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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现财务管理的经济目标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它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有自己独特的经济利益,自利性是衡量企业市场行为和价值取向的重要标准,因此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人”,它财务管理的经济目标通常是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开展活动,它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社会人”,其行为必然受到社会的约束和限制,一方面,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它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息息相关,可以说是社会赋予了企业生存的权利,并为企业提供了各种资源,如企业所需的生产要素是从社会的不同渠道获得的,离开了社会关系、社会环境,企业将一事无成,甚至难能以生存。既然企业从社会中获得了许多好处,享有许多权利,它应该相应的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企业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使用安全状况都涉及到顾客的利益,又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外部不经济的问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所以企业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企业的财务活动目标还应包括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可将其称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社会目标。
财务管理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既有相互融合的一面,又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假设是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矛盾。亚当.斯密认为,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只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经济活动。根据人的利己主义本性和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他指出每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就越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这种理论假设与现实的经济生活显然不相符,原因之一是现在的企业生存环境与亚当斯密时期有着重大的差别,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是极少存在的。在西方,企业经营中的一系列丑闻如贿赂、垄断、欺诈、环境污染、非法政治捐助、非法股票交易、窃取商业秘密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要求建立企业和社会相互信任的关系。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指出,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但利润不是企业的目的而是一个限制因素,满足社会需要才是企业的永恒目的,利润不过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回报。松下幸之助也认为企业从社会中获得合理的利润,是企业完成了使命,对社会做出了贡献而得到的报酬。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企业财务活动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虽有一定的冲突,但企业要实现经济目标,必须以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为前提,即要考虑法律、道德甚至是慈善方面的约束。企业的经济目标在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它通过利润和利润率等指标来考核,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的特征。社会目标有公众性和共享性的特征,它注重整个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提高。因此,企业财务活动的社会目标其实是为实现经济目标服务的,是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手段和投资。为了实现经济目标,企业愿意考虑社会目标承担社会责任,从而达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同其它企业相比较,国有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组建国有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从政策性而不是从经济目标的角度考虑的。在实行市场经济前,基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国有企业成为了政府的附庸,是执行政府计划的手段,所以国家出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在当时由政府一手经营,是国营企业。严格说来,国营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它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同政策目标是统一的,不存在市场经济中如何协调上述几个目标之间的冲突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国有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开始得到承认和固化,政府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但国有企业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之差是有目共睹的,其原因有很多方面,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政策目标相互冲突是妨碍其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庞大的国有经济,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财务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政策目标是重叠在一起的。国有经营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任务,其实质在于突出它的经济目标。国有企业同其它企业一样,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所以它也要接受法律、道德和慈善等的约束,也有责任实现财务管理的社会目标。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具体行使,所以国有企业成了各级政府推行政策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在所有制政策、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就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等方面有着其它企业不同的责任,它们承担着维持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甚至提供部分公共产品的任务。由于政策目标的重要性,它经常排在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的前面,所以评价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时,仅仅依据净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息前税前利润等经济指标是不公平的,但不同的国有企业在不同的时期里执行政策目标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如果仅仅用政策目标来掩盖国有企业在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方面的执行情况,显然也失之偏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政策目标不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就可借政策目标来掩盖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失败,所有者也无法制定合适的财务指标体系来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难以建立。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亏损巨大却找不到明确的责任承担者,这是国有企业财务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政策目标纠缠在一起的典型情况。在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形式的发展下,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是极少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是以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方式存在,社会投资主体与政府不一样,他们主要是冲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投资,如果这些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仍要考虑大量的政策目标,容易引发各投资主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注重财务目标的分割,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政策目标区分开来,负责执行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的国有企业和负责执行政策目标的国有企业应适用不同的指标体系。国有企业应分为两大块:一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推行国家政策需要的国有企业,它的财务管理强调政策目标,主要是全部由国家出资的纯国有企业组成,可称之为政策性国有企业。需要强调的是政策性国有企业目前执行的一部分政策目标如保持充分就业,实质是公共财政的职能,存在着政府职能企业化的现象,但从长远看来,国有企业不宜执行财政职能,政策性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应随政策的需要不断调整。另一部分国有企业应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财务管理关注的是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可称之为经营性国有企业。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在于稳定经济秩序、强化宏观管理和实现宏观目标,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不遵循盈利的原则,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以广泛的私人企业为依托。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很大,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仍需强调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企业)的盈利原则。所以经营性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竞争和效率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将国有企业的亏损分为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进行补贴,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混为一体,导致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越来越大。如果国有企业能分为政策性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企业,前者的亏损由财政补贴,这将有利于减轻财政的压力,也有利于明晰国家对
经营性国有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即国家仅行使所有者权利和承担所有者义务。
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债转股的方案,希望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的问题,这项决定对国有企业财务目标的分割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助改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经营性国有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便于重新制定对这些企业的财务指标体系以考核其经营业绩;二是有助于国有银行经营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的真正分离。90年以来,我国虽然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没有区别开来,所以商业银行仍负有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这是形成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债转股有利于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控制在安全线下,只要国有企业能分离为经营性国有企业和政策性国有企业,政策性银行就可只对政策性国有企业和其它政策性业务贷款,商业银行则能真正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出发,对经营性国有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贷款,有利于塑造健康的银企的关系。
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社会投资主体的投资目标主要在于经济收益,所以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目标主要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及为实现此目标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使是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也不应该以大股东的利益(政策目标)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经济目标)。因此,国有上市公司是经营性的国有企业,它不负有执行政策目标的义务也不应该执行政策目标。同时,国有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权利、终止上市等的操作也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政府不宜给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寄希望于上市企业解决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等政策目标性的问题,也应该分离出来由政策性国有企业或公共财政承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这里的“进”和“有所为”,本人的理解是根据国家政策目标的要求创建一批政策性国有企业;“退”和“有所不为”则集中在经营性国有企业方面,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经营性国有企业应退出市场,即使是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性国有企业,政府也可以根据资金需求或为了保持国有资本的流动性进行变现,实现国有经营资本投资的优化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