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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国内理论界关于民间投资的问题与潜力、影响的主要因素、激活民间投资的途径和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观点进行了综述,并表达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见解。
[关键词]民间投资观点述评
近年来,国内关于民间投资的研究颇多。对民间投资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国有经济以外的市场主体的投资规律。
近年来关于启动激活民间投资的讨论,起源于对国债投资效果的评价。1998年下半年,中央财政发行建设国债1000亿元,拉动GDP增长1.5个百分点;1999年发行1100亿元建设国债,并采取了增加技改贴息的政策,拉动当年GDP增长2个百分点;2000年,建设国债发行额达到1500亿元,但对GDP增长的拉动仅为1.7个百分点。而且从长期看,政府投资不如民间投资的效益高,因此,如何启动和激活民间投资就成为关注的热点(胡少雄,2001)。近年来我国坚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投资的力度,但由于民间投资没有跟上,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的贡献率不升反降(段卫东,2001)。目前经济运行存在着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如果民间投资不能有效地启动,那么,仅靠中央政府来支撑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是困难的。所以,近几年来,我们一直想用中央来“带动”民间投资,但始终未能“带动起来”(陈旭光,2001)。
笔者认为,近年来,国债投资或者说政府预算内投资对民间投资带动不足的结论是成立的。1997~2000年,国家预算内资金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增加了3.6个百分点,而利用外资部分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却下降了5.61个百分点。自筹和其他资金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基本上没有变化,但与1993~1997年相比,这部分资金来源的增长速度却下降了8.05个百分点。考虑到自筹资金部分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52.46%,因此,我们作如下判断:我国民间投资动员不足的主要表现是自筹资金动员不足和利用外资增速下降。
一、民间投资的问题与潜力
1998年,在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6%的情况下,个体投资仅增长6.1%,集体投资则下降了3.5%,非国有经济投资也只增长了8%(张升春等,2001)。如果剔除股份制经济,那么,民间投资1999年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29.4%,比1998年的28.6%提高了0.8个百分点,却比1997年的30.3%降低了0.9个百分点(胡少雄,2001)。1997~200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累计增长44.67%,而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和其他资金累计增长分别为12.05%、-14.18%和9.7%.按照广义的民间投资计算,1997~2000年民间投资的增长率仅26.2%,而同一时期国家预算内投资增长率却高达44.67%.
民间投资蕴藏着巨大潜力。事实上,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民间资金是很宽裕的。仅企业存款就达3万多亿元(目前已超过5万亿元),且呈增长态势;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6万亿元(目前已高达8万亿元),居民手持现金1万亿元。从理论上推算,如果能把民间资金的10%~30%引发出来,就会形成一个很大的投资市场(张琦,2002)。2001年7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13.4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增幅比上年高0.3个百分点。其中,企业存款月末余额为6.97万亿元,增长10.9%,增幅比上年高3个百分点。年累计储蓄存款增加5373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1887亿元。其中,活期储蓄增加1997亿元,比上年同期少增121亿元;定期储蓄增加3376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008亿元。不难看出,民间缺乏的不是资本,而是缺乏对投资的兴趣和对经济的信心(曹立军,2001)。
二、影响民间投资的主要因素
1.体制性障碍
目前,我国民间投资领域狭窄,进入壁垒抑制了民间投资的扩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局规定的12个行业、36种国家计划商品的批发业和41种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业务,不准民间企业经营;其中金融、石化、汽车等行业允许外资进入,却不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我国另外一些需要加大投资和加速发展的领域,由于部分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如邮电通讯、城市公用设施、城市改造、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基本上是由政府包揽投资,由行业垄断经营。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有些国有经济长期经营的领域,非到无利可图或亏损时,不会让民间企业参与。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管理严厉,极大地挫伤了民间资本投资的意愿(胡进祥,2001)。
国有资本退出严重受挫,也制约了民间资本投资的增长。一般来说,只有国有资本顺利退出,民间资本的进入才有可能。尽管中央已经做出国有经济“有进有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决策,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有重重障碍。另外,国有资本退出的结果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失业问题、信用链问题等(胡进祥,2001)。
行政性、行业性壁垒使得民间资本难以从效率低的产业流向效率高的产业。在工业和建筑业,民间投资占到70%以上,企业竞争白热化,市场已经饱和,有利的投资项目也不多。民间投资在第三产业仅占30%左右,而且集中于商业、公路运输和传统服务业。这3个部门原本就是利薄养人的行业,近年来由于市场低迷,民间投资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倒流现象。更为严重的是,诸如铁路、航空、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行业由于拥有政府的“保护伞”,一方面排挤民间投资;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停滞,经营行为扭曲,服务态度官僚化。可以说,民间投资竞争环境的不平等,已成为当前中国民间投资的主要障碍(胡进祥,2001)。一般来说,民间投资作为众多投资主体的分散投资,投资的规模比较小。由民间投资形成的各种非国有经济成分的最佳环境是处于起始阶段的完全竞争行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利用集中资源的政府权力,投资于各行各业的项目或国有企业的起始规模都相对较大;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起始规模也相对较大。这样,在我国国内,非国有经济的各类民间投资主体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和尚未建立规范的合伙、股份信用与机制的条件下,由于行业垄断的存在,可以进入的实际投资领域是非常狭小的。民间投资面对的市场壁垒有:(1)尚未向民间投资开放的自然垄断行业,如金融、保险、出版、卫生等行业;(2)已经向民间投资开放的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公路、电讯、城市基础设施、电力、家用电器等投资起始规模巨大的资本密集型行业;(3)向民间投资开放,但技术、人才、管理等门槛很高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如各类高新技术产业。民间投资的投资领域狭窄,民间投资能进入的领域大多是像餐饮、建筑装饰、商品流通、传统服务、简单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造成大量分散的民间资本涌向十分有限的行业领域,导致低水平的重复投资,无序的恶性竞争,使规范经营不仅不能实现发展,甚至无法继续维持,导致很多民营企业的违规经营,一批又一批民间投资者相继破产,新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民间投资只能涉足高污染、高耗能、高事故率的小煤窑、小化工等领域,成为政府一次又一次查封的对象,这也是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因素之一。
2.政策性障碍
党的十五大以后,各地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但是由于全国统一的政策体系尚未形成,在外贸出口、上市融资、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税费征收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仍然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例如,在税后利润再投资上,国有企业可以享受税收退库的政策,而民营企业却没有类似的政策支持;在外贸自营进出口权审批、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也难以与国有企业同等受惠。同时,我国对风险投资公司在税收、担保、上市融资上缺乏政策支持,有关法律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和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发展(刘亭,2000)。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通过内部积累或民间借贷的方式融通资金。高息集资、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等现象屡禁不止,说明非国有经济通过正常途径融资的渠道不大通畅(胡少雄,2001)。
税收政策不合理,税费水平偏高,抑制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另一方面不合理的税费政策又极大地压制了民间投资。我国现行税制产生于1993年,当时为了遏制严重的通货膨胀,对投资者课以重税。税制本身(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不仅隐含了抑制投资需求的内容,而且还设立了直接控制投资需求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等。1998年以来,这些税收政策成为抑制民间投资的障碍。目前一些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民间扩大投资,如所得税重复征收,民营企业除与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交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私营企业排除在外,例如,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外资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非国有经济企业都享受不到(胡岳岷,2002)。
除此之外,影响民间投资的政策性因素还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民营企业的从业者在心理上缺乏安全感,特别是民营企业用人机制灵活,人员进出频繁,这就更需要建立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民营企业由于管理上的原因,在吸引人才方面仍然逊于外资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
同时,民间投资及民营企业在工商登记、广告宣传、劳动用工、土地使用、职称评定、出具证明、户口申报以及各种社会服务等方面都不能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甚至缺乏企业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必要的法律保护和安全环境。
3.观念性因素
所有者歧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出现了民间资本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性也经历了两次变化。从最早的“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了肯定。但是,很多地方和机构仍然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存在着歧视。
社会偏见。导致社会对民营经济存在偏见有社会和民营企业两方面的原因。民间投资基本上是在一个有障碍的环境中成长的,社会各方面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民营企业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民营企业在很多行业存在的事实上的进入障碍,国家在政策上偏好国有经济,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偏好外商投资等等对民营企业的偏见,使得民间投资的主体行为偏离正常的投资者规范。这些又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秩序并破坏了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自身的声誉和信誉,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各界对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偏见。
民间投资者也存在着心态不稳等方面的观念性障碍。主要有:(1)“小富即安”,缺乏投资冲动。民间投资者特别是私人投资者,存在“船小好掉头”的传统观念,没有意识到在中国加入WTO后,旧式的以家族为单位的企业已经不能适应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2)缺乏现代资本运营知识、意识和观念,加之客观上的投资渠道单一,民间投资者中很多人把钱存在银行,享受低利息而不去积极投资;(3)投机思想严重,总想用小钱赚大钱,甚至无钱还想赚钱。这样,一些民间投资者一方面在投机思想的支配下,往往做出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投资决策,加大了民间投资的整体风险;另一方面在平均主义思想作祟下,见不得他人获利,而采取非经济的、非正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去干扰他人的经济行为,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
除上述来源于体制、政策和观念3个方面的障碍外,我们认为还要从经济增长特别是从市场变迁、产业演进和产业结构变动的一般规律中寻找更为深层的原因。民间投资最先进入的多是轻纺工业和传统服务业,基本上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也使民间投资者有意绕过政府,去从事层次较低、科技含量不高的行业,这与民间投资本身起点低有关,也同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原有的赶超战略进行调整有关。经过20多年积累,虽然民间投资在许多行业站住了脚,并有意向技术含量更高、盈利前景更好的产业进军,但这时民间投资面对的不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而是垄断竞争的市场环境,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民间投资遇到了最强大的挑战并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应。与此同时,产业演进的过程已使中国工业进入到重加工和组装工业阶段,传统服务业也正在被以高科技为主要内容的新兴服务业所取代。改革开放的进程使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些新兴的领域里越来越成为主角,而民间投资从总体上看则越来越力不从心。
三、激活民间投资的途径与措施
1.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
中国加入WTO后,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进一步为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服务业领域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实行在对外开放之前先对内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关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外,其他领域都应允许民间投资进入。改造原有国有企业,可以从门槛低的行业开始,选择几个一般竞争性行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产权转换,向非国有企业出让股份;或是在原有企业内部实行国退民进,首先从小企业内部退出;或是广泛采用财政贴息、政府控股或参股,财政担保等手段,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可以开放住宅、汽车二级市场,允许个人产权流动,将居民“个人的消费行为提升为投资行为”(秦风华等,2001)。取消企业竞争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土地、环保、就业等方面只限于必要的审核。加快培育投资服务体系。对民间投资加强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帮助(王元京,2001)。
2.改善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
疏通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1)加快建立与民营企业相对应的中小金融机构;(2)设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3)允许更多民间企业通过现有资本市场筹集资金;(4)支持具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办法直接融资;(5)培育私募市场,打通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的直接沟通渠道(秦风华等,2001)。
充分发挥财政对民间投资的“拉动效应”。美国的《阿巴拉齐亚区域开发法》规定,财政拨款应集中投放于增长潜力较大,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地区,并且绝大部分用于公路建设,其余用于公共设施、能源和企业发展等。位于增长中心周围的地区则主要用于就业培训、农业、教育、医疗设施建设等项目,以提高当地居民素质为目的,为欠发达地区发展奠定基础。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财政投资体制改革,严格界定财政投融资的范围,使财政投资尽快推出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尽量减少政府投资的“挤出效应”。同时把财政投融资的重点放在有利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项目上,提高政府投资的产业关联度,从而带动民间投资的增长。
改革增值税,建立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目前放弃“生产型”增值税,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1999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由于这些规定范围过窄,限制条件过多,优惠过少,因此,作用极为有限。应当对这一制度进行更有激励效应的修订,并引入民间投资领域。
3.改善民间投资的社会环境
以《宪法修订案》为根本出发点,明确界定民间投资的正当权益、活动范围和投资行为等,尤其要强调对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的保护,要从中体现出民间投资者的合法地位,逐步消除所有制歧视。调整《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适当放宽民营企业的注册标准,除少数必须经过专项审批的行业外,民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审核经营范围,让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为了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应当加大政府对投资市场的指导力度,建立一套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可行性的信息中心或咨询服务场所,及时为手中有富余资金的人提供信息。政府的统计部门和有关经营组织及有关民间投资协会应面向企业服务,加强收集、整理、分析和切实可行的信息,指导投资者进行项目选择和投资(杨立平,2001)。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的产业政策,提供关于各类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效益的参考分析(詹花秀,2001)。
规范政府官员行为,避免企业在寻租中竞争。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已经成为经济工作中的一大毒瘤,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无论是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还是银行贷款,甚至上市融资,无不存在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黑箱操作引导民间投资想方设法寻求政府部门或官员的保护,从而达到参杂使假、少交税费、实行融资等目的。杜绝寻租行为和体制转换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要实现体制的彻底转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制度以约束政府官员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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