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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名目繁多且日益增多的TBT正在对国际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等方面。也有一些是审查程序上的要求,如联合国贸发会的一个研究报告指出,海关程序和相关的活动所占成本占贸易总额的7%~10%,对此进行协调并简化可减低这些成本的25%,相当于贸易总额的1.75%~2.50%。因PVC增塑剂对肾和肝脏有副作用并会损伤心血管,欧盟1999/815/EC指令2000年3月8日开始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含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氯乙烯软塑料(PVC)玩具及儿童用品。截至1999年底,已有9个国家立法禁止销售上述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禁令规定邻苯二甲酸酯最高限量为0.1%。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有许多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连美国出口厂家也遭遇到越来越多的进口商要求执行国际标准的要求。在美国出口产品中,约1/5与标准有密切相关性,同时标准方面的问题已造成40亿美元出口障碍。当然,发展中国家出口因此所受的影响更大。
3.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
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被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目前主要有三个安全体系:欧洲安全体系以IEC和EN——欧洲标准为基础,由欧洲电器科技标准委员会颁布—CNELEC。欧盟对玩具、锅炉、建筑用品、通信设备等20多类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并要求加贴CE安全合格标志,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北美安全体系主要有美国UL认证——CSA——加拿大标准协会认证。日本安全体系由强制性(电器甲类产品)T标志和推荐性(电器乙类产品)S标志组成。日本的JIS认证涉及土木建筑、机械、电器、汽车、铁道、船舶、钢铁、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还有对产品实行合格尤其是质量进行认证,这种认证是自愿基础上的。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社会责任管理系统”(SA8000)认证,把人权标准与进口贸易结合起来。一些国家还实行使馆认证,由外交官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其在本国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签字。经过认证的证书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由于所需时间长(阿根廷20天、沙特25天等)费用较高,加上缺乏相应国际协定监督,使馆认证已经成为TBT而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除中东、南美、非洲等地区一些国家外,一些欧美国家也正在加入这一行列中来。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凭借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很容易使所实施的TBT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出口国望之兴叹,其具体体现在: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际不胜防;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如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利用各国的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技术标准、法规不仅在条文上可以限制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如英国规定,日本销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英国技术安全的,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但日本规定,英国销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英国则须雇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种做法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客观上较大地妨碍了英国小汽车进入日本市场。
根据美国商务部1998年的报告和欧盟的研究,受技术法规影响的出口产品的价值约占25%,出口因此减少15%~25%,因标准和认证减少的出口相当于出口总额的3.75%~6.25%。
二、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
动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保护人类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保护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保护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而造成危害的措施;与上述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标准和程序。
检验的商品分为法定检验商品和临时检验商品。受此影响最大的产品是食品和药品。食品方面主要是农药、兽药残留量的规定;加工过程添加剂的规定;对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生产、加工卫生、安全的规定等。
近年来,欧盟接连出现食品危机。“疯牛病”、“二恶英污染”、“可口可乐污染”、“李斯特杆菌污染”、“口蹄疫”等震惊世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也引起欧盟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决定争取在2002年成立“欧洲食品权力机构”,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随着欧盟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护,发展中国家对其出口食品难度越来越大。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部分产品农残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100~1/200。欧盟对中国输入的茶叶检测结果显示,农残超标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氰戊菊酯的超标率,1997年红茶16.4%,绿茶27.5%,1998年分别为42.7%和37.9%。若不采取积极措施,中国茶叶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只有达到A级绿色食品标准才能迈进欧盟的“绿色门槛”。
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每月被FDA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左右。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人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
有些不仅有加工工艺、加工设备方面的规定,而且还有加工周围环境条件方面的规定,如美国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食品出口厂商的监督。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都采用HACCP体系。
三、包装和标签要求
包装对环境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包装废弃物和包装容器结构所引起的。大量的包装废弃物,特别是一些无法回收复用的废弃物,所产生的垃圾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包装容器结构不合理会对使用者或食用者的安全与健康造成危害,有的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大力发展绿色包装,制定了许多含有明确环保措施的包装法律和指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治理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明确社会各方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有很多国家提出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目标,建立存储返还制度,强制执行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以治理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绿色包装体系。除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之外,很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复用或再生的具体目标。为了推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和重复使用,欧洲设计了一组包装回收象征性标记,供包装商将其标示在包装主要面。包括:可以重复周转再用的包装标记;可以回收再生(再循环)的包装标记;使用再生料超过50%的包装的标记;使用绿色标记。
大多数国家的绿色包装措施是通过国内各种法律政策得到实施的,这些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保护了本国的生态环境,但是有些关于绿色包装的贸易措施,则引发贸易摩擦,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
四、信息技术壁垒
这里有计量单位要求,也有条形码方面的规定,但TBT的最新发展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EDI和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国际贸易的主要表现形态,发展中国家出口因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市场不完善和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差等而受到影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处于明显劣势: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受阻。英特尔公司董事长安迪·格罗夫预言,5年内所有的公司将成为网络公司,否则它们将不复存在。互联网堪称人类有史以来最有变革意义的发明,它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速度远比20世纪其他的伟大发明如电、电话和汽车等快得多。
根据GoldmanSachs的统计,B2B的销售额已从前几年为零爆炸性地增长到今天的1140亿美元。德勤咨询公司则预测,美国到明年年底通过互联网进行采购的公司将从目前占企业总数的31%增加到91%,而到2003年,B2B的销售额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市场的6倍。GoldmanSachs的研究认为,B2B在电子元器件和货物运输等行业将使其成本降低20%以上,整体商业成本有望下降12.5%,石油、天然气和电信5%~15%,纸张、化工、维修保养服务各10%,钢铁、航天航空各11%,媒体和广告10%~15%,生命科学12%~19%,计算机11%~20%,货物运输15%~20%,林产品15%~25%,金属加工等22%,电子元器件29%~39%。许多发达国家都明确提出了进入电子商务的时间表:美国2000年,加拿大2002年,英国和德国2003年,日本和法国2004年,意大利2005年。许多行业也列出了时间表:汽车2001年,运输和仓储、石化、制药和医药2002年,纸张和办公产品、消费品、重工业、食品和农业、建筑、工业设备等2003年及以后。2000年2月,通用汽车、福特汽车和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宣布将联手共创世界上最大的网上虚拟市场。3家公司网上年采购额将高达2400亿美元。这一战略举动将迫使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们进入B2B领域,从而极大地提高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五、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分系统。
1.国际环保公约
(1)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环保公约。臭氧层是地球和人类的保护伞,由于广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龙,臭氧层遭到严重破坏,其结果是损害人类健康,危害农作物和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引起气候变化等。为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85年3月通过、1988年9月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9月通过、1989年1月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两次修正)。规定发达国家于1996年、发展中国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种受控物质(ODS),由于这些多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关产品至少有数千种。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随着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据统计,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已从1947年的500万吨增加到目前的5亿多吨,其中发达国家占95%。由于处置场地少,技术复杂,代价昂贵,特别是国内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加上民众环保意识较强,一些发达国千方百计地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危害。为此,1989年3月通过了《巴塞尔公约》。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按来源分为18种,按成分分为27种。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公约缔约方1994年通过一个决议,规定立即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以最终处置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从1998年起,以再循环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出口也被禁止。
(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影响了生态多样性。1973年2月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按照物种的脆弱性程度,公约将受控物种分为三类列入三个附录,并对其贸易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录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余种,基本上禁止贸易;附录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35000种物种,应严格限制贸易;附录三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应对贸易加以管理。这三类物种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物种被纳入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范围。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或其相关产品的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1992年6月5日签署的《生产多样性公约》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和生物安全规定与国际贸易直接有关。2000年1月28日达成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将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当然,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GMO)飞速发展,正在成为21世纪重要的新兴产业,并对农业、医药、化工和环保等产生重大影响,为解决粮食短缺、有效药品及治理环境等问题展示了良好的前景。目前全世界共有50多种转基因植物产品投入商品化生产。据统计,1996年全球转基因体物商品化种植面积280万公顷,1999年达3990万公顷。美国、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是主要生产国。1995~1998年,GMO作物销售收入从0.75亿美元猛增到15亿美元,1999年达23亿美元,估计到2010年将增至250亿美元。GMO产品的国际贸易也迅猛发展。据统计,日本1998年进口的1597.5万吨玉米、475.1万吨大豆(美国分别占进口量的87.9%和78.6%)中,GMO玉米和大豆分别为435万吨和105万吨,占进口量的27.2%和22.1%。
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与威胁,一旦出现差错,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造成基因污染和破坏生态平衡;产生新的毒性或过敏物质,或扩大了寄主范围,导致病毒灾难性的泛滥;转基因活体及其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产生影响。
为了防范GMO产品对生物安全的影响,规范越境转移问题,国际社会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尔通过《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影响是巨大的:实行风险评估对国际贸易有负面影响;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规定使得进口程序更加复杂和繁琐,审批的时间较长,一般为270天,赋予进口缔约国为保护生物安全很多的权利;资料评估为进口国控制GMOs进口提供了借口,进口方可以资料不完备或缺少可靠和充分的科学依据而拒绝进口或推迟做出进口决定;实行GMO加贴标签制度会增加进口国公众对GMOs及其产品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某些GMO产品国际贸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国际市场。另外,一旦采纳赔偿责任和补救措施,对进口方来说是能保护合法权益,但对出口方则是极为不利的。预计进口国与主要出口国将在这一领域展开较量。同时《议定书》的签订将大大促进非GMO产品有机食品的国际贸易,特别是给绿色—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缔约方会议。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候的增加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和人类产生严重的影响,1992年6月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到2000年共举行了6次缔约方大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贸易,但由于温室气候控制涉及社会和经济的方方面面,缔约方为履约采取的行动必然会对贸易有着显著的影响。当缔约方制定国家对策时,贸易措施也将会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一旦实施,将直接用信用贸易手段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
2.国别环保法规、标准
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分别在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许多产品的环境标准。这些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要求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
1994年美国国家环保署为9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生产的汽油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时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认为这一做法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于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经WTO裁定,这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计算机、电视机、移动电话、微波炉、打印机等导致的电磁辐射对胎儿产生着极为有害的影响。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产生的电磁污染已经与空气污染、水污染被并列为世界三大污染,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法规进行控制,1992年欧盟制定了严格的电磁兼容指令(EMC),涉及的机电产品范围很广,1996年开始强制执行。目前,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建立了四方互认机制。
近年来欧盟加大了对纺织品和服装环境保护的力度,主要是对有害化学品的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如纺、织、印、染、洗、烫、整理)、消费者使用等都有明确的环保要求和规定,如禁用一些染料、有机氯载体、甲醛残留量、防腐剂、可溶性重金属残留物、农药(杀虫剂)和兽药残留量、织物酸碱度(PH值)、染色牢度、特殊气味(如霉味、恶臭味、鱼腥味或其他异味)、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抑制或消灭一些有害病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过国家标准、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如服装穿着时的舒适性、透气性、吸水性、柔软性、无刺激性等)。实际上,2005年配额取消后,绿色壁垒将成为欧美替代配额的最重要的壁垒。
欧盟正在推行国际环保纺织品(OKO-TexStandard100),除禁用染料外,该标准还要求严格检测甲醛、五氯苯酚、多氯联苯、色牢度(6种)、重金属残留物(9种)、农药、兽药残留量(9种农药),限制柔软剂、增白剂的使用并对包装用料的使用和处置提出了要求。该标签标准按不同用途将纺织品分为4类:婴幼儿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内衣、泳衣、浴衣、毛巾及床上用品;未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物产品;装饰用纺织品。按照不同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有害物质检测项目和最高允许限量要求以及相应的检测鉴定程序。一旦标签要求进入强制实施阶段,将会成为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和服装对欧盟出口的重大障碍。
3.自愿性措施
(1)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1996年制定并实施了ISO14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经常的检查和评审,使得环境质量有持续的改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自觉采取预防措施及持续性改善措施来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目前ISO140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刚刚开始,一些跨国公司或政府采购逐渐对供应商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通过ISO14000认证是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重要标志。ISO14000正在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壁垒,但通过IS014000认证则可以有利于进入国际市场。由于各国已认识到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性,目前全球取得认证的企业有近20000家。许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已纷纷制定出计划,要求所属公司及其供应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认证。如松下集团要求在日本的100家公司和海外的113家企业必须在1999年第一季度前通过认证。
(2)环境标志。指由政府管理部门或由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保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在产品和包装上。它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回收利用、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这是调动消费者和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很好方式,最终有利于保护环境。德国1977年第一个制定“蓝色天使计划”,到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等。一些公众团体也制定了一些环境标志制度,如美国的“科学证书制度”和“绿色签章”、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及德国的分别用于纺织品、热带木材和成衣的三种环境标志制度等。
总的来说,环境标志可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适用环境标志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环境标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环境标志行列。但由于各国依据的环境标准、使用的评价方法等上存在不少差异,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影响会更明显。另外,也可能会被一些国家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
4.内在化要求
(1)加工和生产方法(PPM)。这是指由于同类产品加工和生产工艺方法不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限制或禁止不利于环境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典型的案例是1990年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和海豚之争,美国因墨西哥捕捞金枪鱼的方法伤害海豚大大超过美国的捕捞方法而对其出口金枪鱼实施禁令,GATT裁决美国败诉。对如1997年1月,印度等国对美国禁止进口在濒危物种海龟栖息地没有使用“海龟驱赶装置”的捕虾船捕获的虾及其制品的规定表示异议,1998年10月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定美国的做法是合理的。PPM标准问题的论争意义重大,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有其合理性,但从贸易角度看,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产品的PPM永远不如发达国家,若滥用PPM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灾难性的后果。要综合考虑贸易与环境的利益。
(2)环境成本内在化。目前,发达国家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应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这将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