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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潜规则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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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潜规则运用

摘要:在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中,国际竞争潜规则运用愈演愈烈,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为了培育我国通信制造业的跨国公司,需要研究协助相关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政策策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套完整的支持“走出去”的政策体系,增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国家手段,推动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走出去”。

关键词:WTO框架;国际竞争潜规则;国家手段

一、引言

信制造业是为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系统设备和软件、为公共电信网用户提供终端设备的行业。在过去的10年里,随着经济增长、技术创新以及市场的逐步开放,全球电信服务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使得通信制造业经历了重大变革及快速增长,同时也加剧了通信制造业的国际竞争;而且由于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通信制造业本身具有的特点,通信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中出现了一些特有的“潜规则”,即世界通信制造业已经从价格、成本、质量、品牌等传统要素的简单竞争转向通信制造与运营管理互动能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能力、企业与政府互动能力等综合要素的多层次竞争。

与传统的产业竞争相比,通信制造业的竞争表现出明显的干预性特征。干预性是指国家通过政府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使其在某些产业能够取得竞争优势,发展成为国内支柱产业并成功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改变国际市场的竞争格局。通信制造业是信息时代的经济支柱产业,其战略地位导致了国家干预的盛行,主要手段有政策倾斜、拨款资助、低利率风险贷款、减免税、市场壁垒、技术转让限制等。这些手段主要表现为政府强力干预通信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使通讯制造业受到政府促销政策和保护政策两方面的影响或控制,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是和国家的利益休戚相关,许多企业都得到所在国政府的大力支持。

在经济方面,这些手段主要表现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深度结合提升资本的影响力。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机构、私人信贷机构等完善的出口信用体系,有重点地支持本国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通讯产品出口。为了支持本国企业向尼泊尔出口通讯设备,占领该国市场,韩国政府提供低至1%利率的优惠贷款,印度政府提供零利率的优惠贷款,令单打独斗的中国企业望尘莫及。由于通讯是一种新资源垄断行业,一旦进入市场,会逐渐在该国占据主导地位,并排挤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该市场。目前,有关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正在将参与国际竞争的各要素资源进行相互匹配,并有效利用。由此可见,在国际市场上,中国企业的运作受到外生变量的影响,海外业务需要寻求与国家发展战略和金融支持相结合,这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至关重要。

二、合理运用国际竞争潜规则保护国内市场

就技术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而言,信息和电子通讯产业在中国还是幼稚产业。从产业安全的角度来看,按照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发展战略理论,对一个新兴的且对国家整体竞争力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应当实行战略性保护。然而,在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下,对信息和通讯产业实行以传统贸易保护为主旨的保护性发展战略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可以探索的“保护”战略应是保护国内技术学习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建立的政策与措施,这个战略可以定义为包括对进口有选择的保护和对外国投资者有选择的限制,以及刺激企业规模、教育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积极手段。从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潜规则的内容来看,其“制度手段”就表现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各要素资源的相互匹配。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使用这一手段。例如,新加坡政府就曾经推行以扩大投资者的技术规模为目标的产业和外资政策。从历史实践来看,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尤其是韩国、台湾和新加坡,政府都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在建立支持工业发展的制度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在工业标准、质量保证、培训、信息收集、技术推广、检验和研究支持机构等方面都进行了直接干预。因此,对中国而言,除了以培育风险资本为目标的制度创新外,需要政府在以教育和科研资源的储备为核心的关键要素上发挥积极作用,在技术政策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研发开支。在重大关键技术领域设立攻关与产业化示范科技专项,其中包括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软件、信息安全与电子政务及电子金融,相对应的是,不断提高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比率。

第二,人力资源。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知识和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通过各方面政策使外流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回流到中国。

第三,产权。虽然加入WTO后我国按条约义务将强化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是应特别关注加强对我国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在国家研究和开发项目中着重加强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标准。对于一个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国家而言,我国不仅需要维持在产业生产和出口上的优势,实现产业本身在市场上的绝对利益,同时应该探索作为国际生产网络中标准制订者所获取的相对收益。可以说,中国开发自主技术标准是对全球经济的战略对策。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市场、极富创造力且教育程度日益提高的劳动力,因此有必要为自己的市场设立一套具有竞争力的标准。而且,中国独特的语言也是一个天然的优势,可以利用这个优势在信息技术、通讯及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发中国自己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自主的技术标准,努力在世界范围内推广使用其创新技术,并利用广阔的市场来加速推广的进程,从国内企业扩大到希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公司,这无疑将成为我国改变这些新兴产业利益分配格局的一个契机。

另外,还应当注意到WTO的许多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它有许多例外,如:受冲击遭受重大损失时,允许制定合理的保障措施;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时,可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允许保护幼稚工业,维护国家安全等。这就为WTO各成员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合理保护自身权利和产业安全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作为WTO成员,应该学会灵活运用WTO的保障机制,维护我国产业安全,保证产业正常健康发展。同时,我国还应发挥WTO成员和经济大国的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的产业安全保障机制。除了作为长期技术发展战略的政府干预之外,制度性的管制也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为产业投资政策、法规以及措施,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政府管制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有的管制可以促进一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有的则会阻碍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就对一些联合科研活动构成了障碍。技术性管制增加了对产品或劳务的约束限制条件,而有些约束可能会加深对市场的细分,从而引导技术创新进入一个更加细分和更为专业化的新领域,因而有前瞻性的政府管制可为产业创造市场需求,刺激新的创新型企业的产生。因此,找到一个合理、有效的政府管制的边界是非常重要的。

三、增强中国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国家手段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通信制造业,中国政府只有制定适应国际竞争潜规则的发展战略和相应措施,增强中国通信制造企业的应变能力,才能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赢在起跑线上,并能够有效帮助高素质的中国电信制造企业最终在国际竞争中获胜。

(一)建立与完善政策和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制订实施通信制造业“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性和导向性的规划,制订适应国际竞争潜规则的发展战略。通过深入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别和地区战略规划,用以指导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

2.将对外援助与各种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相结合,为通信制造企业“走出去”开辟道路。以援外合资合作资金为主要来源,建立境外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前期入股、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境外投资。将国家外交援助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结合,形成通信制造企业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在友好国家迅速占领市场。

3.加快通信制造业“走出去”方面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二)建立与完善金融和外汇管理促进体系,形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

1.为了实现在通信制造业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深度结合以提升资本的影响力,需要整合出口信贷、外贸发展基金、优惠贷款等政策性资金,设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明晰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机构的地位,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将政策性信贷和商业性信贷区分开,剥离本应由国家出口信贷机构承担,现在却由企业承担的过高风险;建立以国家承担风险的形式,为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国际化战略提供充满生机的体制保证。

2.合理规划出口信用体系,加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强调对重点高科技行业的金融政策倾斜,改变政策性贷款、外贸发展基金的数学平均分配方式,以质论贷,有所侧重,促进一批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能力。

3.建立适合通信制造企业跨国经营特点的外汇管理、外贸管理体系,真正实施“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外贸发展战略。与“走出去”战略相适应的、高效率的外汇、外贸管理体制要能够从体制上解决为企业放行的问题,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保障实现有规模地“走出去”。

4.发挥政策性保险的资金杠杆作用,适当降低出口信贷等政策性贷款的保险费率,开发新的保险产品。

(三)建立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合理利用外交手段干预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

1.加强国际多双边合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双边政府磋商,推动签订有关政府问协议,包括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与投资促进协定等,为通信制造企业“走出去”创造双边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双边经贸混委会的作用,推动双方合作大项目,及时妥善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增进与东盟、欧盟、阿盟、非盟等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与多边投资机构的磋商与合作,积极参与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进程,通过多边组织的制度安排,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领事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四)建立与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有效利用参与通信制造业国际竞争的各类要素资源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

2.建立内外互动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国内商务、财政、金融、保险、外汇、工商、税务、公安、边防、海关、商检等部门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对“走出去”的热点地区及领域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协调规则与办法,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引导与协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避免自相恶性竞争。

3.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推动建立与发展商务咨询、法律、会计、专利等方面的中介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财务、知识产权、认证、通关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协助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从一些国家“走出去”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尽管发达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对“走出去”的管理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一套完整的支持“走出去”的政策体系和相关机构,它们在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特别是新兴发展中国家,在“走出去”初期,这些国家的企业远不具备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那样的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如果没有政府在资金、税收、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支持,则难以实现有规模地“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