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管理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北京、上海和深圳(简称三地)不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而且也处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前沿。三地在制定政策时,不仅注意贯彻中央政府政策,更注重在政策创新上下工夫。及时总结三地近年来的政策创新,对于中央政府和其他省市优化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涉及面广,限于篇幅,本文仅采撷4个基础性政策领域予以介绍。
一、科技企业注册登记
三地近年来在促进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主要取得如下5方面进展。
(一)直接登记制
直接登记制是国际通行的企业注册登记方式。直接登记制下,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成为第一道手续,余下的审批事项,只要申请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即可。2001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和深圳都实行了科技企业直接登记制。由于手续大为简化,申请者最快1天就可领到营业执照,因而直接登记制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
(二)淡化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不再注明经营范围后,企业可在法律允许且无须行政审批的经营项目中作自由选择,经营项目即使变化,也无须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2001年,三地在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都淡化了经营范围。
(三)审批限时提速
三地都规定工商局须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回复时间有限制,逾期(北京规定为3个工作日,上海和深圳规定为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作批准。此外,三地工商部门为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都改进了工作方法,例如,2001年,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实行“即审即核”,上海工商局在全市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四)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三地科技企业注册登记时最常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对创业者而言,门槛过高。北京2000年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2001年10月,深圳也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上海2001年则规定在张江注册一家科技公司,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批缴纳资本3万元即可。至此,创业者在三地创办科技企业,都不再面临门槛问题。
(五)突破技术入股比例限制
三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技术入股比例问题上,如果僵硬地执行国家规定的35%上限政策,将不利于提高技术拥有单位和个人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此,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0年,北京和上海在规定技术入股比例可达35%的同时,均增补了双方若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实际等于认可了由市场决定的技术入股比例。深圳也于2001年出台了可突破35%上限的政策:只要全体股东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技术入股比例就可超过35%。此外,2001年,北京从加强专利工作出发,规定重大专利技术经认定,作价入股比例可达60%。至此,35%比例限制在三地已得到突破。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提高,程序加快
1.标准提高
2000年,科技部再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01年初,北京和上海随之提高了认定标准,并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完全一致。而深圳则多年来一直坚持高标准,2001年出台的认定标准变化很小,总体仍大大高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认定门槛高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但质量高,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扶持这些企业。下列一组数据可资佐证:从1991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到2000年底,深圳共认定212家,但这212家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占2000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8.88%;这些企业中,工业产值过亿的有80家,过10亿元的有21家,过20亿元的有13家,过40亿元的有5家,超100亿元的有1家。
2.程序加快
2001年北京和上海分别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张江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授权制,市科委留有监督权。授权制下,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得到加快。深圳则根据本地实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直不分高新区内和区外,从初审、现场评审,到最后颁发证书,一切权利归市科技局;2001年,深圳对认定程序作出改进,将过去的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改为常年受理,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
(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地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转化”,对投产后的生产规模不作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之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自1999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则于1998年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同年开始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18条”。“18条”的出台和修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引起很大反响,上海的创新氛围也因此日益浓厚。2001年11月,北京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至此,三地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上,正在从“产业化”朝“转化”倾斜。
三、知识产权工作
(一)政府高度重视
北京、上海和广东省(深圳是广东省专利工作数一数二的城市)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表现为:
1.强调入世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其中,北京和上海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
2.专利管理机构升格。2000年机构改革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专利管理局都被更名为知识产权局,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其中,上海2002年初已在下属所有区县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创。
3.增加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北京、上海和广东都赋予市(省)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市(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将市(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
(二)政策出台多,财政投入大
1.北京2000年开始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知识产权保护占相当篇幅,涉及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多方面内容;2001年6月,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2001年11月,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中,财政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得到落实,市政府将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2001年12月,作为“28条”配套文件的《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上海2000年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0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资助企业专利费用办法》,市政府决定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费用进行全额资助;2001年1月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12月出台《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此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自2001年起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该奖由发明专利奖、专利申请优胜奖、专利实施效益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等6个单项奖组成。
3.广东省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早,政策出台也早。表现为:1995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6年出台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利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法规;1998年,《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出台;1999年颁布《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近年来,广东省又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正在起草《广东省专利管理条例》。
(三)重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北京2001年6月宣布要用5年时间建立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达到如下目标: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工作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成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知识产权状况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等。
2.上海市经委2001年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强调专利工作在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作出如下规定:今后国家、市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重大装备,都要出具有法定资质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审查报告;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专利为主要评价方式;研究成果鉴定前须先经专利检索;要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成绩的条件之一,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2年内未申请专利的,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3.深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是:省里重视和企业自觉相结合。广东省1996年便开始进行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到2000年底,已有三批共64家试点企业,涌现出一批企业专利大户,深圳华为公司便是典型代表。华为公司1994年成立的知识产权部,专职工作人员现已达30多人;公司1995年制定《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为公司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和《关于接触尖端技术、商业秘密、管理核心机密的有关人员的管理规定》,知识产权工作被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由于自觉运用专利战略,华为公司在所生产的各项产品上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截止2001年12月,华为公司已累计申请专利1021项。
四、国内人才吸引
(一)建立健全“绿卡”制度,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
如今,三地持《人才工作证》或《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其中,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旨在构筑“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区”,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提升城市整体综合竞争力;北京则专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因此制度适用面窄,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
1.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构建“人才高地”,在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进,并不断予以改进:从1993年的蓝印户口制,到1998年提高蓝印户口标准,再到2002年决定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从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证》制,到2000年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再到2002年提出将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终处于最前列。
2.北京1999年开始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2001年8月将《工作寄住证》更名为《工作居住证》。
3.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外来人才不再使用《劳务暂住证》,而改为使用《人才工作证》。
(二)加大人才刚性引进力度
1.北京2001年规定,北京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只要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便可直接办理北京常住户口。
2.上海近年来在人才刚性引进上不断推出新举措。表现为:1999年规定优秀学士和硕士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可直接取得上海户籍;1999年建立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实现全市用人单位网上申请办理国内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直接调沪手续,市人事局通过定期《人才开发专业目录》实施宏观调控;2000年规定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国内人才,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直接取得上海户籍;2001年建立紧缺人才快车道,申请者可网上远程申办《上海紧缺人才准入资格证书》,落实单位后凭该证书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手续。
3.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才刚性引进实施重大改革。主要举措有:第一,取消人事计划单列制度,凡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大小、成立先后、所有制性质,一律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第二,取消人才引进的指标下达,代之以人才引进的总量和种类控制;第三,出台鼓励入户的经济措施,如取消城市增容费,个人所得税返还用于专项购房;第四,人才引进工作行政提速,市人事局2001年实行即来即办的“零工作日制度”、“管办分离”制度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