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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就业促进制度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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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就业促进制度发展轨迹

1英国就业促进制度发展

1.1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就业促进制度

20世纪初,为促进就业,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英国国会于1909年制定了《职业介绍所法》(LaborExchangesAct1909),该法被认为是世界第一部就业服务立法,其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置劳工交换所以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将职业介绍工作归由国家经营,而在此之前,职业介绍所均为私人所设。1916年劳工部成立后,各地的劳工交换所由当时的贸易委员会改组为劳工部管辖。《贝弗里奇报告》后英国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充分就业被贝弗里奇及经济学家凯恩斯等认为是可能的,他们的观点是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为充分就业提供一切可能的条件。1944年11月公布的《一个自由社会的充分就业》(FullEmploymentinaFreeSociety)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政府在交通和能源等产业投资,在非市场化的道路、医院、学校等方面加大投入、在住房、食品、燃料等方面提供补贴、通过利率、税制和收入再分配制度对个人投资进行政府规范、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国会还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法》(TheDisablePersonEmploymentAct),将残疾人就业交由劳工交换所负责办理。1948年国会又通过了《就业与培训法》(Employ-mentandTrainingAct1948),该法将劳工交换所改称为就业交换所,并授权劳工部全国就业信息,指派就业委员会委员,举办成人就业训练,保障就业安全,辅导劳工异地就业等职责。劳工部内设置制定监督就业的机构,有就业政策司,就业服务司,军役征募司,训练司。青年就业及残疾人员司等五个司,地方设置就业服务工作机构。1964年国会制定《工业训练法》(TheIndustrialTrainingAct1964),授权劳工部成立工业训练委员会,加大劳工训练工作。1968年劳工部改为就业与生产部,后又改为就业部,1973年国会又修订了《就业与培训法》该法较之过去有较大的调整,设立了人力服务委员会、人力研究处、公立训练中心、失业保险处等。

1.2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就业促进制度

英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就业促进制度将如何发挥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作为重要目标。1988年4月生效的《社会保障法》的重点就转为“帮助那些最需要的人以及控制公共开支”,减少、控制开支的任务已刻不容缓,为“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的人”开启就业促进计划,让这部分有潜力融入劳动力市场的穷人有能力养活自己并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1995年出台《求职者津贴法》,2004年,又出台了两个反就业歧视法案,即禁止就业中的宗教歧视法案和禁止就业中的同性恋歧视法案,2006年又制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20世纪后期到21世纪,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的就业水平一直较高。一是得益于工党政府1997年执政以来经济持续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从而使就业机会不断增加;二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创造就业机会和鼓励就业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1开展跟踪服务式的职业指导

英国特别重视对各种劳动力尤其是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其职业指导主要包括两大系统。一是教育部门的职业指导系统,二是工作和养老金部下属的职业指导系统,这种职业指导除了服务内容广泛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是一种跟踪式服务,由同一名职业指导人员向同一名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根据求职进展不断调整职业选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建议,直到求职者找到工作为止,领取求职津贴者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工作(没有找到工作或没有努力去寻找工作),必须与职业指导人员沟通,职业指导人员也会经常与求职者沟通,对于在一定期间后不努力寻找工作或者不愿工作的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可以建议取消求职者本人的求职津贴。

1.2.2完善职业介绍网络

英国的职业介绍中心实行全国联网,工作和养老金部的职业介绍中心设有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对全国的企业招聘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进行处理,求职者在全国各地的职业介绍中心的电脑触摸屏上可以查阅每天公布的全国各地的最新就业机会信息。就业信息囊括各个行业,从军队外勤到餐馆酒吧,从各种技能工作到普通体力劳动的就业机会无所不包。信息内容包括招聘人员的企业名称及地点、招聘岗位、对求职者的要求等。求职者如果发现有适合自己的工作,可以打印有关信息,并与招聘单位联系。

1.2.3大力发展职业培训

英国的中等教育由几种不同类别的中等学校(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实施。文法中学只进行基础教育,不进行职业教育,而其他学校不仅要进行基础教育,也要进行一定的职业教育。英国新设立了学习与技能委员会,其在全国有9个下属委员会,2003年的经费为70亿英镑。学习与技能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五项:提高青少年参加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比例以及学习培训效果;提高成年人参加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比例;提高劳动者技能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投资效益;提高学习、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的质量、效率和效益;保证残疾人或其他特殊群体的学习和职业培训。

1.2.4建立促进就业与求职津贴的协调机制

英国近些年来十分重视促进就业与求职津贴制度的协调,英国政府将求职津贴发放职能与职业介绍中心合并,以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规定领取求职津贴者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如果不努力寻找工作或者不接受职业介绍中心推荐的工作的,则停发其本人的求职津贴(其家庭成员的补贴可以继续领取,具体数额根据人口的多少、住房费用等情况而定)。

1.2.5反就业歧视

为了促进特殊群体的就业,也为了保护人权,英国十分重视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口等实行就业歧视。该项工作由主管劳动力市场监管的贸易工业部负责,同时,英国还设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如果劳动者认为企业存在就业歧视,可以向劳动裁判所申诉。劳动裁判所裁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劳动者赔偿。我国就业促进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2.1传统就业制度的特点

现存就业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经过一定修正的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传统就业制度,其突出特点表现在以几个方面:

2.1.1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户籍就业制度自1958年开始实行并在1982年得到宪法肯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把公民从户籍上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已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进入城市或自我开发了农村新城,但政策和法律上的限制仍然没有使城乡分割的传统就业制度得到突破,大量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仍然过着寄居城市的生活状态,与城乡一体就业制度相配套的是区域封闭的户籍就业制度,城市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就业。

2.1.2国有领域人员只进不出和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身份就业制度

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了多项劳动人事改革措施,但大多停留在形式上和枝节问题方面,迄今未能推出具有全局意义的就业制度改革政策,数以千万计的国企职工仍然具有国家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国有领域的职工是国家的终身雇员,国家承担着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雇员的无限责任,这就是身份就业制的实质,它使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财政风险。

2.1.3充满人身依附关系

这一制度是前二种制度的极化,即在城镇公有制领域,一个人一旦就业就很难变更工作单位。因为单位雇佣制是建立在低货币薪酬与高社会福利保障基础之上的,就业者只从工作中获取较少部分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收入,较多的一部分劳动力价值则以社会福利保障的形式隐形地进入了单位这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中,如果一个人退出了就业单位,他所享受的这种福利保障就失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进入一个更好的单位,他就会获得更大的社会福利保障收入,但这种情况是较少的,因为制度利润较高的单位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所以,一个人一旦就业之后就很难再次选择单位,并不得不依附于单位,正是这种单位制将我国的传统就业制度推向了极至。

2.2我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

2.2.1政策性强,操作性弱

为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的手段体系作出了较为完整的概要设计,该体系由下述几个部分所构成: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市场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进入2009年,国家的促进就业政策更加密集,1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7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应对就业危机,同时,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支持和指导下,“准就业”机制正式推出,2月,共青团中央建立的首批1952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例中,只要是被取名为“某某促进法”的,政策性就很强,操作性就很弱,《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也是如此,将《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很显然,前者的软法律手段多于后者。从《就业促进法》的结构分析,情况现其软、硬法律手段的组合有下述特点:首先,总则规定较之分则规定,关于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的规定较之关于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的规定,软法性相对较强,其次,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较之对非政府行为的规范,软法律手段相对较多,第三,软法律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法律政策化,即用政策语言来表述法律,其确定性、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责任不完整,即许多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没有配套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出台的一系列就业促进措施无一不是如此。

2.2.2就业促进制度需要相关法律支持

就业促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的不只是就业促进方面的法律规定。《就业促进法》给出的是就业促进的施政理念、就业促进的基本措施。其立法导向是明确而规范的,它将解决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并使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稳定的、长久的法律规范的层面,但它也确实需要得到配套法律的支持,才能最终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从英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发展看,经济、行政、教育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促进就业的相关制度支持,单靠一部或几部促进就业的法律是绝对不能解决问题的。

3我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完善

3.1完善国家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投资的内在增长机制政府必须继续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来协助储蓄向实体经济投资的转化,以保证总供求的平衡,同时。应该考虑利用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时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投资的内在动力问题;启动民间投资,拉动就业需求以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并逐步弱化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日益要求启动民间投资来填补缺口,以保障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产业政策要顾及就业问题,形成产业发展与就业扩大的互动机制,在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更应该考虑就业增长问题。因此,产业政策不能仅仅注意高科技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等,而且对劳动密集型的符合劳动力素质结构的无污染的有效益的行业也要予以支持,鼓励它们创造就业岗位。

3.2完善《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就业促进法律法规政策性强,操作性弱的不足,结合实际操作中的情况,不断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加快稳定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反就业歧视等方面法律的配套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