨到市场经济,并且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政府应当怎样扶持中小企业,原有的职能和工作方式需要创新转变。
一是基本职能和工作思路的转变。确立鼓励市场竞争、鼓励创新、鼓励发展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工作方针和措施。要从单纯的“放小”转为全面扶持,从出资人身份扶持转为社会公共管理者身份扶持,从面向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的扶持转为面向全社会中小企业的扶持。要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鼓励个人创业治富,全面制订“从头起步、伴你终生”的配套扶持措施。政府部门有必要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工作的中期规划和工作重点,突出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做过细的工作,拿配套的措施,促稳定的实施和有效的落实。
二是政策制定依据和制定方式的转变。我国人大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政策制定工作中,要从忽视或不了解国际规则转为重视并不违反国际规则,促使政府行为与世贸组织条款等国际规则对接;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搞政策转为立法守法优先、依法搞政策,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政策制定的严肃性;从各行其是订政策转为不违反“上位法”订政策,改变部门文件管政府文件、下级文件管上级文件的现象,提高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过去搞“允许”性政策转为搞“禁止”性政策规定,“法不禁止则自由”,扩大企业的自由活动空间;从按所有制性质订政策转为统一制订中小企业政策,一视同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当前尤其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如企业创建、咨询服务、贷款担保、技术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等,配套制定政策措施,抓好实施和落实。三是管理原则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按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做事要着眼于个人、企业、市场不能做、做不了和做不好的那些事。比较起来,大企业更有力量去发展自己,保护自己不被侵权,惟小企业更弱更无助更多困难,才需要政府的更多扶持。要在鼓励中小企业对其存在形式、发展道路等进行积极探索的前提下,从以往单纯“扶大扶强扶优”转为扶大与扶小、扶强与扶弱、扶优与扶困并举,分类指导,各得其所,加强扶持中小企业。还要顺应市场经济要求,从重管理、轻服务转为立足服务的科学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政府直接给企业投资转为政策引导、经中介环节扶持企业,改变资金扶持与政策扶持相脱节的现象,改变政府资金扶持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扶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突出政策优惠转为政策引导、资金跟进同体制机制创新、各层次各方面配套服务相结合,健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社会工作体系。
第三,努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当前,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当从机构、体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配套入手,综合地予以解决。一是鼓励国有独资、控股银行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摸索适合中小企业活动特点的贷款种类和方式。二是进一步改造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和部分基金会,放宽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市场准入条件。三是鼓励地方设立中介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四是探讨设立由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可能性,从机构和体制上根本解决贷款担保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试点。五是深入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的配套措施,完善贷款种类和担保办法,完善企业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有关数据、信息的使用办法。
第四,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和中介机构。企业自我服务的民间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育程度也是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方面的发育滞后,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此,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这方面问题的解决。一是全面改革现有的国民经济类的协会、商会、联合会、行业公会以及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质量鉴证等机构,彻底与政府部门脱钩,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其中兼职,使其脱去“二政府”形象和官办色彩,恢复其民间和中介机构的本来面目。二是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创办民间机构,进行自助、自律和互助服务的探索。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信息、技术、咨询、培训、会展、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和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其行为,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运作。四是在我国体制转轨期,政府有必要指定一个“超脱”的部门,对与国民经济相关的民间机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研究、制订政策和具体指导,促进其发育、规范和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