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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奥尔森的生平、著述与研究方法
曼瑟尔·奥尔森,1932年1月22日生于美国北达科他州,1998年2月19日逝世。1954年获北达科他州立大学学士学位,1960年获牛津大学硕士学位,1963年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马里兰大学(MarylandUniversity)从事教学研究,也在美国空军服过役,曾在约翰逊当政的美国健康与福利部任职。他的主要论著有:《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国家兴衰探源》(1982年)、《权利与繁荣》(2000年)、《战时短缺经济学》(1963年)、《一份准备中的报告》(1969年)、《没有增长的社会》(1974年)和《健康护理经济学新方法》等。其中:《集体行动的逻辑》影响最大,曾被翻译成德、法、意、日、葡、中等国文字;《国家兴衰探源》则被翻译成法、日、意、德、中、瑞典文等多国文字。
奥尔森经济研究的方法论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研究方法。奥尔森所研究的虽然是集体行动的问题,但是他所使用的方法却是个体的分析方法。他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微观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之上的。集体行动、特别是大集团的行动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集团中的个体成员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在分利集团理论中,对分利集团成员的研究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特别是用分利集团理论来研究宏观经济学的相关问题的时候,更是强调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并强调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没有微观基础、没有从个体行为出发研究问题。奥尔森从个体的理性假定出发,利用分利集团理论解释了这些问题。即使分利集团达成以后,分利集团追求集团利益的分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集团成员追求集团利益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集团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获得集团利益仅是一个手段,个体利益才是最根本的。
2.实证研究方法。奥尔森著作的大部分都是采用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来验证他所提出的理论。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中,他采用工会形成和发展的案例,一方面验证了他的大集团形成是通过强制或经济性激励而达成的理论,另一方面证明了大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经济激励的情况下是难以达成的。在分利集团理论提出后,则更是大部分都在验证他的这一理论,利用世界上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兴衰变迁的历史验证其理论的正确性。他还提出,理论的正确与否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解释来验证的,能够解释越多的经济现象,越具有普遍性,理论的准确程度就越高。从一定意义上说,他强调经济学的致用性,强调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功能。因为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之下通过数学推导得出优美的结论,但是由于严格的假设条件而难以对现实经济问题进行解释。
3.经济理论的规范。奥尔森实际上认为有一套规范的方法作为理论正确或优秀与否的标准。他提出:(1)如果有一种理论能够适用于许多历史现象——即这种解释具有“权威性”——而且简明扼要,则可以认为此种理论比较可信;(2)一种理论不在于它能够解释多少事件,而在于它能够说明差别多大的不同类型的事实;(3)还必须保证这种理论不能仅仅由于找到少数几个与之相符的例子就认为是正确的,因为也可能有另外一些例子与这种理论是矛盾的。在《国家兴衰探源》中,在批判了现有的宏观经济学的缺陷之后,则明确提出了宏观经济学的八条标准问题。这些都说明,在奥尔森看来,经济学有一套规范作为评价理论正确或优秀与否的标准。
4.归纳与演绎并用的方法。奥尔森在推导其基本理论的时候,归纳的方法与演绎的方法同时使用。虽然他的理论是通过问题导向来研究的,但是在通过基本的经济学假设前提来推导理论的时候,也大量地使用了归纳的方法。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将归纳的结果当作不用验证的结论来使用,这在《国家的兴衰》中表现得比较明显,特别是在推导其九个结论的时候,他大量使用了这种方法。例如他在推导第九条推论时曾指出:“院外游说活动采用了不少特殊手段,并制造了许多非正常案例,结果使立法和政府活动增加了复杂性。”这句话实际上也是对分利集团行动的某种归纳,他并没有解释这个结论是如何推导出来的,而是直接使用,是归纳的结果。当然这本身也是为了验证他的结论,但是验证结论又不是直接描述具体的事实,而是将现实归纳成比较抽象的结论,然后将这种结论用来验证理论的正确性。(2)他的许多推论本身就是归纳,虽然他的理论的直接来源是集体行动的逻辑,但是其理论的推导是建立在大量的观察基础之上的,这种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和解释其中难免有许多是归纳的结果,也就是说,他的理论来源可以看作是对现实归纳得出一个结论之后,不是直接提出来,而是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经过严格的证明推导出来,然后再用这些理论来解释所观察到的大量事实,一方面解释了现实问题,另一方面验证了理论。这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又是一致的,实际上“交易费用”概念的得出就是这样的。演绎的方法更表现得淋漓尽致,整个理论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既定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详细的推理而得出来的,因而这实际上是演绎的过程,所使用的就是演绎的经济学方法。
二、少数人“剥削”多数人:集体行动的逻辑
(一)主要内容
传统经济学认为,一群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常常会采取行动,以促进其共同利益,就像人们可以预期个人会为了推进自己的利益而采取行动一样。如果一群有理性和有自我利益的个人认识到,他们会从一种特定的政治活动中获得好处,那就可以料想他们会采取这样的行动;如果一群工人会从集体谈判中获得好处,那就可以料想他们会组织工会;如果一个行业中的一批厂商能通过合谋实行垄断价格,从而获得利润,那么他们就会倾向于这样做;如果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或任何其他阶级有力量去进行统治,那这个阶级就会力争去控制政府,并按照它自己的利益去治理国家。但是,奥尔森认为,这种集体行动不一定能够达成,原因是:每个独立的个体都是“经济人”,他们在进行集体行动的时候,都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而且对集体行动来说,集体行动所产生的集体物品是由大家所共同利用的,也就是说集团成员即使不付出任何代价,只要这个集体物品能够被提供,他就不会被排除在集体物品的使用之中。这样,作为每个独立的个体就没有动力来提供集体物品,从而集体行动难以达成。要达成集体行动,有两种方法:一是集团成员数量少;二是通过“选择性激励”。选择性激励又包括两个方面: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所谓积极的激励就是通过某种经济刺激来促使潜在的集团成员组织起来,例如,通过提供某种非集团物品的刺激,奥尔森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而消极的激励就是强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潜在的集团成员达成集体行动,例如税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集体行动即便能够达成,要提供集体物品,集体物品也是少于最优数量的,因为每个个体在选择提供集体物品的时候是从自身的角度来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个人提供集团物品是从个人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出发的,这与从集体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所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是很难一致的。奥尔森通过大量的事例,特别是工会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说明了大集团的达成必须要靠强制或经济激励的方式来促进。最终他认为,大集团行动能够达成,也不过只是选择性激励的“副产品”。
大集团的行动既然是难以达成的,实际上就造成了一种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少数人‘剥削’多数人”或“弱者‘剥削’强者”的现象。这从两个方面来说明:首先,小集团相对于大集团来说更容易达成,从而有的组织虽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数量较多,但是由于不能够形成集体行动集团,不能够从集体的角度出发来追求集体的共同利益,而小集团在比较“容易”地达成特殊利益集团后,在行动中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组织起来,为了集团的利益而采取对他们最有利的行动,小集团相对于大集团来说就比较容易获胜,从而就导致达成了小集团的少数人能够“剥削”未达成集团的多数人。其次,在达成集团的过程中,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成员在达成这个组织的时候,由于从集团物品中获得利益份额不同,从而对达成集体行动的动力也是不完全相同的,能够分享较多利益的个体比只能够分享较少利益的个体更有动力从事集体行动的达成。这就是说,只能够分享较少集团物品者“搭便车”的可能性更大,从而导致弱者“剥削”强者的现象。
(二)贡献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利用传统经济学的假定条件得出了一个与传统经济学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结论不同的结论。奥尔森的这种分析从根本上说是突破了他之前的经济学家关于集体行动理所当然的论述,从而形成了对既定微观经济学结论的一个重要突破。可以说,他开辟了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他的理论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流派对经济学的发展是开创性的。
(三)缺陷
1.关于选择性激励。奥尔森在论证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时候,依赖于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不采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选择性激励,即意味着集团不存在组织制度安排。从新制度经济学那里我们可以看到,组织制度正是因为参与合作的人们为了分享合作的剩余而产生的。制度决定了集团的激励结构,它通过提供激励与约束,界定参与者的行为选择空间及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事实上,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激励或者说不存在制度安排,不要说大规模的集团行动,就是连小规模的集团行动也难以达成。因此,只要是一个集团组织,就会有组织制度存在,就会存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集团组织。因此,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所遵循的假定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如果放弃这一个假定,奥尔森就不得不承认,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
2.关于隐形激励。尽管奥尔森注意到集体行动中的意识形态因素,但是他过于偏激地认为“光凭意识形态的动力并不足以使人民大众进行不懈的努力。”事实上,奥尔森并没有打算用道德力量或激励来解释集体行动的任何事例。他就放弃意识形态的分析提出了三点理由:首先,不可能得到个人行为背后动机的经验性证明。在某些特定的例子中,不可能确切地说某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于道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样用道德因素来解释就会使理论站不住脚。我认为,尽管不能确切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但是不能由此否定道德因素在事实上发挥的对行为的影响作用。我们不能因为难以计量一个因素的作用大小,就否定这一因素的作用的存在。其次,不需要这样的解释,因为其他因素就足以用来解释所有的集体行动。我认为,排除意识形态因素对集团行动或人的行为的解释就不可能完全。这或许是诺思教授为什么将意识形态理论看作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之一的原因。再次,多数有组织的压力集团总是明确地为自身利益奋斗,而不是为其他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把集团行动归因于道德准则就不是很合理。因此,讨论集团行动的道德动机或激励并不是为了解释某些集团行动的事例,而是为了表明其存在,并没有与这里提出的理论相矛盾,只是更证明了它的正确性。实际上,一个人之所以参与一个集团而不是另一集团,这不仅与一般的利益及其限制空间有关,也与个人偏好、意识形态、人力资本即价值取向有关。其中,组织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我认为:(1)成功的意识形态及组织文化,有利于人们提高对诚实、依赖、忠诚等的效用评价,从而减少集团成员“搭便车”机会主义的分配性努力行为;(2)意识形态及组织文化可以降低达成共识的讨价还价费用;(3)人的群体性意识与归属感可以激励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生产性努力程度,从而降低集团的激励成本与监督成本;(4)集团成员间的反复博弈与学习机制,可以产生和积累“声誉效应”,从而形成对“搭便车”行为的威慑与惩罚。因此,意识形态与组织文化所构成的隐形激励,可以有效约束或减缓集体行动的困难。
3.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应该说,奥尔森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分类是缺乏严密性的。奥尔森理论中的所有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分类说明,都具有性质的不稳定性。因为小集团相对于更小的集团来说是大集团,而大集团相对于更大的集团来说则又称为小集团。也许,奥尔森对“大集团”和“小集团”的划分不在于从理论上说清楚二者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而只是要说明集体行动的达成是受人数的多少影响的,也就是说在分析集体行动的达成时,人数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4.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最大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而“搭便车”之所以发生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所以集体行动难以成达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但是,奥尔森很少使用这两个术语。这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1)寻找共同利益成员的信息问题,因为你并不知道哪一个人与你是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的,具有共同的利益,要组织起这样的利益集团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2)组织利益集团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是难以准确计量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预期的;(3)对成员的“搭便车”是难以监督的,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获得准确的信息来得到哪一个个体没有为集体物品付出代价却享有了它。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才导致了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实际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阻止了集体行动的达成。如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对“交易费用”概念的解释,集体行动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
5.奥尔森实际上否定了利他主义倾向的存在。虽然对利他主义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有人认为他不做一点对别人有用的事情就感觉不舒服,他利他的目的还在于利己。但是正是这种利他主义的存在就会使集体行动的达成容易得多。
三、国家兴衰探源:分利集团理论
奥尔森的《国家兴衰探源》对分利集团理论,特别是9个推论的分析,一环紧扣一环,逻辑性非常强,解释力也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似乎使用这一理论可以解释一切问题:中国不同历史时期衰落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原因与解释;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的存在,各个省的产业结构雷同,发展战略雷同等现象的原因。分利集团确实起了种种消极作用,但是反过来分析一下,我们即使消除了分利集团,我们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就都能够解决吗?
(一)主要内容
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提出一些问题后而得出来的。基本理论主要集中于9个推论中:(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或组织”;(3)“‘小型’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4)“总的来说,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社会中的分歧加剧”;(5)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在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增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6)“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与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7)“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须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9)“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参见奥尔森,1999)。
这9条推论如果用比较简洁的文字来表述就是: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和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受分利集团的阻碍或危害也就更严重;极权主义政府或外来入侵者削弱或废除了分得集团的那些国家,在建立了稳定或自由的法律秩序之后,其经济就会相当迅速的增长。
(二)理论的价值
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一提出便对经济学界、政治学界和历史学界等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原因在于该理论本身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首先,奥尔森利用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了国家兴衰的原因。他把集团内的个人行为逻辑推广到集体内组织与组织之间,集团与集团的行动分析。他认为,在总的利益格局中,每一集团都不会为增加总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与代价,那样最终所得到的利益极其微小,而会千方百计地去分割现有更大的利益份额,它们不是想办法“做大蛋糕”而是采取一切办法从“既定的蛋糕”中分得更大的份额。于是它们都只具有分利性,并进而引发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后果,造成国家的衰退。
其次,奥尔森的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除了解释广泛的经济现象之外,对一些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也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例如,他所提到的族内通婚制度,一般认为这是一种社会现象,应该用社会、文化等理论来解释,但是奥尔森认为,这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并利用相容性和排外性集团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这就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向前迈进了一步。
再次,奥尔森对许多经济问题的研究从更深入的层次进行了分析或者说是对理论有重大突破。下面举几个例子来说明。(1)自由贸易对一个国家有利原因的分析。奥尔森认为,自由贸易对一个国家的有利影响不是来自于比较优势理论或各国之间的生产成本差别理论,而是来自于自由贸易和生产要素流动对特殊利益集团的约束。因为当各个国家取消关税等限制自由贸易和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之后,国际卡特尔组织更难以达成,因为要达成的这样一个组织从规模上看是更大的,而且面临着更多的语言和文化等差异,而不能够达成这样的组织就不存在限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因素,使得政府不会通过对生产率发展不利的法律。对要素来说,如果一个国家为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通过了一种对要素所有者来说是不利的法律,要素就可以从这个国家转移到其他国家中去,从而限制了特殊利益集团为了特殊利益的要求而达成的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不利的法律。(2)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奥尔森认为,传统的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即市场会比政府和其他机构产生更大的不平等,而政府可以“减少”不平等的影响,这种观点是违背许多社会中的事实的。政府和其他机构干预市场一般不会比自由竞争的市场更能减少不平等的程度。奥尔森认为,在创建分利集团的机会方面的不平等比人的固有生产能力方面的不平等更大。他利用分利集团理论说明了虽然会导致不平等,但是政府和其他机构对市场的干预也不能够减少不平等的程度,反而正是政府和其他机构对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才是产生不公平的主要原因。(3)自由放任并不一定导致竞争性市场。奥尔森认为,即使没有政府干预,往往也不会存在竞争性的市场。因为绝不是只有政府才是社会中高压统治和社会压力的唯一根源,即使没有政府的帮助,许多市场经济也会形成卡特尔的垄断。消除某些形式的政府干预、促进自由贸易以及生产要素的流动将会削弱卡特尔,但是不可能消灭它们。而且,如果我们不想遭受更为严重的持续动荡之苦,就必须有政府存在;而在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游说活动的情况下,不出现政府干预市场也许是不可能的。他通过印度和英国这两个典型的自由放任政策的例子说明了这个问题。当然还有许多其他的分析也是具有突破性的,例如对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管理理论的批判分析等。不再一一列举。
(三)缺陷分析
首先,奥尔森在分析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是阻碍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原因的时候,没有分析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或经济增长的原因。(1)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受多个因素影响的,奥尔森实际上只通过分利集团的影响分析了一个阻碍国家经济增长的因素,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单纯通过消除特殊利益集团是难以解释的。我们不可能得出,一个一无所有的国家在没有分利集团的影响下能够取得迅速的发展。分利集团理论虽然具有普适性,但是没有特殊利益集团,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到底起多大的促进作用则是难以说明的,奥尔森没有通过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来说明清楚,我们也没有办法来验证。所以说,消除分利集团的影响只是消除了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而经济到底能不能够发展、能不能够增长还取决于许多其他的因素,比如说技术进步、资本积累增加等。技术进步、资本积累增加对解释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并且是主要的方面,虽然对于解释社会现象和政治现象没有普适性,但是对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却是必不可缺的。所以说,单纯强调理论的普适性而忽视理论的特殊性和特殊领域的特殊理论是不适当的。(2)过于强调特殊利益集团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实际上,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有许多种,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只是其中的一个,其他的许多因素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虽然不一定是普遍的,但是它们的影响却是不可否认的。奥尔森过于强调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是不完全合乎事实的。而且,特殊利益集团在多大程度上阻碍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在现实中也是难以计量的,也就是说,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虽然对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但是无法说清楚在多大程度上阻碍,这就使该理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力受到影响。虽然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是也不能够看作是唯一因素,这实际上又涉及到理论的普适性和特殊性的矛盾问题。这还是说明奥尔森的理论虽然具有相当大的解释力和普适性,好像所有的现象都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但是特殊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3)奥尔森只分析了特殊利益集团的消极影响,而没有分析其积极作用。包括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奥尔森只分析了国家衰退的原因而没有分析国家兴起的原因。奥尔森的分析是利用分利集团理论来说明导致国家衰退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消极影响,至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到底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有没有积极作用,奥尔森没有分析。其次,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没有积极影响。不管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没有积极作用,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观,其积极影响的分析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记得曾有哲学家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特殊利益集团既然存在,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而且根据其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分析,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也是有积极影响的。如果单纯强调特殊利益集团的消极影响而忽视积极影响显然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与前面的理论相矛盾的。
其次,奥尔森在分析宏观经济学的问题时,所界定的“非自愿失业”也存在问题,与他的理论有重大的矛盾。他所使用的分析图形实际上暗含着一个假定,就是生产率高的劳动者将首先被雇用。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奥尔森的理论的,因为按照他的分析,生产效率高的劳动者并不一定被首先雇用,而生产效率低的劳动者也不一定不被雇用,因为原来已经就业的劳动者会阻碍新的劳动者进入,特别是在组成特殊利益集团之后,他们会千方百计地使比他们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者无法与雇主谈判达成协议,因为那样会使他们的工资降低,甚至会使他们失业,所以他们会阻碍比他们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者进入,在这种情况下,这样一个图形也就失去了分析的意义,因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或根据他的分利集团理论,生产效率高的劳动者不一定就业,而生产效率低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就业。
再次,奥尔森对如何消除特殊利益集团的消极影响分析不多。奥尔森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取消一些限制自由贸易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阻碍。我认为,这一政策建议虽然对消除分利集团有重要作用,但是并不一定能够消除导致国家衰亡的原因,也不一定能够导致国家的繁荣。因为分利集团的影响毕竟只是国家兴衰的众多原因中的一个。而且,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也表明,保护贸易对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初期的发展是有利的。英国在重商主义时期所采用的就是保护主义政策,德国的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也强调保护主义的政策。实际上这些国家的保护主义政策并没有阻碍这些国家的发展,反而对这些国家的兴起起了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一个国家为了消除分利集团的消极影响,似乎应该要采取自由贸易的政策,但是这将会使这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损。因为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极大的差异,并且存在利益的差别。例如,取消保护关税政策,关税保护的一个很大的重要作用就是为了使本国的该产业得到发展,在本国技术水平较低,而又不能够达到迅速获得先进国家的技术的时候,对本国的幼稚产业的保护是有重要作用的。如果不保护,可能会导致这个国家的经济的彻底崩溃,从而更不利于本国的发展。还是强调前面的分析,奥尔森只强调特殊利益集团的消极影响,而且似乎是只用这一个因素来解释国家兴衰的原因,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四、权力与繁荣:市场扩展性政府理论
在2000年新出版的奥尔森的著作《权力与繁荣:超越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专制》一书以理性抉择为基础重新架构了政府如何影响经济繁荣的新理论。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为什么有些类型的经济会趋向繁荣,而另一些类型的经济则陷入衰败之境?为什么有些政府会促进经济发展,而另一些类型的政府又会阻碍经济发展?苏联经济体制解体后,为何市场经济体制没有使它繁荣起来,反而陷入长久衰退的困境?等等。
(一)理论内容
奥尔森认为,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成为经济繁荣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经济繁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对所有的个人权利必须清晰明确的界定并使之具有安全性,合约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不存在对私人权利的掠夺。这样的条件在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社会中是能够达到的,这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政府的新的基本特征。在一些小团体中或在某种孤立的市场环境中即使不存在界定清楚的产权,合约也能够有效地执行,但是在现在复杂的市场体系中,如果没有政府权力的运作,这样的情况则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存在种种障碍与困难。因此,如果没有由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所提供的约束条件,要想发展起值得信赖的产权制度及合约的有效执行是不可能的。
奥尔森既不同意极端的自由主义,也不赞成传统的计划经济及福利国家。他认为,在一个大的组织(如国家)中,有些财富或劳务具有一种特性,即当团体中有人拥有它时,其他所有人都可以分享。这一类的财富或劳务天生不适合于市场价格机制,因为靠市场是无法提供大家可以分享的公共物品的。许多政府劳务显然具有这种公共物品的性质,而这类的公共物品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不过,当政府提供这类公共物品的时候,经济自由有可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而妨碍社会经济发展。例如,如果要改善国防、改革国家的司法制度等,公民的经济自由就可能由此而降低;还有,个人的消费自由也因为政府的增税而降低。因此,政府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与影响,并非在于如何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在于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能够保障民众的经济自由,是否有利于市场的扩展。
在此基础上,奥尔森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市场扩展性政府”来进一步阐述他的理论。所谓“市场扩展性政府”是指有足够的权力来形成和保护私人产权、有效地执行合约、形成对掠夺个人权利的约束,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市场扩展性政府”包括两个基本的条件:(1)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及清楚的界定。从以往的历史经验来看,尽管个人权利通常是经济发达国家才能承受的一种奢侈品,但它也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复杂的交易中获得收益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尤其是,只有所有的经济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有权公正有效地履行他们所选择的合约时,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地发挥它所具有的全部潜能。而合约能够公正有效地履行又必须以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清楚的界定为基础。而且,这种个人权利并非是自然赋予的,而是社会或政府设计的结果。如果没有政府的保护,个人所拥有的就仅仅是资财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一个社会只有能够保护和清楚界定个人权利时,人们才有动机去进行生产、投资和从事各种互利交易,社会经济才得以繁荣。(2)一个繁荣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对个人财产的掠夺。在霍布斯的“原始丛林”中,在某种极权统治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以及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这种掠夺到处可见。但是,在个人权利得到较好保护、经济发达的社会中,对个人权利掠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掠夺往往是通过制定某种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法律、对某些经济事务的管制,以及通过卡特尔来固定价格或工资的方式来进行的。如果一个社会的财富被少数人攫取,如果一个社会的创新被窒息,如果市场价格机制的运作被扭曲,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一定没有活力而僵滞。这是在东西方都曾发生过的事情。当然,这两个条件并不能完全保证出现完善的市场、社会创新的充分利用、资源的有效配置及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但是,离开了这两个条件,社会经济繁荣绝不可能。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才能存在市场,才能让市场拓展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二)理论贡献
奥尔森的这一理论与他前面的集体行动的理论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理论都有密切的关系,是一脉相承的,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他的理论深化了对政府作用的认识。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分析向来是经济学研究的主线之一,自经济学产生以来,关于政府干预与经济自由的争论一直不断。政府究竟能不能够起作用?道格拉斯·诺思认为,政府既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也是经济衰败的原因。但是,他仅把这种原因泛化为一种制度安排,泛化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但就政府对经济繁荣的影响而言,制度安排的结构如何、制度的产生与重建、制度变迁与演化如何,等等,他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也就是说诺思没有分析政府在什么情况下起积极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起消极作用。而通过奥尔森提出的“市场扩展性政府”概念,就能够分析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经济繁荣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政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可能就会对经济繁荣起阻碍作用,甚至导致经济衰退。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实际上将他关于国家繁荣与衰退的论述更进了一步,增加了对政府限制或保护权利集团作用的分析,从而使我们对政府作用的认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更加深入。而且奥尔森的分析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从个体追求最大利益的动机出发,这实际上弥补了传统的关于政府作用的理论只从政治学或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而缺乏微观基础的缺陷。
五、结语
理论是分层次的,有的理论能够解释许多角度的问题,而有的理论只能够解释某个领域、甚至某一个具体的问题,这就反映了有的理论是具有普遍性的,而有的理论是特殊的。我们不能够因为一个理论不能解释普遍的问题而否定该理论的正确性,也不能够因为一个理论具有普遍的解释性而就肯定这个理论是完全正确的,这还涉及到这个理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解释的问题。一般说来,具有普遍解释性的理论能够被各个专业、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所应用。例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就被各个领域所应用,解释各种具体的现象。而且这种普适性的理论往往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因为可以用来解释各个领域的问题。所以,对奥尔森的理论进行评价的时候,既要看到他所强调的理论的普适性,还要看到他所忽视的理论的特殊性;既要发展具有普遍解释性的理论,又要发展某个领域的特殊理论。
【参考文献】
1.[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中文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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