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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转移性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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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转移性收入管理

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分配的平均主义,并一直被国内外学者称之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主义的经济(Riskin,1987)。而随着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农村改革(80年代初期)和城市改革(80年代中期)的启动,中国经济开始转型,中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也开始发生演化,并在改革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李实,1998)。

国内学者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主要开始于80年代后期,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刘磊,2000):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为第一阶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是基于S.Kuznets曲线的“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假说及其“阶梯形变异”论的提出(陈宗胜,1991),从而开始了国内学者对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广泛研究。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到现在,在这个阶段中,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实践中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加剧,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并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从研究的视角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这一期间较为主要的研究是赵人伟、李实、Riskin等中外学者组成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在两次对居民住户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中国收入不平等的状况及其变化和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多个侧面的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经济解释(赵人伟等,1994;1999);(2)基于S.Kuznets“倒U型曲线”理论对中国当前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李子奈,1995;郭熙保,2002);(3)从收入来源的角度分析各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陈宗胜,1997;曾国安,2000);(4)分析在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各种寻租活动所导致的非正常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陈宗胜,2001);(5)政府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汪丽华,1995;王诚,1999)等等。

此外,对收入不平等问题研究的时间序基本上集中在1995年以前。但是在1995年以后,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周期的调整,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另外,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虽然有从收入来源角度分析各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的研究,但是这种分析基本上没有涉及转移性收入对收入不平等影响的分析。基于此,本文将转移性收入纳入分析框架,选取了1993~2001年期间的各省相关数据,并运用GE(GeneralizedEntropy)指数进行相应的分解,以分析转移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影响。

一、关于转移性收入的含义

由于本文的数据主要是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因此,我们对转移性收入的理解,也将依照年鉴中对此的界定。从《中国统计年鉴(1993)》上的统计数据来看,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

其中,“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是属于政府转移性的支付。(1)“离退休金”是居民转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若干年份的统计年鉴来看,其所占份额在60%~70%之间。但由于支付对象的不同,“离退休金”又可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两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由国家财政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支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由(国有、集体)企业对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进行转移性支付。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政府财政的关系,“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可视为间接性的政府转移性支出。事实上,在国家财政中尚有一部分支出用于补助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效益滑坡而无法支付其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2)“价格补贴”,从年鉴上的数据来看,主要是来自国家财政的“政策性补贴”中对城镇居民的“肉食品价格补贴”部分,但是随着近几年相关农产品的价格下跌,基本上呈每年下降的趋势:1993年,中央财政中用于“肉食品价格补贴”的金额达29.86亿,2000年则只有19.39亿。(3)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主要包括:“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

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这样,年鉴中的转移性收入概念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有出入,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居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分析。

二、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一)研究方法

本文对转移性收入的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区域分解的不平等分析,二是按收入来源分解的不平等分析。

(1)GE指数计算。考虑到区域分解的分析需要,我们采用广义熵(GeneralizedEntropy,简称GE指数),Shorrocks(1980;1984)对收入不平等程度进行衡量。GE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附图

在(1)式中,y[,i]是第i个样本的收入,u是总样本的平均收入值,f(y[,i])是第i个样本人口占总样本人口的比重。

至于参数c,其取任何值,GE都是可区域分解的。当c=1时,GE指数便是Theil指数。无论c=1还是c=0,两种不平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为了简单处理,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只取c=0.

(2)区域分解方法。Zhang和Kanbur(1999,2000)根据GE指数,在对样本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将GE指数分解成组内不平等和组与组之间不平等。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k是外生给定的组数,用g标明。I[,g]表示为第g组的不平等(GE指数值),u[,g]是第g组的平均值,e[,g]是长度n[,g]的一个向量,n[,g]是第g组的人口数。如果n表示为所有组的总人口数,那么f[,g]=(n[,g]/n)。在(2)式中,W[,g]I[,g]表示组内不平等程度,[W[,g]I[,g]/I(y)]×100%表示第g组的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I(u[,1]e[,1]…,u[,k]e[,k])表示总不平等程度的组间不平等部分,[I(u[,1]e[,1],…,u[,k]e[,k])/I(y)]×100%表示组间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

(3)分项收入分解方法。只要不平等指数能设计成按分项收入进行加权相加的形式,该指数便能按收入来源进行不平等分解,比如Gini指数、Theil指数等等(Shorrocks,1982)。在Shorrocks的文章中,同时也提出了基本的不平等指数——用方差形式设计的不平等指数,并提出了以该指数进行分项收入不平等分解的方法(其计算结果与Theil指数的分解结果近似)。为了计算的简便,在本文的分析中将采用该分解方法。在该方法中,各分项收入贡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S(Y[K],Y)=[cov(Y[K],Y)/σ[2](Y)]×100%(3)

Y[K]表示第K项收入,Y表示总收入;cov(Y[K],Y)为各样本的第K项收入与总收入的协方差值,σ[2](Y)是总收入的样本方差值,S(Y[K],Y)是第K项收入不平等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

(二)有关数据说明

从1993年以后,《中国统计年鉴》开始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项进行统计。因此,我们分析的样本数据年份是1993~2001年。

就每一年份而言,我们的样本数据包括每一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各分项收入。农村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只限于1997~2001年)和“人均其他收入”。

由于缺乏数据的一致性,西藏并不被包括在样本集中。另外,由于重庆被列为直辖市,年鉴中重庆市的数据从1997年开始单独统计,不再列入四川省。考虑到前后数据的一致性,我们通过依人口比重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将1997年以后重庆市的各项数据与四川省的各项数据归并,列入到四川省。这样,在我们的样本集中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每一年总共有290个样本数据。

三、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本文从两方面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首先,采用GE指数区域分解的方法,分别考察在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样本数据集下,比较两者在总区域不平等(全国居民收入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农村居民收入不平等)、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以及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差别,从而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其次,采用GE指数收入来源分解方法,分析在总区域内各分项收入不平等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然后通过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分项收入的比较,分析转移性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一)从区域分解角度的分析

根据区域分解的方法,可将样本数据分为农村和城镇两组,由此,总区域不平等可分解为农村区域内的不平等、城镇区域内的不平等以及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不平等(Zhang和Kanbur,1999;2000)。

运用GE指数的计算方法及区域分解的方法[公式(1)和公式(2)],我们得到两组数据: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不平等(GE值)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不平等(GE值),分别列于表1和表2.比较上述两组数据,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表1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

总区域农村区域内城镇区域内农村—城镇区域间

19930.069580.022850.014920.04851

19940.073340.022980.016530.05186

19950.067920.023610.014980.04637

19960.061160.021690.013180.04171

19970.055770.020170.013170.03733

19980.054940.018870.013450.03743

19990.060620.019470.014040.04254

20000.066740.020420.014320.04792

20010.071880.021120.014420.05255

表2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

总区域农村区域内城镇区域内农村—城镇区域间

19930.057020.022540.014300.03633

19940.059420.023080.016670.03783

19950.054660.023620.014980.03310

19960.049020.021900.013500.02933

19970.043800.020370.014070.02499

19980.042050.019130.014280.02414

19990.045260.019320.014920.02706

20000.047650.019940.015950.02875

20010.050410.020850.014870.03116

(1)无论是考虑转移性收入因素,还是不考虑转移性收入因素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响,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总区域不平等)最大的是体现在农村—城镇区域间,再次是农村区域内,然后是城镇区域内。这一点也可用区域贡献率进行数字说明:[根据公式(2)中的贡献率计算方法]在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分别(平均)为69.67%、24.78%、5.54%(各年的平均值);在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相应的区域贡献率平均值则分别为60.47%、32.03%、15.38%.

(2)在两组数据中,各区域的不平等曲线的变动轨迹以及变动的幅度基本上相同,这表明转移性收入并未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曲线,尤其是总区域的不平等曲线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不平等曲线,说明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没能起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作用。

(3)从农村区域内和城镇区域内的不平等程度看,两组条件下的GE值比较相近,差异不大,但是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两组条件下的GE值却相差较大。通过简单平均计算可发现,在包含转移性收入的条件下,农村区域内、城镇区域内、农村—城镇区域间及总区域的不平等程度(GE),要比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的收入不平等(GE)分别高出0.22%、-3.39%、48.97%、29.53%.这就是说,这种转移性收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镇居民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程度很有限,仅为3.39%),但却使农村区域内、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不平等程度提高,尤其是明显提高了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分别提高了29.53%和48.97%.

(4)1998~2001年,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GE指数出现加速上升,分别上升了30.83%和40.4%,农村区域内和城镇区域内的GE指数上升则相对微弱,分别上升了11.92%和7.21%.另外,由计算可得1998~2001年各区域贡献率的变化情况:1998年,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和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分别为68.13%、25.73%和6.14%;2001年,则分别为73.11%、21.53%、5.36%.在这4年中,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逐年上升,农村区域贡献率、城镇区域贡献率则是逐年下降。可见,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不但构成了影响总区域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而且是1998~2000年期间总区域不平等出现明显上升趋势的主要因素。

以上分析首先表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从不同区域角度考察的结果差异较大。其次,从1997年以后,我国居民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无论是总区域、农村区域内、城镇区域内、还是农村—城镇区域间的GE指数都呈上升态势,其中,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成为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上升的主导因素。再次,我国的转移性收入不仅没有使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得到缓和,相反是加剧了农村—城镇区域间和总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说,是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全国居民的收入不平等程度。

(二)从收入来源分解角度的分析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转移性收入在各区域对总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城镇—农村区域间的影响,进而影响了总区域的总收入不平等。因此,根据公式(3),接下来的部分,我们采用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的方法,分析1993~2000年期间影响总区域收入不平等变动的收入因素,尤其是转移性收入部分。

为了使城镇和农村数据具有同一性和可比性,我们将样本中的收入来源分为:劳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在城镇样本中,劳动收入只指工资性收入,其他收入则包括财产性收入和其他(年鉴中)未计收入;在农村样本中,劳动收入则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两部分,其他收入只指财产性收入。这样,样本集中总共有174个样本。

表3列出了上述3项分项收入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根据图表中的相关数据和曲线中,可以得出:(1)从贡献率比重来看,在1993~2000年整个时间序列段中,劳动收入构成了总区域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影响因素,而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则相对较低;(2)但是从贡献率的变动趋势看,结论却不同。这一期间的劳动收入贡献率呈单调下降趋势,而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贡献率却呈上升态势,转移性收入的上升态势尤其显著。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从1993年的21.1%,增长到2001年的32.27%,增幅近52.94%,而与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差距则从1993年的3.2:1,缩小到1.6:1.尤其是1997年以后,转移性收入贡献率的上升速度明显加快,这段时间恰好与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和总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出现新的上升趋势的时间段相吻合。这表明,1997年以后我国农村—城镇区域间收入不平等,进而导致的总区域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加剧,与转移性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上升密切相关。

表3各项分收入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

劳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199367.01%21.10%10.16%

199466.55%22.04%9.69%

199565.31%22.31%10.66%

199664.15%22.66%11.46%

199760.99%24.72%12.57%

199857.81%27.06%13.40%

199956.16%28.94%13.18%

200053.84%30.42%14.02%

200152.27%32.27%13.73%

四、进一步的分析和政策启示

首先,转移性收入之所以没能起到降低城镇区域内收入不平等和农村区域内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区的转移性收入取决于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关。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的差距也比较大,因此,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相对充裕,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就比较高,反之则相反。以2001年的样本数据为例,在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福建省,人均为270.07元,最低的是新疆,人均21.22元,两者相差近12.7倍。在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上海市,人均达4791.53元,最低的是山东省,人均为918.25元,两者相差近5.2倍。

其次,转移性收入之所以加剧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进而导致总区域的收入不平等,其原因除了各省市地区的财政状况差异所造成的转移支付差异外,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分割的,或者说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实践表明,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局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农村居民收入中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转移收入,仅仅是极少数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就业的职工所享有的由国家支付的一部分抚恤金、困难补助和救济金等(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5)。这种将户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作为能否获得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制度,是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制度障碍。在整个农村—城镇样本范围内,(2001年)人均转移性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地区的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为4791.53元,最低的是新疆自治区的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仅为21.22元,两者相差近226倍。远远超过农村内12.7倍、城镇内5.2倍的最高比率。

此外,从收入来源分解的分析中,我们揭示了转移性收入对不平等贡献率的变化,是导致90年代后期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剧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影响。表4描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的变化。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显著上升,由1996年的16.71%上升到2001年的23.57%,增幅达41.05%.表明政府对城镇居民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强,有效地改变了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而农村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基本上未随时间变动而变动。因此,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与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的差距由1996年的4.5倍增加到2001年的6.5倍,这导致了人均转移性收入对农村—城镇区域间居民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上升,从而导致对总区域范围内居民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上升。

概括起来,转移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影响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省、市自治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导致的转移性收入支付的差异;二是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导致的城乡转移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城镇居民能享受到较多的政府转移性支付,而广大农民则基本上享受不到政府的转移性支付。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要加强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强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不断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差异;二是要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结构,加大政府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同的政府转移支付待遇。

【责任编辑】李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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