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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利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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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利益协调

城镇化是一个增长社会利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保障权利是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目的,“以农为本”是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关键原则,市场机制是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基础机制。

城镇化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活动向特定空间聚集的过程。它是一个增长社会利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现代管理学认为:利益冲突是导致社会革命和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对待利益冲突的正确方法是适当的处理而不是消除。我们将利益冲突的处理定义为利益协调。利益协调是一种价值取向,它是在承认各利益主体利益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竞争、回避、体谅、合作、妥协等方式实现契约的制度化,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地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为了共同利益,人们应该而且能够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一、利益冲突:城镇化中的客观存在

城镇化的利益冲突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因利益因素产生的阻碍城镇化进程,使城镇化目标不能顺利实现的各种困难、阻力的总和。它是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主体利益矛盾的外在表现,它客观存在于城镇化进程中。

城镇化过程使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工业、服务业比重上升,人口和产业向小城镇和城市聚集,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业生产要素逐渐转化为城镇的生产要素,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逐渐市场化、社会化、城镇化。这些转变客观上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在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主体间已经不是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了,而是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各利益主体各自都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状态,要求城镇化进程必须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与城镇化的总体利益是函数关系,任何一种试图通过损害一方面利益谋取另一方面利益的行为,都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严重的利益冲突是阻碍城镇化目标实现的主要障碍。

从世界城市化道路来看,无一不充满了利益矛盾。英国15世纪末叶到19世纪上半叶的城市圈地运动,就是一个城市剥夺农村的过程,它靠榨取本国弱势群体骨髓使城市功能升级。尽管农民的后代享受着当今城市化的辉煌。但是,羊吃人的血腥在人类历史上永远也无法抹去。

从我国城镇化的实践看,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并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和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城镇化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利益冲突。一是脱离农业发展,片面的城镇化道路使农业越来越相对落后,导致城乡发展、工农业的比重严重失衡。二是农地被占,失地农民增加,造成大量农民的财产牺牲,失去最稳定的生活保障以及最可靠的工作岗位。三是房屋拆迁,失去用于安身的生活资料,养家糊口、甚至发财致富的生产资料。四是随着大量农用地被征用,许多农村集体资产毁于一旦。五是城镇化使农民失去熟悉的自然社会环境,失掉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六是城镇化强制性的提前消费性特征,打乱了农民事前对消费、积累、投入的安排。

城镇化与城镇工业生产的利益冲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农村工业发展指导思想,放大了自然经济思路,不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导致农村工业呈现出:布局分散、规模细小、人际关系亲缘化、经营管理封闭化、决策主体附属化的乡土性特征。一方面导致乡镇企业发展具有相当的盲目性,效益差,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自身问题。另一方面,许多乡镇工业项目与城镇工业项目重复,与城镇工业争资金、争能源、争原料、争市场,导致生产要素的极大浪费,影响整个工业经济效益。

城镇化与区域间的利益冲突。一是投资重点和方向引起利益冲突。城镇化建设不可能遍地开花,一定时期内,城镇建设总有一定的重点区域。城镇建设的利好,导致不同区域间对城镇建设资源的争夺。二是城镇建设结果引起利益冲突。主要是城镇建设将对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政治产生影响。传统农村经济向城镇经济转变有一个过程,传统的农村文化向城镇文化转变,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们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经济进步和文化进步将面临传统的农村经济、农村文化的阻碍;从政治上看,城镇化也将对人们的政治利益产生影响。

城镇化与政府的利益冲突。政府在城镇建设中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改变,甚至会造成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大调整。由于人们在城镇化中受益、受损的程度不同,对政府在城镇化中行为的态度就不一样,采取的行动也不一样。赞成的,积极支持;反对的,可能会消极等待、抵触、对抗、设置障碍。另一方面,政府作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在城镇化进程中,受利益的驱动,可能通过“政治寻租”、“政治设租”等行为,获得权利租金,实现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实现,伴随着政绩的积累,实现政治利益。政府在城镇化中的行为,有可能增长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城镇化与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其它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与规划集团、资本集团、劳动力集团、居民等。对其它利益相关者来说,城镇化中巨大的寻租市场存在,是他们谋取自身利益的基础。他们处于公共利益价值观和个体利益追求的矛盾之中。特别是城镇建设主体多元化,许多城镇建设属于纯粹的商业活动,城镇建设的公共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私利追求的矛盾就更加突显。

二、保障权利: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动因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只有坚持权利本位原则,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促使各利益相关者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地保持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才能有效地激发利益相关者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参与城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是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动因。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一定主体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见解和意见的权利。也有学者将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在城镇化进程中,不仅作为自然人个体拥有法定的政治权利,而且法人作为“人”,也依法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决定资源增益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联合行动权、知政权等都是各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也是影响城镇化进程的政治因素,必须予以保障。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一种涉及身份认同的权利,是指共同体成员,尤其是少数人共同体成员保存其特定文化的权利。文化权利包括:文化认同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信息权;文化遗产权;自由研究、创造性活动和知识资产的权利;参加文化策略的制订、执行和评估的权利。城镇化既是一个“物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的过程,是各种文化交织、融合的过程,文化对城镇化有能动的反作用。由于各种文化的生存环境不同,在资源有限下的城镇化进程,不同文化之间可能发生竞争。在竞争中,弱势文化客观上处于不利地位,争夺资源与竞争的结果可能进一步恶化弱势文化的生存环境。因此,保障文化权利对城镇化进程有着重大作用。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一定主体依法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城镇化作为一国的人口、产业、资本和市场的集中过程,利益增长和利益均衡是其核心要求。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首先表现为追逐经济利益的权利,其它权利都是经济权利的派生。参与城镇化进程的各利益相关者,无一不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经济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是各利益相关者持续合作的动力基础。经济权利的实质是经济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公平与效率相互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公平是绩效的根本保证,没有公平就没有绩效;另一方面,绩效是公平的基础和动力,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经济权利保障与维护,不能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建立在经济利益增长基础之上的经济公平,才是经济权利保障与维护所追求的目标。城镇化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三、“以农为本”: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关键

城镇化本质上是使数以亿计的农民转移到城镇,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民变为市民的过程,是逐步缩小城乡判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但城镇化也是一把双刃剑,瑞典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的“回波效应”理论和“波及效应”理论说明了这一点。

城镇化具有“波及效应”。“波及效应”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中,发达或先进地区在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发生经济关系过程中,其技术、产品和其它发展成果,会不断地流入或渗透到不发达或落后地区,从而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带动和促进作用。城镇化的推进,可以通过发挥“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使区域内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又可发挥其波及效应,向农村扩散信息,技术、城镇文明,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城乡融合。

城镇化还具有“回波效应”。“回波效应”是指发达或先进地区在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发生经济交易关系时,凭借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地位,相对容易或不公平地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吸引或集聚人才、技术、资金、原材料等资源和要素,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从而使经济成果和利益向发达或先进地区回流的现象。它是发达或先进地区对不发达或落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

城镇化进程中要努力扩展城镇化的“波及效应”,克服城镇化的“回波效应”,推动城乡融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纳为“三农”问题,一切政策方针的制定都要从“三农”的利益出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心农民,关注农村,支持农业,解决好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以农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体现,是我们制定和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基本方针。

城镇化道路要以农业发展为根本前提。农业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母亲产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城镇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要素和产品的剩余,是城镇化发展的首要前提。城镇化的发展水平、规模、质量受农业发展的制约。在城镇化发展道路上,我们曾选择过苏联模式,即政府运用国家机器,采取特殊的超经济手段,集中一切可用资源,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严格限制农业人口流向城镇等措施,以城市为主,以重工业为主,以国有为主的城市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它不仅没有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相反,通过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物资供给、婚姻等具体制度,将广大农村、农民排斥在城市大门之外,固化二元结构;工业以牺牲农业为代价,使农业越来越落后;导致城乡发展、工农业的比重严重失衡。这种脱离农业发展,片面的城市化道路,使我们付出了高昂沉重的代价。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从而释放出大量的农业剩余,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使农村剩余流向城镇,结果是人口的聚集和城镇的扩张。因此,城镇化发展要与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发展农业推动城镇化进程,是城镇化道路的正确选择。

城镇化道路要以农民利益为基本标准。当前,城镇化进程与农民利益冲突越显突出: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民变更身份后的社会保障“无保障”;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管理体系使失去了生存空间和基本生产资料的农民就业困难,影响农民进程的市场障碍、思想障碍、素质障碍、体制障碍、环境障碍没有消除,农民进城的成本高。我国农民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但又是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群体,农民是推动城镇化最主要的动力,农民的发展是城镇化的首要问题,农民利益的维护和满足是制定和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城镇化过程要高度重视农民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利益。城镇化道路要坚持以农民为本,维护农民利益,相信和依靠农民,充分调动、尊重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精神。

城镇化道路要以城乡融合为基本目标。城乡融合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城镇与乡村这两个不同质的经济社会单元和人类聚落空间,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区域范围内,谋求融合发展,协调共生的过程。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的融合,人口的融合,生活方式的融合等方面。城镇化是促进城乡互动相融的过程。城镇是现代产业和消费的集中地,是生产要素的聚集点,是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枢纽,也是城乡融合的载体和平台。城镇化道路要始终瞄准城乡融合这一基本目标。通过城乡体制一体化,产业结构一体化,文化教育水平一体化、农民市民化等具体措施,实现城乡在经济、政治、人口、文化等方面的融合。

四、市场机制: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基础机制

城镇化的根本动力在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化是城镇化的制度前提。城镇化进程中,虽然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动机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空间行为特征。就是把城镇作为其发展场所,从而推动农业生产要素向城镇流动和聚集。城镇经济特有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诱使各种要素不断地向城镇集中。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影响和制约着各种资本的空间选择,从而影响城镇化进程。市场化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直接动力与内生变量,市场对城镇化起基础性的作用。市场机制对城乡之间人口与要素的流动,城镇间的空间分布,规模大小,社会经济状况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化进展到什么程度,城镇化就会发展到什么程度。

市场机制是规范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秩序的基础机制。利益秩序是城镇化进程中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及其所呈现的状态。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基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提出,它的实现也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压力和动力。“看不见的手”永远左右着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竞争、利益表达、利益获取、利益保障,归根到底是由市场机制提供,如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得不到增长、利益预期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就会“用脚投票”,离开城镇化,另寻发展。建立成熟的、市场化的利益协调机制,是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向成熟的内在动力。

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我国农村市场化推进过程极为缓慢。市场基础、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规则、市场机制、市场中介、市场分配、市场保障、市场调控、市场对接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需的要素条件没有满足,也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协调,极大地依赖着制度安排。制度供给不足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深层约束。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具有提供“制度”这一“公共产品”的特殊职能。供给制度是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所要扮演的重要角色。

创新户籍制度。通过户籍制度创新,实现城乡之间实行人口无障碍自由流动。消除农民进城就业困难、工资及劳保待遇过低、个人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制度性歧视因素;创新就业制度,要无差别地对待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要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优惠;创新城乡土地制度,降低农民进城的房价“门槛”和产业开发地价成本。允许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使进城农民从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获得保障未来基本生活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启动资金;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面向城镇所有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做到社会化筹措、社会化发放,公开透明、社会监督。对进城的“新市民”,应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创新行政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政府的行为是有限的行为、经济的行为、阳光的行为;创新投融资制度,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形成多元投资渠道格局,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资金“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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