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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诉反倾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所有涉诉的出口生产企业之间的团结合作、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配合,同时还要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协作并争取出口市场最终消费者与用户的支持,以较好地完成反倾销应诉工作。
[关键词]代表性进口商公共利益最终消费者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反倾销应诉工作不得力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应诉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仅仅凭靠某个出口企业很难完成。反倾销应诉同样需要多方面的协作,需要建立包括所有涉诉的出口生产企业、有关外贸企业、国外进口商及国外用户与最终消费者的多方配合。
一、注重所有涉诉出口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
首先,根据国外反倾销法的一般规定,在对一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参加应诉的企业在调查期内对起诉国的出口量应达到该国对起诉国出口总量的一定比例,即应具有所谓的“代表性”。如美国对这一比例的要求是60%。如果只有少数企业参加应诉,其出口量只占该国对起诉国出口量的很少一部分,对方就会以应诉企业代表性不足为由,拒绝接受应诉企业的材料,而根据所谓的“可获得最佳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申述人在其申诉书中提出的证据),做出对我方不利的裁决。所以,凡涉诉的企业都应积极应诉,避免由于代表性不足而给整个行业造成严重损失。
其次,涉诉企业联起手来,还可以降低应诉费用。高额的应诉费长期以来让涉诉企业望而却步,不少企业由于无法担负该项费用而贻误战机,但通过团结作战,应诉成本可大大降低。如在2002年11月,埃及对我国广东省出口的陶瓷发起反倾销调查,根据广东的律师提出的收费模式,一家陶瓷企业的应诉费用是3万美元,如果几家企业联合应诉,则共需要6万美元,分摊在单个企业头上的费用马上会降下来。
二、不可忽视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配合
国外反倾销调查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要涉及到出口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方方面面,在调查问卷中要专门了解“向起诉国销售情况”,具体要了解除了生产费用以外的出口销售费用,其中包括进口国以外的海陆空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在进口国的佣金和折扣、出口产品的付款情况等等。另外,为确定正常价值,起诉方还要了解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这些信息对于不直接从事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的,因此外贸企业的配合就非常必要。
但是有时涉诉产品在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比重不大,虽然遭到反倾销起诉,但外贸企业却没有兴趣积极应诉;而有时生产企业由于不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目光短浅,观念落后,对自身引来的反倾销诉讼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尽管外贸企业积极要求应诉,但生产企业却不予配合。这些做法都增加了应诉反倾销工作的难度,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经济损失。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要团结起来,相互配合。三、积极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合作
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我方与进口商往往是利害与共,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旦我出口商品被裁定为倾销,进口商将会反欠政府税金,也会遭受损失。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上的竞争力,对进口商来讲利润非常可观,所以有些进口商在当其经营的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起诉时往往非常着急,有的甚至高价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例如,在美国对我国出口的硫化染料反倾销案中,美国进口商花费200万美元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其律师费比国内几家应诉公司聘请律师的支出还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应诉过程中我们最好不要使用进口商的律师,因为反倾销案胜诉后我们与进口商又成了矛盾的两方,进口商的律师在应诉过程中把我们经营生产的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那今后的生意就不好做了。
四、争取进口国消费者与用户的支持
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共体、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法中就出现过“公共利益条款”,即在采取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反倾销时,都不能只考虑到受损害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要重视并考虑公共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受这种影响,在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中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其中第6条“证据”的第6(12)款规定:“(调查)当局应给予受调查产品生产行业的用户,以及该产品有零售时则为消费者组织的代表,以提供资料的机会”。虽然就这么一点地位,但可称为是标志性突破,万事开头难,总算迈出了第一步。我国出口的产品由于物美价廉,在有些市场上是非常受消费者欢迎的,如果反倾销指控成立,从两方面来讲都是不利的,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威胁,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得到他们的支持是可能的。
在有些案例中,我出口企业由于没有寻求进口国用户的支持,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失。例如在美国对我发起的小龙虾反倾销起诉原审案中,我出口商没有联合进口国用户应诉,结果被裁定为高额的反倾销税,而这笔税费最终还要要转嫁到最终用户与消费者头上,其中一家用户是美国大型的连锁饭店。由于需要承担这笔税费,所以在复审过程中,他们参与了应诉,这家美国大型连锁饭店利用自身在政界的特殊关系成功地对商务部施加压力。但是在复审阶段,商务部可以回旋的余地已经很小了。如果上述努力能够用在原审案件中,裁决结果一定会好得多。因此,出口企业要通过进口商及我国在出口地大使馆商务处的帮助,与用户及消费者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在应诉反倾销中注意调动其积极性,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援助。
参考文献:
[1]熊思浩:《反倾销案例》[M].经济日报出版社
[2]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3]王英辉李文陆:《入世:企业反倾销的技巧与策略》[M].中国物价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