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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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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功能

【摘要】中国上市公司担保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上市公司、银行和被担保公司,还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者和监管层;不仅是上市公司的个体决策行为,更是上市公司的群体市场行为。要有效规范和治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不规范的担保行为。

一、引言

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的发展中,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正常的经营手段,曾为上市公司方便、快捷地获得银行资金以及为金融机构利益的保障产生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不规范的担保行为已成为困扰上市公司的一大陷阱,从奥园发展、神龙发展、诚诚文化到啤酒花、托普软件,从福建“担保圈”、上海“担保圈”、深圳“担保圈”到新疆“担保圈”,上市公司因担保被拖下水的案例屡见不鲜,有人甚至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称为“上市公司的哥德巴赫之谜”。尽管国内业界、学界人士曾对这一难点与热点问题给予了关注,但由于以往的研究大都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从现象上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和危害进行描述,缺乏深入的理论思考,因而得出的结论缺乏说服力。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和经济功能何在?其演变轨迹和特征又是什么?这是我们在深入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担保问题前首先需要弄清和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本质与经济功能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担保可以有三种选择,即保证、抵押和质押。但中国上市公司在担保行为的实际选择中,却具有明显的保证担保偏好。据笔者统计,在1999-2002年上市公司的长期贷款(平均值)中,保证担保贷款达58.44%,而抵押担保仅占28.48%,其余13.08%基本是信用贷款;在同期的短期贷款(平均值)中,保证担保贷款更是高达63.38%,而抵押担保仅占22.22%,其余14.41%基本是信用贷款。由此可见,不论在长期还是短期贷款中,质押担保贷款的比重都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实际上主要是保证担保行为。由于担保使得公司在债务人一旦无法偿还债务时必须替其“买单”,或有负债会立即转化为公司的现实债务,因此,公司的这种无偿保证实则是“无偿给予他方以公司信用,无异于无偿给予他方以公司财产”。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各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普遍实行了严格限制。

资本(资金)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能否获得资金往往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企业要获得资金,除了留存收益和股权融资外,可以选择的还有债务融资。在股份制或公司制情况下,债务融资却有一种“天然缺陷”,即将公司经营的风险从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为规避这一风险,债权人(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对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采用使得债务融资的风险逆向转移给了借款人,同时又产生了三种经济功能:一是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担保将保障债权人的贷款得到补偿(保障功能);二是借款人如果违约,将面临担保品(在抵押和质押担保时)的损失以及保证人履行求偿权和代位权(在保证担保时)的威胁,因此,这将激励借款人努力经营以偿还贷款(激励功能);三是在保证担保中,由于保证人比债权人更加熟悉和了解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保证人的介入不仅能降低整个借贷过程的信息搜寻成本,还可替贷款人监督和制约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发生(监督功能)。从这个意义上看,担保可使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实现共赢。

三、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及特征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年的历史,这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从事担保已有15年的历史。根据担保行为的表现,我们可把上市公司担保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1990—2000.6)

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一开始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尽管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于没有强制性披露要求,几乎没有上市公司主动公告担保情况,因而担保一直在“地下”进行。直到1999年4月,以“棱光事件”的爆发为导火索,猴王股份、吉发股份、PT粤金曼、中福实业、九州股份等公司为其大股东担保而沦为“提款机”的事件陆续曝光,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才开始浮出水面,并引起了投资者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母公司获取资金提供巨额担保。据笔者统计,当时有近30家上市公司因此或被证监会谴责,或股票被特别处理,或公司被重组。

众所周知,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的主营业务同大股东或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母公司业务环节的一部分。再加之大股东过高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的意志,这就使得大股东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上市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无法有效监督和制约大股东借款的使用,因而这一“廉价”获得的资金大大助长了大股东盲目投资倾向,从而使担保最终变成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圈钱”的手段。

对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通知1》后,尽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大为减少,但并没有完全遏制这一现象。据笔者统计,《通知1》后,在2002年、2003年和2004上半年,为大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还有3家、7家和4家。可见,在目前控股股东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要真正将上市公司从被迫担保的困境下“解放”出来还很困难。此外,《通知1》还将上市公司担保列为年报和公告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从此,上市公司长达十年的“地下”担保开始接受公众监督。

(二)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2000.6—2003.8)

虽然《通知1》明文禁止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但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中国《公司法》又认可公司具有自主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通知1》后,许多上市公司转而寻求相互担保。在这阶段,上市公司的相互担保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涉及公司众多,互保金额巨大。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以相互担保所进行的贷款融资分别有193项、229项和151项,涉及上市公司118家、136家和96家,每家公司平均互保2.29亿元/年、1.74亿元/年和1.62亿元/年。

二是与上市公司进行相互担保的公司,大部分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分别有89%和93%的相互担保是与非关联方进行的。

三是诱发了部分上市公司的恶意担保行为。由于银行当时对于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忽视,部分资质较差、股权融资能力丧失的公司有可能两两联合以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资金,使得相互担保成为这些公司从银行圈钱的工具,如诚诚文化和啤酒花等。

四是相互担保的发展引发了上市公司担保圈(或担保链、担保網)的出现。担保圈使得那些原本互不关联的上市公司通过相互担保被连接在一起,如果圈内有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会将圈内公司拖下水,还将可能波及到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触发区域金融危机。在这一时期,上市公司担保圈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维系担保圈的主要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于公司的“母子关系”、高管人员间的“私人关系”、政府干预下的“地方关系”以及公司间的“业务关系”。如当时被曝光的有三大担保圈:以ST中福、ST九州为中心的福建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6家,涉及其他企业100多家;以ST深石化、ST盛润和PT金田为中心的深圳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3家,担保总金额52亿元;以ST国嘉、ST兴业为中心的上海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52家,担保总金额109亿元,其中仅ST兴业一家公司提供担保就达10.41亿元,遭遇担保诉讼36起。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圈内已有4家上市公司因担保而退市,12家公司遭到证监会谴责。对此,证监会于2003年8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通知2》的虽然抑制了相互担保行为和担保圈的蔓延,但随后曝光的新疆担保圈、托普系、德隆系等担保事件,说明这一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2003.8一)

《通知1》和《通知2》的先后出台使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和相互担保行为得到了一定的约束,于是上市公司继而寻求新的担保途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开始凸现。据统计,在2002年,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仅占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32%,2003年上升到62%,2004年仅1-6月份已高达72%。但同期每项担保的平均金额却变化不大,分别是0.61亿元、0.58亿元、0.62亿元。

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似乎风险不大,目前所暴露的问题也比较少,但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上市公司能很容易地利用其控股地位以资源调配的名义占用该资金,这实质上是变相的上市公司信用贷款;二是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使得银行贷款的风险更为集中,贷款的不对称信息问题严重,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串谋的可能性加大;三是绝大多数子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严格,瞒报、漏报现象普遍,给投资者和监管层判断和监督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风险带来困难。

四、政策建议

通过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本质、经济功能和演变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上市公司担保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上市公司、银行和被担保公司,还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者和监管层;不仅是上市公司的个体决策行为,更是上市公司的群体市场行为。要有效规范和治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不规范的担保行为,须从以下两方面人手:

在总体思路上,改变目前由证监会负责规范的单一格局,同时做到“两条监管”和“两项治理”,即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监管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涉及上市公司担保贷款行为的监管一并进行;把完善上市公司关于担保问题的内部治理与完善银行关于上市公司担保贷款的内部治理相结合,协调运作。

在具体政策上,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1.可要求银行在上市公司担保贷款的清偿中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比如10%),激励银行发挥其信息优势主动识别被担保人的贷款或项目风险;

2.监管层应重点加强对那些连续3-5年不间断进行担保的196家公司担保行为的监控,重点加强对收益水平较低的公司担保行为的监控;

3.提高抵押和质押担保在上市公司担保中的份额,降低上市公司对保证担保的依赖和偏好;

4.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银行能通过利率和担保的搭配使用来筛选客户,为其参与上市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识别提供杠杆;

5.疏通股权融资渠道,拓展公司债券融资渠道,发展其他融资渠道,扩大上市公司对融资方式的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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