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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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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建设管理

一、上海,北京、浙江、安徽、武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一)上海市。

1999年初,以上海市计委为主,会同上海市信息办、上海市信息中心等部门成立了一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1999年7月,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上海市政府核准,在市计委、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参与下,上海市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取渐进方式推进业务的开展。最初以消费信贷为起点,为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供同业征信和内部服务。到2001年5月,与移动通信,联通,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先后确定了合作关系,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从行业服务走向社会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该系统于2002年3月28日正式建成开通,标志着国内第一个较为全面的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在上海已基本成型。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在探索介入租赁业(如个人租赁汽车)、百货业和拍卖等行业,并尝试电子商务和个人提供自己的信用基础资料供社会查询等新业务。

(二)北京市。

北京市计委于2000年8月底开始研究建立北京市信用体系。北京市政府指定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研究室为主,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并先后指定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

目前北京市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2002年7月成立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60%,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占25%,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占10%,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占5%。目前该公司正尝试开展企业征信工作。(2)2001年1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被指定的4家中介机构分别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信用咨询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3)北京市工商局2002年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同时建立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此外,北京还活跃着一些自发成立的民营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如北京金诚信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等。

从总体上看,北京市各类信用中介机构较多,业务活动踊跃,但缺乏政府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不如上海。

(三)浙江省。

浙江省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点较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必须把建设‘信用浙江’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善发展环境的重点来抓”,将“信用浙江”摆在建设“信用浙江、绿色浙江、数字浙江”的首位。

2002年初成立了“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两位副省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委。同时构筑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其中政府信用是表率,企业信用是重点,个人信用是基础,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是企业信用建设。2002年2月,省政府专题会议提出建设“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作为“信用浙江”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在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设立。查询中心实行理事会制,计委一位副主任任理事长,各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任理事,由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作为第一期理事部门;后又增加了省高级法院、劳动社保厅、物价局、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为第二期理事单位;11个省辖市政府以特别理事身份加入理事会。目前,浙江省11个市中10个市已建立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均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涉及信用建设的各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大多数设在计委,个别也设在政府办公室或工商局。

由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建设的“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其地域查询已经由11个市扩展到全省每个县(市、区);到2002年底,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省国税局组织力量完成了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工作。该子系统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2002年8月份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28家恶劣涉税案件,社会反响很大。2002年1~10月累计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9.52亿元。

(四)安徽省。

安徽省计委财金处自2002年初以来围绕全省信用建设认真开展调研,努力搜集信用建设的政策动向和相关信息,先后向省政府提交过多篇加强信用建设的建议报告。2002年8月1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计委提出的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政策建议,批准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计委,并明确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由计委牵头。同时省计委按照省政府要求代拟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也已经省政府讨论同意即将统一下发。

主要内容及具体工作安排:(1)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计委、人民银行、经贸、外经贸、财政、公检法司、劳动、工商、税务、海关、质监、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2)进一步加强调研,借鉴上海、浙江、广东的经验,充实完善建设信用安徽的工作方案和联合征信机构的组建方案。(3)积极推进信用法制建设,拟定《安徽省联合征信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安徽省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安徽省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政策、规章。2003年上半年提出初步文件,年内完成。(4)召开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汇报建设“信用安徽”工作方案、联合征信机构组建方案及信用建设试点工作。(5)召开建设“信用安徽”全省动员会,对建设“信用安徽”工作全面部署和发动,提交《安徽省联合征信管理条例》进行讨论。(6)组织信用知识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7)全面实施建设“信用安徽”的各项具体工作,启动信用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建立联合征信机构。(8)逐步建立全省联合征信体系,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

(五)武汉市。

1998年以来,武汉市计委与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及信用管理公司就武汉地区社会信用问题以及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作了多方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1998年2月,湖北省首家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正式成立,挂靠市计委接受指导。该公司从信用风险管理角度,开发信用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经过5年的发展,目前已经为5万余名消费者提供了各式各样的信用消费服务,累计形成的信用消费商品交易规模已逾3亿元。截552002年年底,通过“武汉信用”管理的累计3亿元应收账款中,逾期额仅为24万元,逾期率仅为0.8‰。该公司与武汉地区7家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了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信用卡四大类个人零售业务品种,大大缩短了消费信贷办理周期,提高了消费信贷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架起了融资和消费、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该公司创造了由信用管理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个人业务产品,发展消费信贷的有效模式。

在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实践基础上,2001年6月,武汉市政府研究室、市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重点对上海市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为武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创造技术条件和理论基础。经市计委协调,市公安局、房地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确认,愿意提供信息,参与武汉地区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准备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累积的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的平台。

二、当前国家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近年来,社会各界日益认识到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强调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入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月平均查询30多万次,现已覆盖了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从数据内容上看,该系统只收录了企业的金融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相距较远。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人民银行仍在做论证工作。

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与公布制度。随后,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北京、江苏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为基础数据,对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行为以及失信行为给予公示,但系统本身不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

建设部2002年9月26日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凡是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不论所在地域、资质等级、登记注册类型、规模大小,都属于该档案监督的对象。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都是信用档案记录的内容。这是一个融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为一体的行业征信系统。

农业部正在组织指导全国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认定办法》,推动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要求“大中型乡镇企业在3年内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3+1’科学信用管理模式(即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一般乡镇企业在5-8年内基本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东部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乡镇企业要在5年内率先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体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建设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等部门在执法或行政管理过程中都形成并保留了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均已不同程度实现计算机网络化运作。

三、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建设进程迟缓,目前的草案尚不成熟。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

当前制约联合征信开展的瓶颈问题是缺乏强制公开信息、有限制披露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规,而不是限制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市场自发成立的从事信息增值服务的机构)发展的问题。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欧盟的《数据保护纲领》等是所在国家信用立法的核心。而目前人民银行起草、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主要是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界定,体现了征信市场监管者立场,而对于信用信息占有者只有提供、披露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强制力。《条例》也缺乏信用信息开放范围、采集方式、信息处理和传播限制的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一些现行相关法规也亟待修改和补充完善。

(二)关于全国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问题。

首先,在全国征信体系构建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征信体系建设应当自上而下开展,除上海之外不再搞其他试点,主要依托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建立全国数据中心;但地方同志和许多专家认为,全国统一建设起步慢、立法时间长、数据更新效率低、协调管理有难度,应当在条件好的中心城市扩大试点,然后横向联合、互联互通、上下结合。其次,在基础数据采集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库并立,由一个机构管理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个人征信差别很大,应仿效发达国家分立模式。再次,在征信体系的基础数据库平台建设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政府出资作为信息基础设施来建设;另一种观点认为完全可以市场化商业运作。上述观点都还有待组织专家科学论证。

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征信体系建设,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了本地区征信试点或法规起草、征信机构筹建等实质性工作,对宣传引导企业和公民诚信观念、整治市场秩序、树立本地区诚信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表明并未出现财政资金流失、重复建设和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由于一些特定原因,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的联合征信建设组织指导工作陷于停滞,近一年来一直处于观望状态,地方积极性受到抑制。地方同志认为扩大试点本身并无风险,数据接口从技术上讲也没有障碍,应当保护地方积极性,适当扩大试点,继续摸索经验。

(三)关于征信机构的组建模式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应当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个人自愿的原则。上海试点表明,由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的模式比较成功。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开展联合征信。例如上海建成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系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现阶段的征信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技监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系统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200)2年开通时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超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3万户库存量。

四、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政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重要部门,在建立诚信体制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统一管理,在发展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基础数据库和检索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在2003年3月举办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高级研讨班上,与会代表通过围绕信用管理法制基础、信用体系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信用体系发展规划等问题深入交流和研讨,提出了以下具体设想和政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信用管理总体协调部门。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发展和规范国家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科学的行业标准,需要数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需要有独立、公正、客观的第三方征信机构,还需要有完善的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这些都急需国务院确定有综合协调能力的部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加紧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以避免条块分割、地区保护等体制性因素带来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当前,包括企业和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监管,应由政府推动,明确一个部门依法或授权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民间机构之间的关系。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和规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监督与服务;待条件成熟、法律环境具备后,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加快法规建设步伐。

建设征信体系应该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不长,地区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许多相关的现行政策法规尚需要修改,因此制定专门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建议将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尽快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争取早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该法规应规范的重点:(1)强制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2)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3)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中介机构,制裁各种违规行为。

(三)正确选择征信体系发展模式。

根据国际经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应该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建议在信用信息征集环节建立基础数据库,可考虑由社会公益性机构垄断运营;在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领域,目前可鼓励成立完全市场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有限度竞争,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

当前建立完全由国家一级包办、上下一体的征信体系极不现实,特别是在个人征信领域难度更大。例如,美国目前的三大公司在信用建设初期都是地方性征信公司,直至现在,进行消费者信用评级的公司也只能建立区域性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当前我国许多公共管理职能都在基层,大量公共信息都存在于基层政府,特别是数量大、更新快的个人信用信息,所以不依靠地方政府不行,不发挥地方积极性不行。

针对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城乡差异大、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建议宜对法人和个人均实施信用记录属地管理,按省、市、自治区分立数据库,再行连接,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总的思路应当是按照“先中心城市、后边远农村,先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先地方、后全国”的步骤实施,加快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中央部门应当在推动立法方面多做工作,打破信息封锁,促进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系统全国化、网络化,资源共享;近期应着手统一规划,并考虑在基础好的省市扩大试点。鼓励地方打破封闭,形成区域联合,按法律规范和市场需求逐渐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最终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

地方同志普遍认为,对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的本地信用体系建设,中央各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肯定,并应该适当地给予政策、资源和技术方面支持。但是,一个地方是否有条件提前全面地建立区域性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取决于它们自身的情况,基本条件是市场的实际需要。地方信用体系是国家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它在取得建设经验、减少中央财政负担、加快大体系建设速度等许多方面都会对国家体系建设作出贡献。同时,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与国家系统建设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和浪费。

(四)切实鼓励中介机构发展。

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信用市场的主体。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相应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空间有限、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当前条件决定我们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像邓百氏、全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建议一方面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以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来控制发展速度;另一方面以国民待遇引进国外资本、人才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促进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市场需求是信用制度持续生存的基础。目前我国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应参照国外做法,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同时加大对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总之,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的协调合作,企业、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参与也不可或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甚至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作,亟须打破各种利益壁垒。与会大多数专家和各地同志认为,现阶段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市场两个双方面的积极性,是兼顾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